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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辦

時間:2024-07-28 11:32:58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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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辦法(經典15篇)

車輛管理辦法1

  一、為有效使用本項目的各種車輛和機械設備,保證設備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態,充分發揮設備潛力,節約使用成本,降低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車輛管理辦法(經典15篇)

  二、本項目各種車輛和設備的運行和維護及相應操作人員的.管理,統一由車隊負責,車隊設負責人二名,車隊行政歸工程部。

  三、本辦法中操作人員的雇用、解雇及獎懲各項,均按本項目有關制度規定進行,由車隊負責人提出方案,經項目部批準后實施。

  四、車隊應做好各種車輛設備的運行、維護,操作人員的考勤、油耗和各種零配件的使用記錄,每月報項目部一份完整的資料備案,并作為項目對車隊工作進行考核的依據。

  五、車隊制定車輛及設備的詳細操作規程,車輛設備的維護保養制度。

  六、本項目所有的車輛設備由主、副機手駕駛,專人負責(主機手),需其他人員駕駛時,應善盡駕駛人員責任。主(副)機手應每周實施定期檢查及保養,以保持機件壽命,確保運行安全。

  七、車隊應根據工程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操作人員進行技術、安全、文明駕駛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習,堅持長期對操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

  八、車隊負責組織對車輛、設備事故的檢查和事故性質的鑒定,并根據有關制度和事故性質提出對事故人的處理意見,報項目批準后執行。

  九、操作人員應長期學習專業技術知識,要有高度的責任心,責任感,努力工作。講文明,守安全,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設備,及時維修保養,隨時保證車況良好、整潔。每月項目將根據每臺車的工作量、油耗、安全和維修情況進行獎懲。

  十、本項目車輛、設備實行定點存放,專人管理,統一安排,嚴禁亂停亂放,任何人員未經允許,不得私自動車。

  十一、車隊負責人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對本辦法及本辦法之下的各項規章制度實施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提出改進意見。在新制度未出臺前必須嚴格執行。

  十二、本辦法包括如下規章制度:

  1、駕駛員管理條例。

  2、駕駛員操作手冊。

  3、駕駛員每日例行保養及檢查手冊。

  4、駕駛員考核實施辦法。

  梯子洞水電站大壩項目部

車輛管理辦法2

  為切實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生活秩序,確保小區各種車輛進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車輛特指業主自行購置的機動車和業主帶回的需要臨時停放小區的機動車輛。

  二、凡屬小區業主需要長期和臨時停放的.各種車輛,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均應積極協調,盡量給予安排,最大限度為業主提供方便。

  三、業主要充分理解小區條件受限的客觀實際,支持配合小區車輛的進出管理工作。

  四、進入小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均應按規定的行駛路線限速行駛,不得逆行,不得擠占人行道、綠地,不得在小區內按喇叭等,影響住戶休息;不得在停車場和小區范圍內洗車、修車及清掃車上的雜物,人為制造垃圾影響環境。

  五、停放車輛,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車輛前后左右的距離以防撞碰;自覺整齊停放并確保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過。

  六、為加強小區公共道路的管理和維護,小區內停放車輛需繳納車輛占道費,業主可辦理包月卡,繳納車輛占道費80元/月/車,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2元/小時/車。臨時停車按車輛進入小區時間開始計費,一小時之內免費停放,超出一小時,按照2元/小時/車收費,最高不超過10元/車/天。

  七、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車輛秩序維護員負責維護小區車輛停放秩序,所收費用為車輛占道費,物業公司不承擔保管義務。

車輛管理辦法3

  為了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爭創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確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全所車輛管理的職能,管理內容及要求。適用于全所各部門局屬產權的車輛及駕駛員管理。

  二、車輛管理:

  1、車輛所在部門

  負責人應對本部門車輛管理工作負總責,應結合實際制定出本部門的車輛管理制度,將車輛的安全行駛里程、油耗、檢修保養費用等指標詳細記錄,綜合考核。

  2、車輛必須做到定車、定人、定責。嚴禁公車私用,非專人駕駛,私自出車,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規定執行外,其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責,并處以下崗處理。

  3、車輛的使用應嚴格執行派車單制度,派車單應由車管人員(分管所長、各組組長)簽發,申請用車人員簽名,并應登記派車牌號、駕駛員姓名、用車人(班組)、隨行人員、出車時限、行駛里程,駕駛員和車管人員要憑派車單核對行駛里程、油耗等。

  4、車輛的停放保管。車輛回單位后必須按所規定地點停放,供電所車輛停放在所院內,回所機關后應停在機關院內且將車輛停放整齊,節假日、雙休日,車輛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嚴禁駕駛員私自停放在外過夜。

  5供電所車輛,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圍以外的用車,必須經所長審批,縣局局長批準,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出車,否則,誰出車誰負責。

  6、供電所的車輛(含摩托車)行車范圍僅限于在本所管轄供電范圍內和往返縣城途中行車,如因特殊情況,需向局辦公室報告,批準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圍內用車,按上條程序辦理。

  7、認真搞好車輛的日常保養與檢修工作,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駕駛員必須做好每次出車前,行車中,出車后的自檢工作,內容如下:

  a、檢查燃油、機油、冷卻液、液壓油是否充足;

  b、檢查各部管道接頭有無滲漏;

  c、檢查發動機是否有異響,各儀表工作是否正常;

  d、檢查燈光裝置、信號裝置、雨刮器的工作情況;

  e、檢查制動器、離合器工作情況;

  f、檢查轉向裝置各連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檢查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h、檢查車用滅火器是否在位,有效。車用警示牌是否配備。

  8、車輛的.維修大修管理。

  a、對車輛的維修應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則,且統一歸口送到指定修理廠修理,由部門負責人、車隊隊長在駕駛員自檢的基礎上決定車輛的修理項目,其小修費用由各車管部門自行負責。

  b、對車輛的大修(摩托車除外),根據車況和年限,駕駛員向分管所長申請,由供員所向縣局報計劃,批準后方可在指定廠家大修。

  9、機動車輛的年檢工作,應由駕駛員負責申請,各部門車管負責人應根據各自車輛的牌號尾數安排時間,按照要求把應檢車輛維修好,按時參檢。

  10、為加強車輛的成本費用管理(摩托車除外)車輛一律實行“定點修理,統一審核”的辦法,由分管所長負責審核,所長審批,對車輛修理費及燃油進行嚴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費用。

  三、駕駛員安全行車規定:

  1、機動車駕駛員除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外,還要遵守市局和本辦法對駕駛員的工作要求。

  a、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b、不準轉借、涂改、偽造駕駛證。

  c、不準將車輛交非指定人駕駛。

  d、未戴頭盔不準駕駛或乘坐二輪摩托車。

  e、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閑談、打手機、查看傳呼機信息或有礙安全行車的其他行為。

  f、嚴禁酒后開車。

  2、機動車駕駛員應熟悉國家頒布的各項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規,按規定堅持參加安全行車和年審考核。并參加局交通安全聯組組織的每季度對全局駕駛員組織一次安全法規學習,對車輛管理制度的落實和車況進行2次檢查。

  3、出車駕駛員應服從指揮、說話和氣、待人熱情、熱心為安全生產和電力營銷服務,并要求保持車輛的整潔衛生,做到文明行車。

  4、車輛進入變電站等帶電設備區,特別是進行吊裝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安全距離,并聽從施工人員的指揮。

