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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23 09:49:04 林強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旅行社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旅行社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旅行社管理制度(通用10篇)

  旅行社管理制度 1

  一、總則

  1.為加強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2.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

  3.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二、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三、規章制度、職責

  1.嚴格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旅行社責任險等法定保險投保義務,切實維護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合法權益。

  2.旅行社應當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領隊人員辦理旅游人身意外保險。

  3.在安排旅游團隊的游覽活動是,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杜絕違章行駛。

  4.開展登山、拓展、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要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半投保相關特殊保險。

  5.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6.接受當地旅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7.積極參與處理涉及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償事務,嚴格按照事故辦事處理。

  8.在旅游過程中,導游員要對旅游項目的安全狀況給予充分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9.受理旅游者有關安全問題的投訴,并會同部門責任人妥善處理。

  10.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11.檢查考核中,必須認真對待存在的`安全隱患,嚴肅處理安全事故責任人,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沒有查清不放,事故責任人沒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明確落實不放過。絕不允許任何姑息遷就。

  12.安全生產職責目標落實到崗,具體要求明確到人。

  13.實行重大傷亡事故和巨額財產損失追究制度。

  14.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四、獎懲

  15.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16.見義勇為,救助旅游者或保護旅游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17.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18.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給予適當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19.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則,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0.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21.不能嚴格執行本制度,事前未按規范進行有效的工作,防止事故、事后采取措施不力,嚴重贖職者。發生問題的當事人,旅行社將根據本制度進行嚴肅處理,可以給予罰款,違反法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旅行社管理制度 2

  第一條帶薪年休假

 。ㄒ唬┥琮g滿一年以上員工,每年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制度(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1、累計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休假5天;

  2、累計工齡滿三年,不滿十年,休假7天;

  3、累計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休假10天;

  4、累計工齡滿二十年及以上,休假15天;

  5、員工調入時間為下半年的(7月以后),社齡滿一年當年按照上述標準的50%享受年休假。

 。ǘ┠瓿酰瑔T工向所在部門提出年度休假申請。各部門在確保工作正常進行的原則下,根據員工申請統籌編制本部門年休假計劃上報運營管理中心。員工年休假前須填寫《請假單》提前一周申請,經主管領導同意,報部門負責人批準交運營管理中心。

 。ㄈ┎块T應根據本部年休假計劃安排員工休假,員工因個人原因放棄當年休假的,公司不再核發年假補償。

 。ㄋ模┮蚬ぷ靼才判枰,經部門經理書面批準,員工未能享受當年年休假的,公司依規定計發年假補償。但部門要嚴格控制人數,補償費用計入本部門。

 。ㄎ澹﹩T工年休假天數五天的應一次休完,七天至十天的最多分兩次休完,十五天的最多分三次休完。部門負責人休假必須事先報主管社領導批準,原則上一次不能超過7天。年休假應于次年春節前休完,過期不休或未休滿的不予補休。

 。﹩T工年度內正常婚喪假、獻血假等不影響年休假。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1、脫產學習期間已享受寒假或暑假的;

  2、組織上安排的健康療養,時間超過本人年休假天數的(未超過本人應休假天數時,只能補足其應休假天數);

  3、借外單位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

  4、累計工齡滿一年不滿十年員工,年內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5、累計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員工,年內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6、累計工作滿二十年以上員工,年內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7、產假休息超過一百二十天的。第二條探親假

 。ㄒ唬┥琮g滿一年以上員工可以享受探親假:

  1、未婚員工父母居住外埠的,每年享受探親假20天(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父母居住外埠特指父母均在其他城市生活,與父親或母親一方居住在一個城市的,不享受探親假待遇。

  2、已婚員工父母居住外埠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探親假20天,往返路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核定。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周期自結婚次年起每隔四年計算一次。

  3、已婚員工配偶居住外埠的,每年享受探親假30天,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兩地分居的夫婦自結婚次年起享受探親假。

