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小學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通用10篇)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農村小學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歡迎大家閱讀和收藏!
農村小學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1
中小學校在校學生規范穿著校服,對推進教育治理能力現代化,充分發揮校服的育人和審美觀念,優化育人環境,加強學生思想品德教育,增強集體榮譽感,消除學生穿著攀比,促進健康成長,調動全社會對學生身心健康的保護與監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全州中小學校學生校服管理,杜絕“毒校服”和“三無”校服進入校園,確保校服品質,減輕學生家長負擔,全面建設美麗和諧平安校園,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中小學校學生校服管理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 中小學校學生校服管理工作旨在加強中小學生德育工作,培養學生集體主義觀念、平等意識和樸素節儉、文明向上的品行習慣,營造良好的校園文化氛圍,避免學生在穿著上追求時髦時尚奢侈攀比現象,樹立涼山州中小學生的良好形象,同時規范全州中小學校校服管理,保證學生校服的安全與質量,維護學生切身利益,促進美麗和諧平安校園建設和教育系統廉政建設。
2.中小學校學生校服實行“行政倡導、學校自主、家長自愿、公開采購、市場運作”的原則。任何地區和學校不得強制學生統一著裝,教育行政部門為學生著裝提供公益性的管理與服務。
3.需要統一著裝的學校,應由學校牽頭成立有學生、學生家長代表參加的校服工作委員會,廣泛征求師生和社會意見,取得超過全校三分之二的學生家長簽字同意后,可以開展校服統一著裝工作。
二、學生校服著裝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學校有校服著裝管理辦法。
2. 學生校服應配套穿著,正裝制服與運動服不得混穿。體育課及參加其他體育活動時穿著校服的應穿著學生運動服。
三、中小學校學生校服的范圍和周期
1. 學生校服按類別分為正裝制服和運動服兩類。按季節分為春秋裝、夏裝和冬裝。學校應充分考慮學生家長的經濟承受能力,并根據校服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合理確定著裝種類和套數。
2. 學生校服的款式
為避免學校之間的攀比,各地可按一定區域比選確定款式,力求美觀大方、實用安全、勤儉節約,既要符合時代的'發展要求,又要體現中小學生朝氣蓬勃的活力與積極向上的精神。校服款式與規格設計應符合校園文化、學生運動成長的功能性特征,面料應有吸濕排汗功能,鼓勵學校選用中國彝族校服設計大賽獲獎作品。
3. 校服制作周期。小學階段不超過二次;初中階段一次;高中階段一次。畢業學年度學校不得統一購買校服。(學生因生長發育或衣物破損需臨時購置新裝,可由中標企業以售后服務形式滿足中小學生更新服裝的需求。)
四、嚴格規范學生校服招標采購工作
學生校服費用不屬于公用經費,也不是學校的代收費,各地務必遵循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原則,由學校校服工作委員會在學生家長自愿的基礎上組織招標采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引入競爭機制,減輕社會負擔,完善質量監督與售后服務體系、規范選購、確保學生校服的品質與安全。任何行政部門或學校不得指定校服生產企業或名錄。
1. 需統一制作校服的學校,應向各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學校校服工作委員會自行組織招標采購。為了發揮規模采購效益,降低采購成本和單價,對學生人數較少的學校,鼓勵以學區或教辦以上單位成片統一采購。
2. 需要統一著裝的學校,要統籌指導校服委員會的招標采購工作,禁止無廠址、無廠名、無營業執照的“三無企業”和中間供應商參加投標比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質量技術監督局查處的有假冒偽劣和不合格產品的服裝企業整改未滿三年的,原則上不得接受其投標,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校服招標采購的監督管理。
3. 規范采購合同管理。校服采購合同必須明確校服面(輔)料品質參數,同品質同款式同批次的校服采購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平均價格。任何行政部門與學校不得指定或改變招標價格。
4. 中標企業要遵循社會化服務的原則,為學生提供直接服務,并按著裝人數3—5%的比例對革命烈士子女、孤兒和貧困學生實行減免。
五、校服的質量管理與監督
學生校服的質量關系到廣大中小學生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教育的行業形象,生產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確保質量,按要求組織生產。校服安全質量應符GB 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 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和GB/T 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采購單位指導,不得采取“定點”、“定商標”等方式干涉交易,工商部門嚴格依法進行校服生產企業登記注冊,確保主體合法有效,質監部門負責中小學生校服質量安全“全鏈條”監督檢查,及時公布并向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校服質量監督抽查結果,指導執行中小學生校服有關技術標準。堅決查處不按標準生產、采購和使用校服的行為。
1. 面(輔)料質量。生產企業須對每批次的學生校服所用面(輔)料產品提供有資質的紡織纖維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2. 成衣質量。生產企業須提供每批次學生校服成衣有資質的紡織纖維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3. 行政備案。生產企業須向各縣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每批次校服的面(輔)料和成衣有資質的紡織纖維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經備案后,方可向學校發送校服。
4. 接貨驗收。學校要增強質量安全責任意識,嚴格落實驗收制度,嚴把校服進校質量關,禁止不合格校服進入校園。在接收學生校服時,成衣標注標識必須完整,符合合同約定,要查驗經縣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的面(輔)料和成衣兩份產品有資質的紡織纖維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并留存原件。
5. 校服樣品封存。每批次校服經學校驗收后,應由地方教育部門留樣封存二年,專人保管,以備查驗。
