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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28 07:38:0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學籍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籍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籍管理制度

學籍管理制度1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幼兒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幼兒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幼兒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幼兒,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幼兒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幼兒轉出,發給幼兒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幼兒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辦法,特制定如下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通知書形式,并將開學通告張貼到各村,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學生的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縣教育局蓋章,學校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庭搬遷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申請,教導處審查后填寫轉學申請審批表,辦理轉學手續同時報縣局審批備案。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在學校班額人數許可的前提下,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借讀證明、學籍卡方可辦理借讀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借入到指定班級。本校外出借讀的要經教導處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3.各完小要按月上報學籍控輟月報表和學籍變動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留在教導處存檔、一份上交教育局初教科。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和醫藥費收據,缺一不可),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縣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教導處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

  四、畢業

  對接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小學畢業證書。

學籍管理制度3

  一、成立xx學校學籍管理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分管副校長任副組長,教學處主任、學籍管理員、年級長和班主任為組員,努力做到分工明確,職責清晰。

  二、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一)新生入學

  1.xx戶籍兒童

  第一,由適齡兒童的法定監護人填寫入學申請表。第二,需要向申請學校提交以下材料:戶口本

  兒童出生證

  住房證明材料(在學校招生地段內的房產證明或購房租房合同材料)

  2.暫住戶籍兒童。

  凡年滿6—15周歲,有學習能力,父、母在深連續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暫住人口子女,可申請在xx市接受義務教育:

  (1)適齡兒童出生證、由公安出具的適齡兒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戶口本、在深居住證或暫住證;

  (2)適齡兒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產證明和購房合同,或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房屋租賃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記、備案材料;

  (3)適齡兒童父母持有本市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就業和社會

  保障證明;

  (4)適齡兒童父母現居住地社區進行計劃生育登記。

  (二)轉學

  1.轉入

  凡轉入我校的學生,必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或學籍管理領導小組研究通過,并把相關轉學材料(如全國學籍卡、轉學申請表、戶口本復印件、有效房產證明等)交教學處,在教學處填好轉學申請表,然后登記錄入學籍。對手續不齊者,學校一律拒絕接收。

  2.轉出

  轉出我校的學生,必須先通知班主任,然后到教學處領取填好轉學申請表,經學校主管領導同意,在教學處登記入冊并辦好轉學材料(轉入xx區內其他學生,須持轉學申請表到對方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蓋章后再回我校辦理轉學材料:轉入xx區外的學生,須持轉學申請表到對方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蓋章后再回我校辦理轉學材料)。凡未按正常手續轉到它學校的學生,取消其學籍后,所有責任我校不負。

  (三)休學:

  1.凡因病或其他緣故不能在校繼續讀書需休學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上級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原因,當地門聯合派出所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四)出港澳出國:

  凡出港澳出國學生,須把出境證明復印件交到教學處,需辦轉學的,到教學處辦理轉學材料。

  (五)退學

  凡因特殊原因需退學的學生,須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主任、學校領導同意,到教學處備案。

  三、考核與獎勵

  (一)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和社會實踐方面進行全面考核。分為考試科目與考察科目。

  (二)期中、期末考核時,科任教師、班主任要根據學生素質

  發展情況,如實填寫《義務教育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手冊》,并及時與家長聯系,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

  (三)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四)對德、智、體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發展的學生,學校應授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稱號;初中連續三年被評為“三好學生”的,在畢業時,學校應發給“優秀學生”獎狀和證書。

  (五)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有關教師提出,屬于學科類獎勵的.由教學處主任審核,教學校長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由政教處審核,德育校長批準;屬于活動類獎勵的,由團委審核,德育校長批準。

  四、處分

  (一)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二)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斗歐、嚴重損壞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五、請假管理

  (一)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學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二)學生在校期間因病因事臨時請假的必須寫請假條,班主任要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系,告知詳情,班主任在假條上簽署意見,門衛檢驗假條并登記后方可讓學生離校。

  六、畢業管理

  (一)建立畢業生登記表。

  (二)按照xx區教育局要求發放畢業證。

  學校實驗室安全教育與考試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制度,按照“全員、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切實提高我校師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學校的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并結合我校實驗室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實驗室安全教育是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實驗室安全教育的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以及《xx學院實驗室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等學校各類安全規章制度。正確引導師生員工樹立重視安全,積極查找安全隱患的觀念,并能正確處理實驗室安全突發事故,減少和控制實驗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響。

