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調研報告
在人們素養不斷提高的今天,報告的用途越來越大,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避免篇幅過長。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報告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招標投標調研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招標投標調研報告1
當前,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規模不斷加大,建筑行業日漸繁榮,建筑市場競爭也漸趨激烈。隨著有形建筑市場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工程招投標已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但是在近年來在施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頻頻發生違法行為,使招投標這一“陽光作業”出現了“暗箱操作”,為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工程在招投標階段“暗箱操作”、“違規操作”,剝奪了潛在投標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同時給一些腐敗的分子提供了權力“尋租”的沃土。建筑市場經過多次整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違規行為從公開到隱蔽,從個別人“一錘定音”到整個招投標過程不正當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貌似合法而實質上滲透著腐敗。這種狀況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將使建筑市場處于非良性競爭狀態,嚴重危害行業的健康發展,且毒害黨風和社會風氣。據有關資料介紹,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發生在建筑工程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例,85%的發生在工程的招投標承攬階段。由此可見,工程招投標日益成為職務犯罪的高發部位。為此,經過查閱有關資料并結合澠池實際,我們對當前招投標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
一、當前招投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在招投標程序上找漏洞
1、用招標書賺錢。招標單位工程招標,投標單位購買標書就要付給招標單位一定數額的所謂工本費,并明確規定,不論中標與否一概不退。個別地方投標者甚至還要付給地方建筑主管部門一定數額的所費建筑管理費。這樣如果參加投標企業較多,有關單位就會有一筆較為可觀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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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上暗做手腳,量身定做,制定傾向性條款,為意向的投標單位開綠燈;或是提高招標資格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以利其意向投標單位;或是要求參加投標企業提供巨額保證金,以巨額保證金嚇退不知內幕的潛在對手。
3、訂立不合理合同。按照有關規定,簽定符合要求的表面合同,應付有關部門檢查,背地里,又按事先約定,與承包商簽訂了一份具有真正的約束力的實際合同,把利潤較大的部分回收另行分包或訂立苛刻條款。簽訂合同的單位如不答應招標單位這種“不合理合同”,就無法獲得此項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
(二)在操作空間上找機會
1、出圈企業重復來,如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有意讓某企業中標,將工程劃為幾個標段招標。其中第一標段某投標企業在開標公布標底時,已高標出圈。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又可操縱評委,以復核報價等非招標程序讓其中標。
2、明招暗定。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經過資格預審,確定幾家投標單位,組織了龐大的團隊對擬參加投標單位進行考察。個別投標單位興師動眾,熱情接待,花費大量錢財。而實際上,在考察前招標單位或招投標管理部門就已經確定了一家意向單位,并根據意向單位的企業特點就獲獎情況、報價及施工技術方案等關鍵要素,為其設置評標程序及評標辦法。
3、肢解項目標段。按照規定,造價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招標,50萬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發包。有些單位為了逃避招投標程序,經常把造價50萬元以上的工程進行分拆或肢解,從而達到指定施工單位的目的。而招投標管理部門在審核報建單位的工程造價時只根據報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備案,缺少嚴格的審核把關。
(三)在監督過程中上鉆空子
1、“公開評標”不公開。在招標過程中,不是在競標單位報價之后、評委評標前公布經審定的標底,而是評委評標后宣布中標者時才公布標底。使各投標單位弄不清楚這是評標前已審定的標底呢,還是在評標過程中已調整過的標底。
2、假借資質參與競爭。《招投標法》明確規定,不得假借資質或以他人名義參與招投標報名。但在實際報名和資格審查過程中,招投標中心并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操作,審核過程中也缺少相應的制約措施,致使假借資質、以他人名義報名的現象時有發生。
3、后續監管無人負責。當前招投標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種重場內管理、輕后續監督的現象。后續監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視、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體制上的原因,施工隊伍的年檢和日常管理屬建設主管部門,因此招投標辦和建設主管部門之間存在互相推諉的現象,使得招投標管理的后續監督工作出現真空,一些本可以通過后續檢查發現的問題比如借資質的問題,如非法轉包、擅自變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時的揭露和糾正。
