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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辦法
消毒管理辦法1
縣衛生局領導:
為加強對消毒工作的管理,控制醫療感染,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中央衛生部于1992年8月31日頒布了《消毒管理辦法》。我縣在全縣縣、鄉、村全面貫徹實施本法,并逐步開展消毒監督監測工作是從1996年。6年來,在縣衛生局的重視和支持下,通過廣泛宣傳貫徹《消毒管理辦法》,使全縣的消毒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科學管理程序操作,并探索一些管理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績。現將近幾年的貫徹實施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取得的成績
(一)規范了全縣的消毒行為。通過貫徹實施《消毒管理辦法》和消毒技術規范的培訓,規范了全縣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經營、使用消毒產品及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單位或個人,托幼機構等的消毒管理技術,各單位領導的認識得到了提高,成立了以業務領導為主的控制感染委員會,專抓本單位的消毒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了消毒管理制度。各單位或個體醫療網點都相應地建立了消毒隔離制度,高壓蒸氣滅菌自測、消毒液配制與更換、一次性醫療用品使用與銷毀、安全注射等相關制度。
(三)增添了一定的消毒設施。自1994年以來縣衛生局、縣衛生防疫站連續二次為鄉村衛生室、個體醫療點配備高壓蒸氣滅菌鍋80多臺,各醫療保健網點自購消毒貯槽、無菌杯(缸)200多個,消毒合(盤)120多個;配備有10種以上常用的消毒藥劑等。
(四)清理整頓了經營使用消毒藥械秩序,規范了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市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每年對全縣4家經營消毒產品企業和醫療衛生保健使用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20多個單位的監督檢查,已經使該市場得到基本規范。目前,全縣對經營購進的消毒藥械及一次性醫療用品的產品,都獲得省級以上的“衛生許可證”等三證,無三證的產品已杜絕進購。縣、鄉、村醫療保健機構初步推廣使用了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輸液(血)器及其它一次性醫療器具,確保了注射安全。
(五)加強消毒監督監測,對控制醫療感染起到了重要作用。通過消毒的監督監測,使醫療感染逐年得到降低。如我縣某保健機構前幾年經常性發生手術后感染事件,引起醫療糾紛,2001年我站經對其各個環節進行抽樣檢測,發現手術室、產房的空氣細菌總數分別超過國家標準的30、130多倍,手術敷料含有厭氧菌等是造成手術感染的因素之一。針對監測結果,對該單位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以后就沒有發現有術后感染現象。據全縣25個縣、鄉醫療保健單位報告,全縣近二年沒有發生大型醫療感染事故。
二、實施主要措施
(一)制定結合本縣的相關管理政策。《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與《實施細則》第三條、《消毒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消毒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因此,縣衛生局結合房縣地處邊遠山區的實際,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辦法》,制定下發了相適應的管理文件。如1997年下發的房衛字18號,縣衛生局關于印發《房縣“消毒合格證”管理規則(試行)》的通知;1999年下發的房衛字6號,縣衛生局關于《加強醫療機構消毒工作監督管理的通知》;20xx年下發的房衛字11號,縣衛生局關于《做好20xx年醫療衛生保健機構的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這些重要文件對加強醫療保健機構的消毒管理,提高消毒質量,規范消毒行為,確保醫療服務質量,防止醫療感染,推進全縣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消毒管理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管理程序起了決定作用。同時,規定了消毒監測與收取監測費的標準,頒發《消毒合格證》的條件及有關政策。我縣在醫療保健機構實施《消毒合格證》制度來規范全縣的消毒管理工作,受到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的`表揚。
(二)監督監測力度與監測項目。根據《消毒管理辦法》,特別是省、市消殺工作計劃要求,自1998年起縣衛生防疫站要對縣直醫療保健機構、托幼機構、生產經營與使用消毒產品(含一次性醫療用品)的被監督單位,每年開展監督監測2次以上;鄉鎮、村級開展監督監測每年不少于1次;抽樣項目6個(使用中的消毒液、物體表面、壓力蒸氣滅菌、紫外線強度、乙肝表面抗原污染、空氣);送化驗室檢測細菌總數、致病菌(如大腸菌群、金葡菌、溶血型鏈球菌、綠膿桿菌、乙肝表面抗原、霉菌、厭氧菌、余氯)等10個項目,要求縣級抽樣與檢測不少于5個項目。
在這幾年實際開展的消毒監督監測工作中,考慮到全縣經濟條件差,還處于貧困等因素,每年對縣、鄉、村三級的消毒監測只開展一次,檢測項目根據抽樣項目而定。但部分現場檢查不符合消毒要求的,抽樣經檢測相關指標不合格的單位或個體,其監督次數達二次或以上。
(三)消毒監督監測程序。
消毒監督監測對象為縣衛生局認可并頒發有《醫療保健機構執業證》,經營使用消毒產品和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的企業(單位)或個人;托幼機構等。
每次監督監測都是2名以上的監督人員,每到一個監督單位或個人,首先是出示證件,講明來意,爭取單位領導或法定代表人的配合,并有一名負責人陪同。在監督監測工作中,第一步是現場檢查是否達到消毒條件,寫出現場監督筆錄,提出相關要求,然后對各操作環節的消毒效果進行抽樣送檢。其現場監督筆錄、監測采樣記錄雙方簽字,各留一份備查。監督人員在每個單位監督結束后,將抽查樣品及時送縣衛生防疫站檢驗室化驗,化驗按送檢要求的項目進行程序化驗檢測,三天內發出檢驗報告。根據檢驗結果,主管監督人員寫合格與不合格及改進意見的“衛生監督意見書”并及時返回被監督單位或個人。
如果現場監督檢查條件符合消毒管理要求,抽樣經檢測合格,發放《消毒合格證》。現場檢查條件達不到消毒工作要求,抽樣監測不合格者暫停發放《消毒合格證》,待整改合格或再次抽樣監測合格才發《消毒合格證》。
對消毒監測嚴重不合格,或拒絕監督監測,或造成醫療感染事件的,提出限期整頓或罰款處罰。
其處罰依據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罰款;第四款: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本法提出的其它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章、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四)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五)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凝似傳染病病人污染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六)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七)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等。