 。ǘ﹩T工探親假結束,應及時向運營管理中心辦理銷假手續,憑《探親假申請》和有關單據至財務部報銷往返路費。探親假結束后,員工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銷假手續,逾期不予辦理的,按照曠工處理。

 。ㄈ┨接H假應于次年春節前休完,過期不休或未休滿的不予補休。

 。ㄋ模┨接H假不能用于抵扣事假、病假。

  (五)員工當年如按公司規定已使用年休假,探親假只享受差額天數。

  第三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

  病假累計天數超過一個月,計算醫療期。按員工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醫療期可達3至24個月。勞動合同在醫療期內公司不解除,期滿可以解除。

  第四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按國家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第五條婚假

  1、在公司服務期間領取結婚證書者可享受有薪婚假三天婚假。男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者可再享受有薪晚婚假七天。

  2、婚假須在領取結婚證后一年內使用;榧偌巴砘榧賾B續使用,期間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不另外補假。

  第六條喪假

  員工配偶、子女、父母及岳父母或公婆去世,給予三天有薪喪假。員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給予一天有薪喪假。以上喪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第七條生育假

  1、女員工生育,憑醫院證明休產假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剖腹產、難產另加產假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男職工的子女出生,本人可享受3天的帶薪“父親假”。

  2、年滿24周歲的女職工生育第一個子女,獎勵產假30天。經單位批準獎勵產假也可男女雙方共同使用,但夫妻雙方累計不得超過30天。

  3、女員工晚育,休滿正常產假后,由于身體原因需延長休假的,經批準可延長產假90天,延長產假期間待遇比照正常產假執行。

  4、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

  5、有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個工作日可以兩次哺乳,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個工作日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假至孩子一周歲生日時自行終止。

  6、員工自領取獨生子女之月起,發放獨生子女獎勵費至子女滿18周歲;延長產假的,發放至子女滿15周歲。

  7、女員工懷孕期間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按照全勤處理。

  8、已婚員工實行節育手術時,可憑醫院證明享受兩天公假。

  9、申請休生育假的女性員工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所有生育假天數均為自然日,其間遇節假日均不另外補假。第八條其他假期

  1、女員工“三八”節可放假半天。

  2、員工開子女家長會,憑通知向所在部門請假,按照出勤處理。

  3、試用期員工不享受假期(病、事假除外)。特殊情況需請假者,應按流程要求進行逐級批準。

  4、員工請假(急診、急事假除外)時,應至少提前一天填寫請假申請單,說明理由、天數、類別,并由直接主管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如因急事來不及事先申請時,應于當日10時前電話請示直接主管/部門總監,并于返回公司當日補填請假申請單。

  5、不能提供有效《請假單》的,未經審批權限批準的,均視為曠工。

  6、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定的其它節假期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旅行社管理制度 3

  為確保旅行社旅游團隊中保障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給游客營造一個良好的旅游環境和氛圍,現制定導游人員帶團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旅行社導游人員必須參加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旅行社組織的關于旅游安全生產的法律

  法規培訓學習,掌握旅游安全知識和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辦法與程序。

  二、接團要求

  (一)接待團隊前的要求

  1、認真檢查團隊行程、旅游計劃是否完備,是否有周密的安全保護方案和應急措施。

  對于特殊線路團隊,有監督旅行社或有關方面備齊特種物品的義務;

  2、了解團隊成員的基本情況。

  若團隊中有需特殊照顧的旅游者,應配合旅行社做好準備工作;

  3、檢查旅行社是否已為旅游者和導游人員購買旅游意外保險;

  4、了解旅游車(船)的安全狀況。

  若發現問題及時與公司聯系解決;

  5、導游人員須健康、持證上崗。

  (二)接待團隊過程中的要求

  1、對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防止損壞或丟失,同時提醒客人在游覽過程中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個人財物;

