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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內部投融資管理辦法

時間:2025-06-17 14:11:09 銀鳳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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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內部投融資管理辦法(精選5篇)

  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下面是集團內部投融資管理辦法,歡迎參考!

  集團內部投融資管理辦法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行集團化管理,規范集團公司和所屬子公司(含直接控股與間接控股,下稱各子公司)的投融資行為,整合企業金融資產,加強融資管理和財務監控,降低融資成本,有效防范財務風險,維護集團整體利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成立投資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實行融資、投資一體化管理。

  第三條 融資包括權益性融資和債務性融資。

  權益性融資是指融資結束后增加了企業權益資本的融資,如追加資本金、增資擴股、發行股票等;

  債務性融資是指融資結束后增加了企業負債的融資,如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發行企業債券、融資租賃等。

  本辦法主要規范私募權益性融資、社會資本融資以及對外投資。

  第四條 融資、投資業務應符合集團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保證企業工程建設及經營生產所需,保證集團資金鏈的順暢。

  第五條 “集團”是指集團本部及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是指集團公司直屬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與間接控股)。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本部和各子公司。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或成立內部投資公司)是集團制訂與實施投融資管理的職能部門(公司),其主要職責包括:

  1、制訂和完善集團投融資管理規范;

  2、集團投融資活動的.策劃、論證與監管;

  3、審核各子公司重要投融資活動,參與重大投資活動的研究和實施,并提出融資和資金規劃類專業意見;

  4、牽頭會同財務部門與金融機構商談和申請年度集團授信額度,并進行額度和資源的合理分配;

  5、為各子公司提供擔保的風險分析,并提供擔保意見;

  6、制度和監督集團公司投融資管理措施和執行;

  7、對集團所有投融資活動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8、制訂和完善集團投融資操作指引和控制流程;

  9、審核集團本部與各子公司間資金調劑業務。

  第八條 各子公司財務部門是制訂和實施各子公司具體融資管理規范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包括:

  1、依據集團投融資管理制度,制訂和完善各子公司內部投融資管理規范;

  2、制訂和實施年度投融資計劃;

  3、參與各子公司投融資活動的研究和實施,并提出融資和資金投資規劃類專業意見;

  4、對各子公司的融資活動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跟蹤管理。

  第九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設辦公室負責全集團投融資管理和資金管理工作落實,其主要工作職責和范圍包括:

  1、完成集團年度投融資工作的統籌規劃和落實;

  2、負責所在子公司的投融資計劃的落實和投融資項目的跟進完成;

  3、負責關注與研究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對影響授信融資和資金管理的相關政策進行分析,并出具分析報告和應對不利影響的有效策略;

  4、負責協助完成集團本部向金融機構申

  集團內部投融資管理辦法 2

  在經濟全球化時代,適量的、結構合理的外匯儲備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是一國彌補國際收支逆差,維持本幣匯率穩定和償還外債的物質保證。雖然充足的外匯儲備對一國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外匯儲備也并不是越多越好,高額的外匯儲備也會給國民經濟的運行帶來諸多弊端。縱觀世界,在外匯儲備管理方面擁有成功經驗的國家,都擁有一整套相關法律作為外匯儲備管理的法律支撐。完善外匯儲備管理體制需要一整套健全的法律規范來保障。但由于我國特有的經濟形勢,外匯儲備管理尚未形成一個健全的體系,更不用說用來規范外匯儲備管理行為的配套法律制度。

  一、中國外匯儲備管理制度的現狀

  外匯儲備管理是一國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方面,它與一國貨幣經濟政策息息相關,是一國的外匯儲備在其儲備管理機構的控制下,能夠及時被獲取并用來滿足該國制定的一系列政策目標的過程。外匯儲備管理既包括外匯儲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包括外匯儲備資產的具體管理,既涉及從宏觀上確定和保持外匯儲備適度規模,也涉及微觀上儲備資產進行風險分散的技術性操作。

  從以來,國家就對外匯儲備管理體制進行不斷的完善與改革,使其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有力地推動了貿易體制改革和對外貿易的發展。但仍存在很大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外匯儲備幣種結構單一

