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管理制度(通用9篇)
管理制度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下面我們來看看工程監理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借鑒。
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1
為監理工作的各項目標的實現,有必要建立一系列的監理工作制度,用制度的有效運行保證監理工作的有效進行。我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委派公司駐現場項目監理部制度
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合同后,即根據合同的約定組建駐地項目監理部。公司簽發總監理工程師和總監代表授權任命書,由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公司全面開展各項工作。并與監理合同簽訂后10天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該項目監理部組成及職責分工情況。
二、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寫制度
1、監理規劃
依據我公司《質量手冊》和《建設工程監理規程》的要求,在監理合同簽訂1個月內,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監理規劃。編寫內容和方法按照公司要求進行。編寫完成后,總監簽字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核、簽字。
監理規劃審批后,報送建設單位。受發文進行登記。
2、監理實施細則
北京市《建設工程監理規程》中要求: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部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有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必要時由公司總工程師審核,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批,并報送建設單位。
監理實施細則的內容應結合公司特點、設計文件和專業技術要求,對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安全管理、環保控制進行科學、合理、詳細的安排。
三、施工圖紙會審制度
對圖紙的審核有兩個層次,首先對復雜工程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由公司組織專家組進行審圖,熟悉施工圖,全面閱讀審核,并提出書面意見。其二對于一般項目,由總監理工程師及時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單位提供的成套施工圖紙和補充進行審核,將發現的問題以書面的形式提交建設單位。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四方(即業主、設計、施工、監理)參加的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在圖紙會審中提出的有關問題,由設計、業主、施工、監理單位共同研究解決,由施工單位形成書面會審紀要。
四、監理月報制度
工程開工后,項目監理部于當月25日開始編制監理月報,收集各種施工資料及對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要求內容齊全、準確并符合公司要求。
監理月報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人員編寫,編寫后又總監理工程師簽字,于下月5日前報公司和業主,并在收發文上簽字。
五、監理例會制度
監理例會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主持,在無特殊情況下每周一次。
監理例會內容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程》的要求整理。
上次例會決議事項的落實情況,如未落實,必要時可寫在本次例會的決議事項中。
與會各方對上次例會以來工程進度、質量、造價、安全、材料設備的執行、協調管理等情況的意見,對工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改進的措施等。本次會議已取得共識的重要決議事項,應明確執行單位和執行人及時限要求。
會議結束由項目監理部編寫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初稿編寫后,請與會各方主要人員審閱征求意見,無意見后,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后發送各有關方面,并做好發文記錄。
會議紀要最遲不得超過5天報送各單位。
六、專題工地會議制度
為解決合同實施及工程進行中質量、禁賭等方面的問題,總監理工程師可根據需要召開專題工地會議。
專題工地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或授權的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合同各方與專題會有關的負責人及專業人員應參加。
項目監理部應做好會議記錄,并整理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應由與會各方代表簽字,發至與會有關單位,并應有簽收手續。
七、項目監理部內部會議制度
項目監理部內部定期召開會議,會議內容包括業務學習、討論工程上有關質量、安全、進度、造價等問題。同時總監理工程師定期將公司召開的總監會的主要精神進行傳達,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主持。
八、監理人員巡視及旁站制度
(1)項目監理部結合本工程各專業的特點及圖紙文件,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的施工過程中安排旁站監理,并編制旁站監理方案,報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
(2)專業監理工程師根據工程的施工進度,進行旁站監理,旁站監理后,填寫旁站監理記錄表,承包單位的配合人員也應簽字。旁站記錄要如實寫明工藝情況、質量情況、材料情況、試驗情況,數據要具體真實。
(3)項目監理部隊施工過程的巡視作為一個制度執行。
監理工程師原則上每天上午下午分別不少于一次到現場巡視,每天的巡視情況記錄在監理日志中。
(4)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定期(每月)檢查巡視和旁站記錄情況。
九、監理日志填寫制度
公司給每位員工配發專業監理人員日記本。監理人員每天要記錄當天的主要活動情況,例如巡視、旁站或參加會議,對每次活動的情況都要作簡要的記錄,巡視過程發現的質量問題及處理等。
每個項目監理部由總監或總監代表指定專人做好監理日志的記錄工作,根據各項目情況,監理日志可以各專業記錄在一起或各專業分別記錄。記錄內容按照公司技術質量部文件要求和監理規程要求進行。由各專業記錄人員或專門記錄人員簽字。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每周檢查一次并簽閱。
我公司在進行ISO質量認證、檢查、復查及公司的定期檢查時,都要檢查監理日志的記錄情況。
十、監理資料管理制度
監理規程中和公司管理制度中都有監理資料的管理辦法、監理檔案的'借閱辦法與檔案保存期限等。
每個項目部的資料員(專職或兼職)都應按照資料管理規程的要求進行資料管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要對資料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每年的年末或年中,在質量認證體系的內審中,對每個項目監理部的監理資料、質量記錄、檔案管理進行檢查。
十一、公司對項目部的考核制度
公司年中對項目進行定期抽查及年終進行考核,考核內容按照《質量手冊》及公司對項目部的考核辦法的要求進行。考核時成立檢查小組,檢查小組到項目監理部對資料、檔案文件、施工現場的質量體系施工現狀進行檢查。
項目監理部工作結束后,(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監理部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寫出工作總結,對項目監理部的工作進行總的評價。
十二、監理人員培訓制度
鑒于監理工作的特性,為了提高監理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能力,適應監理工作的需要,公司建立了一套培訓制度。監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獲得監理工程師培訓證書。凡進入公司的人員,包括已在其他監理公司工作過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進行《新上崗人員培訓》,介紹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進一步要求公司的管理要求。根據需要技術質量部每年制定培訓計劃,另外還會派出人員到市有關培訓班進行培訓學習。
十三、項目監理工作中的其他制度
1、工程洽商與設計變更審核制度
凡工程洽商與設計變更都要經業主和監理審核同意,未經監理簽認的工程洽商和設計變更單,不計入已完工程量。
2、對分包單位資質的審查制度
工程總承包單位必須預先向監理工程師申報其選擇的分包單位。監理工程師應審核分包單位的資質、能力、信譽等情況,然后確定是否認可。未經監理工程師認可簽認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不得讓其進入現場施工,否則監理有權拒辦付款證書,責令總承包單位停工或返工。
3、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的審核制度
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技術方案,并報監理工程師審核。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要針對本工程特點編寫,并突出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安全措施。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監理工程師共同審核,然后由總監簽認。審批后監理工程師督促施工單位貫徹實施。當組織設計或技術方案存在問題未經審核時,則嚴禁施工。