  2、對于游程中的安全問題,應提前向旅游者發出警示、警告,勸阻、制止游客進入危險區域或實施危險行為,及時消除隱患。

  嚴禁帶領游客進入危險區域。

  3、在旅游過程中監督旅游車司機的工作質量,避免其出現酒后駕車、疲勞駕駛等危及安全的.行為;

  在交通擁擠、時間匆促時,尤其在窄路、山區行車時,在雨、雪、霧天旅行時,導游員要提醒司機注意交通安全,

  3.1嚴禁催促司機開快車;

  3.2勸阻司機開“英雄車”、斗氣車;

  3.3阻止司機酒后開車;

  3.4阻止非本車司機開車;

  3.5阻止司機在中途停車搭載無關人員;

  3.6遇到不明身份的人攔阻旅游車時,提醒司機不要停車。

  4、鑒于高原氣候的多變性以及春季流感的蔓延,導游人員必須及時提醒客人做好保暖、防病措施。

  若客人生病應及時安排其就醫,嚴禁私自向客人提供藥品;

  5、監督用餐地點的食品衛生狀況,保障客人的健康。

  監督進駐的賓館、購物場所、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狀況,了解知悉其消防疏散通道。

  (三)對導游人員的要求

  1、帶團導游員是旅游團隊安全監督管理直接責任人,旅游全程要始終把安全放在首位。

  2、導游人員帶團時,應嚴格遵守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3、接待過程中發生問題要保持客觀冷靜,積極配合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對客人的安撫工作,嚴禁有煽動客人情緒、發表不負責言論、危害旅游業安全的行為。

  四、旅游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參見《旅行社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旅行社管理制度 4

  為切實做好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據安全生產和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特擬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崗、責任到人。成立旅行社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為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為副組長,各部門經理為成員。

  一、總經理為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安全工作:

  1、全面管理旅行社的安全工作,貫徹落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標準。

  2、負責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崗位責任制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3、解決旅行社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人、財、物,明確各級責任人員的責任、權利、義務,建立以各級安全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機制,保證安全管理機構健全、人員到位、責任落實。

  4、每一個季度牽頭組織召開安全工作會議,聽取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安全問題。

  5、掌握企業安全工作動態,并采取多種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組織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解決。

  6、一旦發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工作,并及時將事故情況政府有關部門,配合事故組開展調查,依法妥善處理好傷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安全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副組長,為安全管理分管責任人,主要對旅行社的安全工作進行日常管理,其職責:

  1、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規章制度、組織機構。

  2、制定旅行社安全工作目標和安全工作,負責對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和安全目標、計劃的完成情況進行具體的`監督檢查,并對各級安全責任人的安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3、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管理檔案,制定實施安全培訓制度,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增強員工安全意識,提高全體人員安全知識和技能。

  4、每月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事故隱患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5、采取各種組織和技術措施,防止經營過程中旅游安全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依法妥善處理善后事宜,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6、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通訊網絡,將公司內部和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聯系電話整理編印,并督促公司全體員工熟記、會用。

  三、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各部門經理)

  主要對旅行社的安全工作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其具體職責是:

  1、負責貫徹執行旅行社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標準,并在本部門兼任安全管理人員。

  2、建立健全部門安全管理檔案,督促本部員工參加安全培訓,提高本部員工遵紀守法和安全生產的意識、知識和技能,從根本上杜絕不安全行為。

  3、每周定期對本部門工作進行安全檢查與督促,對事故隱患及時整改解決,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每天定時對本部所出團隊進行跟蹤檢查,對團隊中所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解決,對旅游者采取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安全提示,保證旅游者的生命和財物安全。一旦發生旅游安全事故,應積極采取相關補救措施,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并根據安全事故處理規定及時向旅行社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

  旅行社管理制度 5

  第一條 總則

  一、為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本著“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原則,合理分配員工工作報酬,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中的薪酬指的是:公司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 式支付給員工的工作報酬,是員工為公司付出勞務應得的回報。

  三、薪酬體系的組成:公司的薪酬體系由管理津貼、基本工資、帶 團補助、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金六部分組成。

  四、薪資總額:

