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精選13篇)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1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規范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的行為,保障生態公益林安全,達到“山有人管、林有人護、火有人防、責有人擔”的目的。根據《福建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和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福建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的生態公益林護林員是指從事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護林工作人員。
第三條 縣林業局負責本轄區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鄉鎮政府及林業站負責對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護林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思想覺悟高,為人正直,責任心強,遵紀守法,能秉公辦事,未受過刑事處罰;
(二)熱心林業事業,群眾基礎好,有一定威信,長期在本地生產、生活;
(三)身體健康,年齡在25-55周歲的男性公民;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處理一般文字材料;
(五)具有工作必需的摩托車交通工具;
(六)具有工作必需的移動手機通訊工具;
(七)不是現任村兩委成員。
第五條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招聘生態公益林護林員。
第六條 護林員由村民委員會(或居委會)等林權單位,根據《福建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進行推薦,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林業局審批后聘任;縣林業局根據管護合同的約定向護林員發放工資。
第七條 護林員原則上一年一聘,簽訂管護合同,登記造冊,統一管理。縣林業局按照管護責任合同,會同當地政府每年對護林員實績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續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條 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積極宣傳國家林業政策及法律法規,宣傳公益林管理規定、森林防火知識等。
(二)巡護責任區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亂砍濫伐、毀壞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購和無證運輸木材;制止在生態公益林區域內進行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筑墳、挖根、挖筍、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損壞生態公益林的活動。
(三)制止在林區違章用火行為,及時清除林火隱患,發現火情及時并協助當地政府撲滅森林火災,協助執法部門對火災案件進行查處,森林高火險期要在責任區進行全天候巡查。
(四)發現森林病蟲害應及時報告林業主管部門,并協助林業主管部門搞好調查與防治工作。
(五)制止亂采亂挖亂捕亂獵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協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繳采挖獵捕工具和野生動植物。
(六)按《福建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管護情況登記簿》的內容作好每天巡護記錄。一旦發現人為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應竭盡全力制止,并及時報告當地村委會、林業站和鄉(鎮)人民政府。
(七)著裝整齊、佩帶標志、攜帶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護,在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須帶水槍和鐵掃帚等撲火工具。
(八)接受林業部門指導和管理,配合林業部門在管護區開展林業各項工作。
第九條 建立護林員培訓上崗制度。林業站負責對護林員培訓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護林員方可上崗。護林員履行職責時,應持證(書)上崗,并佩戴全縣統一標識。
第十條 公益林管護人員的配備要求。根據當地公益林分布特點,按照管護難易度,劃定護林責任區。原則上按照人均20xx-3000畝確定管護責任區,配護林員1名。
第十一條 林業站負責對護林員的出勤、管護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縣林業局負責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護林員獎懲和聘任的依據。
第十二條 獎懲辦法
(一)護林員在聘用期內,管護責任區無發生森林火災、盜砍濫伐、林地侵占、亂捕濫獵、森林病蟲害、非法采脂等現象,護林成績突出的',在年終考核時予以表彰和兌現效益工資。
(二)護林員在聘用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扣發工資、解聘等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扣發當月工資的50%:
(1) 無故不參加例會或培訓一次的;
(2)發生亂占用林地1畝以下的,且沒有在當天上報的;
(3)高火險期間,發生違章野外用火,沒有制止或沒有在1個小時內上報的;
(4)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崗位一次的;
(5)不做好工作日記的。
2、扣發當月工資:
(1)發生林業行政案件,沒有在當天上報達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2)發生亂占用林地1-4.9畝,沒有在2天內上報達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發生森林火災的;
(4)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崗位達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扣發當月工資,并予解除辭退:
(1) 發生林業刑事案件,沒有在查案前上報的;
(2)發生森林火災未在1個小時內上報且沒有在現場參與撲救的;
(3)一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森林火災的;
(4)森林火災過火面積150畝以上的;
