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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上崗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4-12-12 07:03:29 管理辦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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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上崗管理辦法全文

競爭上崗管理辦法全文1

  為深化發電企業體制改革,轉化企業內部用人機制,為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配置精干、高效的管理隊伍,根據《山西漳澤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干部競聘上崗指導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競爭上崗管理辦法全文

  一、管理人員競聘上崗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管理人員競聘上崗全過程向職工公開,包括公布競聘崗位、職數、符合條件的人員名單、考試成績、考察結果。對符合條件的競聘人員考試、考核人人平等,擇優聘用。組織競聘的人事、政工部門客觀公正對待每一個符合競聘條件的`人員,不得弄虛作假。

  (二)監督原則

  各級紀監部門要對競聘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保證競聘工作的公正性。

  二、競聘范圍

  1、管理部室(綜合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財務產權部、計劃經營部、安全生產部、黨群工作部、工會)的所有管理崗位人員。

  2、生產部門(發電部、燃料部、設備點檢部、燃料處、物資處)的管理崗位人員。

  三、競聘基本條件

  (一)參加競聘人員必須是發電公司正式員工。

  (二)文化程度在高中及以上。

  (三)競聘人員原則上須在電力行業工作滿二年。

  (四)滿足各崗位確定的其他上崗條件。

  四、競聘程序

  (一)由人事、政工部門公布競聘管理崗位職數,每一崗位的崗位分析(包括工作內容、工作職責、工作關系和工資待遇以及任職條件等)。

  (二)參加競聘的管理人員填寫競聘人員登記表。

  (三)由人事、政工部門對參加競聘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公布符合條件人員名單。

  (四)由人事、政工、紀監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對符合競聘條件人員進行理論考試。

  (五)由人事、政工部門對考試、考察結果進行匯總并予以公布。對符合條件者(一般綜合得分60分以上)擇優 聘用。

  五、競聘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理論考試、綜合考察兩部分。

  六、考核計分辦法

  考核實行百分制,兩部分內容所占比例為:理論考試60%,綜合考察40%。

  (一)理論考試100分

  由人事、政工、紀監部門組織理論考試,所有符合競聘條件的人員參加統一的理論考試。考試內容包括:生產知識、經營管理、市場經濟、政治理論、企業管理、計算機知識等六個方面。

  (二)綜合考察100分

  由人事、政工部門組成考察組,按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考察。其中:考察60分,部門領導評議40分。

  1.德:主要考察政治素質、法紀觀念、群眾觀念、團結協助、廉潔自律;

  2.能:主要考察專業知識、管理水平、決策能力、協助配合、組織指揮、完成任務;

  3.勤:主要考察開拓進取、敬業精神、吃苦耐勞、任勞任怨;

  4.績:主要考察務實創新、效率質量、開拓局面、解決問題、改變面貌。

  考察分優、良、中、差四等。每得一個優計5分,得一個良記4分,得一個中計3分,得一個差不記分。綜合考察得分的計算公式為:

  [(優×5+良×4+中×3+差×0)/4]/[(優+良+中+差)×5/4]×60%

  (三)總分的計算公式

  理論考試得分×60%+綜合考察得分×40%

  七、競爭未上崗人員先由各部門內部調配或參加崗位培訓。未參加或未競爭上崗且不服從組織分配的人員,安排其到人才勞務市場待崗,待崗期間執行待崗工資。

  八、對由低崗競聘上高崗或競聘到新崗位的管理人員實行三個月的試用期,享受試用期績效工資。競爭到某個新崗位,為提高崗位人員的技術水平,原則上工作滿一年以后,方可參加公司組織的其他崗位競爭。

  九、競聘人員受黨紀政紀處分、工作失誤、群眾反映、身體狀況因素,列入考核范圍。

  十、本辦法解釋權歸三項制度改革辦公室。

  十一、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競爭上崗管理辦法全文2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集團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制度,深化企業用人機制改革,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經集團公司研究,自20xx年起在集團內部全面推行競爭上崗,實行全員動態管理,拓寬用人渠道,逐步把一批年富力強,有知識、有能力,具有創新意識、措施得力的優秀人才選拔到管理隊伍中來,從而在企業內部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富有生機和活力的用人機制。