  管理人員=管理津貼+基本工資+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計調人員=基本工資+計調提成+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商務部人員=基本工資+業績提成+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財務人員=基本工資+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業務人員=基本工資+業務提成+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導游人員=基本工資+帶團補助+其他津貼+績效工資+年終獎。

  附:公司其他人員的業務提成按其所屬級別進行業務提成。公司其他人員帶團按導游正常帶團進行補助。

  五、行政部在每個經營年度開始之前編制《管理人員工資總額使用 計劃》

  六、薪酬體系中的工資部分,實行月度發放,每月以貨幣式直接支付給員工。財務部在向員工支付工資時,必須出具工資明細清單,詳列各個項目,并由統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中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七、員工對工資產生異議時,可以在收到工資明細清單后的5日 內向行政部咨詢。

  八、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除總經理外所有管理人員(總經理的薪資由董事會另行制定)。

  第二條 薪資結構

  薪資中已包含了績效工資,而部門業績和個人績效以績效標準的浮動來體現,而年終獎金需根據公司年度年末的匯總統計方可得出,故員工每月實發月薪為:月薪= 管理津貼+基本工資+業務提成+帶團補助+其他津貼+績效工資

  一、管理津貼管理津貼根據任職人員的在公司的職務來確定,并隨員工職務的調整而調整。(具體詳見主管津貼等級評定參考標準表)

  二、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根據崗位工作繁簡、責任大小程度確定,當員工崗位調動時需進行調整;另外每半年須定期進行一次調整。(具體詳見崗位工資等級評定參考標準表)

  三、其他津貼

  四、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占薪資總額的70%左右,根據員工每月在本崗位工作業績表現調整一次。

  五、年終獎金年終獎金主要根據部門業績、個人年度業績以及公司總體度經濟效益綜合確定。具體標準另定。發放時間為每年農歷過前。

  第三條 員工工資級別的確定

  一、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員工工資執行辦法參照新進員工工資管理規定。

  二、正式員工

  1、正式員工的工資級別,在執行本制度之初,由行政部統制訂參考標準方案,經行政部和所屬部門經理共同審核達成一致意見后,上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2、正式員工的工資級別,由行政部每半年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審核一次,審核時間原則上為每年的1月和7月。

  三、工資級別爭議的`處理

  1、員工對工資級別有爭議的,可向行政部書面說明理由由行政部總監進行調查。

  2、行政部總監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理方案,經爭議人及其隔級上級協商同意后,上報總經理批準。

  3、確需對工資級別進行調整,只能在下月執行;已經發放工資,不再進行補發。

  第四條 工資的核算及發放

  一、次月15日之前,由財務部薪資專員負責收集核算工資所需要 的相關的考勤報表、月度員工績效考核報表、獎懲報表、請假單和加班單等,對員工的工資實行封閉式核算,制作《員工工資表》經行政總監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由財務部核算發放發放時間原則在次月15號發放上月的工資;發放形式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發放金額:一次性足額發放,年薪制則依據合同規定或相關約定。

  二、公司實行工資標準公開,績效考核辦法公開,但每位員工的具體工資必須保密的管理辦法。工資核算及發放工資人員,不得隨意泄露他人的工資收入情況,如有意或無意泄露他人的工資收入情況,公司對當事人予以處罰。

  三、員工工資從其報到之日起計算,當月新進人員、離職人員的工資按實際天數支付(以每月22天計算)。

  四、病、事假及各種休假期間的工資,詳見《考勤管理制度》。

  第五條 員工薪資標準

  旅行社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國家條例》)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設立、經營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鼓勵境內外組織、個人依法以多種形式投資興辦旅行社。

  鼓勵旅行社依法推行產權改革,實行自主經營,具備條件和規模的旅行社應當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第五條鼓勵旅行社加入旅行社行業協會。

  第二章旅行社設立

  第六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營業場所、營業設施、經營人員、注冊資本、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等條件。