(5)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崗位外出打工的;(6)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管護工作的。
4、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和弄虛作假等觸犯法律的,應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管護工資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護林員管護工資按管護面積和縣林業局核定的標準計算年工資總額;月工資等于年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當月發放80%,20%作為年終效益工資,效益工資不搞平均分配,按考核結果予獎勵。
2、每月的月底由林業站組織人員對護林員的管護情況進行評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發放護林員月工資的主要依據。護林員的工資表由各林業站負責人簽字蓋章,每季度報送縣林業局審核作為匯款憑證,縣林業局按規定將護林員工資匯至其工資賬戶。
3、年終效益工資由林業局組織人員對護林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發放護林員年終效益工資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2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縣生態公益林的管護,規范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根據《江西省森林條例》、《江西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縣轄區內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省級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的管理考核,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護林員主要從事生態公益林的管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主要負責護林員隊伍的組織管理、培訓與考核,并具體指導護林業務工作。
第四條權屬為國有林場的護林員既可在本單位職工中產生,也可向社會公開選聘;權屬為集體、個人生態公益林的護林員應在生態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選聘。
第五條護林員聘用條件:男性,年齡20歲以上55歲以下,小學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思想品質好,作風正派;熱愛林業、熟悉林業管護等相關知識;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責任心強。
第六條依據生態公益林面積大小和管護難易程度,選聘護林員。
第七條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選聘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具體組織實施。選聘工作原則上
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選聘產生的護林員經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縣林業局備案。護林員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林業局雙重管理。
第八條權屬為集體、個人的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與其簽訂《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權屬為國有生態公益林的護林員由國有單位與其簽訂《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要明確管護山場、面積、職責和報酬,并打印一式四份,權屬為集體、個人的,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村民委員會、護林員本人各執一份;權屬為國有的,縣林業局、林業工作站、國有單位、護林員本人各執一份。
第九條護林員職責
(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向群眾廣泛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政策,提高群眾護林防火、防病蟲害、防盜及保護生態公益林的意識。
(二)對管護的生態公益林進行每日巡查,在巡查時應佩戴護林員標志,攜帶必備工具,做好巡山記錄,并及時報告巡查情況。
(三)督查并制止野外違章用火,一旦發生森林火情,及時報告并組織撲救。
(四)預防、發現和阻止亂砍濫伐、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墾等破壞生態公益林行為的發生。
(五)發現病蟲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現象,做好登記并及時報告。
(六)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報告生態公益林的管護等情況,協助做好有關森林火災的處理和毀林案件的查處。
(七)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履行護林職責時,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審核后,報縣林業局批準。
(八)做好管護合同規定的其他林業工作。
第十條護林員考核
護林員在聘用期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應根據護林員工作業績,按照百分制計分法對聘護林員進行考核。
(一)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林業法律、法規及各項林業政策的宣傳工作,計5分。宣傳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臺帳記錄完整、清楚,記載內容真實可靠,計10分。記錄不完整、內容不實的,酌情扣分。
(三)全年出勤率100%計30分。每查到未出勤或出勤后未佩帶袖標的,一次扣5分。
(四)嚴格野外用火管理,責任區內全年無火警(災),計30分。發生一次火警,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5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10分;發生一次火災,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10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20分;發生重(特)
大火災的扣30分。責任區外起火,殃及責任區的火災扣分按責任區內的標準減半扣分。
