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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配套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配套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 為理順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的經營管理程序,明確各部門職責,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本定義:
1、未售商用物業:指各樓盤交樓后的應售未售商鋪或自營商用物業。
2、公建配套:指各樓盤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在小區與住宅或商用物業配套修建的各種建筑,一般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物業管理用房、車庫等。
第三條 相關主要管理部門職能:
1、廣東公司商業部(以下簡稱商業部)為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的統籌管理部門。負責屬于公司產權的各樓盤未售商用物業的前期策劃及招商方案的撰寫,對不移交或暫不移交的公建配套進行招商管理等。
2、物業集團下屬各物業公司(管理處)負責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的日常維護及管理,各物業公司在接受商業部委托下可對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進行招商。
3、開發部為各樓盤公建配套物業移交的管理部門,負責與政府相關部門協商做好公建配套物業的移交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由商業部負責考核,綜合計劃部負責監督執行。
二、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商業部提前介入各樓盤商用物業的前期規劃設計,并提供相關經營意見或建議。
第六條 總工室須在每期樓宇交樓前30天內向商業部提供該期樓宇的規劃報建圖或竣工圖。
第七條 開發部須在每期樓宇交樓前30天內向商業部書面明確該期樓宇公建配套必須移交項目及范圍,對于暫不移交物業應與政府相關部門明確移交時間;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預售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證件后3日內向商業部提供相關復印件。
第八條 預決算部須在每期樓宇交樓前15天內向商業部提供該期樓宇商業部分的成本預(決)算及面積測算表,以便商業部做好商用物業招商的成本測算。
第九條 商業部必須在每期樓宇交樓前10天制定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的.招商方案,確定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的經營定位及租賃價格等。
第十條 銷售部必須在每期樓宇交樓前7天內向商業部提交應售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的明細。
第十一條 工程部必須在每期樓宇交樓前7天內向商業部提供該期樓宇的《消防驗收合格證》、《電梯驗收合格證》、《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等相關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 若該期樓宇未售商鋪或公建配套有抵押的,資金中心必須在該期樓宇交樓前5天內向商業部提交相關業務銀行同意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出租的承諾函。
第十三條 商業部必須在每期樓宇實際交樓前5天內根據總工室、預決算部、開發部、工程部提供的相關資料內建立該期樓宇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臺帳并進行分類。
第十四條 工程部必須在該期樓宇交樓前3天內將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含鑰匙)及物業公司分戶驗收意見移交商業部簽收,商業部同時將應售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的全套鑰匙移交物業公司保管。(分戶驗收不合格的,商業部應拒絕接管)
第十五條 因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招商需要,商業部可根據總工室提供的最新規劃報建圖紙或竣工圖紙出具新劃分方案,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后,總工室根據新的劃分方案在3天內重新出圖,并委托預決算部5天內完成面積的測算;工程部參照《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制度》進行相關實施工作。
第十六條 物業公司必須每天對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巡查一次, 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報商業部。商業部定期對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進行巡查,物業公司必須派人共同巡查并由商業部作好巡查記錄,巡查完畢后二方巡查代表共同簽字確認,發現問題由物業公司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的銷售及經營臺帳管理程序如下:
1、銷售臺帳的管理。如住宅銷控發生變動的,銷售部須在每周二前書面通知商業部;如商鋪銷控發生變動的,銷售部須在次日書面通知商業部。商業部根據銷售部的最新通知及時更新經營臺帳。
2、經營臺帳的管理。如應售未售商鋪已出租的,商業部須在合同生效的次日書面通知銷售部更新銷售臺帳。
三、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的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 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中應售未售住宅原則上以銷售為主。若長時間空置未售的,由物業公司負責維修整改,整改合格后營銷中心根據周邊市場價格重新定價報董事局主席審批后統一對外發售。特殊情況下,應售未售住宅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商業部負責對外出租。