  我國的外匯儲備幣種結構比較單一,以美元居多。據路透社 2009 年 3 月 17 日報道,中國 2009 年1月末持有美國國債 7396 億美元,仍為美國第一大債權國。中國外匯儲備幣種選擇中,美元依然是首選貨幣,約占中國外匯儲備總額的 65%左右。

  這種以美元為主要貨幣的格局,非常容易受到匯率風險的影響。當美元貶值和美國國內出現通貨膨脹時,我國外匯儲備都會隨之貶值,造成外匯儲備損失。

  2、外匯儲備管理體制單一

  長期以來,我國的外匯管理體系是由央行獨立進行戰略決策和操作的,在決策的形成過程中,沒有健全的協商機制,財政部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屬于單一的儲備管理體系。這種體系雖然有一定的優越性,但受央行的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的牽連,使得政策的正確性大打折扣。

  3、外匯儲備的運營機制保守

  目前中國外匯儲備主要投資于外幣存款、外幣票據、特別是美國的高信用等級的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政府機構債券和公司債券等金融資產,這使我國外匯儲備具有較大的收益風險。無論從安全性、流動性還是盈利性角度來講,過于集中的投資都是不適宜的。

  4、外匯儲備管理成本太高

  IMF曾提出中國外匯儲備成本太高,其主要有三大根據:第一,雖然中國從不公布外匯儲備的具體資產組合、利息收入等要素,但央行將大部分外匯儲備資于美國國債眾所周知。第二,外匯儲備急劇膨脹到目前的3萬億美元,如果缺乏有效的沖銷手段,貨幣供應被動擴張后,會因此蒙受通脹壓力,勢必要付出慘重代價。第三,為了沖銷外匯占款導致的基礎貨幣快速增長,除了削減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央行開始自己創造負債,發行央行票據。央行為此所支付的利息,便以供給更多基礎貨幣的形式予以抵消。如此周而復始,外匯儲備也如滾雪球般龐大起來。

  5、外匯儲備管理制度的法律缺失

  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運作的不規范,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外匯儲備法律體系的不健全。我國當時的國情決定了現有的外匯管理體制,那時我國急需大量的外匯向發達國家進口先進技術設備以支持經濟發展,因此政府對其控制相對較強。所以,我國與外匯有關的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都集中在外匯管制方面,主要包括《外匯管理條例》這一統領外匯管理的基本法規,配套性規定主要有《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等。正是由于我國政府僅對外匯儲備管理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有較高的要求,而對于營利性的要求相對較弱,從而導致了我國一直實行的外匯儲備消極持有的情形。

  二、其他國家外匯儲備管理制度的研究

  1、新加坡

  1970年,新加坡國會通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從此依法成立。該法令賦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管理新加坡有關貨幣、銀行業及金融方面的一切事務。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的外匯儲備主要用于干預外匯市場和作為發行貨幣的保證,以及從事短期貨幣市場操作。

  GIC是為了管理新加坡政府的外匯儲備,于 1981年成立的全球性投資管理公司,通過在全球6個海外機構在世界主要資本市場上對股票、房地產、貨幣市場證券、固定資產和特殊的投資項目進行投資。GIC由新加坡政府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新加坡政府房地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新加坡政府特殊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三個公司組成。其目標是對外匯儲備進行長期投資,追求長期的投資回報。其中,新加坡政府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根據預期的回報率決定資產組合政策,對資產組合中的股票、債券和先進在資產組合中所占的比重做出規定,是公開市場資產的管理基準。

  由上可知,新加坡對外匯儲備的功能進行分層定位,并根據儲備管理追求的不同目標針對性地確立不同的管理機構主體,進行外匯儲備管理。

  2、日本

  日本的外匯儲備規模龐大,多年來的“出口導向”經濟發展模式導致了長期的經常項目順差,這一點與我國目前的經濟政策形勢很相似,因此日本在外匯儲備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對我國也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日本的儲備管理系統由財務省和日本銀行構成,其中,財務省作為外匯儲備的持有機構,對政策的制定起主導作用,其官方外匯儲備的絕大部分都由財務省持有管理并運用。根據日本《外匯及對外貿易法》,財務省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干預外匯市場以維持日元匯率穩定。財務省將外匯儲備存放在日本銀行的“外匯基金特別賬戶”(FEFSA),日本銀行作為政府銀行,根據《日本銀行法》在財務省認為有必要采取行動干預外匯市場時,要按照財務省的指示,實行實際的外匯干預操作。只要開始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所需資金都是從FEFSA中劃撥。正是通過大量賣出日元及買進外匯的操作所積累起來的外匯資產構成了日本的外匯儲備。理論上,這種非沖銷式的購買外匯,并不會使貨幣供應量發生變動。

