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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式員工規章制度
本公司員工的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規定外,悉以本規則辦理。第二章員工日 員工日常行為規范第一條 員工必須遵紀守法,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如有違反國家法規者,一 第一條 律解職。
第二條 第二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上級指揮,違反者,按有關 規定處罰。
第三條 第三條 員工對內應善盡本份,認真工作,愛惜公物,減少浪費,提升品質;對 外應嚴守職務機密,維護公司形象。
第四條 第四條 員工應樹立主人翁精神、增強責任感。
第五條 第五條 員工應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積極上進,培養榮譽感。
第六條 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和眾共濟,通力合作,友愛相處。不得滋生事端,擾亂秩序, 不得有組織派系,搬弄是非及爭吵逗毆以防礙公司士氣與團結。
第七條 員工應時刻維護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條 員工對職務或公事建議或請示,應循級而上,非有緊急或特殊事件不得 躍級呈報。
第九條部門經理應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員工人格,親切誘導,以身作則,切實 執行業務,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調派職務時,若為能力所能勝任者,員工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認真接聽、轉接公司電話,做好電話留言; 第十二條 熱情接待公司來訪人員; 第十三條 對上級領導安排的工作任務,及時匯報工作進程,遇困難及時匯報, 做到有始有終; 第十四條 對公司輸出的郵件、傳真、信息等必須及時與客戶確認查詢。
第十五 第十五條 員工不得攜帶危險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入工作場所,因而發 生事故者依法論處。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員或最后離開公司者應將公司的門窗、電腦,打 印機、飲水機等設備的電源關閉。
十七條 第十七條 員工按照有關規定申領辦公用品,所有從公司申領的用品均為公司財物,要妥善保管、正確使用,不能占為己有,離職時須交還。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員工上班時間內不得兼差或從事其它危害公司業務的行為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員工承辦事務不得收受饋贈或回扣,亦不得借機為自己或他人圖利。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員工應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職權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義在外 招搖撞騙。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公司員工在職務上,應注意下列事情
1.確實掌握及了解本身職務與工作內容范圍; 2.處理事物應明確、負責、重時效,凡事應今天事今天畢; 3.交辦事情完成后,應主動報告經理或交辦部門知曉; 4.服從組織體制及規定,團結諧和,排除本位主義,以公司為重; 5.工作如有疑難,應即請示上級,不得借故拖延,積壓或擅做主張。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各級領導應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決策及經營方針以及自己的職責和任務; 2.交辦部署事項,應合情合理,酌量酌時; 3.對于部署言行舉止、品德、技能,應隨時予以注意,糾正并重視教育訓練及 考核; 4.如因監督不周,以至發生瀆職情事時,直接領導應負連帶責任。聘任管理制度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人員征募流程的 第一條 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征募事宜,經部門經 理應試合格。
第二條 第二條 新進人員經考試或審查合格后,經總經理核準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 特定人員可由部門經理書面(人員聘用申請書)呈報總經理核準后方可 任用。
第三條 第三條 部門經理應將核準后的新進人員資料(應征資料)及人員任用申請書一 并送交人事部門依新進人員手續辦理。
第四條 第四條 新進人員于報道七天內,應繳交下列文件,否則不予任用。
1、身份證影本(需繳驗正本) ; 2、個人人事資料及三個月內半身照片四張; 3、其它必備的證件。
第五條 第五條 新進人員交齊上述文件并經過試用期后,人事部門方可辦理加入社會保 險手續。
第六條 第六條 經公司錄用新進人員到職起 2-3 個月內為考察期,考察期間薪資是以當 地工資水平給予;考察期滿合格后進入試用期,職員試用期為 1 至 2 個 月,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 用并簽訂勞動合同。
考察期間或試用期間經考核
1、不適用者,公司得隨時無條件予以解雇,其薪資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核算;但 總共在本公司服務未滿十五天而自動離職者不予發放薪資。
2、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3、表現特優者,得由部門經理簽報總經理核準縮短試用期限(試用期最短為十 五個工作天) 。
第七條 第七條 試用人員的考核依據
1.工作能力與表現——對工作熟練、謹慎及勝任度; 2.對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認同公司的經營理念與策略; 3.敬業精神——對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業業、如期完成; 4.出勤記錄——有無遲到、早退、曠職等記錄; 5.榮譽感——是否具有團對精神及意識; 6.親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處、坦誠真實。
第八條 第八條 試用期滿人員,由直屬部門經理予以考核,以書面(試用期滿薪資調整 表) ,呈報總經理考核的,方為正式任用(薪資調整實施天從正式任用 天算起) 。
第九條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一概不得錄用
1.負案在身且尚在緩刑期或被褫權尚未復權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機關服務時,未辦離職手續、名聲很差或被解職免職者。
第十條 第十條 服務年資自到職天算起,停薪留職或服役期間不予計算;辭職或退休后 復經任用者其原有年資不予連續計算(除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外) 。作息與考勤制度 第四章 作息與考勤制度第一條 第一條 作息時間
1、星期一至六:9:00——17:30; 2、中午休息時間:12:00——13:00 ; 3、本公司為雙休制。
第二條 第二條 周日及國家法定假天均休息,但考慮到本公司業務的特殊性,將安排人 員進行輪流值班。
第三條 (簽到) 經總經理核準免打卡 , (簽到) 者除外。
第三條 員工上下班一律親自打卡 第四條
第四條 遲到(早退) 1.朝、夕會未到并未請假者給與相應處罰。
2.上班遲到 15 分鐘之內者為遲到。
3.上班遲到 15 分鐘至 1 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4.無故遲到 1 小時以上者,以曠職 1 天計; 5.提早下班 15 分鐘之內者為早退。
6.提前下班 15 分鐘至 1 小時者,以曠工半天計; 7.提前下班 1 小時以上者,以曠職 1 天計; 8.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不予發放全勤獎金; 9.于一個月內遲到及早退合計超過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視為曠工一天。
10. 以上情況均會根據情況給予罰款, 因處罰得來的罰款本公司一律不歸為己有, 勻平均補貼給所有員工。
第五條 第五條 因業務,須于晚間或假天加班者,應事先呈報部門經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條 第六條 外出洽公者,若預知會延誤上、下班時間者應事先報備部門經理簽字, 方可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 ;在外恰公無法于上、下班前趕回公司 者,應以電話報備部門免除上、下班打卡(簽到) ,但次日須請部門經理在出勤卡上補簽確認。