第十九條 大型商用物業(含商場、綜合樓、寫字樓等)可采取直接租賃或招標方式,各相關部門按以下程序執行:
1、根據商用物業本身規劃設計及集團公司經營要求,商業部牽頭組織銷售部、總工室、開發部、物業公司等部門召開綜合協調會討論制訂招商方案,并報公司領導審批。
2、商業部通過直接對外租賃或招標的方式選擇承租人,并與其辦理相關租賃手續。
3、合同管理部審核租賃合同條 款,無誤后蓋章,3個工作日內交由商業部。
第二十條 各樓盤零散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的租賃按以下程序執行:
1、商業部根據周邊市場價格制訂租賃方案后統一上報公司領導審批后直接對外租賃。若租賃方案須根據市場情況有所調整,商業部須另行上報公司領導審批后執行。
2、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成功招租后,商業部按統一制訂的租賃合同范本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管理部在5個工作日內須將審批蓋章完畢的合同交由商業部。
第二十一條 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1、商業部根據合同總金額計算登記備案印花稅,向財務總部申請資金后陪同承租方到物業所在地租賃管理所辦理登記備案。
2、合同登記備案完畢后,商業部負責到租賃管理所領取合同,并與財務總部做好銷帳手續。
3、已登記備案的合同正本叁份,副本貳份。租戶執正本、副本各壹份,房管局租賃管理所執副本壹份,財務總部及檔案室各存正本壹份,商業部及合同管理部存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物業交接手續
1、商業部在辦理完登記備案手續后電話通知承租人在5個工作日內領取合同,承租人領取合同時向甲方繳納第一個月的租金。
2、商業部會同物業公司按租賃合同約定時間通知承租方辦理物業交接手續,物業公司負責與承租人簽訂物業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集團公司下屬獨立核算單位如需使用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由商業部確定租賃價格,并與其簽訂租賃協議。
第二十四條 租賃期限內凡承租方提出變更經營內容、延長租賃期限等日常經營管理事宜,由商業部書面報公司領導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五條 商業部按租賃合同有關條 款監督承租方履約
1、承租方應交租5天前,商業部按約定交租時間前5天內電話通知承租方交租。
2、若承租方逾期7天未交納租金,商業部須通過發催收款通知書、上門追催或停其水電等方式催繳租金。
3、若承租方逾期一個月仍未交納租金,商業部須在5天內采取有效措施乃至解除合同、收回物業。
第二十六條 經營收入匯總、上報
1、各物業公司每月5日前將上月委托經營物業的經營收入明細匯總表報商業部。
2、商業部每月5日前將本部門經營物業經營收入明細匯總、制表備案。
3、商業部每月10日前將本部門經營物業及委托經營物業的經營收入明細匯總、制表并編制經營工作報告上報集團公司領導審閱。同時報財務總部以做好帳務處理。
第二十七條 租賃合同屆滿后,按以下程序執行:
1、若承租方有意續租,商業部在合同到期日前與承租方協商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或補充協議。
2、如承租方無意續租,商業部須通知物業公司在合同到期日前30天內不定期對物業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在合同到期日前3天內會同集團財務總部、物業公司核查承租人是否已交齊租金、管理費、水、電、煤氣等費用;各方面核查無誤后可按合同約定與承租方辦理相關停租手續,不符合收回條 件的,商業部按租賃合同有關條 款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合同期限內商鋪擬出售的,須按以下程序辦理手續:
1、銷售部須將租賃情況知會新業主。
2、商業部確認業主已辦理完畢收樓手續后,通知新業主及承租方協調相關事宜,并將原權利與義務轉給新業主。
3、填寫《資金審批表》報公司領導審批后由財務總部負責退還承租方履約保證金。
4、商業部以新業主辦理完收樓手續的時間為準,計算應轉讓給新業主的租金,填寫《資金審批表》報公司領導審批后由財務總部負責結算工作。
四、公建配套的專項管理
第二十九條 開發部負責公建配套規劃調整、移交的總體協調工作;商業部移交前整體經營管理,并協助開發部出具移交公建配套的經營管理意見。
第三十條 政府規定必須無償移交且無經營價值的公建配套(如小學、幼兒園、派出所、公廁等),開發部必須根據政府相關規定在規劃驗收合格后與相關接收單位談判協商該物業移交時間、價格及條 件,報公司領導審批后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一條 政府規定必須無償移交但有經營價值的公建配套(如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文化站等),開發中心牽頭聯系政府相關部門,商業部進行物業經營效益及經營成本測算后,并提供相關經營管理意見,開發部與政府部門協商移交面積、移交時間及移交條 件,達成共識報集團公司領導審批后簽訂移交協議。
第三十二條 政府規定須有償移交的公建配套(如衛生站、書店、電信營業所、郵政局、煤氣站等),開發部根據規定的移交價格比例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談判、協商,商業部進行物業經營效益及經營成本測算后,并提供相關經營管理意見,開發中心并根據公司領導審批意見確定應向政府移交物業的移交方式、價格、移交面積,并簽訂移交協議。
第三十三條 開發部與政府相關部門簽訂移交協議后3天內必須向商業部提供移交協議復印件,并明確無須移交面積及范圍,商業部在2天內負責自營物業及公建配套臺帳的更新工作。同時商業部根據開發部公建配套的移交范圍對無須移交的公建配套進行對外招商。
五、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與公司已發文件有沖突的,以本制度為準。