  第二條原則。競爭上崗是集團選拔任用優秀人才的方式之一,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堅持民主測評與組織考察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個人意愿與組織安排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民主集中、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規定主要適用于集團及下屬基層單位各層級管理人員,涉及集團具有保密性質等的崗位,不列入競爭上崗范圍。根據實際情況,可公開在集團內部和社會各界選拔、聘用優秀人才。

  第四條競爭上崗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管理崗位限額內進行。集團及用人單位提前對各管理崗位進行人員分析,對因新設崗位、員工異動、自然減員等各種情形下出現或即將出現崗位空缺的,按規定程序實施競爭上崗工作。

  第五條組織機構。競爭上崗工作小組一般由集團公司領導、相關單位(部門)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根據競爭崗位的需要,每次設立,一般不少于5人,具體負責競爭上崗各項工作的管理和實施。

  第六條競爭上崗的一般程序:

  (一)競爭上崗實施方案,發布競爭上崗公告;

  (二)公開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召開競爭上崗大會,公開競爭演講和現場答辯;

  (四)民主測評與組織考察;

  (五)結果公示;

  (六)辦理相關聘任手續。

  第二章競爭上崗程序

  第七條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主要應包括:指導思想、崗位設置、任職條件要求、選拔范圍、競聘大會程序(含選拔方式)、公開報名、時間安排、組織機構和紀律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發布競爭上崗公告。實施方案確定后,應當將主要內容在集團機關及所屬有關單位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九條公開報名。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到指定部門報名,自愿填報競爭崗位,原則上每人每次限報一個崗位,特殊情況下經審核也可兼報其他崗位。

  在報名過程中,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調整所報崗位。僅有個別員工報名,形不成有效競爭的崗位,可不列入競爭上崗的范圍,允許相關人員改報其他崗位。

  第十條資格審查。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任職資格和標準條件應當符合集團公司《加強勞動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及競爭崗位有關要求。競爭上崗工作小組按照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公布入圍人員名單及后續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筆試和面試。競爭上崗一般應進行筆試和面試程序,并量化計分。筆試主要測試競聘者履行所競崗位所必備的基本知識以及文字表達等能力;面試主要測試其履行競爭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筆試和面試題目可根據所競聘崗位要求具體設定,一般崗位競聘可取消此環節。

  第十二條召開競爭上崗大會。競崗大會程序一般包括:確定演講順序、公開競爭演講及現場答辯、無記名投票(量化評分)、確定擬當選人員名單。各單位、部室可根據競爭崗位具體情況自主組織安排競爭上崗程序。

  其中,競聘演講和現場答辯主要測試競聘者的基本素質和能力,競聘候選人在公開競聘大會上做應聘陳述,并就有關問題現場答辯,由考評小組進行量化評分。考評小組成員應當挑選公道正派、政策理論或者專業水平高、熟悉相關業務的人員擔任,并實行回避制度。主要由本集團領導、用人單位或部門以及相關單位領導及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5人,人數為奇數。允許集團員工代表旁聽。

  第三章民主測評與組織考察

  第十三條對重要、關鍵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性較強崗位的競聘人員,應當進行民主測評和組織考察,并量化計分。

  第十四條民主測評主要對候選人的個人素質、工作表現及其對競爭崗位的適應程度進行評價,集團機關管理崗位一般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中進行;競爭者所在單位

  內設機構人員較多的,可在其所在內設機構中進行,如生產、加工等基層管理崗位,一般以所在車間、柜組等部門為單位進行測評。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80%以上。

  第十五條民主測評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考核項目,每項可細分為若干要素,并確定相應的分值,由參加測評人員無記名填寫評價分數,競爭工作小組匯總計算每位競爭者的平均分數。

  第十六條組織考察可適當考慮競爭者的資歷、學歷(學位)及近年來考核情況等因素。依據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公開競崗答辯、民主測評等各個環節所獲總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

  第十七條 對民主測評分數過低的人員,可不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測評可與組織考察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八條考察工作要堅持德才兼備原則,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列入考察對象的人選數,應當多于競爭崗位數。

  第四章任職及聘用管理

  第十九條競爭領導小組和集團公司領導,根據競爭者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的結果和考察情況,共同討論決定擬任人選。

  決定人選擬任崗位時,應當尊重本人意愿。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對沒有合適人選的崗位,可決定暫時空缺。