  第七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的營業設施條件,是指具備傳真、直線電話通訊、計算機信息傳輸和聯網等用于辦公和服務的設施、設備。

  第八條設立國內旅行社的經營人員條件包括:

  (一)具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的企業負責人不少于1名;

  (二)具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的部門負責人或者業務主管人員不少于2名;

  (三)持有會計上崗證的財會人員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獲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

  (四)普通話導游員不少于3名。

  第九條設立國際旅行社的經營人員條件包括:

  (一)具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的企業負責人不少于1名;

  (二)具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的部門負責人或者業務主管人員不少于3名;

  (三)持有會計上崗證的財會人員不少于2名。如經營入境旅游業務的,至少有1名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如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均應當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同時應有不少于3名的出境旅游領隊;

  (四)外語導游員不少于3名。

  第十條設立旅行社,應當依照《國家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具有國家規定接待能力的旅行社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

  設立分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二)具有旅行社經理任職資格的分社負責人不少于1名,持有會計上崗證的專職財會人員不少于1名;

  (三)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普通話導游員不少于3名;經營國際旅游業務的,外語導游員不少于3名;

  (四)增加注冊資本金和增交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符合《國家條例》的規定。

  第十二條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當經批準其設立的旅游主管部門依照本章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同意,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未經旅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旅行社不得擅自設立分社從事業務經營活動。

  旅行社在其住所以外的市設立分社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的15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旅行社設立除分社以外的其他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自登記之日起的15日內,報有關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旅行社委托其他企業或者個人設立咨詢服務點,由被委托方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自登記之日起的15日內,報咨詢服務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旅行社變更旅游業務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旅行社改變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的15日內,向原審核批準的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旅行社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包括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業務主管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旅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取得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方可執業。

  旅行社導游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并申請領取導游證,方可從事導游活動。

  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聘用的領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領隊資格證書,并申請領取領隊證,方可從事領隊活動。

  第三章旅行社經營

  第十六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行業自律規范。

  第十七條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放置《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旅游價格和有關服務費用等應當明碼標價。

  第十八條旅行社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或者本省制定的旅游服務質量標準,并依據有關旅游服務質量標準,建立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鼓勵旅行社制訂和采用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鼓勵旅行社采用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旅游服務質量標準和獲得國際質量體系認證。

  第十九條鼓勵旅行社開發特色旅游項目和旅游經營品牌,發展自主知識產權。

  鼓勵旅行社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采用特許經營、零售、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等方式建立經營網絡,擴大經營規模。

  第二十條旅行社與旅游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名稱及地址;

  (二)旅游總價格;

  (三)游覽日程與線路;

  (四)游覽景點名稱;

  (五)交通工具種類與標準;

  (六)住宿等級標準與條件;

  (七)餐飲等級標準與要求;

  (八)導游服務內容;

  (九)購物地點、時間及次數;

  (十)供旅游者自愿選擇的自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十一)合同終止條件;

  (十二)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十三)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四)簽約地點及日期;

  (十五)雙方簽名蓋章(旅行社須加蓋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訂立出境旅游合同的,應當包括有關出境簽證的手續、費用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者增加旅游項目,增加費用,或者安排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游消費活動。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費的旅游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的書面同意。

  旅行社因不能成團等特殊原因,將已訂立的旅游合同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并不得降低約定的服務標準。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轉讓的',轉讓的旅行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與旅游者訂立合同,可以參照使用國家旅游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旅游、工商主管部門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由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格式條款的,旅行社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對格式條款制定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旅游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和解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行社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四)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并依法履行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各項義務。

  旅行社經營探險、漂流等具有危險性的特殊旅游項目,應當對旅游者進行安全指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旅行社及其派出人員應當迅速向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旅游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安全事故處理工作;出境旅游發生安全事故的,旅行社派出人員應當迅速向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駐外旅游機構報告。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應當委派導游人員;組織團隊出境旅游的,還應當委派領隊。

  導游人員、領隊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并嚴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旅行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采用《國家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使用的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權益;

