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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復制制度
1、本單位工因工作需要復制一般文件材料時要經檔案室審批;本單位工復制本職工作范圍以外的檔案,需經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同意;復制機密檔案材料(局會議記錄等)須經局檔案員和分管檔案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后方可復制。
2、外單位一般不予復制,確因工作需要應持單位介紹信,經檔案員同意方可復制。
3、 復制后要及時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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