(五)責任區內全年無亂砍濫伐、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墾等破壞生態公益林行為的,計10分。責任區內有上述事件發生,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5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10分。
(六)責任區內全年無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計10分;責任區內有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發生,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5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10分。
(七)協助做好森林病蟲害監測和防治工作,及時報告責任區內森林病蟲害的發生和危害情況,計5分。對隱瞞不報或不配合森防部門工作的,扣5分。
第十一條護林員報酬
(一)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負責對護林員進行考核,并按下列標準確定其全年工資額: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發放全年工資額。
2.得分在86—90分的.扣發全年10%工資額。
3.得分在81—85分的扣發全年20%工資額。
4.得分在76—80分的扣發全年30%工資額。
5.得分在71—75分的扣發全年40%工資額。
6.得分在61—70分的扣發全年50%工資額。
7.得分在60分(含)以下為不稱職,扣發全年工資。
(二)各鄉(鎮)林業工作站在縣財政為每位護林員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護林員護林工資支出賬戶。根據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林業工作站考核的結果,并經縣林業局公益林管理辦公室審核后,護林員工資由縣財政于次年的1月份統一發放給護林員個人。
第十二條護林員在聘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縣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模范履行《管護合同》,管護森林資源取得顯著成績。
(二)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使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免遭重大損失。
(三)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保持無森林火災5年以上的。
(四)拯救和保護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有功的。
(五)依法制止或者檢舉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壞林地、亂占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六)為保護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第十三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二)對盜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3
為加強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建設,規范護林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一、護林員是指從事生態公益林資源保護的專職人員,護林員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林業事業,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適應公益林區野外工作環境。
二、公益林林權屬國家所有的,管護責任單位為所在國有林場,其管護人員原則上不外聘,在林場職工中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進行錄用,確定后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公益林林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招聘生態公益林護林員人選由村民委員會討論,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所選護林員一是要熟悉管護責任區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當地說話比較有影響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體;五是了解林業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國家政策;六是能夠服從組織領導。護林員原則上一年一聘,簽訂管護合同,登記造冊,統一管理。管護人員確定后統一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簽章后將花名冊報送縣林業局備案。縣 林業局按照管護責任合同,會同當地政府每年對護林員實績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續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縣林業局和鄉鎮林業站負責組織指導護林人員的選聘工作,并對受聘護林人員進行政策法規、林木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關生態公益林管護知識的崗位培訓。鄉村管護責任單位負責對護林員進行日常管理,定期組織召開例會,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檢查工作。
五、鄉村管護責任單位應合理劃分管護區域。國有林場原則上按每6000—8000畝配備1名專職護林員。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生態公益林的護林員數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配備。
六、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林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做好森林資源和相關保護標志、設施的保護工作;
(二)定期巡護責任林區,對盜伐濫伐、亂捕濫獵、亂采濫挖、亂占濫用林地、違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護林員應當制止并報請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護林員每月巡護時間應不少于22天(防火期內應堅持每天巡護),并據實記錄巡山日志,記載林業生產、管護等方面的情況;
(三)協助鄉村管護責任單位開展森林防火宣傳、火災調查、林木病蟲害測報與防治;及時火警和病蟲疫情;
(四)協助有關單位開展責任區內生態公益林的營造、撫育、封育和監測工作。
