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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8 20:41:3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單位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單位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選5篇)

  單位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廣大師生員工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頒發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發展的總體規劃,使消防安全工作與學校的發展相適應。

  第三條學校消防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校長領導下的逐級防火責任制,校長為學校防火安全責任人,各院部、各部門主要行政領導為本單位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防火委員會,由分管副校長擔任防火委員會主任。防火委員會下設防火安全辦公室。各院部、各部門成立防火工作領導小組或指定專人負責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條學校任何單位、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安全教育規劃,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意識。

  第七條學校所屬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第二章火災預防

  第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將對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和易發生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場所或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九條辦公樓、教學綜合樓(含實驗室、研究室)、圖書館、學生宿舍、學生活動中心、網絡中心、培訓中心、會議中心、食堂等一切公共場所的防火。主管單位應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張掛于顯見地方。要配足滅火設備,并有專人管理,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應停止使用。

  (一)應有足夠的安全出口,并設有應急燈及明顯標志,疏散通道須保持暢通。

  (二)電氣設備要有專人負責,線路要定期檢修。

  (三)對樓內消防設施要加強管理,分工明確,定期檢查。高位消防水池要確保水源充足,應急照明系統要保持良好狀態。

  (四)樓道內嚴禁堆放物品。

  (五)報警系統要有專人值班,值班人員要做好日常檢查與記錄,并與校保衛處值班室保持聯系。

  (六)樓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隨意違章裝修,改變房間用途;不得隨意拉線、改線、超負荷用電;樓內嚴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廁所、走廊等處焚燒垃圾。

  (七)夜間除值班人員外,不得在辦公樓隨意留宿。

  (八)各辦公室、實驗室等要做到人走燈滅,關閉空調及各類電器電源。

  (九)禁止在電梯內吸煙,不準學齡前兒童單獨乘坐電梯。

  第十條校園防火

  (一)秋冬季節、天干物燥,嚴禁焚燒雜草、落葉、垃圾等。

  (二)校園內臨時動用明火,須經保衛處檢查同意,方可動火,并有專人負責。

  (三)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校園,如工作需要時,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一條儲存、運輸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必須落實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報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到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危險品庫房的選址和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關批準。危險品庫房必須按有關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消防設施和器材。非特定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二條學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必須報經公安消防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須按照消防要求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在學校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事前應到公安消防機關辦理建筑物內部裝飾裝修防火審批手續。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須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驗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關驗收合格證明(復印件)報送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具有易發火災危險性的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切實保證安全。

  第十五條舉辦大型集會、文藝晚會等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于舉辦日三天前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加強用電、用氣管理。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敷設,必須選用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必須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任何單位、個人不準違章用電、用氣,不準私自接線、變更管道、換表和隨意拆卸控制裝置;出現用電、用氣故障要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修。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章消防組織

  第十七條學校成立防火委員會及各級消防組織,通過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增強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十八條學校防火委員會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消防條例》,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規劃,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代表學校與各單位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根據校園防火安全工作的特點,制定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就改進和加強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見;

  (五)根據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配備、更換、維修等做出規劃,提出專項經費預算;

  (六)依照學校的有關規定,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設在保衛處調查研究科),既是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也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防火安全辦公室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本規定及學校防火委員會的要求,擬定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對學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向有火災火險隱患的單位發出《火災、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檢查落實整改情況;

  (三)對學校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的設置、配備、更換、維修、報廢提出意見,定期組織人員對消防設施、器材、標志等進行檢查、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四)建立和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特別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檔案;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六)建立義務消防組織,指導義務消防隊的工作,組織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消防業務培訓和實戰演練;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組織或協助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九)遵守學校安全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對校園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按照有關規定就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十)定期向學校分管領導匯報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十條各單位防火領導小組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確定本單位及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與學校安全防火委員會簽定《防火安全部門領導責任書》;

  (三)針對本單位特點對所屬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識;

  (四)按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進行檢驗、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本單位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

  (六)支持、配合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履行消防安全指導、檢查、監督職責,認真、及時整改本單位存在的消防安隱患,并將整改情況向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報告;

  (七)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撲救,協助疏散人員物品,保護火災現場;