  第三條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工作的組織、指導與檢查工作;負責“實驗室安全教育與考試系統”的建設和實施,學校各有關部門和院系、直屬單位按照職責范圍配合落實;負責定期編寫、更新和提供“xx學院實驗室安全手冊”,作為宣傳教育資料,根據人員類別,由教學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發放,學生處、宣傳部等部門配合。

  第四條各教學、科研單位負責本部門進入實驗室師生的安全

  教育和考試工作。要明確一名領導主管實驗室安全教育及考試工作,由實驗室安全員或指定具體實驗室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安全教育考試的日常有關工作。實施方案、負責人及具體工作人員須報學校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備案。

  第五條實驗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引導學生自主學習、開設教育講座,參觀展覽,觀看影視片,建立安全教育宣傳網站,舉辦知識競賽,印制實驗室安全手冊,進行安全管理和技術培訓,組織突發事故模擬演練及其他形式。

  第六條各教學、科研單位要把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安全制度、操作規程、以及實驗室事故應急預案等內容列為業務學習的內容之一,納入相應的工作計劃和教學計劃中。不斷加強師生員工履行實驗室安全義務的自覺性,提高實驗室安全防范與自我防范的能力。

  第七條新生入學后,應認真閱讀xx學院實驗室安全手冊,了解各項實驗室安全知識,簽署安全責任承諾書。進入實驗室、實訓場所的師生須先登錄實驗室安全教育考試系統進行在線學習。通識類安全知識是所有學生必備的實驗室安全知識,全校學校均應參加學習。專業類別安全知識則根據學生所屬專業類別,參加相應的專業類安全知識學習。學生若進入跨學科實驗室學習,須學習相應學科的安全知識。要求全校所有新生在入學后第一學期內完成通識類和專業類別安全知識的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實驗室參與實驗項目、科研活動。

  第八條實驗室的安全知識日常學習與考試均登錄學校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網站進行。

  第九條本實施方法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學校工會例會制度:

  1、校工會例會一般定于每季度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2、校工會例會一般召集工會委員會議。

  3、校工會例會由XX或委托副書記主持。

  4、校工會例會必須在委員超過半數時方可召開。

  5、校工會例會討論,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研究討論計劃實施情況;交流教職工思想狀況;交流工作情況;討論、制定工作條例及有關制度;總結工作條例及制度實施情況等。

  6、一般情況下,會議應提前1-3天由校辦公室通知。做好會議準備,以便提高質量。

學籍管理制度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海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施義務教育的實際辦法,特制定下列學籍管理辦法。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開學通告形式,并將開學通告張貼到學區內各小區及學校門口公示欄中,同時對戶籍在本學區內的新生發放“新生入學報名告知書”。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后,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學校辦理入學報名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課程中心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學生分班花名冊,上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4、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建立一份《上海市小學學生學籍卡》,并由學校負責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許出現學生學籍不清或分離的現象。

  5、學生的學籍卡的內容由班主任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學生成績和綜合性評價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務處保管,學生畢業后,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6、班主任根據要求填寫好學生電子檔案網上信息(上海市基礎教育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并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更新。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轉學回執”,然后由課程中心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義務教育登記卡一并轉出,并報區教育部門備案。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插班的,在學校班額人數許可的.前提下,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課程教學部考核通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學籍簿、義務教育登記卡方可辦理轉入手續,由課程中心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3、每個學年度開學后要做好學籍變動表、學籍變動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留在學校存檔、一份上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

  三、休學、復學、輟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三級甲等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5、在學校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長應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四、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五、畢業

  學校學制為五年,具有學籍的學生,學習期滿后,規定課程成績合格并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學籍管理制度5

  學籍管理嚴格執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暫行辦法》和縣教委《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補充意見》。現就有關方面作如下補充規定:

  1、新生錄取嚴格按照年齡把關,個別特殊情況有校長同意方可錄取入學,獲得學籍成為我校正式學生。

  2、學籍檔案有:學生義務教育登記卡、學籍卡、健康卡、體育合格卡,學校建立1-11周歲少年兒童名冊。義務教育登記號碼冊,小學生名冊,學生流動情況登記表,(外學區就讀名冊、流生名冊、留級生冊、轉學證書存根,休學證書存根)小學生畢業生名冊及證書存根,6-11周歲殘疾兒童少年名冊,師生獎懲登記等。