七、管護合同執行一年期滿,管護責任單位應將護林員花名冊、管護面積及范圍、應兌現的護林員工資以及管護任務完成情況等在相應的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短于1周),由生態公益林所在地群眾評議和監督,并由縣林業局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對考核合格的應優先續簽下一年度管護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其護林員資格。
八、管護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向護林員發放報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其報酬從國家和省級生態公益林補償基金中列支。
九、護林員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責任區內無森林火災、盜砍濫伐、亂捕濫獵、侵占林地等案(事)件發生,生態公益林資源管護成績顯著;
(二)勇于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使生態公益林資源免遭重大損失者;
(三)在生態公益林營造、撫育、監測等工作中成績突出者;
(四)拯救、保護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有功者;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4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護林員隊伍建設,保護森林資源,鞏固綠化成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北京市實施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辦法》、《北京市山區生態林管護職責和標準(試行)》、《北京市山區生態林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完善本市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的通知》,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所稱的生態林管護員是指從事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護林工作人員。
第三條、鎮政府成立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生態林管護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林業站負責生態林管護員隊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態林管護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思想覺悟高,為人正直,責任心強,遵紀守法,能秉公辦事,未受過刑事處罰
2.熱心林業事業,群眾基礎好,有一定威信,長期在本地生產、生活。
3.管護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文化程度,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適應野外工作環境,具備一定的管護生態林技能和勞動能力,男性年齡在20周歲至60周歲,女性年齡在20周歲至55周歲。具有工作必須的移動通訊工具手機。
4.不是現任村兩委成員。
第五條、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招聘生態林管護員。
第六條、生態林管護員的主要職責
1.護林員上崗著裝整齊,必須佩帶袖標,攜帶二號滅火工具,按時做好巡山預警工作。
2.對負責管護區域內的山林,月巡護時間25天以上,并建立管護登記簿,記錄每天管護情況,定期向村委會匯報情況。
3.巡山護林與守護。及時勸阻和制止野外用火、毀林開墾、亂砍濫伐、偷砍盜伐、亂占林地、毀林采石砂、土、亂捕濫獵野生動物、挖掘天然林樹根和林下野生藥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并及時向區、鎮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4.做好森林防火宣傳與病蟲害防治工作,及時向林業站報告森林火災及森林病蟲害的發生發展情況,并積極組織撲救與防治。
5.護林員要服從調度,聽從安排。配合林業站進行森林資源調查,病蟲害的測報,防治工作,開展植樹造林、撫育,建設護林設施等工作。
6.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林業政策。管護好轄區內的護林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育林設施。
第七條、生態林管護員的考核管理
1.生態林管護員工作,實行考核制,每月按管護責任人實際出勤天數,確定補償金額。
2.嚴格執行“四落實”,即人員、地塊、責任、報酬要一一對應,責任區要明確。
3.在管護責任區內發生的火情、火警、森林火災野外用火、林木病蟲災害、毀滅林木和在野外放牧等,要對管護責任人進行扣除補償金的處理。對在一年內發現有兩次違反規定的管護員,取消其管護員資格和扣除當月補償金
4.在防火期內,經區防火部門和鎮林業站檢查時,發現護林員一次不在崗扣50元,兩次不在崗扣100元,連續兩次不在崗解聘。
5.重要地段發生一起火情、火警,并不在現場的扣100元,及時到現場撲救的酌情處理。
6.加強對散養羊群的監管工作,管護員要積極配合林業站做好宣傳、巡視工作,阻止散養羊群毀林案件的發生,在管護責任區內發現牛、羊進山的,一經發現要嚴厲查處。凡發現生態林管護人員或直系親屬放牧的,取消該管護員資格。
第八條、護林員不服從管理或管護不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全年管護費并解除聘用合同,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責任。
1.未經履行護林員職責,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壞,損失嚴重的。
2.經查實監守自盜的。
3.發生森林火災、嚴重森林病蟲害,林木盜伐或濫伐等情況,故意隱瞞不報的。
4.發生其它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制止不力,損失嚴重的。
第九條、完善村級生態林管護員管理制度。
1.村委會根據市、區相關文件要求,按照村民自治的方式,完善本村的生態林管護員管理辦法,包括人員選擇、上崗、請假、處罰、獎勵、人員調換和輪崗等內容。并報鎮林業站備案,作為監督檢查管護員上崗履職的主要依據。
2.村里要選派專人負責管理,結合本村的管理辦法,對生態林管護員進行年度考核。村委會每年組織考核評比,報鎮政府批準,選出優秀管護人員,并給予適當獎勵。
3.對于扣發的補償金,可以用于表彰獎勵管護工作突出的管護員或者用于和生態林管護相關的工作。
第十條、實行生態林管護員全員投保制度。凡選用的生態林管護員都要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作為上崗的'必要條件。要求以村為單位集中投保。