4、原材料、構配件質量的認可控制
監理工程師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觀感的材料、構配件實行質量預控,依據質量標準參與選擇工作。凡未經監理工程師鑒定檢驗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及不合格品,施工單位在工程上均不得使用。
5、隱蔽及分部分項工程的質量報驗控制
隱蔽及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的質保體系必須自檢合格,技術資料齊全,提前24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按照圖紙、規范、標準和有關文件檢驗合格認可后方準進行下道工序施工。總監理工程師參加分部工程質量檢驗。施工單位應預先收集、整理工程質量檢驗等資料,以備審驗。
6、砼、砂漿試塊管理審核制度
現場砼和砂漿配制在開盤前,其配合比必須有資質符合要求的試驗室發出,施工單位填寫報驗單,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
商品砼的供應廠家必須獲得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認證。
砼及砂漿在配制時,必須按施工及驗收規范要求做試塊,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建立試塊臺賬。試塊組數應符合工程需要除留置28天標養試塊外,還應留置同條件養護的試塊和其他需要天數(7天及14天)強度試驗的試塊。施工應按試塊的規定時間進行試壓,其試壓結果在三天內送監理工程師。以便監理工程師進行正常判斷。
7、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制度
對以下主要項目進行見證取樣和送檢:
① 用于承重結構的砼試塊;② 用于承重墻體的砂漿試塊;③ 用于承重墻的磚和小型砼砌塊;④ 用于結構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⑤ 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⑥用于結構實體檢驗的混凝土同條件試塊;⑦ 重要鋼結構用鋼材和焊接材料;⑧ 高強螺栓(預拉力、扭矩系數摩擦面抗滑移系數);⑨加固碳纖維正拉粘結強度試驗 ⑩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飾面采用的天然花崗巖石材,人造木板和飾面人造木板等○14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件、試塊和材料;○15 其他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項目;
8、工程質量問題或事故的處理制度
發生工程質量問題或事故后,施工單位應提出處理申報,請設計單位、業主及監理單位共同研究認定,由設計單位制定技術處理方案,責成施工單位組織人員實施,監理工程師督促檢查實施處理過程。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處理結果作結論。
9、暫停施工和復工的管理制度
當工程施工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在合同有約定或必要時,簽發前應征求建設單位的意見),通知承包單位暫停施工。
1) 建設單位要求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 由于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必須進行停工處理。
3) 由于出現質量或安全隱患,為避免造成工程質量損失或危及人身安全而需要暫停施工。
4) 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部管理。
5)發生必須暫停施工的其他情況。
在特殊情況下可先要求暫停施工,后補暫停令。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要求承包單位保護該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損失或損害。
工程暫停是由于承包單位原因引起,當承包單位在具備復工條件時,應填寫《工程復工報審表》并附有關材料(原因分析、原因消除的證據、預防措施)報項目監理部,由總監在48h內簽發審批意見;若工程暫停是由于建設單位原因引起的,當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承包單位及時填寫《工程復工報審表》并予以簽批,指令承包單位繼續施工。
10、施工計劃管理審批制度
為確保總工期,施工單位應及時編寫月計劃,并報業主與監理工程師審批。于每月25日報送業主和監理工程師,以利于檢查督促落實。監理工程師根據施工合同,分階段和部位控制工程進度目標,對工程進度情況進行檢查分析,及時催促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證總工期按期或提前完成。
11、工程竣工預驗收制度
為促進工程及時竣工驗收,要求承包單位經自檢合格并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填寫《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報驗表》并附相關資料;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監理人員對質量控制資料進行核查,督促承包單位完善;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監理和承包單位共同對工程進行檢查驗收(屆時請甲方、[[設計參加),經檢查需要局部整改的,限期整改后再驗收直至符合合同要求,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單位工程竣工預驗收報驗表》。
十四、公司其他管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檢查評價制度、儀器設備監測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均是公司管理方面的規定,工作過程中都應嚴格遵照執行,在此不作詳細描述。
十五 監理人員守則
1)遵守勞動紀律、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上班時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2)著裝整齊、舉止文明、禮貌待人;
3)辦公室應保持良好衛生環境,不亂扔紙屑、煙蒂;
4)辦公室應保持良好工作環境。不大聲喧嘩、吵鬧,上班時間不打撲克,不玩游戲;
5)工作時間內盡量減少私人電話,縮短電話通話時間;
6)桌面文件、資料要碼放整齊,報紙、文具要放置有序;
7)愛崗敬業、團結協作、互相幫助、積極工作;
8)尊重、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遇事主動與業主溝通,不出現越權和頂牛現象;
9)搞好與施工單位關系。互相尊重、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協調解決問題,不損害施工單位的合法利益;
10) 謙虛謹慎、誠信待人、辦事公正、主動協調、以事實為依據正確行使職責。
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1.1目的
為規范(下簡稱“公司”)在建項目的項目監理管理,明確在工程管理過程中與監理的職責和工作流程,進而提高質量、進度、安全、投資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2依據
本制度依據《監理合同范本》等相關管理制度編制。
1.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工程項目。
本制度與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合同范本、操作指引等配套使用。
本制度的條款如與國家的'規范、標準或地方法規有矛盾之處,應以國家規范、標準或地方規定為準。
第二章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職責劃分
2.1建設單位的職責
(1)負責協調開、竣工政府手續的辦理。
(2)負責選定施工單位及材料供應商。
(3)負責將施工圖紙、設計變更下發到承包商,負責與設計單位的聯系。
(4)負責對施工組織設計、深化圖紙的最終審批。
(5)負責向施工單位發出開、完工指令、工程的暫停及復工通知。
(6)負責總體工期控制,包括對總體進度提前、延長的審批及最終確認。
(7)負責對已完工程節點的形象進度、變更及簽證的工程量的最終
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3
一、工作時間規定:
1、根據工程管理的特殊性,工作時間可靈活調整;
2、連續工作后須保證休息時間;
3、項目總監(或其代表)進場后七天內制訂作息時間計劃;
4、作息時間計劃必須經工程部審批;
5、每周上班時間不得少于6天。
二、一周出勤計劃:
1、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根據工作計劃制訂本周輪休計劃;
2、輪休計劃盡量考慮在周六、周日安排輪休;
3、若周六、周日無法安排輪休,須根據工程進展集中安排休息;
4、輪休計劃在每周一晨會制訂。
三、考勤抽查點:
1、抽查點:員工自我考勤、監理日志、晨會、巡視記錄、監理資料;
2、從抽查點核實考勤的真實性。
四、員工自我考勤:
1、監理機構成員如實填寫《員工自我考勤表》;
2、《員工自我考勤表》報項目總監(或其代表)審核;
3、審核后的'《員工自我考勤表》月底報工程部。
五、監理日志抽查:
1、日記填寫是否連續;
2、日記內容是否與其它抽查點相符;
3、日記內容是否真實。
六、晨會簽到表抽查:
1、項目總監(或其代表)組織晨會簽到;
2、因值班輪休未簽到,由項目總監(或其代表)備注說明;
3、晨會簽到表月底報工程部。
七、監理資料抽查:
1、工程部考核前查閱現場監理資料;
2、涉及考勤考核的監理資料;
3、監理函件;
4、監理工程師通知;
5、會議紀要;
6、其它資料。
八、遲到、早退、曠工:
1、上班遲于作息時間計劃中上班時間為遲到;
2、下班早于作息時間計劃中下班時間為早退;
3、曠工:
a、未經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批準,監理人員離開工地現場;
b、未經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批準,遲到、早退時間超過1小時;