  5、供電所車輛除本單位考核的兩類駕駛員(正式和兼職)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駕駛本局車輛、摩托車。有本局準駕證但無有效駕駛證不準駕駛單位車輛。

  6、嚴禁超速超載行駛。乘車人員不得慫恿駕駛員開“英雄車”,同時也有權責令駕駛員安全行駛。駕駛員有權拒絕乘車人開快車、無公事出車、人員駕駛等違章違紀行為,一經查實,均對責任人按違章予以下崗2個月處罰,若因違章造成事故,責任人應自行承擔一切損失及其它相關責任。

車輛管理辦法4

  為了確保學校師生進出校門和在校內的人身安全,維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車輛進出校門時一,車速不得超過公里。

  2、上學、放學進出校門期間,教師車輛必須給學生讓道。教師車輛進入校園后,必須按規定車位停放。不得亂停亂放。校車停放在學校行政辦公樓前。傳達室西停車場不再安排停車,備上級領導來時停車用。教師的`轎車停放在學校大門北、中學樓北停車AB場和小學學生廁所以南地帶。教師其他車輛停放在小學樓樓和樓北幕墻下坡道上。

  3、車輛到位后要鎖好車,注意防盜。但必須關閉防盜音響和防盜燈。

  4、校內嚴禁鳴笛。

  5、要自覺維護好自己的車輛,做到不漏油、排氣流暢,不亂扔廢物,自覺講好衛生。

  6、以上條款,教師必須嚴格遵守,違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責任制扣分。

  看過學校車輛出入管理制度范本的人還會看:

  1 .學校車輛出入管理制度

  2 .3學校車輛管理規定范文篇

  3 .3學校停車管理規定范文篇

  4 .學生出入校管理制度

  125 .公司車輛出入管理規章制度

  正對各國駐華大使館和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使用的外交車輛統一換發新版號牌。

  配合。他們表示,將繼續尊重中方法律法規,積極配合中方實施《辦法》,嚴格管理本館外交車輛。

車輛管理辦法5

  1.目的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防范各項措施,強化車站治安秩序,確保列車開行絕對安全和車站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落實,特制定本《溫州站車輛站內行駛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2.依據

  《上海鐵路局行包運輸及安全監管實施細則》、《客運車站對駐站經營單位監督管理辦法》、《上海鐵路局進站平過道、人行過道管理辦法》。

  3.進站車輛范圍

  3.1行包送貨車、平板車、郵政作業車;

  3.2人中洗滌備品車、垃圾清運車;

  3.3站內公務用車、公安警車;

  3.4加油車、吸污車等設計運輸生產的車輛;

  3.5消防車、救護車等應急救援以及執行重點任務的車輛。

  除以上規定車輛外,其他私人用車、助動車、自行車等規定外車輛一律不準進入站內。

  4.進站車輛審核備案

  4.1各進站進站車輛必須簽訂安全協議,并繳納安全保證金。

  4.2各有車輛進站的單位須明確車輛數量、車號、編號、時段、行走路線。

  4.3計劃外其他車輛進站必須向車站提出書面申請,車站領導審核后方可進站。

  4.4應急救援車輛進站,經車站領導同意后,落實專人引導防護后進站。

  4.5進站車輛需保證各方面性能良好,嚴禁帶病進站。站內行駛發生故障,未排除前不準開車。

  5.車站進站行駛通用規定

  5.1所有進站車輛必須持車站公安派出所核發的通行證,貨物運送車輛貼好反光條,方可進入車站。

  5.2站內站臺上行駛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10公里,且必須保證車況及剎車作用良好,不得侵入安全白線。

  5.3機動車所在站臺,遇列車接發、旅客乘降、車輛移動時不得行駛。

  5.4車輛因工作需要必須通過站內東、西平過前,必須認真執行“一停、二看、三聯系(無線電與車站值班員聯系:聯系用語為“溫州站,)、四通過”制度,確認欄桿開啟后,方可通過。

  5.5停留在站臺里面的車輛,需要經平過道變更站臺時,經車站值班員同意后,方可變更站臺。

  5.6進入車站的機動車進入站內必須按規定停放,不得擅自亂停、亂放,在站臺上停放時需拉緊手閘,做好防溜措施。

  5.7車輛在站臺上調頭時,注意觀察四周動態,車頭、車尾必須控制在安全白線以內,不得壓住白線。

  5.8各單位生產用車倒車作業時,實行一人在車后旁引導制度,并確保倒車雷達設備處于有效狀態。

  5.9無作業時一律在指定位置熄火、平行線路停放,駕駛員離開汽車必須拔下車鑰匙并將車窗、門鎖好,拉緊手閘。

  5.10隨車配備的消防器具應經常進行檢查,確保處于有效狀態。

  5.11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行車中思想集中,不得與隨車人員聊天或撥打接聽手機。

  5.12各車輛所屬部門進站車輛實行專人負責制,其他個人不得越權駕駛,否則發生意外除駕駛人外,所屬部門及個人付同樣責任。

  5.13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每年體檢。嚴禁班前、班中飲酒及帶酒氣上班。不得攜帶無票人員及無關人員進站上車。

  6.重點生產車輛行駛其他規定

  6.1牽引車

  6.1.1拖斗數最多不超過重車4輛,空車5輛。

  6.1.2在倒車及通道狹窄人多,以及通過平交道口時要減速行駛,并要有專人嘹望,指揮通過。

  6.1.3在拐彎處,和視野不好處必須鳴笛。

  6.1.4裝卸作業,牽引車與行李車保持20厘米以外的距離,以免靠得太近,滑下站臺。

  6.2送貨車

  6.2.1送貨車停放在靠近行包倉庫一邊,裝運貨物時必須保證駕駛室內電門關閉、鑰匙取走、手剎拉上。

  6.2.2嚴禁送貨車倒入倉庫內裝運貨物。

  6.3包租車

  6.3.1包租車按規定時間到達行包大廳門口,安檢員對貨物進行檢斤和安全檢查后由行包大廳進站,未經允許一律不得從西大門進站。

  6.3.2因天氣特殊原因,準許后包租送貨車需要駛入一站臺時,承租商要有專人對行車中安全等進行引導。同時作業區也要安排專人在現場監督,確保安全。

  6.3.3承租商車輛進入站內必須嚴格遵守車站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因不服從指揮或違反規定的,由此產生的后果有其承擔。

  6.4提貨(交付)車

  6.4.1在提取小件零散貨物時,由提貨員負責將貨物從倉庫內搬至大廳前方停車點進行交付。

  6.4.2在提取大宗貨物時,要把貨物集中擺放在平板車上,通過西大門后拉至行包大廳前方進行交付。

  6.4.3在遇特殊情況,或提取超重,超大的.貨物時,必要時可以發放出入證,汽車從西大門進站。但必須要經作業長、(值班員),夜班經行李員確認,同意后執行。

  6.4.4進站車輛的停放、行駛等要嚴格遵守車站的相關安全制度執行,提貨裝卸員負責現場監督工作,一直到作業完畢,車輛離開站臺。

  6.5票據押送車

  6.5.1車輛中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6.5.2車輛配電板上的保險絲,必須嚴格按標準規格更換,不得隨意加大保險絲電流容量,以防損毀整車電路。