6. 學校初驗合格后,組織學生在規定時間內試穿,對有質量問題或型號不符的,及時調換整修,待全部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簽收、協助結算手續。
7. 接受扶貧捐贈校服的地區和學校,應向捐贈方明確品質要求,不接受“三無產品”和無標注標識、無產品無有資質的紡織纖維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的學生服裝。
六、協同配合,完善機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學生校服的安全與質量監管工作,要組織教育、食品藥品和工商質量監管局等部門完善校服產品質量監督與抽查機制,開展聯合檢查,對封存的樣品進行抽檢核驗,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要建立校服生產企業“黑名單”制度,定期互通信息,提高監管實效,不斷提升校服品質,保障學生健康安全。
各級教育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學生校服采購、收費、驗收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規定和本細則的單位和個人,由相關職能部門依規依紀嚴肅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農村小學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2
校服是一個學校對師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穿校服,有利于提升自信心,保持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培養團隊意識,規范行為舉止,加強自我約束,有利于抵觸相互攀比和穿著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也有利于學校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有利于推進校園文化建設。
為進一步推動我校精神文明建設,更好的加強內部管理,塑造建寧學子良好的精神面貌,經校委會決定,為規范校服著裝,特制訂如下管理制度:
一、著裝要求:
1、學生在學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校服必須成套著裝。季節更替或者有重大活動安排時,根據學校通知著裝。
2、學生以班級為單位集體參加活動,必須穿著統一校服。組織者嚴格要求,禁止不穿校服者參加活動。
3、穿著校服要整潔,上衣拉鏈位置不得低于領口以下15厘米。
4、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須向班主任遞交有家長簽署意見的申請書,經年級組長審查無誤后上報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不穿。
5、各年級不穿校服者須報政教處登記備案。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的好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者涂鴉。
3、校服損毀不能穿或者丟失時,學生應及時補增。
三、管理監督
1、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的穿著校服。政教處負責全校、年級組負責本年級的學生穿著校服的檢查,教育工作。
2、學生穿著校服情況列入日常行為規范評比項目,對不符合服飾要求的,按人次扣減相應的考核分。
農村小學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3
校服是一個學校學生管理與學生精神風貌的體現,學生統一著裝,對培養團隊精神、平等意識、抵制相互攀比、奇裝異服的不良習慣、規范行為舉止、增強自我約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氣蓬勃的`精神狀態,維護學生安全,都有積極作用,為使校服穿著規范化,日常化,學校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著裝要求:
1、因高一入校與校服到位有一定的時間差,在這期間學生要穿戴得體,符合學生的形象與氣質,不得穿著破洞褲以及奇裝異服。
2、校服到位的年級,學生在校期間必須穿著校服。穿著哪款校服可根據季節等實際情況由年級統一決定。
3、學生以學校名義集體外出參加的各類教育教學活動,必須穿著統一校服。組織者要嚴格管理,不穿校服者不允許參加活動。
二、愛護要求:
1、學生要愛惜校服,養成良好的穿著、保護、洗滌、存放習慣。
2、不得在校服上吊掛飾物,不得在校服上寫字或涂畫。
3、校服損毀或丟失,應馬上上報政教處要求補辦;若要更換尺碼,學期初經學生上報班主任后向政教處匯報并聯系相關廠家購買。
三、管理監督:
1、班主任具體管理本班學生穿著校服,引導學生穿著校服。年級組長負責本年級學生穿著校服的檢查、教育工作。
2、政教處對班主任和年級組的工作進行監督,納入班主任、年級組長管理考核體系。
四、檢查考評:
1、學生穿著校服情況列入年級與班級值周檢查項目。
2、值日班級和值日教師重點檢查升旗、課間操等集體活動,“不符合服飾要求,1人次扣減1分”。
本制度從20xx年9月1日起執行。
農村小學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4
根據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文件精神和要求,特制訂《桓臺縣實驗學校學生校服管理暫行辦法》。
一、實施原則
(一)自愿選擇原則:學生是否穿著校服,是否購買校服,選用何種方式購買校服,完全自愿。
(二)多方參與原則:學校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委員會。
(三)公開公示原則:學校校服選用組織委員會健全校服選用工作機制,選用和采購過程全程公開,向全體家長師生和社會公示。
二、操作辦法
(一)調研論證,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學校校服選用組織委員會在深入調研、論證和與全體家長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二)健全機制,公開選定校服式樣。
學校校服選用組織委員會確定選用校服后,按照校服選用程序公開選定校服款式、顏色等。選定結果向全體家長和學生公示。
(三)組織招標,確定團購校服廠家。
校服選用組織委員會委托招標公司做好深度調研,組織公開招標,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自愿選擇,多種方式購買校服。
1、穿著自愿:學校尊重學生著裝意愿,不要求學生上學期間必須穿著校服。學生完全自愿選擇是否穿著校服。
2、購買自愿:如果學生愿意穿著校服,家長按照學校校服選用委員會選定公示的'校服款式、顏色等自愿選擇購買方式。
(1)自制。家長自行制作校服。
(2)自購。家長通過可行的方式自行選購校服。
(3)團購。班級家委會組織到中標廠家團購;也可以到其它具備資質的校服生產廠家團購。
(4)其它合法、合適、可行的方式。
三、注意事項
(一)透明規范。家委會采購過程中,組成家長工作團隊,確保操作過程透明,操作程序規范。
(二)確保質量。家長選擇校服生產廠家或者自行為孩子定做校服必須考察學生校服的各項技術和質量指標。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確保學生身體健康。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開始施行。