c、未經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批假不上班;
d、未向工程部按時銷假;
e、未向工程部辦理延假手續,不上班;
f、項目總監(或其代表)負責對遲到、早退、曠工進行監督。
九、請假:
1、病假兩天以上須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意見;
2、事假不得影響現場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3、請假一天,由項目總監(或其代表)批準請假單,報工程部備案;
4、請假一天以上,須工程部批準;
5、項目總監因公外出一天以上報工程部批準;
6、項目總監請假由工程部批準;
7、假期結束后,必須向工程部按時銷假。
十、配套表格:
1、《員工自我考勤表》;
2、晨會記錄表;
3、現場巡查記錄;
4、請假單(監理機構成員)。
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4
一、經理辦公會議由經理主持召開,公司領導或各部門有關負責人參加;
二、經理辦公會的主要任務和內容:
公司領導及各部門交流工作情況,分析工作形勢,安排一個階段的工作;商討工作,作出決策;處理本公司及各監理項目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討論研究并決定本公司重要規章制度、各部門職責范圍、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人員需求等;研究決定本公司日常工作中的其它重要事項,以及經理認為需要召開經理辦公會研究解決的問題;
三、經理辦公會議事規程:
(一)經理辦公會議題由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并報經理確定。各部門需提交經理辦公會研究討論的議題,應在會前二天以書面材料送公司辦公室;
(二)公司領導在職權范圍內可以解決的問題,各部門之間能夠自行協調解決的問題,一般不提交經理辦公會討論;
(三)凡需提交經理辦公會研究的議題,議題提交部門必須事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做好充分準備,為會議提供準確、可靠的決策依據。對需要會議做出決定的問題,議題提交部門必須有明確、具體的建議和意見;
(四)參會人員不準私自錄音及整理會議記錄,不準隨意傳播和擴散領導同志的講話和會議決定的問題。會議精神需要傳達報道時,必須報經理批準;
四、公司辦公室負責經理辦公會的召集和組織工作,辦公室秘書作會議記錄并起草會議紀要;
五、會議決定的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會議紀要為正式文件,有關部門應認真貫徹執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公司領導簽發,其他領導會簽。
六、辦公室要及時將會議決定的事項抄送有關單位和部門,并加強督查督辦工作,及時將落實情況向公司領導匯報;
七、經理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具體時間由辦公室在會前通知有關參會人員。
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5
為了確保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定,以及該工程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安全監理管理制度:
一、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現場安全負總責,開工前工程項目總監必須組織監理部安全監理員編制安全監理方案。
二、總監理工程師開工前首先必須熟悉工程項目特點和周邊環境,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五項專項方案、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并寫出審查意見。
三、安全監理人員必須對施工單位組織實施的危險性較大的`工序,委派安全監理人員實行現場跟蹤旁站監理,如:深基坑開挖與劫掠工程、孔樁工程,起重設備安裝與拆卸工程、大型模板安裝和拆除工程、施工用電安裝與拆除工程、腳手架搭設與拆除工程等,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向施工單位指出,必要時下發安全隱患通知單,并將情況及時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四、安全監理人員必須督促施工單位定期對施工機械起重設備進行檢修保養,并做好檢修記錄。
五、現場安全監理人員必須對施工單位已安裝完畢的起重設備,督促施工單位請有關單位進行檢測備案,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現場安全監理人員必須對施工單位已搭設腳手架工程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現場安全監理人員必須對施工單位施工用電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即時下發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并將情況及時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八、現場安全監理人員必須對施工單位三級安全教育及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到位。
九、現場安全監理人員必須對施工現場安全定期巡視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必要時下發安全隱患通知單,并將情況及時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十、現場安全監理人員必須對施工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書面匯報,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向監理單位書面匯報,由監理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十一、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定期每周到工程現場檢查指導現場安全監理人員的工作,并對施工現場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十二、工地安全例會制度,每月10號、20號、30號召開專題安全會議,對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總結、要求限時整改并及時檢查整改情況,及時做好記錄。
十三、對不履行安全責任的現場安全監理人員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按照監理單位管理處罰制度進行處罰。
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6
1、目前我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基本情況
雖然目前我國實現了建設工程的項目法人制,但大多水利工程項目業主人員組成依然不完善,多為政府機構人員或退休返聘人員。他們大多對工程建設施工過程缺乏實際經驗,對監理規范及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了解不到位,對監理定位認識上存在誤區,在工作中大多以一個政府官員的角色出現,行事大多按自己意愿進行,削弱了監理指令在工程建設中的效應,很大程度影響了監理規范的執行力度。一位優秀的監理工程師應該是懂法律、經濟、合同管理、技術且具有相當協調能力的綜合性高素質人才,而國內目前監理人員的總體情況與國際同行相比還是有一定的差距。
2、監理組織及監理人員行為的規范研究
2.1 監理組織規范
監理組織包括監理單位和監理機構。監理機構是監理組織單位依據監理合同派駐工程現場,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的現場臨時組織機構,隨著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結束而撤銷。規范應明確監理單位和監理機構的職責、權利和相互關。監理單位應通過投標競爭獲取監理業務, 并依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與發包人簽訂監理合同。監理合同應明確監理范圍和任務、服務期限、監理報酬等;監理單位依據監理合同建立監理機構,派出監理人員。
2.2監理工作人員規范
監理工作人員規范應強調發包人、承包人及監理人員崗位責任制的規范,承包人的規范上崗(如“五大員”的到位、特殊工種的持證山崗等)直接影響工程的質量水平,監理人員的規范影響工程建設的控制力度,發包人的專職、規范有利于工程的有序實施。各方參建人員職責分明、規范上崗是監理規范實施的重要基礎。
2.3監理日常工作規范化
(1)水利工程監理應主要劃分為設計、施工兩大階段。施工階段的監理其主要內容為: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施工階段的監理和完工驗收階段的監理。這一階段的監理工作重點應放在事前監理上,即盡量把質量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2)監理業務規范,就是在進行監理活動時一切事有依據,每項監理活動都有程序,每項監理活動都有標準。無論是監理人員行為的規范和監理業務的規范都要通過程序和標準這兩個要素來實現,也就是要通過程序化控制來實現。
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的原則
3.1合法性原則
規范必須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以及安全施工、質量事故處理等的規定, 并與其他相關標準和合同示范文本相銜接, 包括水利工程驗收、 工程質量評定等.
3.2科學性原則當前建設項目管理已逐漸形成一門融合工程施工、管理、法律、經濟等多門學科交叉的邊緣性學科,建設監理包括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組織協調等多方面內容。制定監理規范,應首先科學界定建設項目管理學科在規范中應反映的內容和深度,其次應充分反映各相關內容當前已取得的研究成果,以保證規范的科學性.
3.3可操作性原則