  6.5.3車輛使用完畢應停置在一站臺指定區域內。人離車時檢查車門鎖閉情況,防范發生意外。

  6.6備品車、加油車及郵政車輛等

  6.6.1每年必須定期簽訂車輛站內行駛安全協議及進站申請書。

  6.6.2所屬部門必須提供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委托專人負責。

  6.6.3食堂送餐三輪車不得擅自亂停、亂放,站臺上停放須有專人負責。

  6.6.4其他車輛應急需要必須進入站內時,必須執行通用規定外,實行“誰聯系、誰負責”制度,專人負責監督。

車輛管理辦法6

  (20xx年1月28日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 根據20xx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xx年2月14日《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信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三)《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

  第七條 在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信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

  (四)《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

  第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

  (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車輛制造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后,應當隨車附帶相關安裝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

  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營運手續時,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臺的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對新出廠車輛已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監控平臺時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相應設置以外,不得改變貨運車輛車載終端監控中心的域名設置。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維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落實維護經費,向地方人民政府爭取納入年度預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運行。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中的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刪除、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數據。

  第三章 車輛監控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

  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二條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對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自動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

  (一)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

  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

  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第二十八條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監控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嚴肅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道路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肇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肇事車輛安裝車載視頻裝置的`,還應當提供視頻資料。

  第三十三條 鼓勵各地利用衛星定位裝置,對營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進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駕駛員競賽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或者監控人員未有效履行監控職責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進行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發生同類違反規定情形的,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或者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單位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于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農村客運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車輛管理辦法7

  第一章總則

  一、為規范校內行車、停車秩序,保障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確保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根據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中車輛包括機動車、自行車和電瓶車。機動車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二輪機動車、三輪機動車及拖拉機。

  第二章外來車輛管理

  三、無校內通行證的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

  四、外來車輛原則上一律停放在校外,因公確需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應先進行登記,并持行駛證換取校內臨時通行證后方可進入。

  第三章校內行車管理

  五、汽車一律從南門出入校園,無特殊情況,禁止汽車從北大門出入。

  六、校園內機動車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七、校園內禁止鳴喇叭。

  八、教職員工的'機動車輛出入校門應與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錯開;升旗、課間操以及大型活動集隊期間,禁止機動車在校內行駛。

  第四章校內停車管理

  九、進入校內的教職工的二輪、三輪機動車,自行車及電瓶車一律有序停放至五四堂北側或四號樓東側車庫。

  十、進入校內的學生的自行車管理由政教處協同保衛科制定制度進行管理。

  十一、進入校內的教職員工的汽車一律停放到新宿舍樓樓下地下停車場,其他區域禁止停放汽車。汽車出入庫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汽車入庫和出庫務必按指示標志所示的方向出入。

  2、車庫限高為2.2m

  3、汽車出入庫時須低速(不超過5Km/小時)行進;入庫時禁止空擋滑行,出庫時,按駕駛規程中要求的檔位爬坡。

  4、停車時須小心駕駛并將汽車停正停到位(前到擋車器,居中或靠右停放)。

  5、陰天或光線較暗時出入庫,應及時開啟大燈。

  6、保持車庫整潔,不要將垃圾丟棄在地下車庫。

  7、進出地下車庫的人行通道在地下車庫的東部和北部。停車和取車時請從以上人行通道出入,盡量不要從地下車庫坡道出入,以保證安全。

  8、自行車、摩托車、電瓶車禁止進入地下車庫。

  第五章附則

  十二、車輛管理工作由保衛科負責實施。

  十三、教職員工應服從管理;車輛管理人員要禮貌待人,認真做好機動車輛進出登記、巡查和管理工作。

  十四、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校長室。

  十五、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辦法8

  為加強我校車輛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預防和杜絕校內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師生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教學秩序。根據《關于zz市學校校園機動車輛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針對我校實際情況,對進入校園內的車輛和校園內道路交通進行統一管理,并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如下:

  一、安全管理部門

  總務處、安全辦負責對學校車輛及道路交通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二、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1、車輛要定時維護保養,做到及時驗車、繳納車輛保險費。

  2、駕駛人員必須持有效駕駛證駕駛。

  3、外來車輛不得駛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經校長室或總務處批準。

  4、教職工私家車暫可停放在校內,但必須按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并把車輛停放到指定的停車位內。我校停車位:主教學樓西側和辦公樓北側。其他位置禁止停車。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行人享有優先通行權。任何時間在學校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停車避讓行人。機動車輛在啟動之前應首先確認周邊沒有學生的.情況下方可啟動起步行駛。

  2、遇上學、放學高峰時段,學生優先通行,私家車必須等候或避讓,絕對禁止與學生爭道先行。上學高峰段也可先把車輛停放在校外,待上課后再駛入校內。

  3、車輛進入學校大門要慢速緩行(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鳴笛,方向指示燈信號明確。

  4、教職工不得在校園內練車或試剎車。

  5、嚴禁酒后駕車進入校園。

  6、后勤送貨車輛及施工車輛,須經校長室或總務處批準方可進入校園,并聽從學校相關人員的統一指揮。

車輛管理辦法9

  車輛租賃管理辦法:為提高對公司車輛租憑的管理工作,降低車輛租憑費用支出的浪費,明確車輛租憑的程序,規范租憑使用車輛的各項行為,特制定本車輛租憑管理辦法。

  一、車輛租賃管理原則

  1、公司直屬項目監理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車輛租賃管理辦法,分部、分公司參照執行。

  2、車輛租賃應遵循安全、必要和實用的原則。

  二、車輛租賃管理標準

  1、城市管網項目巡線用車一般租賃三類車;郊區及鄉村地域工程量達總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項目,可以租賃二類車。

  2、長輸管道項目巡線用車,沿線為山地、沙漠、戈壁地區,道路崎嶇的可以租賃一類車;丘陵、平原地區應當租賃二類車。

  3、項目監理部駐地距離工程現場或所轄項目監理組或城鎮、村落超過50公里,沿線道路崎嶇的可以租賃二類車。

  4、各類車輛的'推薦車型及最高租金限價參見《租車標準參照表》。

  5、其余情況租賃車輛一律租賃三類車。

  6、超出上述標準的要由總經理批準。

  三、車輛租賃條件

  公司未配備相應車輛,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監理部,可以申請租賃車輛。

  1、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各參建單位、有關行政部門距離超過3公里,且平均每日聯系超3次的。

  2、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工程現場距離超過3公里,沒有公共交通工具,且專業監理工程師人數超過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項目監理部駐地與工程現場距離超過20公里的。

  3、項目監理部駐地距離城鎮、村落超過10公里的。

  4、長輸管道項目及城市管網項目巡線,單項工程管線施工現場跨度超過20公里的項目監理部可以租賃車輛1部。

  5、大型長輸管道項目,按照所屬劃分的現場監理區段,每一現場區段監理組可以租賃車輛1部,專業監理人員超過8人,可以增加1輛。

  6、項目監理部管理2個以上的獨立工程,工程間距離超過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專業監理工程師申請租賃1輛車。

  7、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的其它情況。

  四、在租車輛管理

  1、項目監理部應嚴格按照合同的雙方約定使用車輛,杜絕不在協議期限內使用租用車輛。項目監理部負責用車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