  三、 我國外匯儲備管理制度的完善

  1、實施積極的外匯儲備投資策略

  長期以來,我國的外匯儲備管理一直處于相對不公開的狀態,而且缺乏相應的管理法規作為約束和指導。外匯儲備管理模式僵化,面對美元貶值時,外匯儲備被動受到損失,這就是我國面臨的局面。而積極投資策略就是要獲取較高的投資回報,減少持有外匯儲備的機會成本,來保證購買力。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外匯儲備操作機構的多元化,增進各部門的信息溝通,同時優化外匯儲備資產結構,減少美元的外匯儲備份額,增持歐元、日元等外匯儲備份額。中國在未來的管理實踐中應重視外匯儲備的增值,不局限于美歐市場,關注俄羅斯市場、亞洲債券市場等新興國際投資領域,“實行外匯資產投資的多元化,建立不同的外匯儲備投資組合”,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分散美元貶值的風險。

  2、統一協調外匯儲備管理體制

  我國目前有外匯管理局、社保基金、中司、國家開發銀中資企業等眾多投資主體,擔負不同的管理職能,致使外匯儲備管理分散,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各個部門目標不同且互相政策協調不順暢,使各個機構間無法相互配合并實施投資績效的考核,造成投資效率低下。因此,應統籌規劃各投資機構以形成系統的海外投資戰略,并組建成不同層次和定位、相互配合的中國外匯儲備投資團隊,以避免本國機構內部無謂競爭,實現資源、優勢互補,從而形成強大的協同效應。

  3、控制外匯儲備規模的快速增長

  外匯儲備管理的難度與規模呈正相關。因此,提高外匯儲備資產的整體效率,應控制外匯儲備規模的增長。中國外匯儲備規模的增長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國經濟的增長方式。無論從中國提高外匯儲備資產的管理效率,還是中國應對美國經濟的下滑而引發的全球經濟衰退的威脅,中國都有必要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從依賴出口、投資拉動轉向擴大內需、促進消費,并加快人民幣匯率的形成機制的市場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降低外匯儲備累積速度,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平衡增長。

  4、構建我國外匯儲備管理法律體系

  從國際經驗看,管理經驗較成熟的國家都十分重視通過法律法規來規范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如新加坡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以及韓國制定的專門的《韓國投資公司法》,對外匯儲備的管理及投資公司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是由外匯管理局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的,但是這種形式使得外匯管理局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缺乏必要的監督。我國僅在《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和第三十二條對外匯儲備經營有原則性的規定,而《外匯管理條例》對外匯儲備資產的運用卻沒有規定。正是由于我國法律對外匯儲備管理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才使我國外匯儲備管理的諸多方面都存在不規范的行為。

  我國應當制定《外匯儲備管理法》,從宏觀上解決我國外匯儲備管理體制不健全的問題。筆者認為,除了保留相關法律法規中目前仍然適用的內容之外,在外匯管理法中至少還應當增加:國家外匯資產的定義和分類;官方外匯儲備的管理目標、管理機構、職責、資產構成;其他官方外匯資產的管理目標、管理機構、職責、資產構成;官方外匯儲備及其他官方外匯資產之間的關系及預算處理原則;購買和持有其他官方外匯資產的籌資安排;對官方外匯儲備及其他官方外匯資產的監管等等,明確外匯儲備的管理目標和手段,明確外匯儲備運用的法律性質、程序和有關主體的法律地位,規定外匯儲備注資行為的原則、目標,確立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原則,建立一個完善的外匯儲備管理體制,為外匯儲備的經營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請授信與融資工作。

