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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審計證據收集五法
作者:袁偉
中國審計報 2015年05期
目前工程審計證據收集中存在的問題
個別項目存在未按審計程序、審計操作規程進行審計,使審計結論存在程序風險、進度風險。如部分項目無審計通知書送達回證,審計報告未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程序合法是審計結論合規的前提條件。部分項目因缺資料、施工單位不配合等非審計因素,嚴重影響審計進度,未能及時按程序制發催辦通知書從而形成書面證據。
忽視了對被審計單位一些特殊審計事項的取證,使審計結論依據支持不足。審計報告中大都會對被審計單位管理及其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評價,或者提出加強管理完善內部控制的審計建議,但審計人員往往沒有對以上環境證據進行取證。部分材料價格定價依據不足,如面對部分材料價格無相關規格、品牌、型號等情況時,審計人員大多通過經驗判斷材料價格的高低,忽視了取證。部分現場未做項目,施工單位大多不辦理簽證,也未能在竣工圖上進行反映,審計人員進行現場踏勘,對發現部分,施工單位認可核減,但有關這方面的證明資料卻大多欠缺。
對證據手續的齊全性未加以辨別,致使證據有效性欠缺。如有的項目關鍵的經濟簽證變更資料非原件或復印件上未加蓋建設單位證明與原件一致的印章;有的項目簽證變更上僅監理、施工方簽字,沒有建設單位代表確認。有的項目關鍵的經濟簽證變更資料沒有監理簽字,有的涉及到圖紙設計變更或技術核定單沒有設計人員簽字確認等,一系列手續不全、程序不規范,造成審計證據有效性欠缺。
收集審計證據的方法及要求
程序導向法。以程序為導向,收集證據資料。一是嚴格按審計程序審計,及時收集審計程序資料。要做到該發催辦的及時制發催辦通知,取得送達回證,認真填寫對賬記錄,及時明確審計同識、審計爭議事項。二是按照建設程序、內控制度的要求,對簽證變更程序未按內控制度辦理的,要求被審計單位及時完善相關手續,確保收集的結算證據的有效性;對送審資料中缺少應有的相關建設程序資料的,及時與被審計單位核實,并取得書面確認資料,作為審計報告披露問題的證據。
詢問了解法。詢問法是對當事人和證明人進行詢問取得的言詞證據。詢問法的內容可根據工程結算審計需要確定。對建設單位、監理、眼審、施工等參建單位現場代表,詢問施工現場實際情況,讓其自由陳述所知道的情況,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情節收集證據。對詢問情況應進行詳細記錄,對有價值的陳述,應形成書面材料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或由建設單位出具情況說明材料。
現場勘查法。指在對施工現場進行勘查審驗,以發現被審計單位主張結算工程量、材料規格是否真實。其要求是:細致、認真,在勘查前做好專業判斷、分析準備工作,對鉆心取樣項目還要做好合理抽審方案,做到有的放矢,并做好現場勘查記錄,審計、建設、施工等參與各方代表在勘查記錄簽字確認。
資料查閱法。查閱法是審計人員根據收集到的施工資料、結算資料進行審計事項的分析,形成審計證據文件,達到對審計結果的評價。
比對分析法。比對法是指在審計某一項目中,利用相關聯的信息進行對比,以確定某一審計事項的準確性,該辦法在工程結算審計中經常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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