  2、公司財務部檢查項目監理部合同的付款情況。

  3、公司QHSE部對所有在租車輛建立車輛管理臺帳,檢查項目監理部租車合同的履行情況。負責對各項目監理部安全用車、駕駛員安全教育等審查監督。

  五、車輛租賃程序及要求

  1、項目租用車輛,須首選項目所在地的具備運營資質的汽車租賃公司車輛。由租賃公司委派專職駕駛人員隨車,司機的工資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擔。

  2、新增項目在項目部組建時,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結合工程運行計劃,參照上述租車條件及租車標準,制定相應的《項目租車計劃》報公司審批。

  3、項目租車計劃獲得批準后,須按計劃實施車輛租賃。租車前應多方詢價對比選擇租賃公司、擬租車輛,并對擬租車輛車型、車況、牌證、保險、排放等級、防盜裝備、駕駛員證件及配備等進行確認。與出租方協商確定租賃期間、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確行駛違章及安全責任、車輛保養維修、保險等所發生費用均由出租方承擔。擬租賃車輛不得超出計劃車型標準和限價。然后填寫《車輛租賃申請審批表》上報公司審批。

  4、《車輛租賃申請審批表》獲得批準后,按照公司統一的《租車合同文本》與出租方簽訂合同。合同原件必須由項目主管領導及出租方代表簽字、蓋章,郵寄至公司綜合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由QHSE部登記備案返回后,方可租車,堅決杜絕未簽訂合同租用車輛。

  六、外租車輛的費用劃分

  使用費用由租用部門承擔,包括燃油費、過路費、過橋費等,固定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包括修理費、保養費、保險費、車船稅等。

  七、車輛續租和退租

  1、在租車輛需要續租的,應于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按照申請和審批程序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2、車輛提前退租的,項目監理部應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完手續后,三日內將情況報公司綜合辦公室備案。

  八、外租車輛的保險

  外租車輛保險內容必須包括交強險、三責險(xx萬元以上)、車內乘客險、盜搶險。

  九、本車輛租賃管理辦法自頒發之日開始執行。

車輛管理辦法10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營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適的生活與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樂松小區管理規約》等相關法律法規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車輛管理辦法:

  一、符合發證資格車輛的認定

  凡小區業主可憑房產證、購房合同、及其他可充分證明產權合法性的.文件,每戶限辦理一臺私家車(小型轎車、多功能車、越野車)的通行證,對承租房屋者由房主帶房產文件及租房合同辦理,如承租方發生違規違法行為,房主將負有連帶責。對2.5噸及以上的貨車、三輪車、農用車等載貨車輛、工程車、大型客車及其他超重超寬超高車輛(以下稱不符合資格車輛)不予以辦理。

  二、進入小區內的車輛應在小區門前減速停車接受保安檢查或登記后進入小區,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三、進出小區時不得鳴喇叭,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保持謹慎,避免碰撞行人及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小區臨時停車管理規定}

  四、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后果自負。

  五、禁止小區內任何場所試車、練車、修車、洗車。

  六、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保安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七、臨時停放管理

  1、由業委會委托物業公司統一印制發放樂松小區車輛通行證,業主應將其放置于車輛擋風玻璃內側醒目位置;持通行證車輛可進小區指定位置臨時停放,不按規

  定擺放者,保安巡查時可紀錄,業主亦可向物業投訴,由保安取證及提示,提示多次不改,將限制其車輛通行資格。

  2、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車位上或停車線內或保安指定位置;{小區臨時停車管理規定}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規定區域內,對違反規定者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或書面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并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于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八、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對于未辦理小區車輛通行證或停車證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原則上禁止外來車輛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孕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由保安視情況登記并抵押證件后放行,車輛應在放行后30分鐘內離開,超時將處罰(具體方法再議)。

  3.嚴禁裝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及其他不符合資格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消防、工程車搶修救護車急救等特殊情況除外;婚慶應提前一周以上向物業登記,殯葬應提前一天)。

  4、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于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5、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負責;

  九、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必須停入車棚內或指定區域,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公司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本管理辦法由業委會制定草案,由業主大會修改、批準、發布,由物業公司具體執行。

車輛管理辦法11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小區機動車的停放與行駛,維護小區環境,保障小區內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和<浦東新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由金橋灣清水苑小區(以下簡稱:小區)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委托小區物業公司組織實施。

  物業公司對車輛的管理是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小區內所有車輛使用人應接受物業公司車輛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車管員)的行駛管理與停放引導。

  第三條小區車位實行有償使用,車輛使用人在小區泊車應交納停車費。小區車輛管理制度。停車費收入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應有專人進行停車費管理,公開賬目,并定期結算與公示收支情況。根據維修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停車費收入在扣除車輛管理成本和業主大會授權使用的費用后的結余部分納入小區維修基金賬戶,每年一次分攤到業主賬戶。欠繳或侵占停車費是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將小區業主共有的停車位供車輛使用人停車的行為關系,不含有對車輛保管的義務與責任。提供良好的停車條件,營造有序的活動場所是小區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標。

  車輛進出管理

  第五條小區安裝停車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行車輛智能化管理。小區車輛管理制度。所有車輛進出小區必須持清水苑小區車輛ic卡(以下簡稱:ic卡)刷卡通行。車輛在通過大門道閘時必須一車一桿逐一進出,明朗,堅持原則。同時,也應注意工作方法,勸導車主自覺遵守車輛管理制度要人性化。對違反規定的做法,要堅決制止,不能姑息。

  第二,加強對業主這方面的宣傳教育。讓每一個擁有車輛和準備購置車輛的業主清楚地認識到,自覺配合物業管理單位相關制度的實施,對小區車輛的有序管理,實際上是有益于大家的事情。共同監督,共同參與管理,要有這個共識。

  宣傳教育的方式,我們認為主要還是以小區內的宣傳窗,提示牌,小冊子或其它印刷品為主,有條件的可以利用小區內的視頻,小廣播,小喇叭進行定時段的宣傳教育。在組織小區里的文娛活動中,也可以穿插于寓教于樂的活動中去,讓大家在愉悅的氛圍中受到關于小區車輛管理方面的知識教育,知悉本小區內在這方面所做的相關規定,從而能夠在生活實踐中認真自覺地去執行,去維護。

  同時,小區物業管理處的員工,在和業主的平常接觸中,也應有意識地向業主灌輸我們對小區內車輛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使得廣大業主能夠理解和支持我們的工作,一起做好小區車輛管理和交通管理維護,減輕我們自身的工作壓力。

  還應強調的是,教育業主加強對孩子的管束。不在小區停放車輛的區域玩火,不在車輛四周打鬧,更不要爬上汽車玩耍、劃傷車輛。管理處的工作人員發現這樣的情況應立即予以制止。據車險專業人士表示,由于他人惡意行為導致車輛受損,應該不屬于保險范圍。而這類問題很難找到行為人,處理起來會有很多的麻煩,要盡可能地避免之。

  第三,必要的硬件設施要跟上去。為了防止個別業主在停車時圖方便而將車輛違章停放在綠地或居民活動場所的情況,管理處除應積極勸導外,更重要的是,在這些地方設置固定的警示牌和必要的障礙物,以阻止車輛對綠地和活動場所的破壞。