  3、一至五年級均實行不留級制度。

  4、休學。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醫療單位或有關證明,經校長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并發給休學證明,保留學籍,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即在次年與休學開始時間相應月份,前一月辦理復學手續,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

  5、轉學:

  (1)學人因特殊原因須轉出的,由家長提出申請書,經班主任同意,教導處批準辦理轉學手續。

  (2)因特殊原因需轉入本校就讀的(包括借讀)由家長提出申請。經校長批準(填好借讀申請表)參加插班考試及格錄取后,“一證四件”(轉學證、義教卡、學籍卡、體育登記卡、健康卡)齊全才可辦理插班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6

  1. 新生入學前必須按規定做好體檢,并將體檢卡交保健老師處存放。

  2. 新生入園需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

  3. 新生入園前需要向衛生老師提供預防接種的相關記錄,并登記。

  4. 根據新生填寫的幼兒情況登記表,各班教師將本班幼兒的情況進行匯總,并編制好班級幼兒花名冊,并根據情況及時修整。(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

  5. 編制幼兒點名冊,)及時做好幼兒出缺席統計,對不來園的幼兒及時家訪。

  6. 對不繳納管理費的幼兒,將取消幼兒學籍。

  7. 對中途轉學、退學的幼兒需登記備案。班級老師根據證明負責陪同家長一起做好各種轉學、退學手續。(幼兒物品的.發放、結帳等)

  8. 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

  9. 對幼兒獲獎證書進行復印留存,并專門造冊登記。

學籍管理制度7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學校對學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畢業等一系列學籍變動的處理流程,確保教育公平,維護學生權益,并為教育教學工作提供準確的數據支持。它有助于提升學校的`管理水平,保障教學秩序,同時也為學生和家長提供了清晰的行為準則。

  內容概述:

  中學學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核心內容:

  1. 入學注冊:明確新生入學的資格審核、報名程序及注冊時間。

  2. 轉學規定:規定轉學條件、申請流程和審批權限,確保轉學過程公正透明。

  3. 休學與復學:設定休學期限、復學申請程序,保障學生特殊情況下的權益。

  4. 成績管理:制定成績記錄、公布、查詢和存檔的規則,反映學生學業進展。

  5. 行為規范:明確學生行為準則,包括出勤、紀律、獎懲等方面,促進良好校風形成。

  6. 畢業與升學:規定畢業條件、證書發放及升學指導,為學生的未來發展指明方向。

  7. 數據保護:確保學生個人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

學籍管理制度8

  學籍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規范學生的學習進程,確保教育公平和教學質量。這一制度涵蓋了學生入學、在校期間的'學習記錄、成績管理、畢業審核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入學管理:包括新生報名、資格審查、錄取程序和入學注冊等步驟。

  2. 學習記錄:涉及學生的課程選修、出勤情況、課堂表現和作業提交等日常學習行為的記錄。

  3. 成績管理:規定考試方式、評分標準、成績公布和申訴流程。

  4. 獎懲制度:設立表彰優秀和糾正不良行為的機制,促進學生自律。

  5. 轉學與休學:明確轉學條件、手續辦理及休學復學的政策。

  6. 畢業審核:規定畢業條件、論文要求、答辯程序和畢業證書發放。

學籍管理制度9

  一、學籍檔案是學生取得學籍的憑證,是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情況的`真實記錄。因此,新生入學,首先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學籍檔案。有關表冊填寫要認真、完整,不得缺項。學籍檔案照片加蓋鄉級主管部門印章方能生效。

  二、學籍檔案按學年度統一編號后立卷歸檔。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裝訂整齊規范。

  三、每學期結束,班主任要如實把學生在校的思想表現,學習和獎懲情況及時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入學、休學、借讀、轉學時,要及時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做好登記和有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五、學生升學、轉出,需要提取檔案時,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私自提取。

  六、學生入學,需在學籍冊上辦理入學手續;學生轉學,需持有關介紹信交由班主任老師,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辦理轉學手續;學生休學,需持有關證明,由班主任交給學籍管理員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借讀,需持有關介紹信辦理入班手續,班主任負責給借讀生通過學籍管理員辦理學籍登記。

學籍管理制度10

  一、入學

  1、重生入學,采納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工夫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管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更改事情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求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管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存,研究成績由借讀學校依照有關管理規定查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研究成績、在校施展闡發、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研究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查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準繩上不管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研究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研究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前提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元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存。學生休學期滿,應定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準繩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研究。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逝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小我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研究。