  (二)向旅游者索要小費或者私受回扣;

  (三)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

  (四)在旅游活動中安排違法或者損害身心健康的活動內容;

  (五)進行虛假旅游廣告宣傳或者超經營范圍進行廣告推銷;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對旅行社實行日常監督檢查,并實行每年一次年度監督檢查制度。

  旅行社應當接受旅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文件、材料,提供有關經營情況。

  旅游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程序。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在年度檢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年度檢查主管部門作出暫緩通過年度檢查的決定:

  (一)旅游質量保證金在依法支付賠償后,末在規定期限內補足的;

  (二)因經營人員變動等原因,經營人員的任職資格狀況不符合設立審批時的規定條件的;

  (三)因違法行為正在規定的整改期內;

  (四)不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備案義務,情節嚴重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主管部門對有前款第(一)、(二)、(四)項規定情形的旅行社,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條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條例》和《省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旅游投訴制度,及時受理和處理旅游者的投訴。

  第三十一條建立旅行社征信制度和信用等級評價制度。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設立信用信息查詢系統,對不良信用事件或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告誡并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二條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門受理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損失情況,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行社不予賠償或者無力承擔賠償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游者先行賠償: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后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損失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先行賠償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該決定告知有關旅行社,并責成其限期補足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在實施對旅游者先行賠償中,旅游主管部門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場信用和經營業績優良、連續兩年未發生違法行為的旅行社,在經營中確有資金困難的,旅游主管部門可以返還其所繳納額度50%以內的質量保證金,但資金困難情形消失后應當補足返還部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至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條例》、《省條例》和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有關旅行社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發證機關依照《國家條例》和《省條例》的有關規定,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補足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

  (二)經營人員的任職資格狀況在規定的整改期內達不到設立審批時的規定條件的;

  (三)一年內末開展旅行社業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需要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決定。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作出吊證處理決定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違反《國家條例》、《省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適用企業登記、反不正當競爭、合同、廣告、價格、質量標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處理規定的,由工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旅游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有《國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之—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投訴處理職責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管理制度 7

  一、各部門按規定領取備用金,由專人負責進行日常報銷業務。

  二、報銷適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原始憑證核對無誤后方給予報銷,不能白條抵庫。

  三、凡現金支出的.各項費用,應按明細用途分別填寫另用單。并由經手人和主管、總經理三人簽字方可報銷。

  四、財務部將報銷單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科目編制現金付款憑證,統一報銷,補足備用金。

  五、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營業款。每天的營業款必須在次日全部解入銀行。

  六、凡暫支現金(包括差旅費及小額支出)須填寫暫支單,經主管報總經理同意,方可提取現金,并應及時結算,不得隨意拖欠。

  七、公司財務部現金報銷定于每周三上午,每月逢5日(發工資)不報銷。

  旅行社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有關用語的含義:

  1.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

  2.申辦單位:指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單位。

  3.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現指一類旅行社,包括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和國家旅游局許可設立的中外合資旅行社。

  4.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現指二類旅行社。

  5.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現指三類旅行社。

  6.賠償請求人:向旅政管理部門投訴,并要求旅行社給予經濟賠償的當事人。

  第二章質量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

  第三條旅行社須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向有關旅政管理部門繳納保證金。

  繳納保證金的金額為:

  1.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的旅行社60萬元(人民幣,下同)。

  2.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的旅行社30萬元。

  3.經營國內旅游業務的旅行社10萬元。

  4.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另繳100萬元。

  第四條旅行社類別和營業范圍發生變化,應按照變更后的類別和營業范圍繳納保證金。

  第五條旅行社繳納的保證金為現金形式,其他有價證券無效。

  第六條申辦單位在申請設立旅行社時,須填寫《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在審查合格后,一次性繳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保證金應保持規定數額。不足額部分,旅行社必須在60天內補足。

  第八條旅行社不得將繳納保證金的有關憑證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的憑證。

  第九條旅行社發生合并、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時,保證金作為旅行社企業財產的一部分,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置。