  規范小區內的交通秩序,在醒目處設立固定交通導向牌,限速牌。提示司機在小區內倍加小心,防止區內人車事故的發生。地下停車場,出入口處應安裝凹凸鏡。地下停車場應完善排水設施,杜絕亂堆亂放物資,保證出入順暢。

  小區收費設施應逐步完善。對車輛的停放場地及出入口進行視頻監控,這樣可以更好地做好服務,防止意外,規避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深圳等地的經驗做法,在車輛停放場地,一定要有諸如“本場地只負責提供車輛停放位置,并不負責車輛財物的保管,請各車主注意保管好您的車內財物。”之類的固定警示牌。否則,一旦出了問題,難咎其責。

  第四,物業管理者要加強小區車輛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規學習,以便能正確對待和解決在車輛管理上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目前車滿為患的現狀考驗著每個小區物管部門的管理水平。結合小區自身的交通環境,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措施,為業主營造秩序井然的生活環境,是每個小區物管部門需要思考的問題。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新的要求,我們必須學習小區交通管理方面所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規,合理規范小區車輛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密切注視在同行業內已經出現的相關案列,學習人家的可行的處理方法,借它山之石,為我所用。平時有了經驗的積累,屆時處理起來不慌張。有理有據地答復業主,幫助其解決具體問題。這是一條捷徑。

  我們物業管理本身不具備執法資格,不能直接處罰在小區內違反法規的行為,但我們可以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在我們物業管轄的小區內如果萬一出現了交通安全事故,我們應做的事就是維持小區內通行的正常,雖然不能行使交警的權限,但可以通過拍照、攝像等方式合法取證,提供證據供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相對于私家汽車數目的瘋漲來說,車位的增長幾乎是“杯水車薪”。由此而引出的'問題是,每到晚上,許多小區里車滿為患,部分遲到的車不得不停在大馬路上過夜。小區停車難已是許多生活小區共同面臨的難題。如何處理車位緊張的問題。我們不妨做一個探討。

  1,在有限的小區區域內合理再規劃。這在老的生活小區里尤顯重要。重新劃定區域,重新規范停車位置,適當開辟新的停車場所,會緩解停車難的問題。

  2,確實在車位緊張的小區內,限制外來車輛的進入或者限定其停車時間。

  3,與周邊的寫字樓、機關企事業單位聯系,利用這些單位夜間車位相對較空的特點,租用他們的車位,小區停車難問題隨之迎刃而解。而這些企事業單位也利用小區白天停車少的特點,解決了白天單位停車難的問題,互利互惠。

  4,就目前的現狀來說,還沒那個地方能完全解決車位不足的問題。所以,對回來晚了而無固定車位的車輛,可以動員他們在小區外面的公共道路上停放。秩序維護員要做到心中有數,對已預交了期內停車費的車輛,盡量做出安排。

  在這里需要著重指出的是,物業公司不能通過亂收費解決停車難問題,這樣容易激化另一方面的矛盾。

  小區車輛管理問題是個人人頭疼的問題,需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針對具體情況予以對待。強調人性化管理的同時,要嚴格按小區車輛管理制度辦事,合情合理地逐步解決,這樣才能贏得小區業主對我們工作上的理解與支持。

車輛管理辦法12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運營車輛的安全管理,強化運輸過程的安全控制,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監控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全面監控,重點控制、提前防控”的原則,進行實時監控和調度指揮。

  第三條 分公司所有安裝安全監控設備的車輛和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節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為加強安全監控管理工作,分公司成立GPS運營安全監控管理領導小組,由經理任組長,副經理任副組長,安全、機務、客運等相關科室負責人任成員。主要職責:

  1、組織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監控管理規定和要求。

  2、組織檢查分公司動態監控管理工作。

  3、組織制訂分公司安全監控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安全監控工作流程等。

  3、研究、處理安全監控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 分公司設立GPS監控室(以下簡稱監控室),配備監控設備,做到專機、專線、專用,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監控人員,對分公司車輛進行安全監控、調度管理。

  監控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的計算機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知識,經過安全知識培訓,熟悉交通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行車規章制度。

  1、監控室職責

  (1)負責GPS監控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2)負責運營車輛的安全監控管理工作。

  (3)負責GPS監控、車載設備使用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確保正確、安全使用設備。

  (4)負責車輛安裝的車載GPS終端的管理和維護。

  (5)負責需要維修、更換車載GPS終端的及時上報,聯系維修,確保信號正常傳送的連續性。

  (6)收集和上報車輛的相關信息,修改車載終端相關參數的設定。

  (7)根據天氣、道路情況,及時制作氣象、道路信息,下發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

  (8)根據運輸生產需要和安全監控情況,下達調度指令。

  (9)對超速行駛、疲勞開車等報警信息及時糾正,做好記錄。

  (10)及時處理劫警信息。

  (11)對車輛的求助信息及時答復或處理。

  (12)對私自加班、包車等違紀行為及時報告。

  (13)對車輛的運行情況實時監控,對行駛軌跡進行回放、查詢。

  (14)對不服從安全監控管理或違章作業的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15)負責對車載終端損壞或信號中斷的情況進行調查,對相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6)做好監控記錄,負責對設備的升級改造等。

  (17)定期向有關領導或部門報告安全監控工作情況。

  2、監控負責人職責

  (1)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監控管理制度,制定分公司安全監控工作計劃及相關制度、規定,管理、指導監控人員規范填寫各種表格、記錄。

  (2)負責GPS監控、車載設備使用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確保正確、安全使用設備。

  (3)負責對運營車輛隨機抽查或軌跡抽查回放,查處車輛違章,提出車輛違章處理意見。

  (4)及時向領導報告車輛動態監控異常情況。

  (5)對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3、監控人員職責

  (1)按照安全監控管理要求,對運營車輛進行安全監控,對運行軌跡進行回放、取證。

  (2)發現車輛違章,5分鐘內下達安全指令,糾正違章行為,做好記錄,并及時匯報。

  (3)根據天氣、道路及車輛運行情況及時下發安全提示信息,提醒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

  (4)認真填寫各種值班記錄、監控記錄和數據采集,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做到監控過程留痕。

  (5)落實車輛運行線路中的GPS信號盲點區域,準確統計盲點里程和車輛行駛時間,匯總車輛駛入通信盲區或行駛過程中GPS突然損壞等原因導致GPS不上線的車輛,說明情況,及時報送相關部門。

  (6)、對車載GPS監控設備、平臺運行情況經常檢查,發現GPS信號傳輸不正常,及時聯系維護人員調試維修。

  (7)堅守監控崗位,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8)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告動態監控工作情況。

  4、車載終端維護人員的主要職責

  (1)加強車載終端使用人員的教育,使他們熟練掌握車載終端的技術性能、使用方法、日常維護管理等方面的知識。

  (2)定期對車載終端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車載終端故障,影響信號傳送質量時及時排除。

  (3)修車、拆卸電瓶時,確需拆卸車載終端連線的,作業完畢后應及時進行連接。

  (4)對車載終端發生故障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排除。如人為原因造成的連線松動、拆卸、割斷等應做好記錄,并向分公司領導和管理部門報告。

  (5)發現人為原因造成信號中斷的,有權建議單位領導或按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從嚴處理。