二、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招投標領域產生腐敗的`原因主要有六個方面: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些人放松世界觀的改造,經受不住權力、金錢的考驗,以權謀私,違規參與招投標活動。二是招標投標的法制還不完善。《招標投標法》對招標投標的一些環節缺乏強制性規定,尤其對資格預審和評標等關鍵環節規定過粗,標底的地位和作用沒有明確,存在一些可以人為調控的因素,如利用資格預審排斥其他潛在投標人入圍,利用評標辦法中的人為因素操縱評標結果或控制中標單位。三是業主權利和義務不對等。《招標投標法》給予業主的權力過大,對其缺少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四是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力量嚴重不足。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人員配備不足,使招標投標監管難以到位。五是招標投標管理、監督體制沒有理順。我國現行招標投標管理體制,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管由多個部門負責。這種多頭管理的格局容易引發矛盾和相互推卸責任,造成監管不力。六是招投標市場不夠健全規范。招投標市場的信息服務、場所服務、集中辦公服務等基本功能還不健全,相關的制度也不夠完善,這些都制約了招投標市場對遏制腐敗行為作用的發揮。七是立法有缺陷。投機者為了小團體利益或個人目的,鉆法律和規定的空子,甚至是受賄搞不正當競爭。但主要的、關鍵的原因還是競標人的不良行為在起作用。
三、解決招投標領域存在問題的對策
1、加強監管機構建設,實施有效監督。一是健全監管機構,加大工作力度。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要充實力量,認真履行職能,針對招投標管理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加強監管,堵塞漏洞。二是明確責任,加強工程監管。要進一步明確招投標辦與建管部門的責任,對招投標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設工程實施“兩場聯動”監督,即招投標市場與建筑管理市場協調動作,跟蹤管理,嚴防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出現轉包、違法分包、違規變更設計等違法違規問題。三是加強執法監察,嚴查違法違規問題。監察部門要實施駐場監督,對招投標各個環節存在的問題,要依紀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以有力的執法監察保證招投標活動的規范運作。
2、加強招投標中心建設,規范招投標運作。一是加強對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的法紀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增強其廉潔自律的意識和依法行政的意識。二是加強招投標中心的硬件設施建設和內部管理,修定完善內部規章制度,嚴格內部人員管理,調整充實專家評委庫,改進評標定標辦法,嚴格場內交易活動的程序,使中心成為招標投標活動的有效載體。
3、實行工程項目廉政準入制度,從源頭上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部門等組成廉政業績評價小組,對工程施工、監理、設計單位的廉政業績情況進行調查評價。主要考察廉政建設的職能機構是否建全,監督制約機制是否有效,有無貪污、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紀錄等,建立廉政檔案,并與其它業績和資質評定掛鉤,考察結果作為招投標時評價投標方資格的依據。對通過送禮行賄等到不正當手段攬取工程項目的單位或個人,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準參加有關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以從源頭上凈化工程建設市場環境,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4、健全規章制度,凈化招投標市場。一是建立對業主行為的監督制度。對必須招標而未招標、將工程肢解發包等行為要嚴肅查處。二建立信用檔案,完善廉政準入制度。對有假借資質、違規掛靠、違規轉包以及在招投標活動中有其它不良行為的企業和人員列入黑名單,使這些企業或人員在市場準入時受到限制,以加大違法違規的成本,利用經濟手段強化廉政準入管理;三是建立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通過加強企業年檢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等管理手段,對達不到規定要求以及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專業技術人員,堅決依法予以降級或清出建筑市場。
5、把握好評委抽取及評審過程的環節。評標專家人員作為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對保證招投標活動能否公平、公正、公開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工程招標活動能否順利結束,也在于評委的公正與否。評標人員的集中過程必須做好保密工作,盡量縮短可能泄露專家名單的時間,防止在人員集中時出現評標人員和投標單位聯系串通的現象;評審過程的管理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評委按照評標辦法對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審。業主和項目代理人員及現場監督人員均不能對評委施加任何影響。
6、加大打擊和預防違法犯罪的力度。在嚴厲查處有關人員利用招投標受賄索賄的同時,突出打擊那些利用行賄等手段進行不不當競標的單位和人員。充分發揮職務犯罪預防機構的作用,協調各職能部門形成嚴密的監督網絡,建立起預防違法犯罪的長效機制。此外,應積極組織對《建筑法》、《招投標法》的宣傳和培訓,結合個案預防對招投標從業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全程動態管理和跟蹤監督,通過審查、評價、檢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預防制度,努力從源頭上杜絕違法犯罪,推進建筑市場法制化管理。
招投標是市場競爭的一個環節,具體實施貫穿整個市場管理全過程。因此,各個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工程、建筑市場的管理,做好服務,協同作戰,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成本,確保工程的順利實施。
招標投標調研報告2
在開展擴大內需監督檢查工作中,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的招投標環節問題較為突出。為此,市紀委監察局會同市發改委、市住建委等部門組成聯合調研組,開展了為期月余的招投標市場監管情況調研,旨在探索建立統一開放、監管規范、競爭有序的招投標行政監管體制,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資金安全、人員安全。
一、基本情況及成效
(一)招投標行業發展迅速
國家《招標投標法》及《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實施以來,我市招投標已由建設工程、政府采購延伸至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療器械和藥品采購等諸多領域,各類招投標中介代理機構發展迅速。目前,我市正籌備成立招投標協會,招投標已成為一個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獨立行業。
(二)有形市場格局初成
(三)招投標活動有效開展盡管招投標事業發展迅速、成效明顯,但由于現行的招投標監管體系已落后于快速發展的形勢,致使招投標領域問題頻出,腐敗案件仍處于高發態勢。
二、監管缺陷及制度成因
現行招投標的行政監管體制,是以分行業監管為主,綜合監管為輔的體制。在實施初期,為推進招投標市場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招投標領域的不斷發展變化,其弊端也日益凸顯。主要表現在:
