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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監護:叔叔監護不盡職,舅舅循法可接管
案例
付宏6歲,是幼兒園大班的小朋友。一年前,其父母因意外事故先后去世。父母生前經營一家私營企業,死后給付宏留有遺產10萬余元。在付宏當地的親屬中,適合 且愿意擔任他的監護人的只有一個叔叔,所以有關組織即指定付宏的叔叔作為他的監護人。付宏還有一個在外地工作的舅舅。在付宏父母死后的第二年,也調回原籍工作。不久。舅舅發現付宏的叔叔已經動用了付宏從父母那兒繼承的10萬元錢,用來做生意。由于經營不善,不僅虧了本。還欠了一屁股的債,致使連付宏在幼兒園的托兒費都不能按時交付。舅舅認為付宏的父母留下的遺產是用于付宏的生活和教育的。可是如今卻由于叔叔的挪用而導致其生活和教育費的拮據,因此提出要接替叔叔擔任付宏的監護人。二人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兩個都是孩子的親人,都說是為了孩子好,法院該怎么判決呢?
【評析】
本案涉及的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擅自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問題。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也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不難看出付宏的叔叔未能依法履行監護人的職責,應承擔相應責任。付宏繼承的10萬元是他的個人財產,他的叔叔無權進行處理。雖然叔叔對付宏的生活盡到了一定監護職責,但他用付宏的錢自己去做生意,侵害了付宏的財產權,且生意失敗,給付宏的財產帶來損失。因此,付宏的叔叔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付宏的舅舅作為有資格擔任監護人的利害關系人,既已回到原籍工作,又愿意擔任他的監護人,在他的叔叔出現侵害付宏權益的情況下,有權提出變更監護人的請求。
所以法院判決結果是:付宏的叔叔須將其管理的10萬元財產扣除兩年的正常花費外,全部返還付宏;裁定改由付宏的舅舅擔任付宏的
監護人。
【建議】
(1)幼兒園對不能按時繳納必需費用的幼兒要及時了解情況,當幼兒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幼兒園應配合有關方面做好保障幼兒權
益的工作。
(2)幼兒的法律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不能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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