  5、駕乘人員使用維護職責

  (1)車輛駕乘人員要加強車載終端的保護,所有連線不得自行移動或破壞。要謹慎使用報警系統,不得隨意摁報警按鈕,造成虛假報警。

  (2)為了保證信號的正常傳送,不得將衣物、行包等物品遮擋車載終端天線,以免影響信號的正常傳送。

  (3)嚴禁在儀表臺上放置盛有液體的器皿,以防傾倒或泄露造成車載終端損壞。

  (4)駕乘人員應注意觀看顯示屏,及時了解和掌握單位監控室下發的各項調度指令或信息。

  (5)車主及駕駛員要保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正常使用。傳感器損壞時,必須及時更換,確保車速里程表的速度數據傳到記錄儀。

  第六條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監控管理制度、監控室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車載終端維護制度、違章違紀處理制度等。

  第七條原始記錄

  監控室應認真保存各項原始記錄,主要包括:值班記錄、安全監控記錄、車輛報警記錄、夜間運行車輛重點監控記錄、電話記錄、預警提示記錄、交接班記錄、車載終端故障記錄等。

  第三節 監控管理分工

  第八條 監控職責分工

  1、安全科

  (1)參入監控違章處理。

  (2)隨時對車輛運行、設備使用、人員情況進行查詢,根據運行、設備、人員特點,提出下一步改進意見。

  (3)對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2、客運科

  (1)在日常管理中,及時反饋車輛運行動態和GPS運轉情況,并在下午將次日加班、包車、停車等情況書面通知監控值班人員,如有當天臨時加班、包車、停運的,隨時通知監控人員,以便監控管理。

  (2)車輛加班、包車必須查看GPS是否正常在線(查看當天和前三天的),不上線或上線不正常車輛,不準辦理。

  (3)根據天氣、道路情況,及時下發安全提示和調度指令。

  (4)接到監控室對車輛停班通知后,馬上辦理,不得推諉、遲辦。

  (5)隨時對車輛運行、設備使用、人員情況進行查詢,根據運行、設備、人員特點,提出下一步改進意見。

  (6)對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3、機務科

  (1)負責車輛GPS設備采購、負責初次安裝、調試。

  (2)對車速里程表運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3)對GPS功能的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4、財務科

  負責GPS監控費用的月結月清,GPS卡費按時結算,以免GPS停機無法正常工作。

  第四節 GPS監控管理流程

  第九條 安裝車載GPS設備流程

  1、新購置車輛GPS車載設備安裝,由機務科負責,安裝2-3路攝像頭,1-2路(通道一、通道二)對車廂內,監控是否超員,一路對駕駛員,監控駕駛員的不良行為,天線固定在工作臺前端。

  2、由監控室對車載GPS設備調試,使設備運轉正常,安裝調試完成。

  3、監控室辦理駕駛員IC卡,數據正確。

  4、調整GPS安全運行參數,定期對設備進行升級,確保設備處于工作狀態。

  第十條 GPS監控運行流程

  1、監控人員進行監控時,檢查監控設備是否運轉正常,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值班記錄等,對GPS平臺數據進行更新,隨時保持最新數據。

  2、查看車輛運行動態,對車輛超速、超員、駕駛員疲勞駕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私自加班包車、違反夜間禁行規定,違反途中休息規定、人為破壞GPS、GPS出現故障繼續運行及GPS斷線超過20分鐘、GPS不能回傳數據等違章行為進行監控,做好監控記錄。

  3、車輛運行出現上述現象時,應即使查明原因,通知車輛糾正違章,防止二次違章,及時填寫《不合格評審記錄表》,注明違章類型、時間、地點、違章人員等詳細信息,報分管經理審核處理。

  4、可能屬GPS設備損壞的,做好記錄,通知車輛返回后對GPS設備進行檢測,確屬于設備原因的,填寫《車載終端故障登記臺賬》,對現場不能修復的,通知設備維修人員和客運管理部門停車修理,修復后車輛方可運行,嚴禁車輛GPS帶有故障運行。

  第五節 監控設備管理

  第十一條 分公司監控系統平臺設備由專人負責管理。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應及時通知集團公司信息中心進行排除,確保監控系統運行正常。

  第十二條 認真加強車載終端管理,保障GPS信號的正常傳送,是確保GPS安全監控系統有效運行的前提。

  1、任何人不得私自調換車裝GPS終端。如需調換,先報分公司監控室,由分公司在調換申請書上加蓋單位公章,經信息中心同意后,方可調換,并將調換后的車輛信息、GPS終端信息及時報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輸入信息平臺。否則,由此對監控和安全管理造成影響,將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并嚴肅處理。

  2、根據安全監控需要,按照或下載軟件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其他人員不準安裝和下載。

  3、對于更新的營運客車,需要使用原終端設備的,應在訂購新車前向機修處提出申請,同意后才能在更新的車輛上使用。

  第六節 安全監控管理

  第十三條 監控室對分公司車輛運行動態實行自主監控。

  第十四條 監控人員要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時要嚴格遵守安全監控管理規定,加強車輛的實時監控,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第十五條安全監控管理要在全面監控的基礎上,重點加強車輛超速行駛、超員行駛、疲勞駕駛、私自加班和夜間運行車輛的監控。對夜間運行的車輛,特別是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5點之間運行的車輛要重點加強安全監控。屬于正常運行班次的車輛,要加強車輛行駛速度和疲勞駕駛以及不按規定上下客的監控,防止超速行駛、疲勞開車和違規停車;對非正班運行的車輛,要逐車落實是否安排并辦理了符合規定的運行手續,否則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將車輛追回。

  1、車載GPS出現故障未查明原因繼續運行界定: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出現斷時超過20分鐘、數據顯示不準、視頻不回圖像、車輛不定位等現象。

  2、超員行駛界定:車輛載客不得超過行車證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3、超速行駛界定:運營車輛普通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規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有限速標志的按規定速度行駛,夜間行駛速度超過白天限速80%的。

  4、疲勞駕駛界定:連續駕駛超過4個小時(夜間超過2小時)以上沒有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的,或者沒有停車更換接力駕駛員的;或同一個駕駛員24小時內累計行駛超過8個小時的。

  5、不按規定行駛界定:無特殊情況(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規定運行路線行駛或不按規定站點停靠的。

  6、私自加班包車界定:完成當日運行作業計劃后,沒有辦理加班運行手續私自運行的;或者未執行當日作業計劃私自攬客運行的。

  7、違反夜間禁行界定:夜間10點至次日5點之間發車,凌晨2點至5點未停車休息的。

  8、違反雙班駕駛員配備規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應配備雙班及以上駕駛員而未隨車配備或配備不足的。

  9、違反長途客車中途休息規定:長途客車沒有設定固定休息點或車內預留休息鋪位的。

  10、人為破壞GPS行為界定:私自改動監控系統線路、拔插插頭、有意遮擋視頻頭、改動天線位置、遮擋天線、私自安裝開關、沒有盡到保護責任致使設備損壞等行為。

  11、私自更換駕駛員規定:駕駛員所駕駛車輛與準駕車號不符且無《替班通知單》的,以及使用無《駕駛員即使證明》駕駛員的。

  第十六條 加強節假日及重點運輸期間的安全監控管理。發現違反安全監控管理規定的車輛應及時進行處理,確保重點運輸期間的安全。

  第十七條 遇有雨、雪、霧天氣及路阻等情況時,監控人員要根據掌握的信息,及時制發天氣預報信息和安全行車指令,對運行在惡劣天氣或事故多發等危險區域、特殊路段的車輛進行嚴密監控,必要時打電話通知。