農村小學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5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各市屬、區屬中小學校(包括普通公辦、民辦中小學、中職學校及技工院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區的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管轄范圍對各中小學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對校服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銷售環節校服質量監管,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教育、人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選用、采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校服管理應體現規范性、科學性、公開性以及專業性。
第六條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并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后確定是否選用校服。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并就校服選用、采購及售后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第七條本市校服設計應考慮本地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八條校服設計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整體提升本市中小學生校服著裝水平。
第九條校服款式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十條學校采購校服可采取自行采購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采購的'形式。校服招標采購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采購單位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并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后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采購單位應全程公示校服采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采購單位應將采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采購單位在采購校服時,應在招標文件或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保障校服安全與質量。
第十四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主管的教育部門或其指派的專門機構應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五條學校應對校服進行認真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并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檢驗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采購的校服如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還應向主管的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校服采購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供采購單位和校服生產企業參考使用。教育部門應加強校服采購工作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七條學生校服費由校服生產企業按規定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
第十八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向社會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采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農村小學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6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確保中小學生校服的品質,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健康成長,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意見》(粵教后勤〔2017〕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梅州市各類中小學校(包括公辦、民辦中小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幼兒園)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條 校服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市、縣(市、區)教育、工商、質監等行政部門應按照管轄范圍和各自職責對各中小學校的校服管理工作進行分級指導、監督及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校服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定期向質監行政部門及相關檢驗檢測機構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以及在校服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
質監部門負責對校服生產企業生產的校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工商行政部門負責監管流通領域銷售的校服質量。
教育、工商、質監行政部門應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學校共同做好校服供應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的,校務監督委員會應加強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的監督。
第五條 校服管理應遵循合法、自愿、公開的原則,體現科學性、規范性和專業性。
