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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1
第一條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質量,保證兒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招收0~6歲兒童托兒所、幼兒園。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托兒所衛生保健工作,指導全國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轄區內托兒所、指導轄區內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第五條托兒所、幼兒園園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衛生設施、娛樂器具及運動器械等必須安全并適合兒童健康發育的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要求。
第六條各類托兒所、幼兒園必須設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設備標準》。(見附件1)
第七條各類托兒所、幼兒園必須設立隔離室(收托兒童在70名以下的單位可設立隔離床),隔離室應配備相應的設施。
第八條托兒所、幼兒園必須根據接收兒童的數量配備兒童保健人員。
(一)日托兒童100名以下,全托兒童50名以下,設專職或兼職保健人員1名;日托兒童100~150名,全托兒童50~100名設專職兒童保健醫(護)師(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兒童,增設專職兒童保健醫(護)師(士)1名。幼兒園依據勞動人事部、國家教委勞人編〔1987〕32號文關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編制標準(試行)》配備保健人員。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兒童保健培訓。第九條托兒所、幼兒園必須嚴格遵守衛生部頒發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和有關規定。第十條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生活習慣,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應為母乳喂養提供必要條件,有哺乳室的應設立奶庫。及時添加輔助食品,確保兒童膳食平衡,滿足其正常生長發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檢查制度,3歲以下兒童開展生長發育監測,并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報告。
(四)完成計劃免疫工作,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做好傳染病的管理。
(五)根據不同年齡開展與其相適應的體格鍛煉,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種安全措施,保障兒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
(七)選擇適合兒童身心發展和健康的兒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及美化綠化工作,為兒童創造安全、整潔、優美的環境。
(九)對兒童進行健康教育、學習自我保健的技能,培養健康的生活習慣。
第十一條兒童入園所要求:
(一)兒童入園所必須經當地婦幼保健機構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并填寫健康檢查表。
(二)對離開園所3個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觸史的兒童應檢疫42天,經體檢證實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條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要求:
(一)托兒所、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在當地婦幼保健機構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填寫健康檢查表。
(二)工作人員體檢合格,由健康檢查單位簽發健康證明后,方能上崗工作。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健康證明書由衛生部統一監制。
(三)患有國家法定傳染病、滴蟲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員、炊事員不得從事保教工作、炊事員工作。
第十三條托兒所、幼兒園從事炊事工作的人員應接受有關兒童營養及食品衛生方面的專門培訓。
第十四條托兒所、幼兒園應貫徹保教結合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并將其作為園所評估的重要指標。
第十五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及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小學附設學前班和單獨設立的幼兒班(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管理,提高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根據衛生部、教育部聯合頒發的第76號令《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托幼機構是招收0—6歲兒童的保教機構,其根本任務是保障和促進嬰幼兒的身心健康,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及不同所有制性質的托幼機構(含小學附設的學前班或單獨設立的學前班)。
第二章衛生保健科室設置及人員配備
第四條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第五條對各級各類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衛生保健人員分別實行《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合格證明》、《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上崗證》制度。
第六條各縣(市、區)或轄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江蘇省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標準》,組織或委托婦幼保健機構組織婦幼保健、衛生監督、疾病控制等有關部門,每3年對轄區內托幼機構進行衛生保健工作評估驗收,衛生保健合格者由組織檢查評估的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省衛生廳統一格式的《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合格證明》。合格證明有效期3年,期滿后重新評估驗收。有效期內組織抽查,每年抽查的托幼機構(含市級抽查的機構)比例以市及以縣(市、區)為單位均不低于轄區托幼機構總數的60%,市級每年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全市托幼機構總數的5%。評估驗收或抽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經復查仍不合格者不予頒發或收回原合格證明。
第七條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將衛生保健合格作為托幼機構取得執業資格及分級定類、評等創優的必備條件。
第八條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園(所)長任職前需經過兒童保健業務及管理的培訓,以后應定期參加復訓。
第九條托幼機構應聘用符合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從事保健服務的'醫(護)師(士)應當取得醫學院校畢業文憑,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業資格認定。保健員應當取得高中以上學歷并受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醫學院校畢業的保健醫(護)師(士)職稱晉升與衛生系統同步進行。
第十條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每增加。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一條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接受由市、縣(市、區)級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上崗前培訓,考核合格者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上崗證》。上崗證有效期二年,期滿后重新校驗,合格者繼續從事保健服務。
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及管理的培訓。
第十二條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三章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內容第十三條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內容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ǘ閮和峁┖侠淼臓I養。建立膳委會并定期活動。有專人管理集體膳食,每周制定適合兒童年齡特點的帶量食譜,品種多樣、搭配合理,并保證按量供給。每月進行營養計算一次并進行分析,保證兒童營養均衡。托幼機構炊事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有一定烹飪技術及兒童營養知識,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托兒所應為母乳喂養提供條件。
。ㄈ┳龊眯l生消毒工作。托幼機構室內外環境要整潔美化,各類場所、物品要定期消毒和規范使用,同時要做好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一旦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立即向所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做好管理工作。在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四)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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