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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一項有生機和活力的制度
2003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并頒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并決定在天津、河北、內蒙古、遼寧、黑龍江、浙江、福建、山東、湖北、四川等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試點工作(這一頗具創新性的試點工作,是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積極拓展外部監督路徑的重要嘗試,體現了鮮明的人民性)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保障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的神圣使命。為了保證檢察權、特別是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正確行使,最高人民檢察院采取了加強內部監督制約、開展集中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整頓、強化辦案質量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內部監督做得再好,也有相當的局限性。因此,必須研究建立必要的機制,接受外部的監督,唯此,才有利于提高辦案質量,并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近部署的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是為解決檢察機關偵查工作缺乏外部監督的問題而進行的一項重要改革探索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貫徹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檢察改革,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切實體現憲法關于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的原則精神,接受人民監督的一項非常重大的舉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這說明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不斷提高接受監督的自覺性,不斷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可以說,自覺,直接接受人民群眾監督,是檢察機關接受各方面監督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在確保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受到國家監督的同時,還能受到更加廣泛和有力的社會監督,提高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的執法水平,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和文明執法,改善檢察機關的執法形象。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內容,是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由社會各界推薦的三名以上人民監督員進行獨立評議,提出監督意見。對人民監督員的意見,檢察長同意的,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執行-檢察長不同意的,應當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的決定與人民監督員的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說明。參加監督評議的多數人民監督員仍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上一級檢察院復核。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共六章三十條,明確規定了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人民監督員產生的方式,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內容,有權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有關檢察院承辦案件的部門的操作程序,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工作的操作步驟,接受監督的人民檢察院對于人民監督員的表決意見的處理辦法和人民監督員履行職責的保障。可以說,這個規定非常具體完備,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具有可行性。筆者認為,這是一項具有生機和活力的制度,必將在我國得到很好的推廣和落實,取得良好的成效。
人民監督員制度目前正在部分地區試點)筆者認為,各試點地區的檢察院可以在實踐中積極探索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完善措施,例如:人民監督員的人數限制,任職期限,表決意見書的有關格式,表決意見書的效力-上級檢察院復核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書的期限-是否可以對人民監督員進行監督時提供檢察院已掌握的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人民監督員的有關報酬和義務-人民監督員所在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等等。相信經過深入總結經驗和廣泛調查研究,由國家立法機關出臺相關法律,落實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相關配套制度,實現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范化,法定化,這項制度必將在司法實踐中發揮它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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