  第十八條 車輛運行中乘務員要注意觀看顯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駕駛員按照下達的`調度指令進行作業。

  第十九條 駕乘人員、承租人必須無條件地確保已安裝調試的GPS終端設備完好,信號接收暢通,發現故障及時、主動的向分公司匯報。

  第二十條 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將駕駛員IC卡插入車載監控設備插口內,記錄各種數據。

  第二十一條 車輛傳輸信號或畫面不正常,監控人員及時提醒駕駛員查找原因,不能及時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鑒定維修。

  第二十二條車輛運行途中遇有搶劫等警情,駕駛員通過報警裝置向監控室報警,監控人員接到報警信息,要及時進行處理,向轄區公安機關報警,發現車輛運行軌跡異常時,及時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經理報告。

  第二十三條車輛因延續經營、更新、報廢、停駛、過戶等原因,需辦理SIM卡變更、停卡、銷卡手續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停卡、銷卡手續。停駛車輛重新運行時,應提前辦理SIM卡停卡啟用手續。

  第七節 監控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條 監控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分班輪流值班,白天由專職監控人員輪流監控,夜間由專、兼職監控人員監控。

  第二十五條 監控人員值班時,不準上網聊天、玩游戲、聽音樂等與安全監控工作無關的事,不準擅自離崗、脫崗。

  第二十六條監控值班時要認真負責,集中精力做好車輛的安全監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記錄,及時傳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值班時發現報警信息應及時進行處理,一般不超過5分鐘處理完畢。遇有惡劣天氣應及時下達安全指令,提醒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分公司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值班人員接聽電話時要做到認真、及時。接聽電話時不得與用戶閑談與工作無關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問題應讓有關人員接聽,不得隨意掛斷用戶的電話。做好電話記錄。

  第二十九條 值班人員在為用戶查詢相關信息時,應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隨意泄露用戶的信息。

  第八節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條 為明確職責,交接班時,雙方應履行交接手續,在按規定的項目逐項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員先在交接班記錄薄上簽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簽名,從此時起,監控的全部運行工作,由接班人員負責,交班人員才能離開崗位。

  第三十一條 交班人員事先做好交班準備工作,檢查應交的有關事項,整理各種資料、值班記錄,檢查應交的物件是否齊全,室內的整潔工作,以及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執行的準備工作。填寫交接班記錄薄等待交接。

  第三十二條 接班人員應提前10-20分鐘到達,先由接班人員看閱交接班記錄薄,了解有關車輛運行情況,然后準時開始正式進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遲時間進行交接班。

  第三十三條 值班人員必須遵照規定的輪值表值班,未經監控室負責人同意不得私自調班。當值人員因故提前離開或遲到雖有專人代替,亦應辦理交接手續,絕對不允許不辦理交接手續而離開崗位。交接禁止使用電話等通訊方式或途中進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員未到崗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控制室。

  第三十四條 交接班手續未結束前,一切工作應由交班人員負責。如在交接班時發生違章現象,應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

  第三十五條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進行交接班

  1、接班人員有喝酒情況或精神不正常時。

  2、交班人員未經正式交接班手續,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九節車載終端檢查維護制度

  第三十六條 非專業維修人員禁止私自打開GPS主機機蓋,將SIM卡取出挪作他用;未經維修人員許可不得將SIM卡進行更換。

  第三十七條 非專業維修人員禁止私自打開GPS主機機蓋和GPS顯示屏,對里面的元器件進行裝卸、修理等。

  第三十八條 保持駕駛室室內環境整潔、干燥,不要使主機、顯示屏等GPS設備接觸到水、油等液體。

  第三十九條 在日常GPS車載終端的使用中,駕駛員應盡量小心,對于主線等配件應做到細致處理,切不可將主線等進行拖拽,否則可能導致接口脫落乃至損壞。

  第四十條 對于安裝時已進行固定的GPS主機、主線、顯示屏等,可能會隨著使用而出現松動等現象,一旦出現此等現象應及時進行加固。

  第四十一條對GPS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車輛,及時維修,不得無故拖延。

  第十節違章違紀處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 因工作失職或操作失誤,造成監控室設備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監控值班人員值班時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失查漏查車輛違規違章行為的,每次罰款50元;沒有及時處理違章違紀或報警信息,導致發生事故或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500元,并追究相關者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監控人員值班時上網聊天、玩游戲等從事與監控無關的活動,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監控人員擅自脫崗(包括溜崗、睡崗)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規定處罰:

  1、運行途中車載終端設備不正常,未主動、及時上報單位的,第1次給予罰款200元,第2次給予罰款500元。

  2、因使用不當造成車載終端進水等,影響信號傳送,經鑒定一時不能修復的,更換備用機,費用自理,并罰款200元。

  3、因人為原因造成記錄儀功能不能存儲,無法提取數據的,除承擔更換車載終端的全部費用外,對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4、對監控中心或分控中心發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繼續違章的,每次罰款300元。

  5、對私自插拔電源線束、安裝開關、遮擋天線、隨意調整攝像頭角度或遮擋、插拔攝像頭等人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監控的,對責任者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按“違章高壓線”處理。

  6、對不能嚴肅使用報警系統、造成虛假報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自行承擔責任。

  7、對監控到車內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無法確認超員的,按行車隱患,每次罰款200元。

  8、連續駕車超過4小時(夜間超過2小時)沒有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或者沒有停車更換接力駕駛員的,或沒有更換IC,卡的,以及同一個駕駛員24小時內累計駕駛超過8個小時的(含因駕駛人與IC卡登記人不符造成疲勞駕駛記錄的雙方)。每次罰款100元。

  9、夜間10點至次日5點之間發車,凌晨2點至5點未停車休息的,晚停車和提前發車每次罰款1000元,第二次罰款20xx元,第三次罰款5000元,每延誤或提前1分鐘,每分鐘加罰50元。

  10、開車有接打電話,玩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每次罰款100元。

  11、人為破壞GPS固封裝置的,每次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按“違章高壓線”處理,。

  12、每超速一個點,罰款50元,夜間罰款100元,連續超速三個點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規范》處理。

  第四十六條 被上級部門通報的違章,加倍處罰。

  第十一節 費用結算

  第四十七條 安全監控費用主要包括SIM卡月租費、寬帶月租費、網關月租費、GPS使用費、通話費、短信費、管理費等。

  第四十八條 GPS運營與監控費用實行月清月結制度,由財務科與運營商進行結算。

  第十二節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分安全監控領導小組組織修訂并解釋。

  第五十條 未盡事宜,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下文之日施行,原《運營車輛GPS安全監控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車輛管理辦法13

  1、凡發現對外來車輛未登記發卡和未收取車輛臨時停泊費或車輛過夜費及未按照小區車輛常年停靠和月停靠收費的,私自允許停放的現象將進行罰款或開除處理。以上情況中有臨停車輛(含過夜車輛)未按照臨停收費標準收費私自放行或少手及多收的第一次按照收費數額的50倍進行罰款。第二次直接開除。

  2、凡對小區搬家車輛和業主攜帶貴重(電視機、臺式電腦等)物品外出時,未出示《業主物品搬遷放行通知單》私自放行的情況,根據搬遷的'物品價格等值對門崗當值班人員進行罰款。