  (八)協助有關部門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認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條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防火領導小組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設置防火標志,嚴格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必須的操作規范的文字內容,應在設備周圍明顯處上墻告示。

  (二)建立逐級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建立義務防火組織,組織義務消防員學習消防知識,接受消防技能訓練,參加滅火演練,了解和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發生火災時的處置方法,能夠迅速撲滅初期火災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火情;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章火災撲救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和校保衛處值班室電話報警。任何單位、個人必須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二十三條失火單位和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撲滅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財物,并派人接應和引導消防車輛。

  第五章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將公共消防設施、器材、裝備的配置和維護資金列入消防安全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校內承包單位和經濟實體所需配備的滅火器材,由該單位出資。并按照防火安全辦公室的要求統一配備、更換、維修。

  第二十六條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必須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質,必須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消防器材應放在消防箱內,置于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設有明顯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消防器材要定期保養、檢修、更換;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檔案,及時記錄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使用、更換、檢修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配備的滅火器材,由單位防火領導小組指定專人管理;各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配備的滅火設施、器材,分別由各樓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卸、挪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況須報經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學校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一)防火組織健全并積極開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實,消防設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或積極支援其他單位、居民撲滅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表現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火災隱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四)積極參與撲滅火災,搶救傷員和公共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下列問題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先進、優秀的評比直至處分、處罰。

  (一)施工人員不按防火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引發火險、火災的;

  (二)防火工作負責人不認真履行職責,未落實有關規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時整改火險隱患,致使發生火險、火災的;

  (三)值班人員失職或擅離職守,責任區發生火險、火災的;

  (四)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關操作規程,引發火災的;

  (五)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導致火災事故者。

  第三十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校屬各單位(含附屬醫院)、駐校各機構和企業,均須依據本規定,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做好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和業務性質,制定消防安全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學校防火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2

  1、目的

  對消防安全進行控制管理,保障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責任劃分、明火管理、電源電氣管理、消防器材管理、消防安全檢查、突發安全事件響應等過程

  3、制定依據

  3.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2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河南省消防條例》

  3.4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職責

  4.1公司總經理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4.2辦公室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指導、檢查、督促各部門消防安全管理;

  4.3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4.4各部門、車間負責所管工作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

  4.5安全科在辦公室領導下,負責公司消防安全的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

  5、內容

  5.1方針和原則:消防安全管理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基本方針;實行誰管理,誰負責;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

  5.2組織管理

  5.2.1公司實行總經理領導下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各部門、車間、班組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5.2.2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防火責任區和消防職責,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5.2.3公司應當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安全觀念。讓職工懂得本崗位有什么火災危險,懂得預防措施,懂得滅火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處理事故苗頭。

  5.2.4公司應建立義務消防隊,倉庫等防火重點部位的職工都應參加義務消防隊,義

  務消防隊要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5.3消防安全責任

  5.3.1公司總經理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況。

  b、統籌安排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c、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3.2公司辦公室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擬訂消防安全資金投入及組織保障方案。

  c、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工作。

  d、組織實施對本公司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e、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f、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g、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3.2人力資源部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消防操作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5.3.3安全科作為公司消防安全的直接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按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及其他消防安全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公司發展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b、督促各部門、車間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c、監督各部門、車間落實實施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

  d、協助辦公室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工作。

  e、督促各部門、車間做好消防設施設備和消防安全標識的維護保養工作,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f、協助辦公室做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g、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h、負責公司消防設施設備的定點、統計、監管工作;

  i、負責公司消防器材的統一申報、采購和配置工作。

  5.3.4各部門、車間的主要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a、各部門、車間的主要負責人是各自主管區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有主要責任;

  b、負責在其管理區域內落實與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c、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的自查與隱患整改工作;

  d、對管理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應及時上報安全科;

  e、負責管理區域內消防器材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嚴禁將消防設施設備挪作他用;

  f、及時將部門或車間內損壞、失效、已使用的設施設備上報安全科備案,對已使用的`器材設備要做出書面說明;

  g、確保消防設施設備的整潔完好,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5.3.5行政科負責公司消防設施的維修和維護。