第六條 校服設計應結合本地實際,考慮氣候、青少年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導專業設計人員或學生參與校服設計。
第七條 校服款式實行推薦評議制度。學校應聽取學生、家長和社會各方意見,搭建和營造專業引領、多方參與、機制靈活、鼓勵創新的`平臺和氛圍。
第八條 校服款式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九條 學校應結合實際深入論證,并與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后確定是否選用校服,并就校服選用、采購及售后服務等制定具體細則。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建立以學校、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沒有成立家長委員會的學校,應采取《致學生家長一封信》等形式,征求家長意見商定本校學生是否選用校服。
第十條 各地校服管理應以公開招標模式為主要方式。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5家以上(含5家)校服生產企業作為本縣(市、區)校服生產和供應商。
選用校服的學校應根據《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的意見》(粵教后勤〔2017〕2號)的規定,在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校服生產企業中遴選1家企業作為本校學生校服生產和供應商。市直學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從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確定的校服生產企業中遴選1家企業作為本校學生校服生產和供應商。
第十一條 學校在確定校服生產企業之前,應對有意向參與校服生產企業的生產能力、質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務水平、社會信譽度作必要的調查、核實和比較,并選用質量保障體系健全、質優價廉、售后服務完善、社會信譽好的服裝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學校采購校服時必須在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執行標準,并不得低于國家標準。校服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嚴禁不按標準生產和采購校服的行為。
第十三條 學校應全程公示校服采購工作,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學校應將采購各環節的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同時將校服采購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學校應對購買的校服進行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成衣合格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質量標識,并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校服驗收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采購的校服出現質量問題的,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交涉,依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報告主管的教育、質監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 鼓勵實行校服“雙送檢”制度,即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采購單位結合實際,將一定數量的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十六條 學生校服訂購實行“自愿量力”的原則,允許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制作校服。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按規定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八條 質監、工商行政部門應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同時應將相關信息通報給當地教育部門,當地教育部門應在單位網站上進行公示。相關部門應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鼓勵學校、群眾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存在質量、售后服務及違約情況等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通知各學校。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企業,各學校依規不得向其采購校服。
第二十條 質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應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照。
第二十一條 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采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校服管理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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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xx縣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確保全縣中小學校服質量,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教育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15〕3號)等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中小學(幼兒園)(包括公辦和民辦學校)、職業中專的校服管理工作。學校負責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組織及實施,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管理和監督。學校設立校務監督委員會加強對校服的選用、采購、質量等進行監督,學校設立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校服選用、采購及售后服務等各個環節。
