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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護監理細則
基坑支護監理細則1
為加強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通知》(武建[20xx]15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的內容包括:
支護施工、土方挖填過程中的施工臨時用電設施、機械安全防護、坑邊荷載、圍擋防護、上下通道、安全警示、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及運行等。
二、深基坑工程開工前應具備的.條件:
1、深基坑工程在開工前必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受監工程的施工安全監督部門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作為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必備條件。
3、必須具備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審定、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的深基坑專項施工方案和專家委員會出具的書面論證審查報告。
4、施工現場應符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施工條件。
5、施工企業應確定項目經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及相關技術人員;監理公司應委派具有深基坑施工管理經驗及具備專業安全知識或取得安全工程師資格的監理工程師負責深基坑工程的監理工作;建設單位委派管理人員負責參加各方具體管理協調工作。
擴展資料: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深基坑)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1、專家組成員;
2、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3、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4、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基坑支護監理細則2
土方工程監理實施細則提要:一般順序為:測量放線→切線分層開挖→修坡→整平挖土自上而下水平分段進行,每層0.3米左右,邊挖邊檢查槽寬,至設計標高后,統一進行修坡清底。相鄰基坑開挖時,要按照先深后淺或同時進行開挖的原則施工。
土方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一、施工準備
。ㄒ唬┳鳂I條件
1、土方開挖
。1)制定開挖方案,確定合理的開挖方式、施工順序和邊坡防護措施,選擇
適當的施工機械。
。2)清除施工區域內的施工障礙物。
(3)做好建筑物的標準軸線樁、標準水平樁,用白灰灑出開挖線,辦理預檢手續。
(4)若設計基礎底面低于地下水位,要提前采取降水措施,把地下水位降到開挖底面0.5m以下。
。5)夜間施工時,要準備好照明設施。
。6)作業技術交底。
2、回填工程
。1)回填前,對基礎、地下防水層、保護層等辦理隱蔽驗收。
。2)將基坑內的雜物、積水等處理干凈。
。3)房心、管溝的回填應在上下水道的安裝完成以后進行。
。4)施工前,做好水平高程的設置。在基槽邊上釘水平橛,在基礎墻表面劃分層線。
。5)作完技術交底。
二、質量要求
(一)土方開挖質量要求
1、主控項目
(1)標高的允許偏差(單位:mm)
①基坑、基槽的允許偏差+0、—50。
、谕诜綀龅仄秸试S偏差
。╝)人工±30
。╞)機械±50
③管溝允許偏差—50。
、艿兀罚┟婊鶎釉试S偏差—50。
。2)長度、寬度(由設計中心線向兩邊量)允許偏差(單位:mm)
、倩、基槽的允許偏差+200、—50。
、谕诜綀龅仄秸
(a)人工+300、—100
(b)機械+500、—150
③管溝允許偏差+100。
。3)邊坡:設計要求。
2、一般項目
。1)表面平整度(單位:mm)
、贅痘⒒、基槽的允許偏差20。
②挖方場地平整允許偏差
。╝)人工的允許偏差或允許為20
。╞)機械的允許偏差或允許為50
、酃軠20
、艿兀罚┟婊鶎20
。2)基底土性:設計要求
。ǘ┩练交靥钯|量要求
1、主控項目
。1)標高的.允許偏差(單位:mm)
、倩、基槽的允許偏差—50。
、谕诜綀龅仄秸试S偏差
。╝)人工±30
(b)機械±50
③管溝允許偏差—50。
、艿兀罚┟婊鶎釉试S偏差—50。
。2)分層壓實系數:設計要求。
2、一般項目
。1)回填土料:設計要求。
。2)分層厚度及含水量:設計要求。
(3)表面平整度(單位:mm)
、贅痘⒒、基槽的允許偏差20。
、谕诜綀龅仄秸试S偏差
。╝)人工20
(b)機械30
③管溝20
、艿兀罚┟婊鶎20
三、工藝流程
(一)土方開挖
測量放線、驗線→開挖→修槽→釬探→驗槽
。ǘ┗靥罟こ
分層回填夯實→取樣試驗→至設計高程
四、操作工藝
。ㄒ唬╅_挖
1、人工開挖淺基礎、管溝等
一般順序為:測量放線→切線分層開挖→修坡→整平
挖土自上而下水平分段進行,每層0.3米左右,邊挖邊檢查槽寬,至設計標高后,統一進行修坡清底。相鄰基坑開挖時,要按照先深后淺或同時進行開挖的原則施工。
2、機械開挖
一般深度2m以內的大面積開挖,宜采用推土機或裝載機推土和裝土;對長度和寬度較大的大面積土方一次開挖,可采用鏟土機鏟土;對面積大且深的基坑,宜分層開挖。一般機械土方開挖由翻斗汽車配合運土。
機械開挖時,要配合少量人工清土,將機械挖不到的地方運到機械作業半徑內,由機械運走。機械開挖在接近槽底時,用水準儀控制標高,預留20—30cm土層人工開挖,以防止超挖。
3、開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后測量人員測出距槽底50cm的水平標志線,然后在槽幫上或基坑底部釘上小木樁,清理底部土層時用它們來控制標高。根據軸線及基礎輪廓檢驗基槽尺寸,修整邊坡和基底。
4、土方開挖完畢后,對基底要進行釬探。若設計無特殊說明,釬探布置按下表執行。
槽寬(cm)排列方式間距(m)深度(m)
小于80中心一排1.5 1.5
80—200兩排錯開1.5 1.5
大于200梅花型1.5 1.5
樁基梅花型1.5—2.0 1.5并不小于短邊尺寸
規定打釬使用輕便觸探器,輕便觸探器主要有尖錐頭、觸探桿、穿心錘三部分組成。穿心錘重10kg,釬桿直徑Ф25,凈用長度1.8m左右。打釬時,穿心錘落距為50cm,使其自由下落,將觸探桿打入土層中,每打入30cm,記錄一次錘擊數。直至打入1.5m為止。
釬探完成后,釬孔要用干中細沙貫實。同時在釬探平面布置圖上注明特硬、特軟點。
線、基坑打釬探測完畢后,會請設計、監理、勘探及質監站等單位人員驗槽。對不合格要求的軟弱土層等情況作出處理記錄,處理完全符合要求后,參與各方簽證隱蔽工程記錄。
5、雨季施工時,要加強對邊坡的保護。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同時在坑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冬季施工時,要防止地基受凍。