制定監理規范的目的,在于為監理的實施和監理行為的監督提供依據和準則,相對于法律、 法規和規章,在監理工作程序、方法、準則等方面,應更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根據實踐總結制定的大量表格列入規范,應是一種增加可操作性的有效措。
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的內容
4.11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工作,從主體的不同,可分為監理機構的準備工作、發包人的準備工作和承包人的準備工。監理規范應明確相關各方的施工準備,以及因施工準備不足造成工程不能如期開工或開工后工程不能順利進展的責。
4.2施工實施階段的監理工作
施工實施階段的監理工作主要包括工程質量控制、工程進度控制、工程投資控制、施工安全與環境保護、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信息管理、工程驗收與移交等方面內容, 是監理的主要階段,在突出質量、安全的同時,規范應全面規定上述各方面的監理工作內容、職責。
4.3工程質量控制
主要包括對承包人的人員、設備、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環境等可能影響工程質量的.因素實施全面控制,并貫穿于工程質量形成的全過。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具體工作包括對上述質量因素的審核、檢驗以及施工圖紙的核查,工程質量檢驗,工程質量評定,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4.4工程進度控制
主要包括開工條件的控制、施工進度計劃的審批、實際施工進度的檢查與協調、施工進度計劃的調整、停工與復。對于進度計劃的重大調整、停工等,均應取得發包人的同。
4.5工程投資控制
是指監理機構依據施工合同約定,進行的工程施工費用的控制和管理,而不涉及工程本身概算投資的控制和管。主要包括審核工程量,審核工程付款申請,簽發付款證書。根據支付內容, 規范應對預付款支付、工程價款月支付、工程變更支付、計日工支付、保留金支付、完工支付、最終支付、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價格調整等分別予以規定;根據授權處理工程變更所引起的工程費用變化和索賠中的費用問題;審核完工付款申請,簽發完工付款證書;審核最終付款申請, 簽發最終付款證書。
5、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范化工作的建議
5.1加強工程質量驗收工作
嚴把工程質量驗收關是工程質量事后控制的重要工作,雖說對工程質量只有“亡羊補牢”的作用,卻能避免質量事故的進一步擴大和再發生,同時也能對施工方的違規作業起到警示作用,有利于后續質量控制工作的進行。監理人員應通過檢查和檢測手段,規范進行工程質量評定,并對出現的質量事故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參與處理意見工作,指示、監督施工方按照批準的質量事故處理意見對事故進行處理,通過嚴把最后的驗收關口,確保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規范要求。
5.2對監理單位體系進一步的改革
盡管部分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隨著市場的發展,在不同程度上進行了體制改革,但從總體而言,大多數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普遍存在著產權關系不清晰、法人結構不健全、管理制度不科學的現象,缺乏高素質人才和資金積累,缺乏持續發展、自我發展的內在動力和活力,缺乏抵御風險的能力,制約了監理事業的進一步發。
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實施工程安全質量的過程控制,加強對工程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安全監控和質量管理,進一步提高監理管理水平,確保工程施工安全及質量,根據《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tb10402-2007)、《xx建設指揮部工程監理管理辦法》、《xx建設指揮部工程質量檢測試驗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的規定,結合xx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指揮部監理旁站管理工作。
第三條旁站監理是指監理人員利用一定的監控手段和檢驗方法對施工現場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及特殊過程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活動。
第二章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四條指揮部管理機構及職責
指揮部安質部作為工程監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工程旁站監理管理辦法的制定,督促檢查和指導監理單位制定旁站監理方案、實施細則及旁站監理實施情況,并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對監理單位的旁站監理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與獎罰。
第五條監理單位管理機構及職責
(一) 監理單位應建立旁站監理管理小組,由總監理工程師為組長,副總監為副組長,各監理組長為組員,全面負責工程監理旁站的管理工作。
(二) 管理小組應確定全線(站)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及特殊過程,并組織有關人員編寫旁站監理方案,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三) 明確旁站監理人員的職責、工程程序和方法,并明確獎罰措施。
(四) 確定各工點旁站監理項目、旁站監理人員,報指揮部安質部備案。
第三章旁站監理人員素質要求
第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旁站工程的難易程度、重要性及對工程質量安全的影響程度,合理配置旁站監理人員。
(一) 對工程安全質量影響大的項目,如隧道工程的超前地質預報、連接梁砼澆筑、預制梁砼澆筑、鋼梁安裝與架設、水中樁砼澆筑及預施應力施工等項目,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擔任,不得由監理員擔任。
(二) 對工程安全質量影響一般且易于進行安全質量控制的,如陸上樁基的砼灌注、明挖基礎砼澆筑、過渡段填筑、隧道仰拱施工等,可由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擔任,若由監理員擔任時,專業監理工程師應進行過程巡視與監控。
第四章旁站監理的主要內容
第七條確定全線(站)工程需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監理單位應至少將下列工程部位及工序列入旁站監理范圍:
(一) 路基工程:基底處理、軟基加固樁、支擋加固樁、特殊路基填筑、過渡段填筑、反濾層施工等。
(二) 橋梁工程:樁基砼灌注、水中承臺澆筑、明挖基礎砼澆筑、基坑回填、墩臺身(涵身)砼澆筑、梁體砼灌注、預施應力、鋼梁安裝與架設、高墩支架與模板安裝及拆除、防水層鋪設等。
(三) 隧道工程:仰拱基坑及砼澆筑、爆破作業、錨桿安設、鋼架安裝、防水板鋪設、圍巖監控與量測、超前地質預報(特別是地質素描、超前炮眼、超前水平鉆孔)、二襯砼澆筑、帷幕注漿等部位與工序。
(四) 站后工程:房建基坑及砼澆筑、各類管線預埋、現澆砼結構、室內通水通球試驗、屋面防水及閉水試驗、裝飾工程、室外給排水的通水通球試驗、各種設備的單機調試及綜合調試等。
(五) 鋪架工程:裝移梁作業、架設作業、錨栓孔的灌注、梁體的臨時連接及永久連接、梁面防水等。
(六) 其它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運用,需要旁站監理的項目。
第五章 監理旁站方案的編制
第八條監理旁站方案的編制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具體編寫,經總監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旁站監理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項目特點;質量安全控制要點;質量安全的檢驗方法;旁站監理的主要內容、程序和方法;出現問題的處理方法;工作職責及記錄要求等。
第六章旁站監理人員職責
第十條旁站監理人員要對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及特殊過程實施旁站監督,其旁站監理職責如下:
(一) 對所負責旁站項目的安全質量負責,對因旁站不到位而造成的質量安全后果負責直接責任。
(二) 認真按照旁站監理方案的要求,履行各項旁站監理職能。
(三) 認真做好旁站監理記錄,應按照有關要求,對于部分特殊部位應及時留有影像資料,以備復查。
(四) 及時處理旁站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利用合理的監控與檢查手段確保旁站監理的.工作質量。
(五) 定期編寫旁站監理報告。
第七章旁站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
第十一條質量行為旁站
(一) 監理承包人是否按照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和經審查核對后的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施工。
(二) 檢查是否使用經檢驗合格的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是否配套或運行正常。
(三) 承包人現場管理人員、質檢人員、試驗人員是否在崗。
(四) 檢查施工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操作條件是否滿足施工工藝的要求,特殊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 檢查施工環境是否對工程質量產生不利影響。
(六) 檢查施工環境過程是否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對旁站監理過程利用多種手段予以記錄。
(七) 對于路基填方、明挖擋墻基礎、橋梁基礎、房屋基礎、隧道仰拱鋪底、擋護工程等工序在隱蔽前必須留下旁站影像資料。