  5、負責進行市場調研,擬定集團公司金融資產的投融資方案。

  第十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負責集團融資項目的審批和融資項目的審核。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結算中心(投資公司)負責根據董事會審批進行具體融資方案擬定和執行以及資金調配,實現資金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各子公司應根據投融資方案計劃實時向集團公司報送資金使用申請。

  第三章 融資決策

  第十三條 集團投融資管理實行審核、審批相結合的方式。審核的職能部門為集團資金結算中心(投資公司),集團公司董事會擁有投融資最終審批權。

  第十四條 實行審核的資金活動包括:

  1、各子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債務性融資;

  2、各子公司年度投融資和資金計劃;

  3、各子公司年度融資計劃以外的債務性融資;

  4、各子公司需審核的投資項目融資方案;

  5、各子公司融集資金投資方案;

  5、集團內各子公司提供的擔保活動;

  6、各子公司內部之間資金調配。

  第十五條 集團所有投融資活動實行董事會審批。(投融資活動應與子公司內部資金使用區別開來,集團在實行經濟目標管理的基礎上不應過多干預子公司內部運作)

  第十六條 投融資活動審核和審批原則

  1、融資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集團的長期發展規劃;

  (2)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3)與公司融資能力相適應;

  (4)保證資金鏈的順暢。

  2、投資原則:

  (1)詳細可行的市場調研方案,預期增值的投資機會;

  (2)科學的投資決策程序,進行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3)及時足額的籌集資金,保證投資項目的資金供應;

  (4)認真分析風險和收益的關系,控制企業的投資風險。 第十七條 融資方案分為兩種

  1、年度融資計劃方案

  (1)年度融資計劃方案;

  (2)年度融資計劃實施方案與按月進度控制計劃。

  2、項目融資

  (1)融資款項的用途及用款項目背景情況;

  (2)用款與還款計劃;

  (3)機構借貸授信與融資金額、擔保方式與內容;

  (4)其他融資方式的預期收益及分配方式;

  (5)用款項目經濟性與還款能力分析;

  (6)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 各子公司應在所有投融資資料齊備后,提交集團資金結算中心。

  第十九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在收到全部資料后,應與各公司管理人員再次進行研究與討論,比較選擇不同的投融資方案,對方案的隱患提出質詢,提出建議,并出示意見和建議報集團領導。

  第二十條 投融資意見經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后,由各子公司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進行融資項目的最終審批。

  第二十一條 擔保

  集團公司所有子公司未經審批不得對集團外企業提供擔保,集團本部為各子公司提供的擔保,根據集團公司融資活動審批流程。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在審核時出具意見,報集團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子公司投資項目的融資方案應參照集團的相關規定,集團領導審核投資項目時一并審核融資方案。

  第二十三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對所有年度融資方案和項目融資,報集團領導審批。

  第四章 投融資過程管理

  第二十四條 集團本部和各子公司的投融資管理實行融資、投資、資金運用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對投融資活動指定投融資活動責任人,做到責、權、利對等,確保投融資方案按計劃實施。

  第二十五條 投融資活動責任人應定期將資金運用狀況向各公司領導書面匯報。

  第二十六條 各子公司的投融資情況和資金運用狀況應按月送達資金結算中心備案。

  第二十七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對各子公司的投融資活動進行跟蹤檢查,協助解決各種實際問題,協調各方面的關系。

  第二十八條 集團資金結算中心視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公司進行投融資類專項檢查。

  第五章 投融資結果評價和投融資責任

  第二十九條 集團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應按照集團的審核決議,對投融資決策出具意見和建議,不得私自超權限決策。

  第三十條 集團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對融資資金運用狀況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集團將追究該責任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應當配合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對于投融資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本辦法進行投融資的行為和管理混亂的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報經集團公司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投融資計劃和方案不合理、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融資資金管理不善、用人不當等違反本辦法,致使資產流失、投資嚴重虧損或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由集團公司企管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集團內部投融資管理辦法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資產管理,明確資產使用與管理的責權關系,規范資產管理程序,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和省國資委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資產管理,主要包括流動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無形資產管理、長期投資管理以及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管理等。

  第三條公司及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不得以資產對外提供擔保,或對限額以上的資產進行處置或對資產損失進行財務核銷。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資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行為。