6、注意事項
。1)開挖過程中,嚴格控制開挖尺寸,基坑底部的開挖寬度要考慮工作面的增加寬度,并在開挖過程中試打釬,避免大面積的二次開挖。施工時盡力避免基底超挖,個別超挖的地方經設計單位出方案可用級配砂石回填。
。2)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若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預留200—300mm土層不挖,待作基礎時再挖。
(3)開挖基坑時,有場地條件的,一次留足回填需要的好土,多余土方運到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4)土方開挖時,要注意保護標準定位樁、軸線樁、標準高程樁。要防止鄰近建筑物的下沉,應預先采取防護措施,并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ǘ┩练交靥
1、回填一般選用含水量在10%左右的干凈粘性土。(以手攥成團、自然落地散開為宜)若土過濕,要進行晾曬或摻入干土、白灰等處理;若土含水量偏低,可適當灑水濕潤。
2、深淺基坑相連時,要選填深基坑,填至與淺基坑標高一致時,再與淺基坑一起填夯。分段填夯時,交錯處做成價梯形,上下接槎距離不小于1.0m;踊靥顟谙鄬蓚然蛩闹芡瑫r進行,基礎墻兩側標高不可相差太多;較長的管溝墻,內部要加支撐。
3、回填土要分層鋪攤夯實,蛙式打夯機每層鋪土厚度為200—250mm;人工夯實時不大于200mm。每層至少夯擊三遍,要求一夯壓半夯。
4、回填房心及管溝時,人工先將管子周圍填土夯實,直到管頂0.5m以上時,在不損壞管道的前提下,方可用蛙式打夯機夯實。管道下方若夯填不實,易造成管道受力不勻而折斷、滲漏。
5、雨季施工時,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內,免得邊坡塌方或浸泡基土。
冬季施工時,每層回填土厚度比常溫時減少25%,其中凍土塊體積不得超過總填土體積的15%,且應分散,凍土塊粒徑不大于15cm。
6、注意事項:
。1)施工時,基礎墻體達到一定強度后,才能進行回填土的施工,以免對結構基礎造成損壞。
。2)基礎肥槽回填土,必須清理到基礎底面標高,才能逐層回填。嚴禁用水澆使土下沉的"水夯法"。
。3)土虛鋪過厚、夯實不夠或冬施時凍土塊較多會造成回填土下沉,而導致地面、散水裂縫、下沉。
。4)室內坑槽(溝)不得用含有凍土塊的土回填
基坑支護監理細則3
在監理規劃指導下,在落實了各專業的監理責任后,由專業監理工程師針對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的更具有實施性和可操作性的業務文件。它起著指導監理業務開展的作用。對中型及中型以上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細則。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規定:對于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并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監理實施細則寫法如下
1、在施工準備階段,如何審查承包人的施工技術方案;在各分部工程開工之前,如何對承包人的準備工作做具體地檢查及說明檢查內容。
2、在施工階段,如何對工程的質量進行控制;明確各質量控制點的位置及對質量控制點檢查的'方法;對質量通病提出預控措施,提醒承包人如何進行預控。
3、指導質量監理的工作內容,如何進行動態控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
4、明確施工質量監理的方法,即檢查核實、抽樣試驗、檢測與測量、旁站、工地巡視、簽發指令文件的適用范圍;對各個階段及施工中各個環節各道工序進行嚴格的、系統的、全面的質量監督和管理,保證達到質量監理的目標。
5、突出重點,書寫如何對工程的難點、重點進行質量控制,如何預防和處理施工中可能出現的異常情況。
6、制定質量監理程序(即工作流程)來指導工程的施工和監理,規范承包人的施工活動,統一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監督檢查和管理的工作步驟。
基坑支護監理細則4
第一條為加強對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確保建設工程的進行和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道線的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的基坑或深度雖未超過5米,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
本規定所稱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護、降水、土方開挖等內容。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深基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轄區域內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本市鼓勵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險和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第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勘察前對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現狀,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鄰建設工程施工情況進行調查,并應當將調查資料及時提供給設計、施工、監測單位。
第七條前期的調查范圍以基坑邊線起,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范圍為準。
鄰近地鐵、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施工前,應當邀集設計、施工、監理、市政、公用、供電、通訊、監測等有關單位,介紹設計、施工方案,施工可能產生的影響,征詢相關單位意見;對可能受影響的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作進一步檢查;對可能發生爭議的部位拍照或攝像,布設記號,并作好記錄。
對受影響可能發生爭議的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與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并應當委托房屋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單位應當提出建筑物、構筑物可承受外界影響的程度。