第七條財務部負責每月員工出勤的統計,作為當月工資發放的依據。第五章 請假制度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第一條 員工確因事或因病需要請假時須填寫請假單, 第二條 第二條 事假
1.每月請假不得超過兩天,超過者原則上不給予批準,具體視特殊情況而定; 2.全年請假不得超過十五天,每次不得超過連續五天; 3.一次請假超過十天(含)者,須辦理停薪留職手續; 4.事假為無薪給假, (以天數為計算單位) 。
第三條 第三條 病假
1、凡請病假經領導簽字,全年累積不得超過三十天; 2、病假連續兩天以上(含)請附醫師診斷證明; 第四條 第四條 產假
1.女性員工分娩前后給假五十六天(產婦產檢可提前請產假或產假未休完者可 轉換為年假) ; 2.妊娩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十天; 3.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以病假處理; 4.服務滿一年以上者,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未滿者減半發給。
第五條 婚假:請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第五條 第六條 第六條 公假
1.公司派遣學習、考察、辦事或特別指定任務、拜訪客戶者; 2.請假期間薪資照發。
第七條 第七條 工傷假
1.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致病者,須申請工傷假; 2.工傷假在一年(含)的內者,基本工資照發; 第八條 第八條 請假時依下列規定呈報核準
一般員工請假兩天以內(含)由副總經理核準;三天以上由總經理核準。
第九條 第九條 凡請事假先申請,如因患病或特殊狀況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 請時,應先以電話向所屬部門經理報備并向人事部門負責人報備,但應 于假后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則視為曠工。
第十條 第十條 凡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前后,不得請假。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事假、病假的規定天數,年度中途到職者按比例計算。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員工請假期間無論假別或天數,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來負責一切事物 事宜,否則視同曠職。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視為曠職論,曠職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懲戒, 凡一個月內曠職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解職處分
1.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缺席者; 2.無故遲到或早退 1 小時以上者; 3.凡未事先請假,而逾期未補辦請假手續者; 4.凡事先請假未覓妥職務代理人者;5.停薪留職,未辦妥手續者。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須辦理停薪留職
1.請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2.請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經判決不起訴或無罪確定者; 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職者。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停薪留職者,請辦妥停薪留職手續方為生效,否則視曠職論。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員工停薪留職期間,除停發薪資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停薪留職最長以三個月為限,其原因消除后,應于三天內自請復職, 否則視同自動離職。停薪留職人員,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務部門無 缺額或業務上已無需要時可以不批準其復職。離職制度 第六章 離職制度第一條 第一條 員工擅自離職者,應以下列規定辦理
1、經理及會計人員于三十天前,一般職員于十五天前,書面形式呈請核準; 2、離職須填寫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表、客戶資源信息交接表與物品交接表; 3、未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而離職者,除不發給當月薪資及獎金外,公司若因而 蒙受損失時,將視情節予以追訴。
第二條 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并送有關部門處理
1、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證據確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者; 3、偷竊或侵占公司財務或營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對公司人員實行暴行脅迫或重大侮辱行為; 5、故意損毀公司物品或機器設備者; 6、攜帶危險禁品或防礙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公司或釀成以外災害者; 7、有煽動員工怠工或罷工的具體事實者。
第三條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經預告,直接解雇
1、工作態度惡劣,嚴重影響公司工作環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員工理念偏激,擾亂正常工作秩序者; 3、連續曠職三天或一個月內曠職達三次者; 4、與廠商勾結或收受廠商財務,證據確鑿者; 5、未經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相近的業務者; 6、有其它重大過失或不檢行為導致較嚴重后果者。第七章移交制度 移交制度第一條 第一條 凡本公司任職的人員如遇人事變動、離職、調職等,均應辦理移交手續。
手續辦妥后方可離開原職,未完成移交手續而離開者,公司將扣發所有 薪資,直至辦妥移交手續后補發(移交手續不得超過一個月) ,若因移 交不清或未辦理移交手續,而使公司受損時,公司將追究當事人責任。第二條 第二條 員工移交事項如下
1.個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2.本公司或部門有關的印章; 3.本部門及個人保管的客戶資源信息; 4.未辦完或未結案的重要業務資料; 5.本部門保管的其它所有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獎懲制度 第八章 獎懲制度第一條 第一條 員工的獎勵分下列二種
1.嘉獎——根據功績做相應嘉獎; 2.特別貢獻獎——獎金上不封頂,也有可能是帶薪旅游或實物獎品,由公司董 事會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二條 第二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嘉獎
1.對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現者; 2.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并經主管經理提報批準者。
第三條 第三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小功
1.對公司業務、企劃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2.全年全勤,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 3.檢舉違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而使公司及時防范者。
第四條 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予以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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