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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發展生豬產業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為切實貫徹落實好《扎賚特旗2009年發展生豬產業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生豬養殖小區、種豬擴繁場場址選擇
1、場址應選在地勢平坦、高燥、通風的地方,雨后場內不積水,保持干燥。
2、水源充足:在干旱或結凍時期要滿足豬對水的需求、水質良好。
3、電源方面:距電源較近的地方建設豬舍,保證機械(飼料粉碎機、拌攬機、青貯切碎機等)用電及照明用電。
4、公共衛生:豬場距離住宅區一般應在1000米以外,距離交通要道、牛場、羊場要在500米以外,距主要河流、工廠要在1500米以外,距風景旅游區要在2000米以外。
5、養殖場選址必須經旗生豬產業化豬場建設管理組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設。
二、小區建設標準及補貼方式
(一)建設標準
1、小區豬舍建筑面積為1000平方米以上,并嚴格按照全旗統一設計圖紙構建,如有改動,需報旗生豬產業化辦公室批準進行設計變更后方可施工,否則不予驗收。
2、小區土建完工,按豬舍面積每20平方米引進1頭能繁二元母豬,并經畜牧部門鑒定合格的可繁優良種豬。
3、年出欄商品育肥豬1000頭以上(含1000頭)是指從引進種豬后一整年所出欄商品育肥豬數量。
4、母豬妊娠舍、產仔舍、仔豬保育舍均為全封閉,且有保暖設施,育肥舍可選擇全封閉或半封閉。
5、舍內飲水器、產床、料槽、仔豬保溫箱,配種欄、生長育肥欄、仔豬培育欄等配套設施齊全。
6、豬場有消毒室,豬舍內有通風換氣窗,排污設施齊備。
7、豬舍按建設標準土建完工,引進可繁母豬數量達到標準的,豬舍按建筑面積屬全封閉的每平方米補貼80元,屬半封閉和采用氧化鎂鋅材料建設的每平方米補貼50元。
(二)補貼方式:
1、按標準土建完工,引進可繁母豬達標的兌現補貼資金的50%。
2、一年內每存欄50頭可繁母豬、出欄商品育肥豬1000頭的補給剩余部分。
三、規模養殖戶建設標準及補貼方式
建設標準:新建豬舍面積為200平方米以上、引進可繁優良種豬10頭以上。
補貼方式:按照豬舍建筑面積屬全封閉每平方米補貼30元,屬半封閉每平方米補貼20元。一次性兌現補貼。
四、對新建種豬擴繁場的建設標準及補貼方式
建設標準:建設面積為5000平方米(全封閉)且為磚混結構、引進祖代可繁基礎母豬300頭。
補貼方式:按照豬舍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貼80元,種豬每頭補貼500元,一次性兌現補貼資金。
利用現有房舍改建、擴建的養殖小區、種豬擴繁場不享受建設補貼。豬場的生活管理區建筑不予補貼。
本細則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與扎賚特旗生豬產業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同步實施,由扎賚特旗生豬產業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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