第三條校服設計應考慮縣域內氣候環境、學生身體特點、學校各類活動等因素;應逐步健全推薦評議制度,聽取學生、家長、社會各方意見;應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倡導專業設計人員和學生共同參與校服設計。校服設計一經選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以減少家長支出。
第四條校服采購可由學校采取自行采購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集中采購的方式。校服采購招標時,學校或第三方機構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招投標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校服采購應在招標文件或采購合同中標明校服質量技術標準。學校要嚴把校服質量關,選擇質量保障體系健全、產品質量合格穩定、社會信譽好的生產企業作為校服生產企業。校服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以及合同約定的`標準組織生產。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學校采購時可適當提高相關指標要求,嚴禁低于標準采購校服的行為。
第六條校服采購應全程進行公示,包括向學生和家長公示通過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選定的校服生產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學校應將采購的各個環節相應材料全部存檔備查。
第七條校服實施雙送檢制度。校服生產企業將其自行采購的校服布料、輔料等原材料及出廠前的校服成品主動送檢,并取得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學校結合實際,隨機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檢驗費由送檢單位自行承擔,不得向家長收取。
第八條學校校務監督委員會和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對校服進行驗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產品標識、是否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并建立質量驗收臺帳,及時記錄校服驗收情況。如校服出現質量問題,學校應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進行交涉,并依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同時向主管的縣教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校服驗收合格后方可發放給學生使用。
第九條校服費用由校服生產企業直接向學生收取或由學校代為收取。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家庭貧困學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兒、殘疾學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學校捐助的,學校應對捐助情況(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數量等)建立臺賬進行登記,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條校服采購合同簽訂的合同文本由縣教育局制訂,供學校和校服生產企業使用。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購合同需經校務監督委員會及家長委員會鑒證、簽字方能生效,并送xx縣教育局政府采購辦公室留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各學校、學生家長如發現校服質量問題應及時通過12345投訴舉報熱線或直接向xx縣教育局政府采購辦公室反映等方式及時反映有關情況。對于反映查實確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售后服務問題及嚴重違約情況的校服生產、銷售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學校和社會公布,要求學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單”企業采購校服。對于在校服采購過程中未履行職責、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造成嚴重影響的,交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三教計〔2019〕69號文件作廢。
農村小學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校服管理,完善校服管理制度,保證校服品質,保障學生健康成長,積極發揮校服的育人和審美功能,不斷提升校園及學生的文明程度,依據《產品質量法》、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23〕3號)和《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原質監總局令第17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固鎮縣公辦和民辦的中學、小學(以下統稱為“學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校服,指的是學生在學校日常統一穿著的服裝。
第四條校服管理包括校服的生產加工、采購、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校服質量標準
第五條校服安全與質量應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和《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不符合中小學生校服標準的校服,確保學生人身健康、安全。
第六條生產、銷售校服或提供公益性校服的,應當嚴格履行校服原輔材料質量、標注標識、檢查驗收記錄等質量義務,對校服質量負責。
第七條校服原輔材料應不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險。校服生產者應對用于生產校服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且記錄規范、內容齊全、保存時限不少于兩年,切實保證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
第八條校服應按規定標注標識,包括:
(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三)產品名稱、規格、等級、產品標準編號;
(四)安全類別;
(五)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要求的一般安全要求與內在質量;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校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纖維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后,標注齊全的成衣合格標志,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第十條校服銷售者應履行下列質量義務:
