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職工人身、公司財產和職工財產安全,保障幕墻加工廠、辦公室正常施工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幕墻公司加工廠各部門。
3、職責
質安部負責編制《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4、工作內容:
4.1總則
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辦公、生產、現場工作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4.2防火災安全技術措施
火災原因往往是復雜的,突發的,事故的后果,往往要比其他工傷事故的后果嚴重的多,它容易造成多人傷亡事故和特大傷亡事故,給國家財產和企業造成巨大損失,給人的生命,周圍環境和生態造成巨大危害。
4.2.1防止火災的基本技術措施:
4.2.2消除火源:防火的基本原則應建立在消除火源的基礎上,生產現場如有可燃物質。而且不缺乏助燃的空氣,只有消除火源才能有效地預防火災的發生。
4.2.3控制可燃物:對于生產中的容易燃燒的可燃物應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是防止火災發生的重要措施,對各種不同的易燃易爆物,應專門采取有效措施,分別存放,嚴格管理各存放點之間要加以隔離,距離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4.2.4隔離空氣:將可燃物與周圍的空氣隔開就能馬上使燃燒停止,如不同的滅火劑,濕被,黃沙等,都能達到滅火的目的。
4.2.5冷卻:將燃燒物的溫度降至著火點以下,燃燒即可停止,如常用的水澆和干冰進行降溫滅火。
4.2.6隔絕火源與可燃物:采取措施將火源和可燃物隔離開來,防止產生新的燃燒條件,阻止火災的擴大。
4.3防火安全措施:
4.3.1生產場所應根據工程情況成立消防機構,配備消防器材,在生產作業場所防火負責人和安全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4.3.2建立防火工作檔案,定期組織防火工作檢查,每年對職工進行不少于一次防火教育,能掌握防火知識,使用防火器材。
4.3.3生產現場要有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設置消防通道,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做到布局合理,消防器材不能任意挪用。
4.3.4堅持防火安全交制度,在進行電氣焊,油漆及其他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措施,在作業前要向作業人員認真交底。
4.4清洗用有機溶劑(酒精、二甲苯、汽油、煤油等):
4.4.1清洗用有機溶劑屬于易燃品,并伴有一定的毒性,在生產、施工過程中,特別是打膠時所用溶劑比較頻繁,人員比較多,并且對直接接觸液體的皮膚有一定的傷害。接觸到高溫或明火時易燃,并可能引起火災,要消除或減少可能在生產、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火災、人體傷害或中毒事故就要:
4.4.1.1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在操作過程中使用防護手套、口罩、戴防護鏡、穿防護服等。
4.4.1.2易燃有機溶劑在儲存時,應存放在化學品庫內,化學品庫要求通風、防火、防潮、防雷、防滲漏等,并要求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其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現場無專用化學品庫的,應與其它材料隔離存放,并配備滅火器或黃沙。
4.4.1.3易燃有機溶劑在使用后,剩余或多余的溶劑應立即密封放置在非工作人員不易接觸或碰撞的地方。
4.4.1.4使用易燃有機溶劑的`房間,應按相關標準和要求配備滅火器或黃沙,以防發生火災。
4.4.1.5凡存放和使用易燃有機溶劑的場所,必須嚴禁明火、高溫、劇烈碰撞,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4.5焊接作業(電焊、氣焊、氣割)
4.5.1嚴格遵守“十不燒”規程操作,從事焊接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用火審批制度,操作前必須申請辦理用火申請手續,經安全部門審批、批準,領取用火證后方可操作。
4.5.2用火應采取定時、定位、定人、定措施的管理辦法,若部位變動或超過規定時間仍須繼續操作,應事先更換用火證,用火證只限規定時間操作人員使用,并要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4.5.3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等易燃易爆操作同部位和同時間交叉作業,嚴禁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行焊割作業。電焊機的弧火花墮落點必須控制,與易燃品的距離不少于10米,與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少于20米,并有隔離防護措施。
4.5.4電焊機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準將地線搭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或各種管道、金屬架上。
4.5.5工作前應檢查用具壓力表等是否完好。氧氣瓶導管、軟管、瓶閥及減壓閥等,不得與油脂、沾油物品接觸,氧氣瓶不得傾倒和受熱。
4.5.6在遇有5級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時,要求停止露天的焊割作業。
4.5.7作業完畢或焊工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并檢查現場確認無火情隱患及火險時,方可離去。發生火災要先切斷電源、氣源,然后再使用符合安全規定的救生物進行撲救。
4.5.8氧氣瓶禁止火烤,夏季要有防日曬措施,氧氣瓶禁止粘污油脂,氧氣瓶,乙瓶禁止平放,各種氣瓶應有標識。氧氣瓶和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得小于5m,兩瓶同明火作業點的距離不得少于10 m,并有隔離措施,禁止氣瓶平放。
4.5.9進行焊割作業時,必須配備滅火器、黃沙等滅火裝置和監護人員。
4.5.10氧氣瓶,乙炔瓶應輕拿輕放,不得碰撞,不得從車上往下扔、滾,不得一人用肩扛氧氣瓶,必須兩抬或用專用小車運送,瓶身應有兩個膠皮圈和瓶帽。
4.5.11所有的氣焊工具、設備,包括氧氣瓶、乙炔瓶、膠皮等均應按不同要求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查,不合格者一律禁止使用。
4.6電氣火災安全措施:
4.6.1正確設計和選擇導線截面和設備的保護裝置,以應線路長期在超負荷條件下工作,當熔斷器或自動開關用于保護某段線路時,被保護電路可能出現的最小短路電流,應不小于熔絲額定電流的4倍,或自動開關瞬時脫扣電流的1.5倍。
4.6.2加強電氣線路和設備運行情況的巡視和檢查,尤其是大電流通過的接頭處,可用變色漆或示溫蠟片等觀察,監視如發現接頭松動或過熱應及時處理,開關觸頭等應經常檢查,發現氧化,燒蝕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4.6.3各種電器應絕緣良好,保證通風散熱,開關及熔電器的選擇應大于熔絲電流,功率大于1KW的電動機應有熱繼電器作過載保護。
4.6.4電器線路、設備、開關和電墊、照明器具等與可燃物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以防電弧,電火花等引起火災危險場所,應按規定要求架設電氣線路和采用防爆電器設備。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2
一、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要求,切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二、各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的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適合本部門特點的`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規程并督促其落實;組織制訂防火工作計劃,督促所屬單位、人員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組織消防滅火和安全疏散預案的制訂、演練;組織對義務消防隊伍的管理和對師生員工、義務消防隊員進行防火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及培訓;組織管理、維護防火設施、器材,保證其完好有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險隱患整改;組織防火安全責任(保證)書各項內容的落實。
三、各重點防火部位,實行晝夜24小時有人值守制度;其防火安全措施按《重點防火部位安全管理規定》、《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規定》、《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規定》等規定落實。
四、嚴格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室內外亂燒廢紙、垃圾;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等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應按規定審批,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后方可動火作業。