我站在20xx年至20xx年基本上沒有給罰款處罰,只給予責令限期改正處罰。
(四)嚴格收費標準。
消毒監測收費:其標準是按照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衛生廳聯合下發的鄂價字(1996)256號文件執行。該文件規定消毒監測根據抽取樣品和監測項目不同,抽取一份樣品收取監測費80—400元,而我們一律是抽取一份樣品,不管監測哪個項目統一按低標準收取監測費88元(含采樣費8元);新開業的頒發《消毒合格證》30元,驗證20元;20xx年至2001年根據縣物價局批復的《關于明確衛生監督收費標準》,收取了50—100元的現場衛生審查費。20xx年根據省政府的要求已取消了消毒監測現場衛生審查費。消毒監測收費在實際工作大部份沒按88元標準收取,一般采取低標準收取,有的甚至只收了20—40元。而且收費都出示了全額縣財政局預算外管理票據。
三、存在的問題:
(一)有極個別消毒監督人員,在監督監測中缺乏工作方法或不能依法行事,擅自降低收費標準,使各點收費不一致,導致被監督對象有意見。
(二)因我縣村級醫療點分布在邊遠山區較多,交通不便,路程較遠,少部分村級醫療點的抽樣與送樣間距超過時限,有時因氣溫過高,培養液時間過長等因素,導致樣品檢驗不合格。
(三)只注重監測,不重視監督和經常性督導檢查。
(四)部分單位領導或個人對消毒監督監測工作認識不高,甚至有抵觸情緒,使之配合不力等。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20xx年我們必須要克服以前的工作不足,對已經暴露出的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認識,必須在以后的工作進行徹底改進。
(一)進一步加強對《消毒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和對縣、鄉、村醫療人員消毒規范和法律知識的宣傳培訓,不斷提高他們對消毒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規范醫療保健機構的消毒行為,使全縣的消毒工作逐步形成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經常化的科學管理。
(二)進一步加強對消毒管理工作的領導,層層要提高認識,建立健全管理組織,充實專業隊伍,使全縣的消毒監督監測工作抓到一個新的水平。站將其監督監測工作質量列入站年終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實行獎懲。
(三)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測質量,堅決改變以往只注重抽樣監測而輕視現場衛生監督的局面。其做法是從20xx年起已成立2個消毒監督監測組,將20個鄉鎮分二片包干進行監督,其監督力度要達二次以上,監督覆蓋面要達到98%。遠離縣城的鄉、村消毒監測樣品采取冷凍保藏,快速送檢以提高監測樣品合格率。
(四)加強監督人員的素質建設,嚴格執法程序,克服過去在消毒監督監測工作的隨意性。
(五)嚴格物價政策,按標準收費,杜絕隨意性收費,無票證收費,白條收費。
房縣衛生防疫站
20xx年6月1日
消毒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毒管理,預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醫療衛生機構、消毒服務機構以及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場所和物品管理也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交通衛生主管機構依照本辦法負責本系統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衛生要求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并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后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條 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應當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應當健全和執行消毒管理制度,對室內空氣、餐(飲)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兒活動的場所及接觸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二條 出租衣物及洗滌衣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相關物品及場所進行消毒。
第十三條 從事致病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執行有關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對實驗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規定進行消毒,防止實驗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四條 殯儀館、火葬場內與遺體接觸的物品及運送遺體的車輛應當及時消毒。
第十五條 招用流動人員200人以上的用工單位,應當對流動人員集中生活起居的場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進行消毒。
第十六條 疫源地的消毒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食品、生活飲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消毒產品的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 消毒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
第十九條 消毒產品的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對生產的消毒產品應當進行檢驗,不合格者不得出廠。
第二十條 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取得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消毒產品的生產。
第二十一條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要求的,發給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消證字(發證年份)第xx號。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生產項目分為消毒劑類、消毒器械類、衛生用品類。
第二十三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生產企業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衛生許可證。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四條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遷移廠址或者另設分廠(車間),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向生產場所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產品包裝上標注的廠址、衛生許可證號應當是實際生產地地址和其衛生許可證號。
