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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中心衛生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托管中心衛生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排值班人員負責每天的衛生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 、每天早上八點半到九點之間,開窗通風 20 分鐘。下午學生上學后開窗 20 分鐘。確保室內空氣新鮮暢通。(空氣清新)
2 、每天打掃地面和擦拭桌面、各角落衛生。確保桌面無塵,地下無贓物。(桌面無灰塵,地面無雜物)
3 、兒童每天的餐具等必要物品要做到用后消毒,時刻保持衛生干凈。(餐具要干凈)
4 、感冒流行期間采用各種有效措施(醋)預防感冒。
5 、老師及工作人員要保證自身身體健康。如發生感冒等病癥要及時報告,做好預防隔離,以防止傳染。
安全管理制度:
每天值班人員要負責以下事項:
1 、確保每天檢查各項電源,煤氣是否關好是否漏氣漏電。確保不會對兒童造成任何危險。
2 、確保每天離開時關好門窗。
3 、檢查室內物品擺放,確保室內物品不會對兒童造成危險。
4 、室外活動要安排有序,老師做到時刻警覺,避免發生任何安全隱患。
每天老師接送孩子時的安全管理規定:
保證孩子在接送中的安全是本中心最重要的責任。接送的老師在整個接送過程當中要確保注意力時刻要在孩子身上,組織學生排隊、有秩序的走路。時刻銘記 “ 安全第一 ” 的觀念。
托管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學學生校外托管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托管中心,是指公民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受中小學學生的監護人 委托,在課余時間代替監護人照顧中小學學生,為監護人提供日托、午托、晚托中小學學生服務,并為托管中小學學生提供就餐以及休息和活動場所的非營利性服務機構。
第四條 校外托管中心按照各有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和鎮區屬地日常管理原則進行管理。
市教育局是校外托管中心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校外托管中心有關管理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對校外托管中心的業務指導及督導評估;各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受市教育局委托,協助市教育局對轄區內校外托管中心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市民政局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校外托管中心的成立、變更和注銷登記,以及對校外托管中心實施年度檢查,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相關管理規定對校外托管中心進行監督管理。
市衛生局負責依法協助和監管校外托管中心制定、落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對校外托管中心落實防控傳染病措施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校外托管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校外托管中心的餐飲服務進行業務指導、驗收和監督管理(此項職能在正式移交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前,暫由市衛生局負責)。
市公安消防局負責指導和協助市教育局制定校外托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外托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強校外托管中心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
市建設局負責做好校外托管中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物價局 負責對校外托管中心的收費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市公安交警支隊負責對從事校外托管中心學生接送活動的車輛及駕駛員按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市交通局負責對從事校外托管中心學生接送活動的具有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資質的運輸企業、車輛和駕駛員按有關道路運輸行業管理規范進行管理。
各鎮政府、區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范圍內校外托管中心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教育局牽頭定期組織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問題,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校外托管中心管理工作,并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組成聯合執法隊伍,對校外托管中心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第二章 審批和登記
第六條 公民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以下統稱“舉辦者”)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請開辦校外托管中心,但在校教職員工除外。
第七條 在校外托管服務需求較集中的社區,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利用社區資源,申請開辦校外托管中心,滿足社區居民托管中小學學生的需要。
第八條 校外托管中心必須遠離污染區和危險源 ,禁止在廠房、地下(半地下)室、倉庫、違法建筑內設置校外托管中心。
校外托管中心應設在符合房屋結構安全標準的三層以下的建筑物內,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容納托管學生人數按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4平方米核定。
第九條 開辦校外托管中心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必要的組織機構、規范的機構名稱和完善的機構章程;
(二)有符合消防、建筑安全要求的服務場所;
(三)設置符合衛生標準的用餐室、活動室、寢室、廚房(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廁所;
(四)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及配套辦公設施;
(五)開辦資金3萬元以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校外托管中心的具體開辦條件由市教育局會同市衛生局、公安消防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條 舉辦者申請開辦校外托管中心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籌辦申請表》;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核準文件;
(三)開辦資金來源、驗資證明文件;
(四)舉辦者身份證明文件(單位舉辦者須出具法人資格證明;個人出具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本 );
(五)開辦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房間設置規劃;
(六)《中山市校外托管中心開辦申請表》;
(七)餐飲服務許可證(自行配餐的)或與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簽定的配餐協議書 (不自行配餐的);
(八)消防查驗備案文件;
(九)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十)工作人員健康證 。
第十一條 校外托管中心審批程序:
(一)舉辦者到市民政局申請校外托管中心名稱預核準,市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舉辦者理由;