  3、對小區業主車輛或外來車輛不收取停車費,或收繳費用未上繳或私自同意業主或外來車輛在小區停放收受業主好處的情況,將根據車輛停車費數額進行處罰或開除。

  4、對長期辦理年卡和三個月月卡停放的車主繳費時不得有物業公司員工收受現金代為繳費(除臨時停放車輛由門崗收費外),發現一次將進行處罰。

  5、如發現小區有外來車輛在小區內阻塞交通或占用他人車位,影響業主車輛和小區交通主干道,停放綠化帶,查閱門崗記錄大門崗未能報出車輛信息也并未對外來車輛登記進入小區的時間者根據事態將對大門崗值班當事人進行罰款。

  6、小區各個大門門口兩側(5米)嚴禁停放車輛,以免影響小區業主車輛的進出視線,并造成交通事故,如有大門兩側停放車輛將對值班門崗人員進行處罰。

  7、對臨停車輛收費必須給車主發車輛停泊票,嚴禁對臨時停放車輛收卡、收費不給發票。嚴禁不發卡或不登記進行收費,違者將進行罰款或開除。

車輛管理辦法14

  總則

  第一條為了節約公司公務用車費用開支,提高公務用車的效率,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公務車輛為公司現有的:

  ××商務車一輛

  ××××商務車一輛

  ××轎車一輛。

  第三條對司機的要求:

  1、公司車輛應用于公司處理公務事宜,駕駛員未經行政部批準,不得將自己保管的車輛隨便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車輛練習駕車;

  2、司機應愛惜所駕車輛,由于駕駛不當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除保險賠付外的'一切費用由駕駛者承擔;

  3、駕駛人員在沒有出車任務時,應在司機辦公室待崗,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條車輛用油管理要求:

  1、行政部按每月核定的出車公里數購買油卡,油卡由行政部辦公室管理,司機加油時需要登記后領取油卡。不得無卡加油,特殊情況應通知行政部后方可加油,且無卡加油的次數不得連續超過兩次;

  2、司機因公出差需在途中加油時,應提前告知行政部,回公司后應及時提交部門審核及報銷;

  第五條車輛維護管理:

  1、所有車輛由公司統一安排定期檢修、保養。未經允許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否則費用自付;

  2、需要維修的車輛,由司機提出申請,經行政部批準后在公司指定得維修站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財務劃帳轉撥,不予支付現金;

  第六條行政部安排用車應按照使用者重要性來安排優先級,派車必須首先考慮優先等級高的人員用車。下級申請用車必須在確認優先等級排在其之前的人員無用車需求,方可出車。

  第七條具體關于每輛公務用車駕駛員、使用范圍及使用權限優先級的規定如下:

  1、××商務車:

  駕駛員:

  第一駕駛員:×××;

  第二駕駛員:×××

  用途:主要用于每日接送董事長、總經理等公司高層領導上下班和到機場、火車站、賓館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賓朋友及上級領導等

  服務對象優先級:

  董事長、副董事長

  總經理、VP

  重要客戶

  政府要員

  投資人

  2、××轎車:

  駕駛員:

  第一駕駛員:×××;

  第二駕駛員:×××

  用途:到機場、火車站、賓館等地接送公司重要客人、外賓朋友及上級領導等;接送公司高層或技術人員出差到乘車、乘機地點接送及外出辦理公司日常事務;

  服務對象優先級:

  公司重要客戶;

  政府要員

  投資人

  董事長、副董事長

  總經理、VP

  技術人員

  3、××××商務車:

  駕駛員:

  第一駕駛員:×××

  第二駕駛員:×××

  第三駕駛員:×××

  用途:主要用于接送往來客人,技術人員外事工作及因出差至機場、火車站;公司日常外出辦理事務、采購物品或經行政部批準的全公司性的或部門組織的職工有關活動用車。

  服務對象優先級:

  公司客戶

  技術人員

  員工集體活動

  行政外出采購人員

  第八條公務用車的審批制度。

  1、除附錄Ⅰ所列的固定性出車之外,員工如需用車,應提前一天至行政部填報派車單(見附錄II),司機憑行政部門簽字批準后的派車單方可發車。如確有緊急情況可以當天填報派車單出車;

  2、公司內部用車應由行政部統一調度,車鑰匙統一放在前臺進行保管,非固定性用車發車之前和返回之后需要到前臺進行登記。除非特殊情況,每晚鑰匙必須歸還至前臺。

  3、用車人必須讓車輛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并做返回登記;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行政部門,并說明原因;

  4、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司機和車輛出車。董事長、總經理用車必須告知行政部門;其他員工需要用車,如駕駛員未接到經有關部門的派車單不準出車。

  第九條因私用車規定:

  1、員工因私用車不能影響和妨礙公務用車;

  2、員工私人用車收費標準為1元/公里,公里數核算自出車庫地至回庫地之實際距離,所收取費用補充到當月郵費預算中

  3、員工在因私用車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十條管理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有關未盡事宜,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車輛管理辦法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車輛及物資進出廠管理,完善審批程序,杜絕物資流失,保障公司生產正常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車間(部門)及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的管理。具體管理范圍:

  一、公司動力部、大修中心等出門衛維修所用的材料、工具等;

  二、物資管理部將設備、備件等運出外委維修;

  三、東、西廠區之間運送各種物資;

  四、除有出門證產品和物資以外的其它所有物資出廠;

  五、外來車輛通過門衛進出廠。

  第二章外來車輛(物資)進廠登記管理

  第三條凡外來車輛及所運物資通過門衛進廠時,應持有有效證明,并必須停車接受查驗、登記,由門衛填寫《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后,方可進廠。

  第四條《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由各門衛根據《物資出廠審批單》按時間順序逐項登記,不準漏項,并妥善保管、備查。

  第三章物資出廠審批管理

  第六條公司物資出廠一律實行審批管理,由所在車間(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安排專人填開《物資出廠審批單》,并經審批后,一聯交門衛出廠,一聯由車間(部門)留存。門衛查驗物資與出門證上的品種、數量相符后,方可放行出廠。

  第七條外來車輛出廠時,須經門衛查驗,車輛載有除進廠時所載物資外的其它物資,須由物資所屬部門開具《物資出廠審批單》,經批準后,方可出廠,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第八條外來車輛出廠時,經門衛查驗如沒有裝載物資,門衛在其進廠時所填寫的《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相對應欄后填寫出廠時間,放行外來車輛。

  第九條已使用的.《物資出廠審批單》由保衛處和相關使用部門分別保管、備查。

  第十條物資出廠審批權限

  一、公司相關車間(部門)出門衛進行維修的物資、工具等需經車間(部門)負責人審批出廠。

  二、物資管理部需外委進行維修的設備、備件等出廠,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再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然后經保衛處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出廠。

  三、除上述以外物資(包括施工物資)出廠,需經車間(部門)負責人審批,保衛處負責人審批,再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出廠。

  四、凡將公司產品及物資以捐贈、借出、支援等方法運出廠外,除經辦部門負責人、保衛處負責人、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外,必須經總經理審批,方可出廠,否則一律不準出廠。

  第四章罰則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公司對相關單位、部門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公司召開專題會研究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附件:

  1、《物資出廠審批單》

  2、《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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