配套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烏東德水電站專項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負其責的基本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此規定適用于烏東德水電站專項勘探及配套工程所有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檢查巡查;安全疏散設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災隱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義務消防隊;燃氣和電器設備的檢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 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別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實施、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班組長為本班組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本班組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生產、檢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統籌安排,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崗位的安全職責和責任人,指定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簡稱安全員),安全員應對各單位負責人負責;
(二)教育員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應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進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違章行為,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一時不能消除的隱患,應采取有效的措施,確保安全,發現重大隱患應及時報告;
(五)完成單位上級領導和本單位領導交給的'的其它有關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各參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消防安全責任書由各單位留存備查,
第七條公司員工(員工、實習人員、臨時工、施工人員等)應遵守安全行為規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設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監督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
第九條各班組指定的消防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炸藥庫、變電站、油庫以及其它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造成較大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部位。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管理
第十一條單位應經常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 特種作業的員工,依照規定應接受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內容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報警、撲救初火災和逃生自救的知識、技能;
(四)明確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檢查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由各單位指定的安全員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點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內容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四)人員在崗情況;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保障疏散暢通、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標志被遮擋、覆蓋;
(四)其它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七條 員工應愛護消防設施,保障消防栓和滅火器不被遮擋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員發現消防器材有損壞和丟失的應及時向主管各單位報告。
第七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十八條 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主管各單位或安全員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存儲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七)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第十九條 各單位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逐級上報,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各單位、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第二十條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存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止作業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各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案。
配套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工程項目前期及后期配套工作行為及事務處理標準,使工作得以圓滿進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工程項目各階段所有前期及后期配套工作的進行。
三、前期、后期配套工作要求
1、工程部前、后期配套工作人員應熟悉房地產開發全過程的程序,熟悉政府土地、規劃、建設、配套、工程管理體系的辦事程序。
2、了解開發項目的占地面積、容積率和綠化率等規劃指標,項目紅線內外水、電等能源配套設施情況及收費,是否九通一平,樓盤的地理位置,交通狀況以及規劃狀況,項目周邊地塊供求狀況、自然條件、社會環境、周邊經濟發展狀況、有無政策限制等及將采取哪些節能、環保和智能化設施、物業管理方式等。