(一)同體監督,缺乏制衡
在現行體制下,政府投資招投標的綜合監管職能主要體現在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招投標方案的核準權上,而招投標的具體實施和監管分別由商務、建設、水利、交通、國土及財政等部門按其各自的行政管理權設定。這種將主管部門置于既當“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制度設定,客觀上為主管部門追求部門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既得利益創造了條件,加之水利、交通、政府采購、國土等行業和產業項目,主管部門既是招投標活動的具體實施人,同時又對本行業的招投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客觀上為權力尋租留下了空間。
(二)分散執法,監管缺位
由于體制造成的部門分散監管模式,形成了招投標監管中的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的狀況,直接導致了監管空白。一是有的業主和主管部門以少報多建、肢解工程、化整為零、部分招標等方式規避招標。二是有的業主在招標中與投標人、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搞虛假招標、圍標、甚至搞陰陽合同等場外交易,由于分散執法,對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懲處乏力,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滋長了工程建設領域腐敗現象的發生。畢玉璽案件正是監管缺位的例證。三是對中介代理機構的監管缺位。目前對中介代理機構的管理上,重審批、輕管理、資質審批呈多頭狀況,有的中介機構同時兼具十多個代理資質。在實踐中往往發生個別中介代理機構違規操作后,資質信譽和業務不受任何影響的怪現象。由于政府監管的缺位,此類現象發生后既無記載,也無懲處,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調研期間,調研組分別組織召開了部分招標代理機構和一些國有投標企業的座談會。從反饋的情況來看,目前大多招標代理機構和國有企業,對招投標的行政監管現狀不滿意。
(三)規則不統一,公開透明性弱
分散監管的模式,直接導致了信息公開透明性的弱化。一是目前招投標信息發布平臺不統一。雖然市發改委設置了《北京市招投標信息平臺》,但調研中發現有的部門存在自行指定刊登招投標信息發布媒體的現象。這種與我市法規相悖的行為,不僅給投標人造成了獲取信息的不方便,而且對信息統一發布的公開透明、維護市場主體各方利益的公開公平公正競爭形成了障礙。二是評標專家庫問題依然突出。雖然市發改委和市人事局制定了《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北京市評標專家庫,嚴格專家管理,但以前分部門建立和管理專家庫的體制影響依然存在,直接導致了專家素質參差不齊、問題易發多發的現狀。三是各專業市場運行規則不盡一致。有的非法設定招標投標的行政許可、資質驗證、注冊登記等與《招標投標法》相抵觸的規定;有的通過歧視性條款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業投標等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的規定。
(四)市場條塊分割,資源共享性差
一是條上部門辦市場。各分散的專業市場造成大量人力、物力重復浪費,同時有的卻缺乏規范固定的交易場所。許多工程尤其是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等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交易場所流動性、隨意性很大,監管力量有限很難實施有效監管,造成主管部門監管盲區,加之招投標活動相對比較隱蔽,客觀上為招投標違紀違法行為提供了條件。二是塊上市區各辦市場。如有形建筑和建設市場,目前北京市就形成了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各個區縣各有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并存但互不隸屬的格局。
(五)公共權力運作不規范
一是權力未遠離市場。現行的招投標制度下,政府在某種程度上依然是最大的業主。政府業主或其直接委托的代理機構在組織招標、擬定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及評標辦法、受理投標報名、進行資格審查、組織開標和評標、指定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等過程中,業主的權力尋租的空間很大。比如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而在實際招標時,往往以各種理由規避公開招標,比如以項目技術復雜、涉及國家安全、秘密等理由邀請招標;有的項目作為政治任務和政績工程,以加快發展為由,實行邀請招標;再比如招標人代表雖然在評標委員會中只占少數,但往往擔任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帶有傾向性的言論和評價經常左右其他評標專家的評標行為等。二是干部未遠離腐敗。少數領導干部法制觀念淡漠,把依法行政與加快經濟發展對立起來,甚至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預招投標活動,授意、指使下屬的業主想方設法將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投標人,個別領導干部以權謀私,為自己和親屬子女謀取非法利益。
三、對策建議
按照政府建立、規范管理、公共服務、公平交易的原則,堅持政事分開、政企分開、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整合利用好各類有形建筑和建設市場資源,逐步建立統一規范的工程建設有形市場。按照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要求,改革目前招標投監管體系應遵循的原則和達到的目標。
一是項目行政管理權與監督執法權分離。現行制度框架下的主管部門如發展改革委、財政、交通、建設、水利、國土等項目主管部門繼續承擔核準項目的招投標方案及稽查等職責,將各自的監管權交由統一的綜合監管部門實施,解決“九龍治水”,都管都不管的問題。
二是政策制定權與監督執法權分離。由市政府組建專門工作管理委員會承擔指導協調招投標的職責,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承擔招投標市場全過程監管的職責。實現招投標市場運行中的“五個統一”:即統一擬定招投標的相關配套規章及監管規則;統一的信息發布平臺;統一的評標專家庫;統一的行業協會和信用評價體系;統一的投訴質疑受理平臺。解決招投標市場政府監管缺位錯位問題。
三是增強政府服務職能。取消現行的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中心、交通建設招標投標服務中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市場等有形市場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統一的信息發布平臺上,統一發布招標公告、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示以及違法行為公告等,提高市場競爭的公開透明度,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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