  第二十條對擬任人選要按有關定進行公布。對于特殊、重要崗位的任職人選,可根據需要進行公示,公示異議期一般為3天。

  第二十一條對通過競爭任職的人員,需要實行3—6個月的任職試用。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將對新任職人員進行考核,并形成考核評語;對于不能勝任工作的.的,不予任職,根據需要另行安排其他崗位。

  第二十二條為了使聘任人員明確責任和任務目標,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充分發揮個人能力,任職在管理崗位上的人員須按要求簽定聘用合同或工作目標責任書。聘任期一般為三年,聘用期滿后,須重新競爭上崗。

  第二十三條對參加競爭的崗位上的原在職人員,未參加本崗位競爭的,視為自動放棄,可參加其他崗位的競爭,競爭落選的可參加相關崗位組合或根據需要另行安排。其他未參與競爭的崗位任職人員競爭落選的人員保留原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為鼓勵員工積極參與競爭,集團公司將落選的優秀人員納入人才儲備庫,進行重點培養,如有崗位空缺,優先考慮。

  第五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通過競爭上崗、定崗定編出現的富余人員,集團公司提供部分崗位進行安置,并鼓勵他們自主擇業,給予3—6個月的自主擇業期限,期間按集團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補助,也可參與集團公司其他崗位的競爭;超過擇業期仍未上崗的,則按勞動合同法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內部退養、待崗、解除合同等)。

  第二十六條競爭上崗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要確保競爭上崗的合理性、透明度;

  (二)要嚴格執行既定的競爭上崗實施方案,不得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相關信息;

  (四)競爭工作小組成員要公道正派,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不準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參加競爭的人員要正確對待競爭,不得弄虛作假。

  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從嚴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宣布競爭上崗結果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集團所屬分(子)公司。各基層單位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經集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意見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附:1.《競聘上崗選票》

  2.《競聘上崗演講答辯評分表》

競爭上崗管理辦法全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化單位內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競爭,激勵機制,提高整體工作效能,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省、市有關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文件精神,結合我中心干部隊伍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級干部競爭上崗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干部任用工作有關規定為依據,建立優化中層干部隊伍結構,激發干部愛崗敬業、奮發向上工作機制;堅持德才兼備、實績突出、群眾公認的原則,真正把確實優秀的干部選拔到需要的領導崗位上來,為不斷開拓農技推廣工作新局面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和人事保證。

  第三條推行科級(包括正科、副科,下同)干部競爭上崗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效原則;

  (三)尊重個人意愿、重視單位利益、顧全大局原則;

  (四)人適其崗、位得其人的`原則;

  (五)堅持群眾參與、綜合考評、組織決定的原則

  第四條本次科級領導職位競爭上崗工作,在中心黨委

  1統一領導下,并成立科級干部競聘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次競聘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競選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選拔任用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和法律、法規知識水平,能認真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二)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有全局觀念,團結同志,公道正派。

  (三)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愛崗敬業,敢于負責。

  (四)堅決執行中心和中心黨委的決議、決定,廉潔自律,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帶頭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競爭正科領導職務須具備現任正科級職位或在副科領導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的經歷;競爭副科領導職務具備現任副科職位或工作滿五年以上的經歷。

  (六)技術人員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有勝任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素質和專業知識,適應所競爭崗位職責要求。

  (七)正科領導職位年齡在50周歲以下(60年以后出生),副科領導職位年齡在48周歲以下(62年以后出生),(八)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第六條競選程序:

  (一)公布競選職位、任職要求。

  (二)個人報名。參與競選人員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填寫《科級干部競選報名表》向中心辦公室申報擬競爭職位。

  (三)初審。中心成立科級干部考核任用領導小組,從德、能、勤、績四個方面以及任職時間、年齡、學歷、工齡等方面,對報名人員進行初審,確定競選候選人。

  (四)演講答辯。召開全體干部職工大會,由候選人員進行競選演講,提問答辯。

  (五)民主測評。向參會人員發放《科級干部競選民主測評表》,進行民意測驗。

  (六)確定擬任人選:中心科級干部考核任用領導小組根據競選演講、民主測評結果和平時掌握情況等,初步確定擬任人選,(七)組織考察:對擬任人員采取個別談話等方式,從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進行客觀公正的考察,考察范圍可延伸至生活圈。

  (八)討論決定:黨政班子根據競職演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結果,集體討論確定擬任人選。

  (九)任前公示:根據考察和班子討論結果,對擬任人選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如無不同