  第三章質量保證金的管理

  第十條各級旅政管理部門根據“統一制度、統一標準、分級管理”的原則,管理各類旅行社的保證金。

  第十一條國家旅游局的職責:

  1.制訂保證金的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2.管理全國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直接管理級一類旅行社和全國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游業務的保證金。

  3.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內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和旅行社的保證金。

  4.管理全國實施保證金制度的工作。

  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1.執行國家旅游局關于保證金的規定、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管理本地區實施保證金制度的.工作。

  2.經國家旅游局授權,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招徠和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3.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和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直接管理省級直屬單位所屬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和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4.授權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批準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門管理本地區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5.地、州、市無旅政管理部門的,直接管理該地、州、市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第十三條地、州、市旅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1.執行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關于保證金的規定,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授權,管理本地區經營國際旅游接待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批準,管理本地區經營國內旅游業務旅行社的保證金。

  第十四條國家旅游局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及本實施細則,制定保證金財務管理辦法,各級旅政管理部門必須將保證金納入財務部門管理,并嚴格執行保證金財務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支取挪用保證金。

  第十五條保證金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單位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每年將三分之一的利息一次性退還旅行社,其余作為保證金管理費用,用于處理旅游投訴和理賠過程中的相關支出。

  第四章質量保證金理賠

  第十六條旅政管理部門分級設立精干高效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全面負責處理旅游投訴和旅游質量的監督與管理,并具體負責保證金理賠工作。

  第十七條各級質監所在實施保證金制度中的具體任務是,受理涉及所管范圍內的旅行社的保證金賠償請求,進行調查核實,依照規定的理賠原則及程序提出處理意見,報旅政管理部門核準。

  第十八條保證金賠償的范圍是:

  1.旅行社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而造成旅游者的經濟權益損失;

  3.因旅行社歇業、解散、破產或合并而造成預收旅行費損失;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應該用保證金賠償的情形。

  第十九條各類質量事件支付保證金賠償的數額標準,由質監所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旅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二十條保證金賠償請求必須符合《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第八、十、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或不屬于保證金賠償范圍的,質監所在接到賠償請求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

  第二十一條經審核屬于保證金賠償范圍的請求,質監所按照《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第十六、十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旅政管理部門作出賠償決定后,旅行社不承擔或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政管理部門作出使用該社保證金支付賠償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該旅行社和賠償請求人。

  第二十三條旅行社和賠償請求人對使用保證金賠償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

  第二十四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政管理部門復議保證金賠償申請案件,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保證金賠償請求人和被要求支付賠償的旅行社的權利和義務,與《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第十二、十三、十四條對投訴者和被投訴者的規定相同。

  第五章質量保證金的監督、檢查和公告

  第二十六條各旅行社有權向旅政管理部門查詢本社保證金的支付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定期檢查下一級旅政管理部門對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下一級旅政管理部門于每年1月31日以前,將上年保證金的有關情況,報上一級旅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保證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納入每年的財務檢查或審計,結果予以公布,并供旅行社及有關部門查詢,以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旅政管理部門采取公告形式,定期公布保證金的繳納和支付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條旅行社逾期不繳納保證金、逾期不補繳保證金差額的,旅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整頓或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處分。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分的,該旅行社的行政主管單位和法定代表人三年內不得再申辦旅行社。

  旅行社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以下簡稱外因旅行社常駐機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本條例所稱旅游業務,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國務字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部門統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范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包括入境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國旅游業務,國內旅行社的經營范圍僅限于國內旅游業務。

  旅行社設立

  第六條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吸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游業務,交納60萬元人民幣;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幣。

  二、國內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幣。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九條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申請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第十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管理、副經理履歷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后,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游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旅行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范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旅行社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只能從事旅游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

  第十八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十九條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手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經營旅游業務;

  五、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應當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必須真實可靠,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旅行社對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務項目,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償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務單據。