  4、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若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實時向校長報告,并進里手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分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結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納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準繩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前提跳級研究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答應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研究。

  六、畢業

  對受完國度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查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前提的,由學校發給經XXX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XXX初等學籍公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度做出凸起的進獻,或在某一方面獲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賜與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呼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研究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學籍管理制度11

  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委關于《大慶市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學籍管理辦法如下:

  一、招生和學籍:

  我校每屆新高一招生必須按照市教委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初中檔案及當地戶口在一周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二、學生檔案

  1、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涂,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小學升初中考生登記表和錄取通知書;

  (2)初中學生學籍簿(加蓋市(縣)學籍章);

  (3)初中學生卡片;

  (4)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5)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6)學生體格檢查表;

  (7)初中畢業生登記表(加蓋市(縣)學籍章);

  (8)小學檔案中所有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請假

  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準。請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務處批準。請假兩周以內由主管校長批準,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四、曠課及處理

  一學期內連續或累計曠課達半個月者,經學校通知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仍不到校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

  五、休學和復學

  學生因病一學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課的,須持家長申請書及區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辦理休學手續。家長申請須由班主任教師簽字,學校同意休學,出具休學證,教學副校長在休學證上簽字,交給學校主管學籍人員。學校主管學籍人員每月到市教委為學校近期休學的學生辦理一次休學備案手續(須攜帶休學學生家長申請、休學證及學籍檔案)。休學一次一般為一年,極特殊情況休學半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要申請辦理延期休學手續,其程序與辦理休學手續相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休學期滿需要復學時,須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復學時應交健康證明),經市教委審批后,編入休學時的同一年級學習。休學期滿后,超出一個月未辦理復學或延期休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學生及家長。休學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學。畢業年級學生的休學要嚴格掌握,無極特殊情況,一般不準休學。

  休學的學生,學校要將其病情填入學生體格檢查表。

  六、轉學

  1、轉入

  凡符合教委文件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校考核合格后由學生本人向教委審請轉學,經教委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保衛科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

  (3)轉入后須填寫合同書,如違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學校休學或留級的學生不予接收。

  (5)手續不全或夫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6)學校不收借讀生。

  2、轉出

  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由家長寫出轉學審請,然后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年級主任、教務主任、主管校長簽字批準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七、退學、開除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區政府的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批準,市教委批準備案后,辦理退學手續。

學籍管理制度12

  總則:為了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貫徹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保證金洲小學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金洲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草案)》。有關小學生入學、轉學、休學、退學、畢業等事項的處理,暫依本辦法執行。

  入學:

  第一條:小學一年級新生入學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不搞入學考試。

  第二條:凡符合入小學一年級條件的.兒童,必須按當年招生規定時間,持本村常住或暫住戶口簿到學校報名,然后憑錄取通知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注冊時,家長需填寫《小學生學籍表》其中的家庭情況。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須憑學生家長或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注冊。如開學后第一周內不按期到校注冊也不辦理延期注冊者,應憑學生家長或有關證明,到校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三條:每學期開學后,以第五天的學生人數為準,向學校匯報人數情況。每學期開學十五天內,學校教導處應整理好《學籍冊》、《學齡前兒童名冊》、《學齡兒童名冊》、《流動生名冊》、《畢業生名冊》等,由學校存檔。

  轉學:

  第一條:凡外地遷入本學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持本村“常住或暫住戶口冊”和轉學證明向學校聯系,經入學考試分班。

  第二條:本校學生因住家遷移或學生父母工作調動需要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持戶口遷移證明,自行向轉入學校聯系。

  第三條:凡要求轉出學校的學生,需要有關說明轉學理由的證明,經學校研究批準,才能發給轉學證書。并且要求在開學前十天或學期結束前十天到學校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辦理轉出學校手續時,教導處要在該生《學籍表》轉學一欄寫清楚轉出學校日期和去向,轉學生的《學籍表》由原校存檔,并由原校復印一份《學籍表》交學生轉入的學校。

  休學:

  第一條: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堅持學習的,有醫院或家長的證明,經學校批準,發給休學證明書,并在該生《學籍表》休學一欄注明休學日期及原因。

  第二條:學生休學期滿,可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根據學生實際情況編班就讀,并在該生《學籍表》復學一欄注明復學日期和編入就讀班級。