(一)建立健全并執行校服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制度,驗明質量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二)采取措施,保證銷售校服的質量。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向學生提供質量合格的校服,嚴禁不按質量標準選用校服。不符合質量標準與安全要求的校服,任何學校不得選用、接收。
第十二條縣市場監管局應加強校服產品質量監管。督促企業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及時公布校服質量監督抽查結果。
第十三條縣教體局應定期向縣市場監管局通報校服供貨企業名單。縣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校服供貨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三章校服市場監管
第十四條縣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市場監管,維護校服市場秩序。
第十五條縣市場監管局要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企業,對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縣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校服生產、銷售企業信用管理。對生產、銷售不合格校服的企業名單,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校服生產、銷售企業名單,由縣市場監管局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同時向縣教體局通報,由縣教體局明確學校不得向其采購校服。
第十七條縣市場監管局要充分發揮12315投訴舉報熱線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用,暢通學校、群眾反映校服問題的渠道,及時將依法查處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行xxx處罰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八條縣教體局要對學校選用校服加強指導、監督。學校不得違反市場原則采取“定點”、“定商標”等方式干涉交易,不得排斥其他企業的質量合格校服。縣教體局、縣市場監管局要嚴查對本地校服生產、銷售企業的地方保護行為,充分保障校服市場公平。
第四章校服式樣確定
第十九條校服式樣要符合學生成長規律,優質美觀舒適,突出育人功能,改變傳統模式,汲取時尚元素,體現時代精神,凸顯學校風格,提升學校文明程度,并適度扣合傳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二十條校服式樣可為運動服裝、中式制服、西式制服等。一所學校原則上只能有一種校服樣式。
第二十一條校服種類分為春裝、夏裝、秋裝和冬裝。學校可根據季節變化情況,結合實際選用。每種季節性校服不得超過兩套。
第二十二條建立校服式樣推薦評議制度,鼓勵和引導校服專業設計單位、有資質的校服生產企業積極參與固鎮縣校服式樣的設計,遴選出多種校服式樣,增加學生的選擇余地,提高學生的審美水平。
第二十三條各校校服式樣一經選用要保持相對穩定,且穩定時間不少于三年,盡量減少家長重復支出。
第二十四條校服式樣遴選工作。可實行縣域統一公開遴選,由縣教體局牽頭,縣市場監管局配合;或以學校(中心校)為單位遴選出若干式樣。
第二十五條校服式樣遴選可每三年舉行一次。校服式樣遴選工作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于違規操作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要嚴格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校服選用
第二十六條縣教體局應對各學校選用校服行為加強指導、監督。可適時制訂校服采購操作規范程序和統一采購合同,全程公開采購過程。
第二十七條明確校服選用時間。學校選用校服申請時間原則上為:一個學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秋季學期為當年的9月1日至11月25日;春季學期為當年的3月1日至5月25日。
第二十八條校服選用的確定。堅持“學生自愿,家校共商”的原則,學校應在深入論證、廣泛宣傳和與家長委員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選用校服,積極穩妥和規范地做好校服推廣工作。
第二十九條成立校服選用組織。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堅持“家校主體,多方參與”的原則,建立以學校和家長委員會為主體,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多方參與的校服選用組織,負責具體選用、采購工作。
校服選用組織成員數量原則上為11人,其中:學校代表一人、家長代表五人、學生代表三人、人大代表一人、xxx協委員一人。
第三十條校服選用調研。選用校服的學校,校服選用組織要對現行的校服主流樣式、校服市場價格、校服質量標準進行廣泛調查,做好深度調研,為制定校服選用方案和開展校服招投標工作夯實基礎。
校服選用調研費用不得強制向家長收取。
第三十一條確定校服選用方案。由校服選用組織根據采購需求及前期調研情況等,確定校服的樣式、顏色、面料、質量標準和套數及總數量等,對校服的價格提出合理預算,并形成合理適用的校服選用方案。
在校服選用方案制定過程中,學校不得提出決定性意見,只能提出可行性、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
校服選用方案確定后,由學校報縣教體局備案,縣教體局規劃基建裝備股提出備案審查意見。
第三十二條校服費用管理。選用校服的學校,堅持“家長付費,學校代收”的原則,由學生家長承擔校服采購費用。校服采購費用由學校代收,并繳存至縣財xxx專用帳戶管理。
第三十三條校服采購方式的確定。校服采購主要以公開招投標的方式進行。
申請采購校服的學校應當對一個學年度內批量采購校服的數量和價格作出預算。學年度內批量費用總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實行公開詢價的方式采購;學年度內批量采購校服費用總額在五萬元(含五萬元)人民幣以上十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實行公開邀標的方式采購;學年度內批量采購校服費用總額在十萬元(含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實行公開招標的方式采購。
以上校服采購限額標準應根據蚌埠市xxx府年度市本級xxx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調整而調整,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分解采購,規避公開招標。
第三十四條校服提供企業應具有如下資格條件。