  5.4明火管理

  5.4.1車間因工作需要使用電焊、氣焊(割)時,必須事先報告工程部,由工程部派專人監護,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必要時,應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4.2公司須根據生產特性、危險程度和建筑布局劃分禁火區域。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區域內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向總經理辦理《動用明火審批表》,由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源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保護措施。

  5.4.3嚴禁在車間、倉庫、高配房等重點區域內使用明火。

  5.4.4公司生產區、庫區、易燃易爆物品作業場所,應有明顯禁煙、火警標志,嚴禁吸煙。

  5.4.5外來單位或人員進廠作業前,公司辦公室應與其簽訂《外來作業人員消防安全協議》,規定其進出廠區的路徑,保證施工或作業范圍內的消防安全。

  5.5電源電氣管理

  5.5.1車間、倉庫內嚴禁擅自亂拉、亂接電源線路,不得隨意增設電器設備。如需改變或安裝線路,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負責。

  5.5.2車間、庫房的電源線路、電器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立式配電柜內應保持干燥,不得有灰塵堆積,不準堆放物品。各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施嚴禁超負荷運行。

  5.5.3公司工程部負責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合理安裝電氣設備,做到安全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電安全。

  5.5.4電氣線路、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a、凡是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電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

  b、凡電加熱設備應落實專人負責操作和看管,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

  c、車間設備負責人應經常組織對電氣等關鍵設備進行巡檢,及時清除粘附在設備上的花蓬、廢絲等易燃易爆物品。

  d、車間內使用汽油、煤油等清洗設備零部件,應先審批后使用,落實專人負責,從嚴限制,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e、嚴禁在設備的電動機上、電箱開關內擺放物品。

  f、嚴禁在電線、電纜上方堆放原輔材料、成品等易燃易爆物品。

  5.6消防器材管理

  5.6.1公司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但不得挪作他用。

  5.6.2公司辦公室應建立本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臺帳》,詳細記錄公司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5.6.3管理要求要點:

  a、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b、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原則上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司辦公室對消防設備、器材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保證完好有效。

  5.7消防安全檢查

  5.7.1公司必須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5.7.2公司辦公室應每月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班組實行日檢查,車間實行周檢查,集團公司全面檢查。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a、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b、消防通道有無堵塞;

  c、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d、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e、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安全隱患;

  f、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是否良好;

  g、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h、生產區域是否有吸煙現象,地面是否有煙頭;

  i、火災等安全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5.7.3辦公室每次檢查后,應形成《消防安全檢查表》及時通報,并發出《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要求責任部門整改。各級責任部門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對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5.7.4安全隱患或違章作業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責任人應及時將《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報送辦公室驗證、存檔。

  5.8發生安全事件響應

  5.8.1發生火災、爆炸等消防安全突發事件時,各級部門、人員應積極參與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確保火險事故得到及時有效處理,盡量避免或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5.8.2一旦發生火災、爆炸等安全突發事件時,相關部門、人員應立即采取果斷的應急措施,迅速撲滅火災,緊急疏散人員,如觸發報警裝置報警及動用滅火器、消防栓等,以控制事故蔓延。

  5.8.3員工在發現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無法控制時,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5.8.4應對消防安全突發事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降級、開除或采取經濟處罰:

  a、不執行、不服從公司領導的應急指令;

  b、供錯誤、虛假的消防安全信息,導致公司決策失誤的;

  c、玩忽職守,對突發安全事件隱瞞、緩報或置之不理的;

  d、麻痹大意,組織領導不力,處置不及時的;

  5.9激勵

  公司將對各分公司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a、模范執行消防安全法規、規章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b、積極參加滅火戰斗、搶救公司財產和保護員工生命安全表現突出的;

  c、刻苦鉆研消防安全業務,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

  d、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等安全隱患,避免火災等重大損失的;

  e、及時發現和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經濟損失的。

  f、適當時根據,公司制度進行相應的獎勵。

  6、記錄

  6.1《消防安全責任書》《動用明火審批表》

  6.2《外來作業人員消防安全協議》

  6.3《消防器材管理臺帳》

  6.4《消防安全檢查表》

  6.5《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

  7.其他相關文件

  7.1《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7.2《鍋爐安全操作規程》

  7.3《化學危險品倉儲管理制度》

  7.4《油類管理辦法》

  7.5《應急疏散預案》

  單位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3

  目的:為了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保護員工人身和公共財產的安全,對公司實行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望共同遵循。