(八) 檢查承包人是否按驗標要求進行試塊的取樣與留置,并根據驗標要求做好監理單位的取樣與試驗工作。
(九) 檢查承包人工程成品保護情況是否滿足驗標及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安全行為旁站
(一)涉及到對工程施工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工序和關鍵部位,實施嚴格的旁站監理。
(二)檢查承包人是否按經批準的安全專項技術方案進行組織施工。
(三)檢查承包人現場專職安全員在崗情況和職責履行情況。
(四)檢查承包人的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五)檢查承包人安全技術交底是否全面,是否交到了作業層,是否履行了安全隱患告知制度。
(六)檢查承包人是否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大型機械設備及特種機械設備是否運行正常。
(七)檢查承包人的應急救援及措施是否有效。
(八)檢查施工環境是否對工程施工安全產生不利影響。
第十三條對承包單位的下列行為,旁站監理人員有權制止并要求立即停止施工,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后方可復工:
(一)未經同意,擅自改變質量控制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的;
(二) 承包人專職安全、質量人員未到場或履行職責不力,并有可能對工程質量安全產生不利影響的;
(三)承包人違章操作,并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承包人無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或應急措施無效的;
(五)施工環境惡劣可能會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八章旁站監理檢查、考核與獎罰
第十四條安質部作為工程監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旁站監理的日常監督與檢查,以專項檢查、巡視檢查和綜合檢查等手段對旁站監理工作的實施情況按照《xx建設指揮部監理單位綜合考核辦法》和《xx監理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進行評價與考核。
第十五條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指揮部有權采取黃牌警告及紅牌清退等處罰手段對監理人員進行處罰:
(一)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予以黃牌警告,并根據情節給予監理人員1~2千元的經濟處罰:
1.旁站過程中執行和掌握技術標準、規范、設計圖紙、施工承發包合同不嚴格,情節較輕的;
2.不認真填寫旁站監理記錄,經提醒不糾正的;
3.應旁站而不到場的。
(二)凡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亮紅牌清退出場、全線(站)通報并根據情節給予監理人員3~5千元的處罰:
1.擅離職守,給施工造成不利影響和損失的;
2.吃、拿、卡、要,故意刁難施工單位的;
3.因旁站不到位,出現與監理職責有關的工程質量事故且情節較嚴重的;
4.擅自脫崗累計達兩次以上的;
5.偽造監理旁站記錄,未經檢查盲目簽字的;
6.旁站過程中執行和掌握技術標準、規范、設計圖紙、施工承發包合同不嚴格,且造成損失或影響的;
7. 累計被黃牌警告達兩次以上的;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的檢查與考核
(一)監理單位旁站管理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旁站監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與考核,重點檢查監理人員是否切實履行了職責、旁站記錄是否清晰、旁站效果是否明顯、旁站報告是否真實和完整等。
(二)監理單位應根據檢查與考核結果,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要求對監理人員實施獎罰。定期將檢查、考核與獎罰情況報指揮部安質部。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各監理站制定的旁站監理方案,在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及特殊過程進行施工前24小時,書面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安排旁站監理人員按照旁站監理方案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與《xx建設指揮部工程監理管理辦法》、《xx建設指揮部監理單位綜合考核辦法》和《xx建設指揮部監理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等一起構成了指揮部監理管理的體系文件。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xx建設指揮部負責解釋。
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國家關于加強節能減排的發展戰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施工導則》及中國建筑業協會《全國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辦法(試行)》,陜西省建筑業協會在省內組織開展陜西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綠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施工示范工程是指在工程項目施工周期內嚴格進行過程管理,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材、節水、節能、節地)、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的工程。
第三條
開展綠色施工示范工程活動應遵循分類指導、行業推進、企業申報、先行試點、總結提高、逐步推廣和嚴格過程監管與評價驗收標準的原則。驗收評審工作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施工導則》和《全國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驗收評價主要指標》進行。
第二章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四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報條件:
1、應是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共同參與的房屋建筑、市政設施、交通運輸及水利水電等土木工程建設項目。
2、應是開工手續齊全,已列入當年開工計劃且施工組織實施方案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施工導則》等相關文件的工程。
3、應是具有綠色施工實施規劃方案并在開工前經專家審定通過的工程。工程應自始至終做好水、電、煤、油、各種材料等各項資源、能源消耗數據的原始記錄。
4、應是工程建設周期內完成申報文件及其實施規劃方案中的全部內容。
5、建設規模在2萬平方米以上(西安市區以外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具備較大規模的市政工程、鐵路、交通、水利水電等土木工程和大型工業建設項目。
第五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申報程序:
1、各地市建筑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按申報條件擇優選擇本地區或本行業有代表性的工程,推薦為陜西省綠色施工示范工程。
2、申報單位填寫《陜西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申報表》,連同“綠色施工實施規劃方案”,一式兩份,按隸屬關系由各地市建筑業協會或主管部門匯總報陜西省建筑業協會。
3、陜西省建筑業協會組織專家評議,對目標列為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項目,發文公布并組織監督實施。
第三章組織與監管
第六條
陜西省建筑業協會負責陜西省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目標確定和實施過程的組織與監管,以及應用成果的驗收評審推廣等工作,并組織專家對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進行不定期檢查,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實施的相關單位要密切配合。
第七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推薦部門,要加強對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實施工作的組織指導和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監管計劃,至少每半年對綠色施工實施方案的內容檢查總結一次。
第八條
承建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項目部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落實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實施規劃,強化過程管理,使其真正成為工程質量優、科技含量高、符合綠色施工驗收標準、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樣板工程。
第九條
已被批準列為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與有關方面協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的較大事故以上等級的質量、安全事故;
2、不符合國家和陜西省產業政策,使用國家和陜西省主管部門或行業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術、工藝和設備;