(二)舉辦者向所在地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材料;
(三)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收齊前項 規定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舉辦者申請開辦校外托管中心的場所現場勘驗。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出具加蓋市教育局印章的籌辦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書面一次性告知舉辦者需補充的材料或場所存在的問題;
(四)舉辦者應當自收到籌辦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該期限不計入市教育局審批期限內),憑籌辦通知書到相關部門辦理本辦法第十條第(六)至(十)項規定的材料,并將材料提交所在地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
(五)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應當自收齊所有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材料轉送市教育局;
(六)市教育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審核,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擬開辦校外托管中心的場所進行現場勘驗。符合開辦條件的,核發批準文件;不符合開辦條件的,由市教育局向舉辦者出具整改通知書,舉辦者應當自收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再次勘驗;
(七)市教育局應當自收到再次勘驗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再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勘驗。符合開辦條件的,核發批準文件;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書面告知舉辦者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校外托管中心舉辦者應在取得市教育局批準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憑批準文件到市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后方可開業。
第三章 服務要求
第十三條 校外托管中心的服務對象為在讀中山市小學、初中的學生。服務時間由校外托管中心自行設定,并報市教育局備案。服務內容為日托、午托、晚托中小學學生及向其提供就餐和相應的休息、活動場所,但不得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第十四條 校外托管中心應配備主管1名,其他工作人員與學生至少按1:30的比例配備。校外托管中心可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配備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校外托管中心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校外托管中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加強托管場所的衛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校外托管中心應當與學生監護人簽定托管服務協議書,明確托管期限時間、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托管服務協議書應當歸檔管理,以備各相關部門查閱。托管服務協議書示范文本由市教育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 校外托管中心應當履行如下安全保障義務:
(一)安排專人接送學生,保障學生在學校、校外托管中心和住所之間的在途安全;
(二)未接到學生的,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積極查找;
(三)學生在托管時間內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四)出現突發事故時,應立即保護、救助學生,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上報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校外托管中心應當履行以下衛生管理義務:
(一)保證托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保證食品安全衛生,嚴防食物中毒 ;
(三)就餐環境、餐具等設施應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制;
(四)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小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
(五)建立食品留樣制度,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
(六)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及其它容易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中心,應當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購臺賬 記錄并保留1年,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中心,應當與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企業簽定配餐協議,為學生提供安全的餐飲。
第二十條 校外托管中心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或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教育部門報告,并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其所在學校。
第二十一條 校外托管中心應當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托管學生人身不受傷害。
第二十二條 校外托管中心使用接送車的,必須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師生接送車輛管理的通知》(中教〔2015〕5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2015年全市校車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教〔2015〕30號)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校外托管中心制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報市物價局備案后方可收費,并在服務場所顯眼位置上公示。校外托管中心必須按有關規定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單列餐飲費用,做到專款專用,且應當制定退費制度并告知學生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校外托管中心按照章程規定開展托管服務活動,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校外托管中心應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將托管學生名冊 及對應的接送人員等資料報學生就讀的學校及所在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 鼓勵校外托管中心通過商業保險的渠道,保障托管服務的正常運作。
第二十七條 校外托管中心停辦的,應當提前2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托管學生監護人,未完成服務的,按剩余服務天數退還已收的托管費,并把相關情況上報所在地鎮區教科文衛辦(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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