(一)須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借用其他法人資格;
(二)須是財務狀況良好企業;
(三)須有國家規定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書、環境質量體系認證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書;
(四)須有完善的生產設備及廠房,有完善的設計、生產、質量、價格控制體系,有專業的設計、生產、質檢人員,能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
(五)提供的校服產品必須符合GB18401《國家紡織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等國家標準要求;
(六)提供的校服產品須有國家法定部門授權的省市級以上的服裝檢測機構出具的面料檢測報告原件;
(七)具有良好信譽,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中國xxx府采購網公布的失信名單。
第三十五條校服選用學校要堅持“公開透明,陽光操作”的原則,加強校服選用公示,向學生和家長公示中標企業、校服質量標準、采購流程、采購價格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采購各環節相應材料要全部存檔備查,同時要將采購合同向縣教體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學生可自愿購買校服,允許自愿購買校服的學生按照所在學校校服的品質、樣式、顏色等自行選購校服。
第三十七條實行“明標識”制度。學校購買的校服,要具備齊全的成衣合格標識,并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學校在接收校服時進行檢查驗收,查看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質量標識。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和質量標識的校服,學校不得接收。
校服標識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
校服選用學校,應履行對校服檢查驗收和記錄的義務,驗明并留存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確認產品標識符合國家規定要求;或抽取一定數量校服送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
校服質量檢驗費用不得強制向家長收取。
第三十九條加強校服質量檢查,采購的校服一經發現質量問題,選用校服學校要立即與校服中標企業進行交涉,依照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中標企業辦理退賠事宜,并向縣教體局報告,同時向縣市場監管局反映。
第六章校服使用管理
第四十條提倡全縣學生統一著裝上學,培養學生的團隊意識,向學生傳播平等精神,引導學生積極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形成積極向上的校園風貌,充分發揮校服德育載體、管理為抓手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選用校服的學校,要制定校服穿著規范和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學校在舉行升國旗儀式、舉辦學生集體活動、xxx訓時,可組織學生統一著裝。
第四十三條立足環保節約原則,選用禮服式校服的,可采用學校統一購買供學生循環使用的模式,也可探索校服以舊換新、以小換大等回收利用機制,努力降低資源能耗。
第四十四條加大校服發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學生能夠穿著校服。
對家庭貧困學生、xxxxxx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可采取多種措施無償提供校服,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公益捐助學生校服。
第七章健全校服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縣教體局、縣市場監管局對校服質量管理工作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分工合作、主動負責、務求實效。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作用,通過行業自律保障校服品質。
第四十六條建立完善由縣教體牽頭的校服選用聯動機制,每年定期開展校服質量聯合專項檢查,督促校服生產企業、銷售商、中小學校等做好校服選用、管理工作。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學校、相關部門和機構工作人員在校服選用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違反程序、收取回扣、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學生xxx訓服、師生活動服、禮服式校服和幼兒園園服的選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提倡用校服替代xxx訓服。
第四十九條提倡學生統一鞋、襪穿著。鞋、襪要印制學校標識。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縣教體局、縣市場監管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農村小學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省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保障廣大中小學學生的切身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學校服是指全省統一定點生產、統一價格、統一質量標準、統一商標,由學校選定為該校學生統一穿著的服裝。
第三條海南省教育廳是全省中小學校服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中小學校服的管理工作。各市縣教育行xxx部門在省教育廳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內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產經營管理
第四條中小學校服生產企業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中小學校服生產企業中標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重新招標確定。
第五條中小學校服統一使用“椰苗”商標。學校可以在本校校服上縫制或佩戴學校徽章,但不得遮蓋校服注冊商標。
第六條中小學校服的價格由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教育廳核定。我省校服種類分為中學男裝、中學女裝、小學男裝、小學女裝,款式分為夏、秋制服,夏、秋運動服。
第七條中小學校服須在中標企業生產,不得轉包其它服裝企業代生產。