  意見,上報市農業局審核同意后,中心正式任命。

  第三章 有關規定

  第七條本次競聘上崗的科級干部,實行聘用制,聘期三年;對新提拔聘用的實行試用期一年。

  第八條凡違反組織紀律,臺下私自操縱、弄虛作假、進行拉票等行為的,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心科級干部選拔任用。

競爭上崗管理辦法全文4

  為進一步推動公司深化改革、轉換機制,適應市場競爭的要求,依據集團公司《“十五”期間減員增效工作指導意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競爭上崗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

  2、德、能、勤、績、體綜合考核;

  3、擇優上崗;

  4、打破職工身份界限,由身份管理變崗位管理。

  (二)競爭上崗的范圍

  1、公司下達的編制定員所列崗位;

  2、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職工。

  二、公司職工競爭上崗管理辦法職責:

  勞動、人事、組織等部門

  負責按管理權限分別負責組織競爭、競聘上崗工作。

  三、公司職工競爭上崗管理辦法

  (一)競爭上崗

  1、競爭上崗程序

  (1)公司以編制定員為依據,以職工人數控制計劃為目標,核定上崗指標;

  (2)結合實際,制定競爭上崗實施細則,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3)公開競爭崗位的名稱、上崗人數、崗位性質、崗位規范和崗位工資類別;

  (4)對參加競爭上崗的職工,進行以技能為主的業務技術考試考核,并對德、勤、績、體進行考評;

  (5)張榜公布考試考核、考評成績和依據綜合考評結果與上崗指標確定的上崗人員名單。

  (6)本單位對競爭上崗工作進行總結,公司組織考核、驗收。

  2、打破職工身份界限,凡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職工,均可報名參加競爭上崗。按競爭上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3、休生育假的職工,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職工,學徒期、熟練期和見習期間的職工,當年安置的復轉軍人和調入不滿一年的職工,暫不參加競爭上崗。期滿后,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可參加空缺崗位的競爭,在下一輪競爭上崗前,未上崗的,暫執行所在崗位的試崗工資,其中休生育假和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職工,暫執行所在崗位的崗位工資。

  4、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1至4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被鑒定為5至10級的,應參加競爭上崗,不參加競爭上崗或競爭未上崗的,列為下崗職工。

  5、因工負傷致殘的職工,醫療終結,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1至4級的,按照《xx集團xx公司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被鑒定為5至10級的,可參加競爭上崗,不參加競爭上崗或競爭未上崗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下崗與再就業

  1、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屬下崗人員:

  (1)無故不參加競爭上崗或競爭未能上崗的;

  (2)因生產經營困難,長期嚴重虧損,扭虧無望,改造無望,而實行整體停產的企業、車間(生產裝置)的全部人員;

  (3)因個人原因造成5萬元以上欠款未能限期追回,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4)受黨團、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5)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1年內病休累計滿90日的;

  (6)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

  (7)發生上報集團公司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8)因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拘留或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的;

  (9)在生產、經營、施工、管理等方面,因違反國家及公司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10)連續曠工滿2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滿5日的;

  (11)1年內累計事假滿60日的.;

  (12)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對原材料、油品、產品化驗指標弄虛作假者。

  2、下崗人員的管理,在與政府規定接軌前,從下崗次月起,可轉入本單位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接軌后,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納入政府失業管理部門管理。

  3、在與政府接軌前,公司對下崗人員做以下安置:

  (1)轉崗培訓,再競爭上崗;

  (2)從事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崗位工作;

  (3)自由組合,興辦實體;

  (4)愿自謀職業的,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5)符合條件的可辦理內部退養;

  (6)對整體下崗的人員,經組織批準,個人可在社會從事其他有報酬的勞動。

  4、無故不參加轉崗培訓,或經兩次培訓仍不合格,或下崗期間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企業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5、下崗人員的待遇

  (1)因停產而整體下崗的職工,停發生產性津貼和獎金,工資和其它津貼按100%發給,滿一年后按80%發給,滿一年半后按60%發給,滿兩年后停發工資和津貼,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生活費;

  (2)其他下崗職工自離崗次月起,停發生產性津貼和獎金,工資和其它津貼按75%發給,滿半年后按50%發給,滿一年后停發工資和津貼,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生活費;

  (3)轉崗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崗位工資執行待崗工資;

  (4)經培訓考試合格競爭上崗后,崗位工資的確定執行《xx集團xx公司職工工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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