第十一條、建立鎮村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把生態林管護員管理工作納入鎮政府統一的年終考核內容,建立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管護效果好,成績突出的村管理人員,經年終考核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根據《關于完善本市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的通知》(京綠造發
[20xx]14號)文件要求,生態林管護補償標準每三年上調10,20xx年7月1日開始,山區生態林管護員補償標準,由原來的平均每月484元提高到532元。
第十三條、補償金的發放。以村為單位,按季度發放補償金。每個村的補償金數額由該村的生態林面積和管護員人數來確定。
1.區財政局于每年年初將補償金下撥至鎮財政所。
2.每年的7月上旬,村委會都要根據輪崗后實際管護員人數,制定本村《生態林補償金分配方案》,經兩委班子和村民代表討論通過后,報鎮政府批準,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3.村委會在每季度終了10日內將本村的《生態林管護員考勤及資金發放表》報鎮林業站。
4.鎮主管部門對村級《生態林管護員考勤及資金發放表》審核后,向鎮黨委、政府提出資金發放申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5
(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林業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結合我站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選拔護林員的條件
1、具有很強的生態保護意識,愿意為保護區努力工作;
2、敢于與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的斗爭;
3、在當地群眾中具有一定的威望,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專業學校畢業者優先;
4、年齡原則在45周歲以下,特別優秀者除外;
5、身體健康,勤勞樸實,責任心強,能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二、護林員的選用
護林員全為季節性護林員,其選用程序是:先自愿報名,本人申請,經本站考核符合條件后即簽訂承包合同,并發給護林員上崗證。護林員持證上崗。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合同一式三份,護林員、保護站、管理局各一份。
三、護林員主要職責和義務
1、認真宣傳、貫徹國家及省等相關部門關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規及相關政策。
2、按自身管轄范圍及時巡山護林,舉報并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各種行為,并做好巡山記錄。
3、協助鄉鎮政府、林業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并主動維護好各種宣傳、保護等基礎設施,做好預防火工作。要努力做到“見煙就查,見火就罰”,一旦發生森林火情,應及時報告護林站、當地鄉鎮政府,并積極組織和參與撲救。
4、協助配合林業部門、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案件、野生動植物等各種調查。
5、對進入核心區的人員要進行詢問、檢查。
6、模范帶頭遵守保護區的各項管理規定,逐步引導當地群眾迅速增強保護意識。
四、護林員的管理
1、護林員在日常巡山護林工作中,應佩帶好上崗證和必要工具,上崗證嚴禁轉借他人使用。
2、護林員實行跟蹤管理。管理站將不定期對護林員的巡山護林工作進行隨機抽查和督導檢查。
3、護林員的工資,每月按時審核發放。
五、護林人員的獎懲
1、每月考核結果在90分以上的,全額撥付;在80-89分的撥付80%;在71-79分的撥付50%;70分以下的`只撥付
50%,同時取消其護林員資格,如造成嚴重影響,出現重大林業案件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2、年終考核在90分以上的且在本鄉鎮內排名前三名的分別獎勵500元、400元、300元。
3、凡督查時發現護林員不在崗,又未請假的,第1次,扣發當月工資的30%;第2次扣發50%,第3次,立即予以辭退,并扣發當月工資。
4、凡督查時發現護林員已外出打工者,即辭退。 5凡督查時發現護林員管護區存在嚴重的盜伐濫伐林木、森林火災、亂占用林地、亂獵亂捕野生動植物等不法行為又未在第一時間內上報的扣發當月工資。
6、在森林防火期內,每天24小時必須保持通訊暢通,凡手機關閉、打通又不接的,經查無特殊原因的,按擅自離崗,扣發當月工資50%處理。
7、護林員沒有及時查處野外用火的,扣發當月工資的50%,管護區每發生1起火警,扣發該片區護林員當月50%的工資,直至扣完為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護林員資格
(1)巡山記錄全年低于是150天的;
(2)發生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盜伐濫伐林木隱瞞不報的;
(3)發生森林火警、火災,不到現場撲救的;
(4)發生重大森林火災和出現大量盜伐濫伐林木的;
(5)與犯罪分子勾結破壞林業生產流通秩序的;
(6)不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等其他工作的。
七、本辦法由本站負責解釋,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6
一、護林防火期內,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實行每天24小時值班,值班時間從當日8時到次日8時。
二、值班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當日值班的人員負責處理日常的防火工作,承擔信息收集,上傳下達等項業務。遇有較重大事宜請示帶班領導,保證指揮調度用車。
三、嚴格遵守值班工作紀律,值班人員堅守值班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嚴禁擅自離崗、漏崗。
四、值班人員應保證電話通訊設備狀態完好,不得隨意占用值班電話談論與值班事務無關的事宜。接到火情報告后,要對火情動態認真處理,并有相應的`文字記錄,準確掌握火場情況,及時向帶班領導報告,傳達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指示、命令,認真做好撲火過程中的一切事宜,做好記錄。
五、當日值班工作結束后,要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將未完成的工作或需交接的內容交待給接班人員,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清楚情況后,方可完成交接班。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7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生態護林員脫貧政策,切實加強森林管護,現結合我村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職責和制度:
1、學習宣傳林業法律、法規、政策。