  第二章資產管理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公司財務部為資產管理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公司資產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資金管理辦法、應收票據管理辦法、應收款項管理辦法;

  (二)負責各類資產的價值管理,建立公司資產臺賬;

  (三)負責貨幣資金、交易性資產(指各種有價證券)、應收票據的管理,參與各類應收款項管理與債權清理;

  (四)負責組織或協助公司辦公室、XX部定期進行固定資產、存貨的盤點與賬實相符核對工作;

  (五)負責辦理產權登記工作;

  (六)負責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資產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的審查;

  (八)其他與資產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公司辦公室為固定資產實物歸口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二)負責公司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資產的臺賬,指導、監督、檢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單位固定資產的實物臺賬;

  (三)負責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固定資產盤點工作;

  (四)根據財務部的通知,負責組織本部門與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體保管使用單位開展固定資產的賬實相符核對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的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的申報工作,對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資產的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申請進行審查;

  (六)其他與固定資產相關的實物管理工作。

  第七條XX部為存貨實物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存貨管理辦法;

  (二)負責組織本部存貨實物臺賬,指導、監督、檢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貨實物臺賬;

  (三)負責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存貨盤點工作;

  (四)根據財務部的通知,負責組織本部門與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實物具體保管單位開展存貨的賬實相符盤點核對工作;

  (五)其他與存貨相關的實物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XX部為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權利歸口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無形資產管理辦法;

  (二)負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技術成果、、單獨購入的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建立無形資產臺賬;

  (三)對外部單位侵犯前述無形資產的行為,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四)負責科研設備等資產的實物管理,建立科研設備資產臺賬,并入公司辦公室固定資產實物臺賬;

  (五)協助公司辦公室和/或財務部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的科研設備資產盤點與賬實相符盤點核對工作;

  (六)其他與無形資產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XX部為長期投資權利歸口管理單位,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擬訂投資管理辦法;

  (二)負責建立公司長期投資臺賬;

  (三)負責長期投資的可研論證、股權管理等;

  (四)負責長期投資的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的審查與申報;

  (五)負責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

  (六)其他與長期投資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十條審計部為資產管理監督檢查單位,負責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對資產實物(權利)管理單位的資產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資產實物(權利)管理單位的資產管理活動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并對違規責任人提出處罰建議;

  (三)其他與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流動資產的管理,包括對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和其他各種債權、存貨的`管理。

  第十二條貨幣資產管理,應嚴格按現金管理制度、銀行結算制度和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嚴格現金保管制度,嚴禁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條子公司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超過子公司“三重一大”決策權限的,應當由公司相應的決策機構按照“三重一大”確定的權限決策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應收票據的管理,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應收票據管理辦法執行,加強應收票據的收、付、承兌和貼現管理,確保票據安全。

  第十四條應收款項等債權的管理,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應收款項管理辦法執行,應當加大應收賬款的回收力度,建立應收款項管理臺賬,落實清欠責任制、明確具體責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壞賬風險。

  第十五條存貨的管理,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存貨管理辦法執行,加強對存貨的計價、采購、驗收保管、定額管理和領用管理。存貨庫存必須合理、適度,存貨具體保管單位應當和存貨實物管理部門、財務部定期稽核和盤點,保證賬賬、賬實、賬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條對固定資產實行歸口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即:公司辦公室歸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資產,具體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資產;分公司、子公司(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管理本單位的固定資產。

  第十八條公司有關具體管理使用單位需要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與修理和改擴建工程項目投資的,按照應當根據財務預算編制要求,向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預算申報,經投資管理部門組織篩選后,嚴格按公司股東會批準的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執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資產零星購置和技術改造與修理,必須在公司股東會批準的預算內執行,不得突破。確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預算,須報公司股東會審批。

  第十九條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與修理應根據公司采購管理制度的規定,對達到必須招標數額的項目實行招標;對未達到必須招標數額的項目,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非招標管理方式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相關非招標方式采購。