  退學:學生因年紀大或學習不好及其他原因不上學的,教師及時家訪,做家長和學生的思想工作,經反復做工作無效,作自動退學,視為非正常流動,學校不保留學籍,并在其《學籍表》退學一欄注明退學日期和原因。該生《學籍表》由學校存檔。

  畢業:小學生讀滿小學年限,符合畢業資格,由學校編制畢業學生名冊,報鎮科教辦審批,發給《畢業證書》。若小學學習期滿,未取得畢業資格者,由學校發給《肆業證書》。

  附則: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如教育部有統一規定學籍管理辦法時,此法自行廢止,按教育部規定執行。

學籍管理制度13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情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必須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情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情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達到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符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同情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通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學籍管理制度14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學生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并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采用抽簽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簽而定。班級學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采用跟班制,大循環的辦法。

  4、轉入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后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學生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學生,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并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后,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學生轉出,發給學生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學生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籍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被學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條 新生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本科生院培養管理辦公室(簡稱培養辦,下同)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原則上與下一年級新生同時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因傷、病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離校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向所在學院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開學第一周,學院應當將暫緩注冊情況報培養辦和學生工作處。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五條 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以上(含兩周)不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二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六條 本科標準學制按大類(專業)不同為四年、五年、七年或八年,修業年限相應為3-6年、4-7年、6-9年或7-10年。學校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在導師指導下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修業年限內,允許提前畢業或推遲畢業。

  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交書面申請,由學院審查后報培養辦批準 ,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課程與學分

  第七條 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教學環節和課外研學活動,下同)在本科人才培養方案(簡稱培養方案,下同)中均規定一定的學分。

  第八條 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理論教學原則上按16學時折算1學分;實踐教學原則上按1周折算1學分。每門課程的具體學分詳見培養方案,課程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學分。課外研學活動學分認定以相關規定為準。

  第九條 在校期間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與選修課兩類,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修讀。各大類(專業)所需修滿的各類學分要求詳見培養方案。

  第四章 課程的選修、免修與免聽

  第十條 選修原則

  1、學生應當按培養方案要求和選修程序進行選課。允許跨學院、跨大類(專業)、跨年級選課。

  2、學生選課應當根據各類課程的系統性和連貫性,先修先行課程,再修后續課程。

  3、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自主選擇修讀課程、上課時間和主講教師。允許選修高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但不允許選修低于本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的同一門課程。

  4、學生應當按所選課程參加所在教學班的學習和考核,不能參加未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5、學生選課的學習量,一般以每學期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為宜。

  6、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修讀輔修專業。

  7、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選課和修讀輔修專業的有關規定,進行跨校選課、跨校修讀輔修專業。

  第十一條 選修程序

  具體選課程序按學校有關選課規定和選課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課程免修

  1、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向學院申請免修,經學院主管領導批準,參加指定的考核,考核成績合格者,可予免修。其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案。

  2、下列課程不得申請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實踐教學環節(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

  3、申請免修的時間和手續:學生申請課程免修,應當在該課程開課的前一學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學院提出免修申請,并提交已經掌握該課程內容的有關證明材料,經開課學院審查,培養辦批準后,方可參加免修考試。

  免修考試一般安排在開課學期開學前進行。未經批準者,不得參加免修考試。

  第十三條 課程免聽

  1、學生通過自學等途徑已基本掌握某門課程內容,可以申請免聽,免聽內容限理論教學部分,必須按時完成任課教師規定的作業,并參加原班課程考核。

  2、學生申請免聽某門課程,應在開學1周內提出免聽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任課教師同意,報開課學院主管領導批準,方可免聽。

  3、上課時間沖突時,學生可以向任課教師申請部分免聽,免聽學時不得超過課堂教學的二分之一,經任課教師同意后,方可部分免聽。

  第五章 課程考核、成績與績點

  第十四條 學生選課后必須參加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或等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評定,記入學生成績檔案,成績合格獲相應的.學分和績點。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成績以學期考試成績為主,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原則上不超過30%。任課教師應當在開課初向學生公布本課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績評定方法。

  第十六條 學生不得參加未選課程的考核,對不具有考試資格而擅自參加考試的學生,不得記載其期末考試成績。

  第十七條 績點算法:

  g=3*(x-min)/(max-min)+1,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

  其中:g—成績績點;

  x—該課程學生的得分;

