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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部機構與會計人員管理
第二章 財務部機構與會計人員管理
第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是酒店財務部工作的財務人員。
第二條 財務部經理及財會人員由酒店領導班子考核后,統一聘用。
第三條 財務部經理具有以下權利:
(一) 對本單位的會計人員的聘任、晉升、調動、獎懲提出建議或意見;
(二) 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三) 組織本單位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管理工作;
(四) 參與本單位的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的制定,并監督執行情況。
(五) 其它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條 財務部經理職責:
(一) 確保酒店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資本的流失;
(二) 真實、完整、及時的報告酒店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本和現金流量情況;
(三) 監督、貫徹國家各項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酒店會計規章制度。
(四) 其它應承擔的職責。
第四條 部門經理若自行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酒店領導和人事部提出書面報告,報經批準,辦妥離職手續后,方可去職。
第五條 部門經理定期對其管轄的會計人員進行德、 能、成績的考核,作為升職、降職、續聘、解聘和崗位調整的依據。
第六條 部門經理及工作人員原則上一年一聘,經考核 稱職者,方可續聘,不稱職者予以解聘。
第七條 對愛崗敬業、成績顯著的財務負責人、會計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直接經濟瑣事的人,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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