第二十五條 取得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生產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換發新證。新證延用原衛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六條 生產、進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以下簡稱新消毒產品)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衛生許可批件。
生產、進口新消毒產品外的消毒劑、消毒器械和衛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劑,生產、進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安全評價,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產品上市時要將衛生安全評價報告向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生產企業申請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在華責任單位申請進口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新消毒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的要求,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國家衛生計生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國家衛生計生委對批準的新消毒產品,發給衛生許可批件,批準文號格式為:衛消新準字(年份)第xx號。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有效期為四年。
第二十九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定期公告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新消毒產品批準內容。公告發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類產品不再按新消毒產品進行衛生行政許可。
第三十條 經營者采購消毒產品時,應當索取下列有效證件:
(一)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或者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有效證件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條 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規定。
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
第三十二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
(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消毒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的消毒與滅菌設備;
(二)其消毒與滅菌工藝流程和工作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三)具有能對消毒與滅菌效果進行檢測的人員和條件,建立自檢制度;
(四)用環氧乙烷和電離輻射的方法進行消毒與滅菌的,其安全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消毒服務機構不得購置和使用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消毒產品。
第三十五條 消毒服務機構應當接受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對已獲得衛生許可批件的新消毒產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受到質疑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質疑的。
第三十八條 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的持有者應當在接到國家衛生計生委重新審查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提交材料。超過期限未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放棄重新審查,國家衛生計生委可以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第三十九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自收到重新審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審查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一)產品原料、殺菌原理和生產工藝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據的;
(二)產品安全性、消毒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條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應當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未經認定的,不得從事消毒產品檢驗工作。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和評價報告,應當客觀、真實,符合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
消毒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十一條 對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疏于管理難以保證檢驗質量的消毒產品檢驗機構,由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認定資格。被取消認定資格的檢驗機構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19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加工、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19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190元以下的罰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學指示物和(滅菌物品包裝物)、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
消毒服務機構:指為社會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場所、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等進行消毒與滅菌服務的單位。
醫療衛生機構:指醫療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機構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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