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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設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3-06-13 20:00:46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檢驗設備管理制度(通用8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檢驗設備管理制度(通用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檢驗設備管理制度(通用8篇)

  檢驗設備管理制度1

  第一條、目的

  確保檢驗設備、計量器具的精準,防止因檢驗設備、計量器具的誤差,而產生不良品,并延長檢驗設備、計量器具的使用壽命。

  第二條、范圍凡本公司所使用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

  第三條、職責

  品質部門:檢驗設備、計量器具的編號、記錄、校正及管理。相關部門:自己部門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的使用、維護。

  第四條、定義

  內校:運用可追溯國家標準之標準件,校驗公司內之檢驗設備、計量器具。

  外校:凡本公司無法校驗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有國家認可之校驗單位校驗。

  第五條、實施要點

  (一)所有檢驗設備、計量器具均需建卡或臺帳,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維護保養及校正。

  (二)生產和檢驗用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須由專人負責校驗并按國家相關規定送計量部門檢定,經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檢定后的檢驗設備、計量器具應貼上合格證并規定使用期限。

  (三)為使員工確實了解正確的使用方法,以及維護保養與校正工作的實施,凡有關人員均需參加講習,由品質部門負責排定課程講授,如新進人員未參加講習前就須使用檢驗儀器量規時,則由各該單位派人先行講解。

  (四)檢驗儀器量規應放置于適宜的.環境(要避免陽光直接照射,適宜的溫度),且使用人員應依正確的使用方法實施檢驗,于使用后,如其有附件者應歸復原位,以及盡量將量規存放于適當盒內。

  (五)有關維護保養方面

  1.由使用人負責實施。

  2.在使用前后應保持清潔且切忌碰撞。

  3.維護保養周期實施定期維護保養并作記錄。

  4.檢驗儀器量規如發生功能失效或損壞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送請專門技術人員修復。

  5.久不使用的電子儀器,宜定期插電開動。

  6.一切維護保養工作以本公司現有人員實施為原則,若限于技術上或特殊方法而無法自行實施時,則委托設備完善的其他機構協助,但須要提供維護保養證明書,或相當的憑證。

  (六)有關校正方面

  1.由品質部門負責實施,并作記錄,但在使用前后或使用中必須校正者,則由使用人隨時實施。

  2.定期校正:依校正周期,排定日程實施。

  3.臨時校正:

  (1)使用人在使用時發現,或品質部門在巡回檢驗時發現檢驗儀器、量規不精準,應立即校正。

  (2)、檢驗設備、計量器具如功能失效或損壞,經修復后,必須先校正才能使用。

  (3)外借收回時。

  (4)檢驗儀器、量規經校正后,若其精密度或準確度仍不符實施需要,應立即送請專門技術人員修復。

  (5)若因技術上或設備上的困難,而無法自行校正者,則委托經國家認可的計量檢定單位代為校正,且須要求提供校正證明。

  (6)檢驗儀器、量規經專門技術人員監定后,認為必須汰舊換新者,以及因檢驗工作實際的需要,必須新購或增置者,得由品質部門依本公司請購規定請購。

  第六條、實施與修訂

  本制度經質量管理部門核定后實施,修正時亦同。

  檢驗設備管理制度2

  檢測設備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1、生產技術科負責對公司檢測設備的登記,建立設備一覽表,歸檔管理。

  2、生產技術科負責定期按計劃要求將公司的檢測設備與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聯系送檢或校檢。

  3、中心室負責人加強對國家強制檢驗。

  4、生產技術科負責對公司檢測設備的登記,建立設備一覽表,歸檔管理。

  5、生產技術科負責定期按計劃要求將公司的檢測設備與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聯系送檢或校檢。

  6、中心室負責人加強對國家強制檢驗設備的監督工作,確保使用的檢測設備在合格的有效期內。

  7、操作人員對檢測設備應愛護使用,進行維護保養、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做好記錄并報告公司主管部門。

