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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2篇
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1
擬多點執業的執業醫師應在第一注冊地點醫療機構備案后,向多點執業所在地醫療機構備案、衛生計生部門注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備案表》;
(二)《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原件;
(三)第一執業地點全日制工作的執業醫師須提供醫療機構多點執業備案同意書。
除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外,符合條件的執業醫師可備案增加注冊第二、第三執業地點,其中一個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六條下列情況醫師多點執業由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統籌安排,無須辦理多點執業備案注冊手續。
(一)一體化管理的醫療機構內執業;(二)第一執業地點醫療
機構分院或者托管的醫療機構內執業;(三)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主導的醫療聯合體內執業。
第七條多點執業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應在受理備案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不符合多點執業條件的,出具不同意多點執業備案意見書。符合多點執業條件的,辦理登記。
第八條下列情況不屬多點執業范疇:
(一)突發事件、災害事故、急救現場的.緊急救治;
(二)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參與實施基本、重大公共衛生服務、救災、對口支援、支援基層、衛生幫扶項目
(三)醫療機構間的會診、進修等;
(四)經當地主管部門備案同意的義診活動。
第九條多點執業醫師應當與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簽訂勞務協議,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勞務報酬、醫療責任。退休執業醫師、非全日制工作的執業醫師在新增執業地點執業前,應向第一執業地點知情報備。
第十條多點執業醫師應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各執業醫療機構安排的診療工作任務。執業期間不得擔任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離退休和緊密型醫聯體內人員除外)。
第十一條醫師多點執業必須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范圍開展執業活動,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診療技術規范,規范診療服務行為。
第十二條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利益。
第十三條醫師多點執業應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各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考核意見,歸入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加強對本機構多點執業醫師管理,規范多點執業醫師執業行為,并及時向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報告多點執業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多點執業醫師不納入多點執業醫療機構注冊登記、校驗、診療科目設置、重點專科評審和等級醫院評審的評價依據。
第十六條醫師多點執業期間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時,由發生地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完善醫師職業保障與執業風險管理政策,支持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執業保險,解決醫療職業傷害保障和損害賠償問題。鼓勵多點執業醫療機構通過補充保險或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師醫療、養老保險水平。
第十八條醫師多點執業期間違法執業的,由違法執業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在做出行政處罰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注冊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醫師多點執業期間在任一執業地點因違法行為受到暫停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效力自然延伸覆蓋至其全部執業地點。
第二十條多點執業的執業醫師與其執業的醫療機構解除勞務合同或終止執業的,應主動到多點執業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取消登記。
第二十一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探索本地區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制度,推進區域內醫師多點執業,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試點醫師縣域內區域注冊。加強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監督,規范醫師多點執業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注冊的執業醫師和醫療機構。軍隊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港臺澳及外籍醫療人員在我省執業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護士多點執業參照本辦法,由各地探索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師及醫療機構合法權益,保障醫療質量安全,促進醫師多點執業工作健康有序推進,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范的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條件的臨床、口腔、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同意,所屬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后,在2至3個醫療機構執業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醫師已注冊的執業地點為第一執業地點,增加注冊執業地點依次為第二、第三執業地點,最多只能登記3個執業地點。
醫師執業地點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的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第四條醫師多點執業地域范圍限定在醫師第一執業地點轄區范圍內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鼓勵醫師主動到基層社區、鄉鎮衛生院和民營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第五條醫師多點執業應當經第一執業地點同意并辦理新增執業地點注冊登記;
第一執業地點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站(室)的執業醫師不納入試點范圍。
第六條下列情況不需要增加執業地點: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緊急救治的;
(二)經醫療機構批準的會診、進修、學術交流和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救災和衛生幫扶等;
(三)受醫療機構派遣,實施對口支援的;
(四)多個醫療機構以整合醫療資源、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方便群眾就醫為目的組成的醫療集團內的診療活動,按照《衛生部關于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xx〕86號)予以備案。
第二章執業注冊
第七條申請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向批準醫師第一執業地點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第八條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副高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在該技術職務上連續執業2年以上的,可選擇1-2個醫療機構作為執業地點。
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在該技術職務上連續執業滿2年的醫師,可選擇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或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作為第二執業地點。
(二)能夠完成第一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崗位任務,取得已注冊醫療機構的書面同意。
(三)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新增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簽訂醫師執業的相關協議。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五)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應當與第一執業地點注冊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相一致。
(六)申請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應當在擬執業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范圍內。
(七)近2年內醫師定期考核合格;
(八)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經核實沒有醫德醫風和違規違紀等方面的不良記錄。
(九)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參與醫師多點執業。
第九條申請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同意申請人在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執業的書面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擬聘用申請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或聘書原件及復印件;
(六)申請人近2年有效的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聘用申請人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第十條申請取消多點執業地點的醫師應當到原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該執業地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醫師取消多點執業注冊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取消后需要繼續開展多點執業的,申請人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重新申請。
醫師變更第一執業地點以外的其他執業地點,應先注銷該執業地點,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增加新的執業地點。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應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變更注冊記錄"欄目簽署意見,加蓋注冊管理專用章,并進行執業注冊網絡數據更新。
第十二條多點執業注冊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醫師應當向批準新增執業地點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注冊)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醫師多點執業,應當接受各執業地點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及所執業的醫療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遵守《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按照核定的執業地點、類別和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禁止超執業范圍、超執業地點、超診療科目開展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醫療事故、爭議事件或醫療事故時,由發生地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多點執業醫師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做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第一執業注冊地衛生行政部門,通知的內容應當包括該醫師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及處理情況,還應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目中予以記錄。
第十七條多點執業醫師依法依規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多點執業活動,并按規定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醫師在任一執業地點被處以暫停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該醫師在其他所有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均應被暫停。
第十八條多點執業醫師應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相關規定,接受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定期考核。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負責綜合各其他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考核意見,歸入醫師定期考核檔案。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的指導、監管,對不按規定執行的醫療機構和醫師及時予以糾正,對教育勸阻無效的,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制訂相關制度,加強對本機構多點執業醫師的管理,規范醫師多點執業行為,確保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滿足醫療服務需要。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或協議,做好醫師執業管理工作,規范醫師執業行為,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二十二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協議,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十三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利益。
第二十四條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不得擔任第二或第三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不作為第二或第三執業醫療機構校驗、技術和設備準入、診療科目設置和等級醫院評審標準中的人員評價依據。
第二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師多點執業注冊信息管理,發布醫師需求信息,引導醫師合理流動,不斷完善醫師多點執業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軍隊醫師執業或非軍隊醫師在軍隊醫療機構執業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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