3、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4、違反建筑法律法規,被有關執法部門處罰。
第四章驗收評審
第十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單位完成了《陜西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申報表》中提出的全部內容后,應準備好評審驗收資料,并填寫《陜西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評審申請表》一式兩份,按申報時的隸屬關系提出評審驗收申請。
第十一條
提出評審驗收申請的綠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單位應提交以下評審驗收資料:
1、《陜西省建筑業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申報表》及立項與開竣工文件;
2、綠色施工規劃方案和相關的施工組織設計;
3、綠色施工綜合總結報告(扼要敘述綠色施工組織和管理及采取的技術、材料、設備等措施,綜合分析施工過程中的關鍵技術、方法、創新點和“四節一環保”的成效以及體會與建議);
4、工程質量情況(工程設計、監理、建設單位出具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兩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的證明);
5、綜合效益情況(有條件的可以由有關單位出具綠色施工產生的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工程項目的概況、綠色施工實施過程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四節一環保”創新點等相關內容的錄像光盤(一般為10分鐘)或PPT幻燈片;
7、相關綠色施工過程的驗收材料,包括通過綠色施工總結出的技術規范、工藝、工法等;
上述文字性的書面資料一式五份并刻光盤一份,錄像光盤兩份。
第十二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評審驗收的主要內容:
1、提供的評審資料是否完整齊全;
2、是否完成了申報實施規劃方案中提出的綠色施工的全部內容;
3、綠色施工中各有關主要指標是否達標;
4、綠色施工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創新點以及對工程質量、工期、效益的影響。
第十三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項目驗收專家從陜西省建筑業協會專家庫中遴選。每項示范工程驗收專家組由3~5人組成。
第十四條
驗收專家要對相關方面和與施工現場相鄰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座談和隨機查訪,并形成文字記錄。
驗收專家組應根據評審驗收內容,對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實施情況做出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
驗收專家實行回避制,不得聘為本單位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項目的專家組成員。
第十六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項目的評審驗收工作分三個階段:一是由推薦部門實施過程現場查驗并做出檢查總結;二是由驗收專家組依據申報資料進行驗收并形成綜合評價;三是召開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并形成等級意見。專家必須認真核查綠色施工示范工程承建單位報送的申報資料,并實地查驗施工現場的情況,實事求是地提出評價意見,并經專家組全體成員共同簽字后呈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陜西省綠色施工示范工程評審委員會由7~9人組成,評審時由驗收專家組組長向評委會匯報,評委會根據匯報的情況實行記名投票,通過評審的工程必須有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專家評委同意。評審意見形成后,由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共同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項目評審按綠色施工技術水平高低分為優良、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十九條
通過評審合格、優良的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向社會公示七天后,如無投訴,由陜西省建筑業協會予以確認公布,并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五章激勵機制
第二十條
凡通過評審確認的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工程,在申報陜西省建設工程評優、評先活動中,在滿足評選條件的基礎上予以優先入選。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積極支持倡導施工企業開展綠色施工活動,對于達標優良的綠色示范工程應給予獎勵;施工企業也應建立節能減排激勵制度,對于創建綠色施工的示范工程中有突出貢獻的項目部和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已通過評審確認的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如發現質量安全問題,陜西省建筑業協會要組織專家進行鑒定,經鑒定確實不符合綠色施工示范工程條件的,有權做出取消其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稱號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綠色施工示范工程在實施過程中盡可能地采用數據記錄,無法用數據表達的須有影像資料或文字說明。
第二十四條
評審工作發生的費用,由申報企業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第14號令,以下簡稱《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項目符合《規定》第三條規定的范圍與標準必須進行監理招標。
國家和水利部對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項目監理招標一般不宜分標。如若分標,各監理標的監理合同估算價應當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
項目監理分標的,應當利于管理和競爭,利于保證監理工作的連續性和相對獨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擾,造成監理責任不清。
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監督檢查招標人是否按照招標前提交備案的項目招標報告進行監理招標;
(二)可派員監督項目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查處監理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
(三)接受招標人依法備案的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六條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監理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項目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項目監理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八條項目監理招標的招標人是該項目的項目法人。
第九條招標人自行辦理項目監理招標事宜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核準手續。
第十條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時,受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項目監理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經批復;
(二)監理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項目監理招標宜在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和材料招標活動開始前完成。
第十三條項目監理招標一般按照《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至少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監理項目的內容、規模、資金來源;
(三)監理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服務期;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對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預審一般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一)招標人組建的資格預審工作組負責資格預審。
(二)資格預審工作組按照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評審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評審。
(三)資格預審完成后,資格預審工作組應提交由資格預審工作組成員簽字的資格預審報告,并由招標人存檔備查。
(四)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第十七條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由招標人存檔備查,同時交評標委員會參考。
