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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密制度
信息保密制度
為保持醫院信息系統正常運行,保護集體數據財富,保障醫院和諧發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院內所有使用計算機、服務器和相關輔助設備、設施的科室和部門。
第二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實行控制源頭、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突出重點、有利發展的原則。
第三條 醫院保密工作領導小組主管全院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工作。醫院計算機信息系統由專人負責管理相應的信息保密工作,要定期監督、檢查保密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網絡管理員對信息系統的管理和操作應嚴格遵守保密管理規定。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及工作秘密的計算機(含筆記本電腦)和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相聯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涉密計算機(含筆記本電腦)專人專用,嚴禁擅自將涉密計算機(含筆記本電腦)帶出辦公場所。
第五條 接入國際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計算機(含筆記本電腦)不得處理、存儲涉密信息。
第六條 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國際聯網的站點提供或發布信息,必須經過保密審查批準。
第七條 存儲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含移動硬盤、優盤、軟盤、光盤等)不得接入或安裝在非涉密計算機上,復制和確因工作需要外出攜帶涉密存儲介質的,須經主管領導
批準。
第八條 凡以提供網上信息服務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聞媒體上已公開發表的,管
第一文庫網 理員在上網發布前,應當征得提供信息者同意;凡對網上信息進行擴充或更新,應當認真執行信息保密審核制度。第九條 凡在網上開設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網絡新聞組的用戶,應由相應的保密工作機構審批明確保密要求和責任。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網絡新聞組上發布、談論和傳播國家秘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信息。
第十條 面向社會開放的電子公告系統、聊天室、網絡新聞組,開辦人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保密義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發現有涉密信息,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相應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 用戶使用電子函件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函件傳遞、轉發或抄送國家秘密信息和醫院工作秘密。
第十二條 各接入計算機信息系統(HIS、PACS、LIS等)部門要對醫院信息資料安全負責,嚴禁外來人員登錄醫院信息系統查詢、打印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連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計算機,未經信息科許可,嚴禁安裝、運行非日常工作需要的任何軟件;嚴禁安裝任何廠家、任何版本的操作系統以及任何有可能干擾、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的程序。
第三章 保密監督
第十四條 涉密計算機進行維護檢修時,對涉密信息應采取涉密信息轉存、刪除、異地轉移存儲等安全保密措施。無法采取上述措施時,單位保密人員和涉密計算機維護人員必須在維護現場,對維修
人員、維修對象、維修內容、維修前后狀況進行監督并做詳細記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移動存儲介質淘汰、報廢的一律送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銷毀。
第十五條 處理涉及國家秘密文件和工作秘密文件的數字復印機、多功能一體機一律不得接入電話線,接入電話線的數字復印機、多功能一體機一律不得處理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
第十六條 計算機個人工作桌面或開放文件夾不得擺放敏感文件和資料,辦公桌禁止擺放敏感介質。
第十七條 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檢查,查處各種泄密行為。一旦發現國家秘密或工作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況,每個工作人員都有義務立即向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對網上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要嚴格按照保密要求,及時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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