  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具體規定如下:

  一、職責:消防設施使用部門負責對消防進行安全管理、其他部門協助管理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二、消防培訓教育

  (一)、各部門必須指定出一名消防具體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區域內的消防器材設施的管理,以及落實安全管理部門對各車間的消防要求。

  (二)、由各車間抽調3—5名員工,與保安隊人員一起組織成立義務消防隊,由保安隊長兼任義務消防隊長,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其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知識,以應對公司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消防事故。

  (三)、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四)、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人員應做到重點教育培訓。

  (五)、對新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應做好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三、消防檢查制度

  (一)、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二)、行政科應每月組織人員對各車間作一次消防檢查并復查追蹤整改。

  (三)、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消防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確認。

  (四)、檢查人員應及時將檢查情況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應及時整改,未按時整改的,視情況給予處罰。

  四、消防設施管理

  (一)、各部門車間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出口通道。

  (二)、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及應急照明設施。

  (三)、消防箱、滅火器應編號劃分確定責任車間,并貼好保養、檢查責任卡,統一由行政科監督管理。

  (四)、保安隊應經常對各車間消防設施檢查跟蹤,及時督促車間對消防設施的保養更換,保證設施狀態良好。

  (五)、消防水帶、槍頭應每月檢查一次是否完好,消防栓閥門接口應每月放水一次,看是否好用。

  (六)、消防器材消防專用,嚴禁任何人私自開啟消防箱挪用消防器材,如有發現,給予200元/次處罰,特殊情況應征得安全管理部門同意。

  五、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之前與本制度有沖突的地方,以本制度為準。

  單位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公安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旨在加強我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通信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門、車間、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分公司防火責任人按有關要求由各單位行政主要領導擔任,車間、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各車間主任、班組長擔任。

  第五條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 各級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便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 公司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分公司、車間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 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 各施工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應能召之即來,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條 各單位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消防機關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業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 各施工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檢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 各辦公大樓原設計安裝的消防設施,如消防龍頭、水管、煙感報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證有效,此外,還應給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單位其他工作地點配置相應的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 對從事或雇請電工、燒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本單位安技和保衛人員提出意見,經本單位的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本單位保衛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見,經本單位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公司保衛部領導審批;三級動火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公司保衛部審核,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并要動火前做到“八不”,動火中做到“四嚴”,動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全體干部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一般不得使用電爐等電器。

  第二十條 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嚴格按章妥善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發現火險,都要及時、準確地向保衛部門或消防機關報警(火警電話119),并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單位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 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條件,促進了安全生產的。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

  第二十三條 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單位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保證消防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加強日常的消防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第三條 各車間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專業知識人員負責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消防設施設備。

  第四條 各車間安全主任、各班次安全員應每日對消防控制設備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刻通知安監部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五條 公司應當委托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并出具月報告書。

  第六條 公司應定期將火災探測器送專業清洗維護部門進行一次全面清洗。

  第七條 單位應當對消防設施設備按照規定時間進行維修保養。

  第八條 在安全狀況下,任何部門與個人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消防安全設施及其附件和線路。因檢修、建筑裝修和改造確需移動、更換消防安全設施時,必須事先向所在部門及安監部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須負責將消防安全設施恢復原狀。

  第九條 在公司、車間運輸與搬運物資及安裝改造過程中,應注意周圍消防安全設施,以免碰撞損壞。如因不慎損壞了消防安全設施,應及時報告公司安監部。負責管轄的部門、車間有權要求損壞方恢復原狀或進行賠償,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條 消防安全設施周圍,嚴禁堆放各類物品。

  第十一條 消防報警探頭下方80㎝內,嚴禁存放物品。

  第十二條 嚴禁在消防管網和噴淋頭上吊掛雜物及景片等物品。

  第十三條 自動消防設施的操控設施周圍應保持整潔、暢通,不得進行遮擋或堵塞。

  第十四條 嚴禁用熱源、發煙物品靠近報警探頭、噴淋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

  第十五條 嚴禁在消火栓接合器周圍停放車輛和擺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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