  8、操作人員負責檢查使用的檢測設備是否在合格有效期內、是否標有合格標識,反之則報告公司主管部門處理

  9、操作人員未經授權人同意不得折裝重要檢測設備。

  10、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對各分廠的'計量、檢測設備的使用、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1、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檢測設備的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由于人為原因造成檢測設備故障或損壞,責任人應按損失及維修費用20—50%進行賠償。

  檢驗設備管理制度3

  一、凡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設備,都必須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檢測部門檢驗合格并發給使用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新安裝的各種施工機械設備,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會同機械設備使用單位和有相應設備安裝資質的企業、單位,設備檢測管理部門,質量管理部門,檔案資料管理部門,設備生產廠家,等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1、按設備生產廠家出廠檢驗的精度和性能項目進行檢測驗收。

  2、設備的空運轉、操縱傳動靈活性、重負荷運轉。

  3、電氣控制設備的運轉檢驗。

  4、液壓裝置的檢驗。

  5、安全防護裝置的檢驗。

  6、設備主機及附件的外觀檢驗。

  7、按裝箱單清點附件,專用工具,附機備件及技資料文件。

  三、經驗收合格后,辦理設備資產移交事項,填寫開箱、安裝、調試驗交記錄,并做好設備的精度檢驗記錄及設備試運行記錄,凡參加設備驗收和設備安裝及設備檢測的人員都應在驗收單上簽字,送交檔案室存檔。

  四、屬隨機帶來的附件及專用工具,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按設備裝箱清單點清后,填寫設備附件、工具明細單交給設備操作人員進行管理,設備附件和設備專用工具一同由公司材料管理部門進行管理。設備技術資料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管理。

  五、設備驗收后,由公司資產管理部門和公司財務管理部門開始對設備提取折舊費,設備使用單位應在設備使用三個月內進行一次設備性能的'調試和精度的調整。設備在磨合期滿后進行一次一級保養,檢查調整各部位之間的間隙,在設備使用期間嚴格設備管理作業十字法作業。

  六、新設備在安裝、使用和驗收中發現有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應立即組織設備生產廠家、設備銷售單位、設備采購人員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報公司主管設備的領導。

  檢驗設備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北京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工作,保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根據勞動部1997年第7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北京市從事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橋(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廠內機動車輛等)安全技術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

  第三條北京市勞動局統一管理全市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檢測檢驗機構的資格認證工作。

  第二章認證基本條件及范圍

  第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檢測檢驗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二)檢測檢驗機構應有完善的《質量保證手冊》,并能嚴格執行其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

  (三)檢測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的職稱,熟悉有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工作和組織能力;

  (四)技術人員占全體人員的比例不應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五)每一項目有兩名以上(含兩名)經考核合格的專職檢測檢驗人員,其中一名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市勞動局核發的在有效期范圍內的檢驗員證。

  第五條檢測檢驗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的儀器、儀表設備等必要的檢測檢驗手段;

  (一)檢測檢驗用的儀器、儀表和量具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其性能和精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并在國家認可的計量部門定期校準的有效期內;

  第六條檢測檢驗機構應具備與所承擔的檢驗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國家標準、檢測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并能認真執行。

  第七條檢測檢驗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聯系電話,有與承擔的檢測檢驗任務相適應的工作環境。

  第八條檢測檢驗機構必須保證在行政、技術和財務管理上獨立于特種設備的制造、銷售、安裝、修理(改造)和使用單位之外。

  第九條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測檢驗機構的檢測檢驗范圍:

  (一)在用橋(門)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二)在用塔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三)在用流動式起重機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四)在用電梯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五)新安裝或經大修后的橋(門)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六)新購置或大修后的流動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七)新購置或大修后的流動式起重機安全技術檢驗;

  (八)新安裝、修理(改造)的電梯、自動扶梯、施工升降機、簡易升降機(以下簡稱電梯)安全技術檢驗;

  (九)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

  (十)受外單位委托的.安全技術檢驗或技術鑒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條經資格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從事批準范圍內的檢測檢驗工作。