2、對管護區森林資源進行巡護,掌握轄區的林地、林木數量、位置等情況,對重點地塊、珍稀樹種要重點管護,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3、對管護區內發生的亂征濫占林地、亂砍濫伐林木、亂捕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等破壞資源行為,依法制止,及時上報。
4、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森林火情、火災,及時上報,并積極配合進行撲救。
5、對管護區內發生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情況,以及監測發現的枯死松樹要及時上報。
6、對管護區內發生的破壞林業宣傳牌、標志牌、界樁、界碑、圍欄等管護設施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并及時上報。
7、準確掌握管護責任區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記錄,每月不少于20天。
8、對發生在相鄰責任區內有破壞林木的行為、有義務進行制止并報告村委會。
9、積極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臨時工作任務。
10、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占林地情況嚴重的,村委會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護林員相關責任。
11、對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未履行工作職責的、村委會有權責令護林員整改或者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職責,同時停發勞務補助。
12、護林員認真填寫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號之前將日志交給村委會審核簽字。對于填寫不規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對于三次填寫不規范,且不更改的,村委會有權報上級備案解除護林員,同時停發勞務補助。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8
一、為了更好有效的抓好護林防火工作,在森林防火期(護林防火特險期、特殊情況及重要節假日例外)實行輪流值班制,以一周(七天)為工作日,全天24小時值班。
二、值班人員由各片片長及包村干部組成。當周值班的人員負責處理日常的防滅火工作,承擔信息收集,上傳下達等項業務遇有較重大事宜請示帶班領導,保證指揮調度用車,做好各片護林防火巡查工作。
三、在森林防火期,值班人員要堅守值班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嚴禁擅自離崗、漏崗。如因脫崗、漏崗或責任心不強,延誤信息報送或釀成大的森林火災,將嚴肅追究值班人員責任。
四、值班人員所有電話通訊必須保持通暢,24小時開機,不得隨意占用值班電話談論與值班事務無關的事宜。
五、值班人員對當日值班期間的防、滅火動態都應認真處理,并有相應的文字記錄,特別是發生火情后,要及時、準確掌握火場情況,傳達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指示、命令,認真做好撲火過程中的`一切事宜,整理出火場原始記錄,以備建立林火檔案。
六、在森林防火期,護林防火工作以片為主體,實行片長負責制,片長為主要責任人,包村干部為具體責任人,村、村委主任為重要責任人。
七、各片森林防火值班人員,當日值班工作結束后,要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將未完成的工作或需交接的內容交待給接班人員,填寫進交接班記錄本,接班人員清楚情況簽字后,方可完成交接班,交接班時間為每周一早晨8點。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9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制定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 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人員維護、管理防火設施設備。
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10
1、廣泛深入宣傳森林防火方針、政策、法規和各項制度;
2、制訂全年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方案,建立森林防火宣傳教育責任制并層層落實,不留死角死面;
3、調動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全民防火意識;
4、及時推廣先進經驗,指導監督各基層單位做好防火宣傳工作;
5、管理好宣傳設施設備。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11
1、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組成檢查組對各責任區每個防火期的防火工作進行檢查。進入防火期前檢查森防工作準備情況,防火期結束后進行檢查評比;
2、進入防火期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檢查森防工作各項措施落實情況。每個防火期隨時檢查不少于兩次;
3、檢查組要做好檢查記錄,詳細記載時間、參加人員、檢查項目、存在問題、整改措施、整改的時限;
4、及時搜集各責任區情況,限期整改的'情況反饋;
5、以檢查記錄作為防火期結束后聯合檢查評分的參考依據。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12
1、認真學習《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以及上級文件指示精神;
2、嚴格按照路線巡護,對無視防火規定者嚴肅處理;
3、認真執行巡護任務,不徇私情,不敲詐勒索,禮貌待人,發現火情立即報告,不得貽誤戰機;
4、協助預防員做好預防工作;
5、搞好自身建設,提高業務責任。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13
1、深入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方針;
2、防火期各防火檢查站,巡護組及管護人員要嚴格檢查行人和車輛。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辦理入山通行證,車輛必須配備防火裝置,否則一律不準入山;
3、大鐵閘瓦火易發地段及重點火險區域要派專人巡護,必要時死看死守;
4、林區各作業點必須按“十有”規定內容落實,實行“一盒火”專人保管制度,野外跟班作業制度,義務宣管員制度;
5、防火期禁止野外用火,對燒防火線、燒麥茬等必須的生產、生活用火,要經縣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審批,嚴格按“六燒六不燒”原則進行;
6、防火期內禁止上墳燒紙,對無證入山人員、野外吸煙者一律依法嚴懲;
7、五級風以上高火險天氣實行“四停”,預防火警、火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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