第八條中小學校服采用的面輔料根據海南氣候特點和利于學生身心健康,選擇吸汗透氣性強、含棉量高且舒適耐用的面輔料。中小學校服準用布料由海南省中小學校服管理工作評議小組確定。
第九條中小學校服面輔料的規格和質量標準應當符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的'校服質量技術標準。其標準由省教育廳公布。
第十條中小學校服面輔料實行全省集中供應,供應商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全省確定兩家供應商。中小學校服面輔料中標供應商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重新招標確定。中小學校服生產企業必須從省教育廳確定的供應商處購進生產校服的面輔料。
第三章采購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各市縣中小學校服采購工作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具體工作由當地教育行xxx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中小學學生購買校服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和家長在當地教育行xxx部門招標確定的中小學校服生產企業中自愿購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學生或家長購買。
第十三條中小學校服中標生產企業每年要拿出不低于銷售校服總數的1%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服生產企業應當直接配送校服到學校,并在學校或學校集中地區設立專賣點(店),方便學校和學生購買,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務。
第四章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面輔料供應商所供應的面輔料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每個批次的面輔料產品合格證要及時送省教育廳勤工儉學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中小學校服中標生產企業應當在每批次校服出廠前,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將一定數量校服送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出廠的校服其質量標識應當完整齊全,并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本批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七條省教育廳上下半年各組織一次法定檢驗機構對面輔料、校服進行檢驗抽查,切實加強監管。
第五章退賠和懲處
第十八條采購的校服發現有質量問題,學校應當立即與校服生產企業進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購合同約定,要求校服生產企業辦理退賠等事宜,并向上級xxx門報告。
第十九條面輔料供應商銷售不合格面輔料、校服生產企業銷售不合格校服的,省教育廳終止其面輔料供應商和校服生產企業資格,并報工商部門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學校或教育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在校服管理工作、校服采購過程中,違反采購程序、收取回扣等違規違法行為的,由當地xxx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農村小學學校校服選用管理辦法 10
為規范學生著裝,保障學生利益和權益,根據《中小學校服國家標準》,經學校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為學生訂購校服,為使校服訂購工作順利完成特制定本辦法。
一、校服訂購領導小組
組長:xxx
成員:xxx、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社會代表。
工作職責:發布招標競標信息;核驗在臨城縣教育局中標的校服生產企業資質;對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進行貨比三家競標,同價格比質量,同質量比價格,選擇質優價廉的生產企業;及時公示中標價格,簽訂購置合同;做好校服售后服務工作。
二、校服訂購原則
學校要召開家長、學生和社會代表會議,對訂購校服進行宣講,積極提倡統一著裝,但要堅持學生自愿購買原則,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學生購買校服和統一著裝。允許家長與學生按照學校校服款式、顏色自行選購和制作。
三、校服設計和質量要求
(一)校服整體設計要求
1、符合我校辦學理念,具有學校標識。
2、符合中學生著裝年齡特點與身份,美觀、大方、得體,體現學生精神風貌,整體穿著體現學校辦學特色。
(二)校服質量標準
1、按GB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要求、GB/T23328—2009《機織學生服》標準和GB/T22854—2009《針織學生服》標準的'技術標準執行。
2、所用材料不退色、不縮水,不起球、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各項材料和生產制作等指標應符合GB31701《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GB/T31888《中小學生校服》執行。
3、校服面料及成分
春秋裝面料:空氣棉;成份:45%棉、55%聚酯纖維。
夏裝:T恤面料:天絲棉;成份:55%棉45%聚酯纖維;褲子面料:輕柔棉;成份:48%棉52%聚酯纖維。
四、校服訂購對象與品種
1、校服訂購對象:新入校學生。
2、校服訂購品種:春秋季運動裝兩套/生;夏季運動裝兩套/生;冬季棉裝一套/生。
五、校服訂購質量、尺碼與監督要求
1、校服質量:校服訂購時要嚴把質量關,核驗投標企業資質,施行備案備查制度,凡是不合格企業不得參與競標。校服到校前進行質量檢測,凡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拒收、不得進校。
2、校服尺碼:校服生產企業負責到校為學生量身定做校服,對特體學生制作特體校服,一律按照中標價格結算。
3、校服質量監督:家長委員會、學生委員會負責監督校服使用周期,對于達不到使用周期校服,生產企業負責免費更換。
六、其他要求
1、在學生訂購校服數量基礎上,要保證每名學生有校服,對于特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校要積極與生產企業協商,要求企業落實免費為其提供校服的承諾。
2、校服費用由學生或家長直接向校服生產企業支付,學校、家長委員會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代收校服費。
3、校服訂購要本著對學生和家長高度負責精神,嚴把質量關,加強宣傳引導,確保校服訂購工作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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