  第三章認證審查程序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應按要求填寫《申請書》和有關申報材料,報主管區(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再向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提交《申請書》及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其它非勞動部門申請資格認證的檢測檢驗機構,需經主管部門向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領取《申請書》,填寫上報。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監察處收到申請書和申報資料后進行初審,確定是否受理,并于30日內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監察處負責組織有關專家(一般不少于三人)組成審查組對同意受理的申請進行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經審查合格的檢測檢驗機構,由認證單位核發由市勞動局統一印制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認可證》(以下簡稱《認可證》),并予以公布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六條對審查不合格的單位允許其進行整改,并于六個月后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已取得檢測檢驗資格的檢測檢驗機構需新增項目時,應向市勞動局申請新增項目的檢測檢驗資格,市勞動局將根據申請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審查并給予增項。

  第十八條《認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檢測檢驗機構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向市勞動局申請換證審查。逾期不提出申請的檢測檢驗機構,市勞動局在其有效期滿后將注銷其《認可證》。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北京市勞動局特種設備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認證中的有關開支費用由被審查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檢驗設備管理制度5

  1.檢測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按事故處理:

  (1)樣品丟失,零部件丟失,樣品損壞。

  (2)樣品生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丟失或失密,檢測報告丟失,原始記錄丟失或失密。

  (3)由于檢測人員、檢測儀器設備、檢測條件不符合檢測工作的要求,試驗方法有誤,數據差錯,而造成的'檢測結論錯誤。

  (4)檢測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

  (5)檢測過程中發生儀器設備損壞。

  2.凡違反上述各項規定所造成的事故均為責任事故,可按經濟損失的大小、人身傷亡情況分成小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3.重大或大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搶救傷亡人員,并保護現場,通知有關人員處理事故。

  4.事故發生后三天內,由發生事故部門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告辦公室。

  事故發生五天內,由試驗室主任主持召開事故分析會,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作出處理,對事故作善后處理并制定相應的辦法,以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重大或大事故發生一周后,試驗室應向上級主管部門補交事故處理專題報告。

  檢驗設備管理制度6

  1.目的

  對檢測設備的管理作出規定,為了確保對檢測設備的測量精度和適用性滿足使用要求,保證檢測結果的準確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與本公司檢測設備的控制(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計、電熱鼓風恒溫干燥箱、酸度計、旋光儀等)

  3.職責

  2.1質管科負責檢測設備的歸口管理。

  2.2各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的檢測設備的`使用和維護保養。

  2.3使用部門負責新購進的檢測設備的貯存和保養。

  4.內容

  3.1使用部門應根據產品的質量要求及安全衛生要求選用配備相適應的檢測設備,對使用的檢測設備,質管科應做好周期送檢工作,加強對檢測設備的管理,保存好各種檢定、校準記錄。

  3.2檢測設備的購置

  3.2.1根據生產工藝配備要求、產品質量測量要求和安全衛生監測要求,使用部門提出購置檢測設備的計劃。

  3.2.2購置計劃報請上級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由使用部門負責購買。

  3.3檢測設備的驗收

  3.3.1質管科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購置的裝置進行驗收。所購裝置應具有產品的合格證書以及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

  3.3.2驗收不合格的檢測設備,由購置部門負責退換。

  3.3.3驗收過程應包括對檢測設備的檢定或確認,在用的檢測設備應由質管科送法定得計量部門進行檢定,出具合格證書。對檢定部門無法檢定的,應制定企業的自校準方法,對裝置進行自檢,合格后出具認可報告,貼上準用證使用。

  3.3.4驗收合格的檢測設備由質管科納入統一管理,建立《測量監控設備一覽表》。并在裝置上作好標識標記,應注明該裝置的檢定或校準狀態、本公司編號檢定或校準時間等。

  3.4檢測設備的使用和維護

  3.4.1質管科應制定檢測設備的操作規程、維護保養制度并實施。

  3.4.2重要的檢測設備應由專人使用和保管,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和使用。

  3.4.3檢測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偏離校準狀態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作好停用標識,并對已測量結果的有效性進行評審。