3、以項目為基礎了解施工進度,從實際出發制定合理的工作計劃,實現與工程建設的統一、協調、同步。
4、所有有關工程項目的政府批件、權證資料,一經獲得將原件并復印件轉交資料員保管,做好交接記錄工作。
5、配套工作進行中,涉及費用支出的,填寫《簽呈》及《付款申請單》,由總裁、副總經理、財務部、預算部簽字同意后領取,將相關票據交財務部。
6、工程結束后,對工程期間工作做總結報告,交主管經理審閱。
7、搜集政府有關建筑、能源等相關政策,提前完成項目前期配套的計劃工作,上報主管經理進行相關決策。
8、應定期上報工作進度計劃及相關政策法規研究報告。
四、工程部前期、后期配套工作職責
1、辦理從項目立項開始到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全部手續工作。
2、辦理申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全部手續工作。
3、辦理能源、占路、::掘路、綠化、環保等相關手續。
4、協助組織工程竣工、檔案驗收工作,辦理《房屋產權證》。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工作內容
1、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
(1)搜集市場相關信息,為公司決策層提供可靠數據,辦理土地準備工作,制定嚴密工作計劃,計劃包括征地(買地)、拆遷、補償等方案。
責任部門:集團公司決策層(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方案、項目論證資料等)
(2)測量隊測繪獲得現狀地形圖,填報《建設用地申請書》。
(3)辦理《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
(4)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環保局出具《環評證明書》。
2、項目前期階段:
(1)繳納土地轉讓金、土地契稅,獲得《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證明》。
(2)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可得到經規劃部門蓋章的《現狀地形圖》及核發通知 。
(3)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配合測量隊、地籍管理部門做指界工作,獲得土地地籍圖。
(4)辦理《設計階段能源可供證明》或《大、小能源配套證明》。
(5)聯系各水、電、燃氣、熱力、市政等單位,了解能源和市政配套要求,配合設計單位找到能源配套接口。
(6)委托設計單位出設計方案,填報《規劃設計方案申報表》。
(7)測量隊定樁、放線,交納相關費用。
(8)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預審》。
(9)辦理《內資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
(10)辦理建委報建工作。
(11)協助組織設計單位招標,辦理招標備案。
(12)各專業(水、電、燃氣、熱力、市政等)設計要點、方案證書,交納相關費用。
(13)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交納相關費用。
(14)辦理《建設工程人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交納相關費用。
(15)辦理《 供熱證明書》,交納相關費用。
(16)辦理《綠化證明書》,如需辦理綠化遷移手續,交納相關費用。
(17)辦理《防雷證明書》。
(18)辦理《大、小配套手續費》。
(19)辦理《擴初設計批復》,項目投資計劃,設計單位施工圖紙設計及各專業項目圖紙設計(根據專業公司要求或由專業公司設計),辦理《施工圖審查意見書》。
(20)辦理設計合同、勘察合同備案。
(21)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工程招標階段:
(1)在取得《施工圖審查意見書》后,辦理《監理、施工單位工程招標監督管理》。
(2)監理、施工單位招標及招標備案。
(3)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登記書》。
(4)交納墻改費、散裝水泥費、安全文明施工等相關費用。
(5)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
(6)辦理《售房許可證》。
4、工程施工準備階段:
(1)試樁前,進行臨時水、電的開戶,協調關系,爭取充分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2)向轄區綠化、環保、環衛、市政、交通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交納管理費,負責協調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5、工程施工
階段:
(1)協調與質量監督站的關系,協助組織申報樁基、基礎、主體、竣工等各階段的驗收工作,做好現場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2)能源(水、電、燃氣、熱力、市政等)單位驗收組織,簽訂使用正式使用協議、合同。
6、工程竣工備案驗收階段:
(1)負責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各專業局進行備案工作,獲得《勘察單位工作質量合格證明書》、《設計單位工程質量合格證明書》、《監理單位竣工驗收評估報告》《施工單位質量保修書》、《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工程竣工備案通知書》。
(2)組織各單位辦理工程檔案驗收,獲得《建設工程檔案移交清冊》、《工程檔案驗收合格證》。
(3)委托防雷、室內空氣質量監測單位進行相關監測。
(4)組織人防監督站進行人防竣工驗收工作,獲得《人防合格證明書》
(5)組織消防單位進行消防驗收,獲得《消防驗收意見書》
(6)組織環保單位進行驗收,獲得《消防影響報告》。
(7)辦理《規劃驗線合格證》
(8)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9)辦理《建筑面積核定書》,辦理《房屋產權證》。
(10)經營管理單位竣工驗收及資料交接工作。
六、在前、后期配套工作流程中,各職能部門應按照部門職責完成本部門應完成的工作。
七、本制度解釋權、修訂權屬集團工程部
八、本制度于20xx年 7月 1日起執行。
九、附圖表:
1、前期配套流程圖
2、施工竣工流程圖
3、請款核銷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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