第十八條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合同簽署及履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能力,管理能力,類似工程經驗、信譽狀況等;
(三)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等;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質量問題。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十九條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概況,監理范圍、內容和監理服務期,招標人提供的現場工作及生活條件(包括交通、通訊、住宿等)和試驗檢測條件,對投標人和現場監理人員的要求,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日程安排,投標有效期等;
(三)書面合同書格式。大、中型項目的監理合同書、應當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小型項目可參照使用;
(四)投標報價書、投標保證金和授權委托書、協議書和履約保函的格式;
(五)必要的設計文件、圖紙和有關資料;
(六)投標報價要求及其計算方式;
(七)評標標準與方法;
(八)投標文件格式;
(九)其它輔助資料。
第二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條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內容一般不得修改。招標文件的修改和澄清,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該修改和澄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三條資格預審文件售價最高不得超過500元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標準控制。
第二十五條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一般按照招標文件售價的10倍控制。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按照監理合同價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必須具有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書,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等級和類似項目的監理經驗與業績;
(二)與招標項目要求相適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三)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招標機構項目監理招標時,該機構不得參加或該項目監理的投標。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報價書;
(二)投標保證金;
(三)委托投標時,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四)投標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以及其它有效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五)監理大綱;
(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主要監理人員簡歷、業績、學歷證書、職稱證書以及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崗位證書等證明文件;
(七)擬用于本工程的設施設備、儀器;
(八)近3~5年完成的類似工程、有關方面對投標人的評價意見、以及獲獎證明;
(九)投標人近3年財務狀況;
(十)投標報價的計算和說明;
(十一)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監理大綱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理范圍、監理目標、監理措施、對工程的理解、項目監理機構組織機構、監理人員等。
第三十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人。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正本和副本應當分別包裝,包裝封套上加貼封條,加蓋“正本”或“副本”標記。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可以書面方式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者撤回,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三條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如果變化后的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者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下,招標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四條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
第三十五條聯合體投標的,應當以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格預審文件、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評標標準與方法
第三十七條項目監理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體現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項目監理招標不宜設置標底。
第三十八條評標標準包括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資源配置、監理大綱以及投標報價等五個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別賦予20%、25%、25%、20%、10%的權重,也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業績和資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有關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情況;
(二)人力、物力與財力資源;
(三)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實施的項目情況及監理效果;
(四)投標人以往的履約情況;
(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業績記錄情況;
(六)有關方面對投標人的評價意見等。
第四十條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簡歷、監理資格;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持或者參與監理的.類似工程項目及監理業績;
(三)有關方面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評價意見;
(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月駐現場工作時間;
(五)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陳述情況等。
第四十一條資源配置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項目副總監理工程師、部門負責人的簡歷及監理資格;
(二)項目相關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數量、來源、職稱、監理資格、年齡結構、人員進場計劃;
(三)主要監理人員的月駐現場工作時間;
(四)主要監理人員從事類似工程的相關經驗;
(五)擬為工程項目配置的檢測及辦公設備;
(六)隨時可調用的后備資源等。
第四十二條監理大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監理范圍與目標;
(二)對影響項目工期、質量和投資的關鍵問題的理解程度;
(三)項目監理組織機構與管理的實效性;
(四)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與措施的針對性;
(五)擬定的監理質量體系文件等;
(六)工程安全監督措施的有效性。
第四十三條投標報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設置評價指標:
(一)監理服務范圍、時限;
(二)監理費用結構、總價及所包含的項目;
(三)人員進場計劃;
(四)監理費用報價取費原則是否合理。
第四十四條評標方法主要為綜合評分法、兩階段評標法和綜合評議法,可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難易程度選擇采用。大、中型項目或者技術復雜的項目宜采用綜合評分法或者兩階段評標法,項目規模小或者技術簡單的項目可采用綜合評議法。
(一)綜合評分法。根據評標標準設置詳細的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評審后,評標委員會分別對所有投標文件的各項評價指標進行評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評委評分的算術和即為投標人的總得分。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人總得分的高低排序選擇中標候選人1~3名。若候選人出現分值相同情況,則對分值相同的投標人改為投票法,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也可根據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大綱的得分高低決定次序選擇中標候選人。