  3.5檢測設備的管理

  3.5.1質管科負責檢測設備的使用并作好記錄,編制《測量監控設備一覽表》,并注明裝置的名稱、型號、編號、檢定周期、使用地點等。

  3.5.2質管科負責編定《校驗記錄表》,并按計劃將檢測裝置送法定計量部門或授權部門進行檢定。保存好各種資料和記錄,包括檢定的合格證明、出廠的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和記錄應長期保存,直至該裝置報廢為止。

  3.5.3對準確度不符合要求或有故障的監測裝置,經檢定維修后仍不合格的,應報廢處,并作好標識,防止誤用。

  3.5.4應確保檢測設備在校準及使用時有適宜的環境條件。

  檢驗設備管理制度7

  1、目的

  對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有效控制,確保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滿足規定要求。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企業使用的所有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

  3 職責

  3.1 質管科負責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管理。

  3.2 使用部門負責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

  4、申購

  使用部門需增添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時,填寫申購單交質管科。

  5、審批

  質管科對購置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總經理批準。

  6、采購

  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質管科組織人員進行采購。

  7、驗收

  7.1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購入后,質管科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7.2 開箱驗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包裝物是否完好無損;

  (2)整機完整性與外觀檢查;

  (3)主機、附件、隨機工具的數量與合同及裝箱單的一致性;

  (4)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是否齊全。

  7.3 質量驗收

  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技術要求或相應的規程、規范、標準、使用說明書等,對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性能及技術指標進行質量驗收。計量器具須經檢定/校準。

  7.4 驗收合格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方可報銷入庫;驗收不合格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質管科負責向供方提出退貨/索賠要求。

  8、編號

  8.1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由質管科負責編號。

  8.2編號方法為使用部門代號加該部門購置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順序號。順序號由兩位數字組成,從01開始順序編號。

  8.3部門代碼規則

  a:水處理間 b:灌裝間 c: 化驗室 d:倉庫 e:物料檢驗 f:包裝間

  9、登記

  質管科對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進行登記,建立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管理臺帳。

  10、發放

  使用部門到質管科辦理領用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手續,明確保管人和放置地點。保管人因人事變動重新確定的、放置地點有變化的',使用部門應及時通知質管科進行變更。

  11、使用

  11.1使用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前,必須檢查其是否有合格或準用標志,是否在有效期內。

  11.2使用人員必須按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操作規程或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

  11.3主要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使用后,使用人員應及時予以記錄。

  12、檢定/校準

  12.1質管科在每年年初制定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周期檢定/校準計劃,經廠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12.2當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狀態發生變化(如停用、重新啟用、報廢)時,質管科對周期檢定/校準計劃進行更改。

  12.3 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檢定、校準周期,根據計量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制造廠建議、使用頻繁程度和嚴酷程度、使用環境的影響、測量準確度要求等由質管科確定。

  12.4 周期檢定、校準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使用部門因工作需要確需修改周期的,由使用部門說明變更理由,質管科修改周期檢定、校準計劃。

  12.5 對于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計劃進行檢定、校準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經質管科同意,可超周期使用。一經工作結束后,應立即組織檢定、校準,同時根據檢定、校準結果對此期間出具的數據的有效性作相應處理。

  12.6質管科根據周期檢定/校準計劃,提前一個月把即將到期的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校準。

  12.7檢定、校準有關記錄、證書由質管科歸檔。

  檢驗設備管理制度8

  機械設備安裝、拆卸、驗收、檢測、使用、改造管理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

  一、為加強對建筑施工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二、機械設備安裝與拆卸

  1、從事機械設備安裝的作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2、機械設備安裝應當依照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機械設備的安裝、稱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3、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行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備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

  5、檢測、驗收、使用。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安裝人員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試運轉。在向使用單位進行機械設備移交前,應當委托具有建筑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拆卸合同;

  (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三)安裝驗收資料;

  (四)檢測資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應當經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機械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執行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

  6、維修、保養。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與檢查: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作記錄。

  (四)按照公司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進行維修保養。

  7、改造。機械設備改造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認可,改造后的機械必須經有關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國家、省、市不允許改造的機械不準私自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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