五、嚴格用電安全管理。各類電線、電器的安裝、使用均應符合用電安全、防火安全規定;嚴禁亂拉電線,嚴禁擅自增加大功率用電設備。
六、加強防火水源管理。保持防火水池、消火栓有充足的防火水源,禁止將防火專用水源挪作它用。
七、加強對氣源特別是易燃、有毒氣體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八、保持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暢通。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等處堆放障礙物,嚴禁在教學、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九、保障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排煙送風、自動噴淋、火災事故廣播、火險報警等設施、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十、遇有火災險情,要迅速組織撲救、報警。
十一、對在防火安全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直至移交政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3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①、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②、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工藝控制參數”及設備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設備和儀器。
③、加強生產區和儲罐區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區內,嚴禁使用明火、高溫表面摩擦和碰撞,絕熱壓縮等火源,并預防自動發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的發生,避免雷擊和光熱射線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區必須在顯眼的位置設置防火警示標志。
⑤、在防火防爆區域內閑人謝絕進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鐵釘的鞋類,禁止帶入火種。
⑥、按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保養。
⑦、定期檢測防雷、防靜電、防火花的設備設施,確保防護設施的工作性能,定期檢查電氣設備和線路,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⑧、防火防爆區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并按照動火的規定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準在動火。
2、防毒安全管理
①、原料粉碎車間產生的粉塵應采用密閉、通風、除塵系統,生產工人必須配用防塵罩。
②、生產過程產生噪聲,振動應采用消聲設施或個人帶防護耳機。
③、生產過程中的毒物產生于設備、擴散于環境,作用于接觸工人,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應從設備、環境、人三個方面考慮,生產過程應盡量做到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④、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對空氣污染,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與全部通風),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縮短接觸時間及提供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具等。
⑤、員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經培訓,使員工認識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
⑥、有毒物品必須具有標簽、標識、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其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⑧、有毒作業場所的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使之保持完好狀態。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4
一、 總 則
1.1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安全生產能順利的開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內 容
2.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生產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生產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2.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設備、工具及衣服等。
2.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
2.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2.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余氣)的設備、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涂以黃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2.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設備、管道的保溫層,應采用非燃燒的.材料,并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設備、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2.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2.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設備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放置可燃易燃物體。
2.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柜。主配電設備、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設備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置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如與電氣設備共用,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于0.3歐姆。
2.11 生產區內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2.12 生產區域在有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并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2.13 所有設備、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2.14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置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生產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占用道路,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2.15 公司內所有職工必須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并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2.16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設備、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設備、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三、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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