第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承發包管理規定,擇優選擇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
第十條深基坑工程的開挖深度超過7米或者地下室二層以上(含二層),或者深度雖未超過7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較復雜及工程影響重大時,深基坑工程的設計方案應委托市建委科學技術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或者經認可的其他評審委員會評審,經論證在技術經濟上切實可行后方可施行。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相鄰有多項建設工程相繼施工時,各建設單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協調、配合工作,避免對相鄰建設工程的影響和損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組織相鄰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專家共同參加的會議作審定。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對深基坑工程建設地域進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設地域及周邊環境的地質情況,為深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提供地質資料。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為勘察單位提供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和他下管線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規范、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制定勘察方案,并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后進行勘察工作。勘察報告應當按技術規范和經審定后的勘察方案編寫。
第十五條勘察單位應當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后的服務工作。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勘察單位應當作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條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地質情況、基坑周圍環境、主體設計要求和施工條件等制定設計方案。
深基坑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支擴結構、挖土、降水、環境保護、監測等內容,并符合規定的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要求。
第十七條深基坑工程設計計算和分析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范、標準、規定進行,提出避免對周圍環境保護和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等造成損害的技術要求和措施。
設計降水系統時,必須考慮坑內外降水對鄰近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并有相應的措施避免造成結構性損壞。
第十八條采用與主體地下結構相結合的基坑支護設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密切配合,依據工程建筑設計和結構設計文件資料進行設計,并考慮圍護結構和主體結構基礎沉降的適應性。
第十九條深基坑工程設計應當按照設計程序和技術責任制進行設計,提交設計圖紙、有關設計文件和基坑圍護結構的.控制變形值,并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現場試驗和監測要求。
第二十條深基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作好技術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蹤服務工作,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會同建設、勘察、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研究解決,必要時應當提出補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設計。
第二十一條深基坑工程施工應當根據設計文件和設計技術要求,結合工程實際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除應當具備常規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環境保護措施、監控措施和應急搶救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應當按規定進行審批,經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隨意變動。確需修改時,應當經原批準單位審批同意,并征得原設計單位認可。
第二十三條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管理,履行技術管理程序,按照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并對施工現場和周圍環境進行監控。
施工現場應當按深基坑設計、施工要求配備應急搶險器材和人員。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管理,嚴禁違章作業和盲目施工。發生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向市建委或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迅速查清事故發生原因,及時制定落實處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現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險、預防火災、保護環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基坑開挖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結構工程的施工,嚴禁基坑長時間暴露。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的,監理單位對深基坑工程進行全過程質量監理。監理單位應根據規范、設計文件、評審意見、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資料文件,提出監理意見,編寫深基坑工程監理大綱和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在監理深基坑工程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檢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測等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