  第二十四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旅游者的投訴,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導游和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依法設立的、信譽良好的旅行社,并與簽訂書面協議后,方可委托承擔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建約,使旅游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組織出境旅游的境內旅行社應當承擔嶂償責任,然后再向違約的境外旅行社追償。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招徠、接待旅游者,應當制作完整記錄,保存有關文件、資料、以備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和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的監督管理,維護旅游市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旅行社應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游安全、對外報價、財務帳目,外匯收支等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十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每年進行一次年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材料。

  第三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質量保證金的財務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質量保證金用于賠償旅游者的經濟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罰則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例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并處人民幣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3天至15天,可以并處人民幣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旅游者的實際損失,責令旅行社予以賠償;旅和過度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時,旅游行業管理部門可以從該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中劃撥。

  第三十八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不予頒發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擅自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第三十九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1日國務院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旅行社管理制度 10

  一、背景

  旅行社是旅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廣大游客提供豐富多彩的旅游服務。在旅游服務過程中,安全生產問題一直是旅行社面臨的最大挑戰和風險。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旅行社的發展,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二、目的

  旅行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規范旅行社行為、加強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以及旅行社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提高旅行社管理水平,保持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制度內容

 。ㄒ唬┲贫冗m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旅行社,包括旅行社總部及旗下分支機構。

 。ǘ┌踩a組織架構

  旅行社應當設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作為組長,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作為副組長,分管組別領導、安全員、財務等相關人員作為成員。負責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安排安全生產工作,監督和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三)安全生產責任

  旅行社總經理是本制度的最終責任人,應當承擔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對旅游服務安全質量負責。安全員是旅行社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協助領導小組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在應急情況下組織救援工作。

  (四)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1.旅行社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旅行社應當制定旅游服務安全生產手冊,并對員工進行告知和培訓。

  3.旅行社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投入和保險等方面的義務,加強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防范各類安全事故。

  4.旅行社應當定期檢驗、維護和更新固定資產,以確保設施設備的安全使用。

  5.旅行社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救援準備,確保應急措施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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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旅行社應當加強對游客的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制定游客安全疏散預案、安排必要的安全告知、安全提示等措施。

  2.旅行社應當安排專人負責處理游客投訴等安全問題,并合理處理游客所提出的安全隱患。

  3.旅行社應當定期巡查旅游景區及所屬確保場地區域、賓館酒店等相關設施,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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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旅行社應當為游客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識宣傳和疏散逃生演練等安全教育工作,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識。

  2.旅行社應當開展員工安全培訓,教育員工安全意識,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3.旅行社應當在社區、學校等公共場所開展安全宣傳活動,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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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旅行社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系統。

  2.安全檢查工作應當由專職安全員擔任,領導小組成員應當積極配合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八)安全事故處理

  1.旅行社應當在發生安全事故后,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救援、控制事故發展,減少安全事故影響。

  2.旅行社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并迅速成立事故處理小組,對事故進行處理和調查,消除安全隱患。

  四、制度執行

  (一)制度執行范圍

  旅行社內所有員工必須遵守本制度,加強自身安全意識,負責自身安全。

  (二)制度執行流程

  1. 領導小組按照制度規定,制定旅行社安全生產計劃和目標,并開展相關工作。

  2.安全員和部門負責人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匯報,確保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3.員工應當認真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堅持安全第一原則。

  (三)報告機制

  如發現安全生產事故或者隱患,員工應當及時向安全員或者部門領導匯報,領導應當及時組織檢查并進行整改。

  (四)監管與評價

  1.旅行社應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監督員制度,對旅行社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

  2.定期開展安全生產考評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表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五、制度宣導

  旅行社應當在員工培訓、業界交流、安全宣傳等環節,廣泛宣傳本制度的內容和精神,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同時,也應當將本制度在旅游活動中特別強調,讓所有游客也能重視旅游安全問題。

  六、總結

  本制度實施,將有效規范旅行社的行為,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為游客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旅游服務,維護旅行社的品牌形象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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