  第二十條基建項目、改擴建項目、技改工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增加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公司及各子公司應定期組織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對清查中發現的毀損、盤虧及待報廢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資產處置及損失財務核銷的相關規定申請處置。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辦公會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的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固定資產的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申報、投資項目的篩選、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決策審批、資產的添置與驗收、資產的領用(使用)保管、投資后評價、賬實相符盤點與報廢(損失)處置和核銷等內控管理流程并嚴格執行。

  第五章長期股權投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實行統一決策、分級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公司負責集中決策,各子公司經公司批準后,方可履行對外投資職能。

  第二十四條公司長期投資必須加強風險評估、投入與產生的效益測算、收益回籠、立項審批與投資決策、投資處置和監督檢查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條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涉及到實物資產轉移的,應當在項目立項后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再按照上述長期投資決策審批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生產經營資金不足或者資產負債率達到70%的,不得對外開展長期投資活動。

  第二十七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實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蹤監督管理,投資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公司匯報投資進度、經營狀況、收益實現等情況,定期對投資項目開展投資后評價,對投資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或處置建議。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辦公會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的投資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長期股權的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申報、投資項目的篩選、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決策審批、立項審批與投資決策、投資后評價、股權轉讓處置等內控管理流程并嚴格執行。

  第六章無形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無形資產的管理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技術成果以及單獨購入的計算機軟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購置無形資產應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接受以無形或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根據公司資產評估的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公允的評估。

  第三十二條執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務,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專利或技術成果,屬于職務專利或職務技術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的所有權、專有技術的所有權,以及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使用權、轉讓權歸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參加專利或專有技術開發、研制等工作的員工依法享有署名權。

  執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務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擔責任的咨詢方案和標準、手冊、科技論文、技術報告等各類文件是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參加文件編制的員工享有署名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與外單位協作共同研究開發所形成的專利權、技術成果、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確定其權屬。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辦公會根據本制度確定的原則,制定無形資產,進一步明確無形資產的投資計劃、投資預算及其他相關管理流程。

  第七章資產評估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及子公司在發生對外股權收購、合并分立、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轉讓及其他影響公司權益等行為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由財務部根據公司采購管理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確定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合同由公司財務部與中介機構簽訂。

  第三十七條財務部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報告副本一份送投資管理部門。

  第八章資產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所稱的資產處置是指導公司對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法人財產進行轉讓、出售、轉換、報廢等行為。

  第三十九條公司建立資產處置的分級審批制度,即20萬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決策;20萬以下的,屬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總經理辦公會決策,屬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會決策。

  第四十條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置掛牌價或招標價應當以涉及標的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

  第四十一條總經理辦公會制定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資產處置管理決策程序、職責部門、管理權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對預計發生損失的資產,經取得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確實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事實損失,對其賬面余額進行財務核銷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公司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完整、責任明確,遵循客觀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和責任清晰原則,按照發生損失單位提出核銷報告并提交相關依據、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財務部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董事會決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財務的負責人簽字確認的程序進行。

  其中對于公司單筆或單項資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履行核銷審核確認程序后還應當向公司股東會提出核銷申請。

  第四十四條總經理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制定公司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管理辦法,明確具體工作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落實職能部門、崗位和人員的權限范圍和相應的責任,加強指導、監督與管理,強化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公司資產安全。

  第九章監督、檢查與違規處罰

  第四十五條財務部及各資產實物(權利)歸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資產管理的需要,對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實物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審計部可以根據資產內控管理的需要,對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實物資產管理進行專項審計,并向公司報告。

  第四十六條資產實物(權利)歸口管理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由財務部或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罰意見,經公司批準后,按照公司相關責任追究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因對實物(權利)資產管理不善,導致價值受損或實物遺失或權利喪失的;

  (二)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相關資產的;

  (三)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評估結果失真,或者未經評估就進行轉讓、造成資產流失的;

  (四)與對方當事人串通,低價轉讓或高價受讓相關資產,造成資產流失的;

  集團內部投融資管理辦法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集團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各類合同、協議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核權、審計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簽訂。

  第四條實行法人授權委托,簽訂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五條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合同分類及責任部門

  第六條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合同作下列分類并確定責任部門。

  銷售合同:銷售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采購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技術合同:技術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質量合同:品質管理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承包合同:負責簽訂,執行;