(二)兩階段評標法。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分為兩階段進行。首先進行技術評審,然后進行商務評審。有關評審方法可采用綜合評分法或綜合評議法。評標委員會在技術評審結束之前,不得接觸投標文件中商務部分的內容。
評標委員會根據確定的評審標準選出技術評審排序的前幾名投標人,而后對其進行商務評審。根據規定的技術和商務權重,對這些投標人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1~3名。
(三)綜合評議法。根據評標標準設置詳細的評價指標,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各個投標人進行定性比較分析,綜合評議,采用投票表決的形式,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1~3名。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五條開標時間、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工作人員至少有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時,應當檢查其密封性,進行登記并提供回執。已收投標文件應妥善保管,開標前不得開啟。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應當拒收。
第四十六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出席開標會議。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出席開標會議。
第四十七條開標人員應當在開標前檢查出席開標會議的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文件或者授權代表人有關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應當在指定的登記表上簽名報到。
第四十八條開標一般按照《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九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可以拒絕或者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二)投標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達;
(三)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者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者印鑒);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五)投標文件字跡模糊導致無法確認涉及關鍵技術方案、關鍵工期、關鍵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投標價格;
(六)投標文件未按照規定的格式、內容和要求編制;
(七)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者多個報價且沒有確定的報價說明;
(八)投標人對同一招標項目遞交兩份或者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
(九)投標文件中含有虛假資料;
(十)投標人名稱與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文件不一致;
(十一)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條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一條評標專家的選擇按照《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實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在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人曾有工作關系;
(四)5年內與投標人或其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的公正評審的人員;
(五)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過程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第五十四條評標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的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與方法;
(六)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和響應性評定;
(七)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的算術錯誤進行更正;
(八)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與方法對有效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九)評標委員會聽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陳述;
(十)經評標委員會討論,并經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提出需投標人澄清的問題,并以書面形式送達投標人;
(十一)投標人對需書面澄清的問題,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簽字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評標委員會;
(十二)評標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與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橫向比較,確定中標候選人推薦順序;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在全體成員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在評標報告上簽字。若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并由其本人簽字,方可作為評標報告附件。
第五十五條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二)對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的評價;
(三)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能力的評價;
(四)對資源配置的評價;
(五)對監理大綱的評價;
(六)對投標報價的評價;
(七)評標標準和方法;
(八)評審結果及推薦順序;
(九)廢標情況說明;
(十)問題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十一)其它說明;
(十二)附件。
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澄清或說明不得改變投標文件提出的主要監理人員、監理大綱和投標報價等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七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遵循根據監理服務質量選擇中標人的原則,中標人應當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投標人。
第六十條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方案、投標價格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自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之日起,招標人一般應在15日內確定中標人,最遲應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
第六十二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延長服務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六十三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六十六條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六十七條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向他人轉讓。
第六十八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在確定中標人后15日之內,招標人應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書面總結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標前招標準備情況;
(二)開標記錄;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確定;
(五)附件:招標文件。
第七十條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照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六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二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監理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眾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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