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農村客運管理制度范本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農村客運管理制度范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為更好地發展農村經濟,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方便農村群眾安全、經濟、便捷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其配套規章、《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班線客運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XX〕8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及總體要求
第一條 凡桂陽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客運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客運是指在鄉鎮(含街道、工業園區,下同)之間、鄉鎮與村之間、村與村之間運營的道路旅客運輸。
第二條 政府鼓勵具備資質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投資農村客運,鼓勵農村客運公司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農村客運發展,提高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最終實現城鄉客運公交一體化的總體目標,滿足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三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農村客運市場。
第四條 成立縣農村客運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牽頭制定全縣農村客運發展規劃,審查各鄉鎮(街道)的實施方案,審核各鄉鎮(街道)、農村區間客運運力投放指標,協調解決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
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農村客運管理工作。
縣交通運輸、公安、教育、安全生產監督、財政、物價、工商、稅務、交警、農機、公路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以及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經營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農村客運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檢測合格的客運車輛。
農村客運車輛應為符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達標車型并列入國家客車生產目錄的車輛,其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鄉村公路營運客車結構和性能通用要求》(JT/616)的要求。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具有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55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和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4.經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取得道路旅客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有明確的客運經營線路、站點方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從事農村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除按《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有關資料:
(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的審查意見;
(二)經營線路符合農村客運車輛通行條件的證明。
第七條 擬開通農村客運線路的行政村,應當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交通運輸、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根據《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和《湖南省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道路勘驗,對符合農村客運車輛通行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農村客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在法定的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農村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并為已投入營運的農村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線路牌。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農村客運經營期限為3年。經營期限屆滿后,需要延續農村客運經營許可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內重新提出申請,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許可。
三、農村客運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編制農村客運發展規劃, 加強對農村客運發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農村公路建設技術要求,加大投入,合理規劃,嚴格農村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新、改、擴建農村公路符合農村客運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一條 縣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農村公路養護體制和運行機制,加強對已開通客運班線農村公路的監督檢查,及時增設和修復道路交通標志、安全護欄、減速帶、反光鏡等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二條 農村客運站點應當與農村公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應當建設農村客運站,農村客運通達行政村應建設招呼站。
農村客運站和招呼站的建設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農村客運站點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湘政辦函〔2005〕124號)文件精神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建設用地由鄉鎮(街道)、村無償劃撥。農村客運站實行“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農村客運站。鄉鎮(街道)客運站建成后,農村客運班車要按照“車進站、人歸點”的要求進站營運。
第十三條 縣交通運輸、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應當簡化對農村客運站建設的審批程序,落實相關優惠政策。農村客運站建設項目補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虛報和超范圍使用。
四、農村客運經營
第十四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鄉鎮(街道)區域內和規定的途經站點從事客運經營,不得擅自變更行駛線路,不得超越許可范圍經營。
第十五條 經縣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批準,農村客運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與縣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商定,可以在轄區內確定1-2個行政村實行試點,以定線經營、區域經營、預約包車、開通隔日班、趕集班等靈活形式運營,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
第十六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操作規程,在運營中不得超過路段限速標志規定的車速,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禁止在夜間和大風、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中載客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客運經營者、駕駛員、乘務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定期召開農村客運安全工作會議。鄉鎮(街道)農村客運安全工作會議每年不得少于兩次,縣安全生產監督、道路運輸、交警、農機等職能部門應出席會議。
第十七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不得擅自暫停、終止客運經營,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客運服務。
第十八條 農村客運票價由縣物價局會同縣交通運輸局制定,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在車廂顯著位置公示票價表,不得亂漲價、亂收費。
第十九條 旅客搭乘農村客運車輛應當按規定支付乘車費用,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二十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營運客車的核定座位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及其他國家要求的法定險種。
第二十一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警、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并與學校簽訂學生運送安全管理責任書和服務協議,可以承擔學生出行包車服務,以緩解農村學校校車運力不足。
第二十二條 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農村客運質量信譽考評機制,切實提高農村客運的服務質量。
五、農村客運站場經營
第二十三條 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村客運站的行業管理和站內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農村客運站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招呼站由所在地的村(居)委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要求設置旅客購票、候車和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五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與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簽訂進站經營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車輛進站。
第二十六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加強站務管理,配備與站務經營相應的人員。站務人員應經過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資格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七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應配各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對進站營運的農村客運車輛的進行安全例檢。不得允許未經安全例檢或安全例檢不合格的農村客運車輛載客出站。
第二十八條 農村客運站經營者收取停車費、站務費應當遵守縣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或變相提價。
六、農村客運車輛管理
第二十九條 農村客運車輛應當統一車型、統一標識、統一外觀、統一經營年限、統一保險,保持車容整潔,懸掛客運線路牌,車門標明監督電話,車頭前擋風玻璃下方統一漆噴“農村客運”及所屬區域標志。
第三十條 農村客運車輛的車型選擇由縣交通運輸、安全監督、公安交警等部門聯合論證后選定。
第三十一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對客運車輛的日常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不得帶病載客營運。
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性能良好。
嚴禁使用報廢、非法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農村客運經營。
第三十二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農村客運車輛技術檔案,檔案包括車輛出廠數據、主要部件更換情況、維護、維修、檢測記錄、移動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并接受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農村客運車輛的年度審驗。
第三十三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為農村客運車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
七、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村客運市場經營秩序、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旅客和農村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縣道路運輸管理、公安交警、農機部門應當大力開展農村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重點抓好農用運輸車、拖拉機、摩托車等非客運車輛非法載客行為整治,積極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搞好農村客運管理與整治工作。
第三十六條 縣安全生產監督局應當會同縣交通運輸、公安交警、公路部門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排查小組,定期對農村公路的事故多發點和危險路段進行排查,明確整改責任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監管人員從事農村客運協管工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農村客運經營者實行日常監管,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制度,發現違法行為,應當責令改正,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八、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具備管理權限的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對不服從管理,故意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農村客運工作納入對縣直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績效考核范疇。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 納入農村客運管理范圍的客運車輛,根據實際營運情況,可以享受國家關于車輛燃油補貼、購車補貼、校車補貼和減免各種稅費、行政事業收費等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縣財政、交通運輸、工商、稅務、保險等有關部門聯合商定。
第四十二條 年度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或因違法經營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不得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規章對農村客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農村客運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農村客運發展報告07-22
客運安全管理制度10-11
客運安全管理制度08-14
客運安全管理制度06-17
完善農村客運網絡滿足農民出行需求04-28
福建省農村客運車輛選型研究04-28
市農村客運站現狀的調研報告01-11
客運車輛停車管理制度06-27
客運網絡化服務農村經驗交流05-07
重慶市農村客運發展戰略研究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