  租賃合同:本公司需要租用其他公司的廠房、設備,由需求單位負責簽訂,執行;其他公司租用本公司廠房、設備,由行政管理部負責簽訂,執行;

  其他類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門負責簽訂,執行;

  第三章合同的簽訂

  第七條與他方達成合約意向,經協商一致,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應訂立書面合同,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履行在先,簽訂合同在后的情況發生。

  第八條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達準確、簡潔、不得有模棱兩可,表達有歧義的語句出現。

  第九條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合同對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的約定,原則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合同的簽訂嚴格按審批流程進行,各環節評審過程采用簽批單進行記錄,簽批意見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簽批人作出標記,注明簽批處數并簽字,由合同編制人負責對簽批意見進行處理落實,簽批過程的原稿隨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時歸檔。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的審批流程及權限:(該條不太明確,各種合同編號、蓋章由誰規定清楚)

  (1)銷售合同、采購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審查,審計,分管領導審批,加蓋合同專用章。

  (2)其余合同經辦單位起草、經辦人簽字、單位主管審核、相關單位會簽、審計、分管領導審定、副總裁以上領導批準。行政管理部對合同編號,由檔案室負責人簽名后加蓋合同專用章。

  (3)涉及到重大經濟、法律責任,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應經總裁辦公會討論決定,提交總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審批。需公證手續的,經辦單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負責辦理。

  (4)技術合同、質量合同、采購合同經辦單位簽訂、單位主管審核,分管領導審批。

  (5)分管領導: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銷售公司總經理、進出口公司總經理。

  第十二條合同簽訂時,需要辦理下列手續的,由具體業務部門負責辦理:

  (1)法律法規政策要求辦理批準手續的;

  (2)公證手續;

  (3)擔保手續;

  (4)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及合同約定需要辦理的手續。

  第十三條簽訂各類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憑合同審批單領導簽批,加蓋合同專用章,兩頁以上的合同必須加蓋騎縫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五條嚴禁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

  集團內部投融資管理辦法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范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行為,防范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商務部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于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改造、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動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融資租賃企業應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資金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還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融資租賃企業應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方面專業知識、技能和從業經驗并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擁有不少于三年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金融機構運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險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員。

  第五條融資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商務部對全國融資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增強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和差異化經營。

  第二章經營規則

  第八條融資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條件下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售后回租、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及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條融資租賃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

  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一條融資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等管理的,應由購買租賃物方或產權所有方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經營業務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第十四條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認真調查,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并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條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融資租賃企業在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融資租賃企業在向關聯生產企業采購設備時,有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于該生產企業向任何第三方銷售的價格或同等批量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融資租賃企業對委托租賃、轉租賃的資產應當分別管理,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對與融資租賃業務有關的擔保、保險等事項進行充分約定,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的權屬應當登記的,融資租賃企業須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若租賃物不屬于需要登記的財產類別,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進行登記,明示租賃物所有權。

  第十九條售后回租的標的物應為能發揮經濟功能,并能產生持續經濟效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注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融資租賃企業不應接受承租人無處分權的、已經設立抵押的、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權存在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后回租協議前,應當審查租賃物發票、采購合同、登記權證、付款憑證、產權轉移憑證等證明材料,以確認標的物權屬關系。

  第二十一條融資租賃企業應充分考慮并客觀評估售后回租資產的價值,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準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二十二條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偷逃稅款或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進行納稅。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應依法加強管理,對所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情況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置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一旦發現應及時提報相關部門處理并將情況報告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于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書面上報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情況以及監管情況。如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上報。

  第三十條商務部建立、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化手段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條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有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填報上一季度經營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一年經營情況統計表、說明,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條融資租賃企業變更名稱、異地遷址、增減注冊資本金、改變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等,應事先通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前述變更事項,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要重視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質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融資租賃企業如違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租賃公司是什么

  融資租賃公司是服務于金融、貿易、產業的資產管理機構。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于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后,二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融資租賃經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和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主管部門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

  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20世紀50年代產生于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紀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我國20世紀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務方式后,二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展,但比起發達國家來,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截至20xx年底,全國注冊運營的融資租賃公司約有296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賃20家、內資試點融資租賃公司66家,以及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210家,注冊資本金合計超過102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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