  Max—參加該課程考核學生的最高分;

  Min—參加該課程考核合格學生的最低分(≥60);

  當該課程成績不及格時,g=0;

  等級記分制的算法

  如遇min=max,或教師對學生打同一等級,不再按上述公式換算,則取g=2.5。

  加權績點=學分*績點

  平均加權績點=Σ(學分*績點)/Σ學分

  補考、重修課程成績合格,績點為1。

  緩考和享受學校政策加分的課程,其績點按原上課班級同等(相鄰)分數的績點計。

  免修課程參加該課程正常的績點計算。

  第十八條 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學校在下一學期開學前組織一次補考(實踐環節不安排補考,須重修)。

  第十九條 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應當重修,在修業年限內,重修不限次數。全校性選修課不安排補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以選修其它相應課程。

  第二十條 學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某門課程考核時,可申請緩考,緩考者應在考前持有關證明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報培養辦審批。緩考者應參加最臨近同一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由于身體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測試時,經校醫院證明,學院審核,報培養辦批準,可以轉修保健體育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所缺實驗、實習、設計、作業等超過應當完成量的三分之一,或缺課達三分之一或課內實驗考核不合格,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學期考核,成績記不及格。

  第二十三條 采用撰寫論文、報告考核方式的課程,學生應嚴格遵守學術道德規范,不得抄襲、剽竊他人成果。一經查出,該課程按“0”分記。

  第二十四條 參加考試的學生應嚴格遵守《中南大學學生考試規則》。凡有違紀作弊行為、曠考或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同時取消其該課程補考資格,課程成績均按不及格記。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評分有疑義,應在考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查分申請,經學院簽署意見并報培養辦審批、轉開課學院,開課教研室組織查卷。查卷的范圍限于試題漏評、錯評、登分、合分等差錯,主觀題評分尺度掌握的松緊程度不屬復查范圍。

  第二十六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特別嚴重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六章 轉大類(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當按招生錄取大類(專業)就讀。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可以申請轉大類(專業):

  1、學習成績優秀;

  2、學生確在某學科有突出特長,轉大類(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

  3、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大類(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大類(專業)學習;

  4、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大類(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5、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大類(專業)。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大類(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定向培養單位不同意轉大類(專業)的;

  3、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應作退學處理的;

  4、在受留校察看處分期間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 學生轉大類(專業)要求及程序按《中南大學本科生確認專業與轉換大類(專業)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轉入學院對轉大類(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按轉入大類(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進行認定。

  第三十二條 如患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層次學歷轉為高層次學歷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程序:

  1、學生轉學,應當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學院簽署意見,經培養辦審查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學生轉學手續應當在申請轉學的學期末辦理完畢。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傷、病經指定醫院確診,應停課治療、休養,時間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

  第三十六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經學院主管領導審核,報培養辦批準,辦理休學手續后,方可休學。

  第三十九條 在校學生出國就讀,應當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手續,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逾期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一經批準,休學學生應當于批準休學之日起兩周之內辦完休學手續并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應當離校治療休養,病休期間醫療費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復學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期滿兩周內向學院書面申請復學,經學院審查同意后,報培養辦批準。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應當向學校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已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并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后,由培養辦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大類(專業)下一年級學習,若該大類(專業)下一年級未招生,可由學校安排在相近大類(專業)學習。

  第八章 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四十二條 每學年第一學期第2周開始進行學籍處理,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16學分,但未達到25學分者,給予學業警示。

  第四十三條 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不含全校性選修課)的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25學分者,給予退學警示,學籍編入下一年級。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第二次達到退學警示的;

  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超過2周未注冊又無正當事由的;

  4、在籍時間超過其標準學制2年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履行請假手續,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7、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并按規定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學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學生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退學決定書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并離校,學校有權將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經確定為精神病、癲癇病、麻風病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包括意外傷殘)的學生,由該學生的家長、監護人或原工作單位及時負責帶離學校。

  第四十七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園網上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九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取得了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中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規定》,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

  第五十三條 在修業年限內,已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也不符合退學規定,要求離校者,作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凡作結業處理的學生,在修業年限內可以向學校申請未通過課程的重修考試,經批準后,參加在校學生相應課程的正常考核(含補考),成績合格,在修業年限內申請換發畢業證,畢業時間按換發證日期填寫。

  第五十五條 在修業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內容,或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只發一次,如有遺失不予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及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條 對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高職(專科)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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