。ǘz查和督促設計、施工、監測方案的實施;
。ㄈz查和督促現場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ㄋ模z查和督促各項觀察監測記錄。
第二十九條深基坑支護監測和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地下水位的監測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監測單位承擔。
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監測監護工作由市房屋質量檢測單位另行承擔的,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做好各監測單位的協調工作,統一觀察方法時間,預警、預報標準。
第三十條監測單位應當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圍環境的全過程監測監護工作。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報告、設計文件和施工組織設計等有關監測要求,制定監測監護方案,提出各項報警值界限,并經委托方審核后實施。
監測記錄應當規范,監測數據應當準確,并及時計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見,經審核后報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工程結束,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委托方提交監測報告。
第三十一條臺風暴雨季節及地下水位漲落大,地質情況復雜等情形,監測單位應當加強對深基坑和周圍環境的沉降、變形、地下水位變化等觀察工作,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并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二條監測單位應當及時向設計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通報監測分析情況,提出合理意見。監測采集數據已達報警界限時,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各方采取措施。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關管理規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由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基坑支護監理細則5
。1)審批施工方案:安全可靠,技術可行、符合標準、規范及強制條文。
。2)審查進場機械設備:檢查進場設備的型號、規格、功率是否是施工組織設計所確定的設備,數量及完好率滿足施工需要。
。3)進場材料的檢驗:檢查原材料“三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送樣試驗,待復試合格后方能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基坑支護監理細則6
1、進行基坑施工時,需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熟悉水文地質勘察資料,檢查基坑施工專項施工方案。注意檢查基坑施工在開挖過程中技術安全措施。
2、基坑開挖前,必須摸清基坑下的管線排列的情況,必要時協調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搬遷處理。
3、場地整平,清除地上和地下3.5m以內的障礙物。
2、挖土過程中發現管道、電纜及其他埋設物應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3、在開挖基坑時,要求施工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取得聯系,必須設置確實可行的排水措施,以免基坑積水,影響基坑土壤結構。
4、挖土時要注意土壁的穩定性,發現有裂縫及坍塌可能時,及時要求施工人員立即離開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5、人工挖土,前后操作人員間距離不應小于2~3m,堆土應在1m以外,并且高度不得超過1.5m。
6、每日或雨后必須檢查土壁及支撐穩定情況,在確保安全情況下繼續工作,并且不得將土和其他物件堆在支撐上,不得在支撐上行走和站立。
7、開挖時應在地面的適當的地方設置沉降及位移觀測點,進行必要而完備的監測,發現情況,立即進行處理。
8、開挖時要做到隨挖隨撐,嚴禁開挖至兩根以上支撐空間后再進行支護。
9、當支撐妨礙基坑開挖時,挖掘機械的操作要慎重,必須嚴格按照指揮人員的指揮進行操作。
10、機械挖土,啟動前應檢查離合器及安全裝置的可靠性等,經空車試運轉正常后再開始作業。
11、機械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升不應過猛。
12、挖土機械不得在施工中碰撞支撐,以免破壞和拉損支撐。
13、機械應停在堅實的.基礎上,如基礎過差,應采取走道板等加固措施,在與挖空基坑2m以內,挖土機不能行駛。運土汽車不宜靠近基坑平行行駛,防止塌方翻車。
14、開挖出的土方,要嚴格按照組織設計堆放,不得堆于基坑外側,以免地面堆載超荷而引起土體位移、圍護樁位移或支撐破壞。
15、開挖土方必須要有挖土令,要求實施深基坑開挖施工動態過程控制。
16、向汽車上卸土應在車子停平穩后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室上越過。
17、配合機械進行清坡、清底的施工人員,不準在機械回轉半徑下工作。
18、清坡、清底的施工人員,必須根據設計標高做好清底,不得超挖。如超挖,不得將松土回填,應嚴格按照設計人員設計處理,以免影響底板質量。
19、機械不得在輸電線路下工作,在輸電線一側工作。
20、基坑四周必須設置1.5m高護欄,并在護欄上懸掛安全警示標志,要設置一定數量臨時上下施工扶梯。
21、施工場內道路必須硬化,確保車輛安全暢通,各種車輛應有專人負責引導。
22、車輛進出工地必須對車輪進行沖洗,以免工地泥漿帶出工地污染城市道路。主體結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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