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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管理制度

時間:2024-05-15 13:44:3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優秀)工傷管理制度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傷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優秀)工傷管理制度15篇

工傷管理制度1

  一、目的

  1、規范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復發生。

  二、責任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范圍: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范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重傷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87416110;受傷人員急救撥打“120”

  八、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采取的措施;(應急救護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后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盡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①現場目擊者;②班組、車間負責人;③安全干部;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于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后果嚴重并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后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系陪同進行工傷鑒定后,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范本二:

  總則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4發生重傷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機電控股公司(廠)工會。安全主管部門和發生事故單位協助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完成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于10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5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傷亡事故的結案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工傷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工傷處理程序

  第三條工傷處理程序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并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并于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匯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并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后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并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三章工傷處理

  第四條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于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采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復發生。

工傷管理制度3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通過崗前培訓,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職責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三)、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四)、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五)、行政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六)、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一)、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行政部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行政部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重傷送往“塘下人民醫院”或“瑞安市人民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醫院”,小皮傷如割傷、劃傷等破皮輕傷的在車間辦公室進行包扎處理,稍重的指定在“羅鳳衛生院“就診,具體由“安全員及行政部部長”根據傷情判定去向醫院)。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三)、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六)、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行政部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七)、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八)、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行政部(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行政部詢問結果。并配合行政部辦理所有工傷結案手續。

  (九)工傷認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一)、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一)、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為: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T≤3天一般為皮外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1月≤T≤2月一般為頭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繼續回公司上重傷部、胸部重傷、骨折T>6月因搶救無效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而死亡。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3天一般為皮外3天<T≤7天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一般為頭1月≤T≤2月承擔50%的治療費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80%的標準工資不計60%的標準工資40%的.標準工資80%的標準工資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2月≤T≤6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班費用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3天<T≤7天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重傷部、胸部重2月≤T≤6月傷、骨折T>6月死亡注:

  1.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范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付以外的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公司保留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權利。

  (五)、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五)、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行政助理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九、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并批準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措施所需費用。5、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二)、分管副總安全職責

  生產副總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并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于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7、負責組織并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等發放標準和進入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四)、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

  2、組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6、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搞好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抓好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清潔,實現文明生產,并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設備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或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要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在本專業范圍內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練兵活動,定期考核。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請求領導處理。

  5、參加車間新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預防措施,并及時向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7、制訂裝置檢修、停工、開工方案,做好開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同一切違章作業的現象作斗爭。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自已不該使用的機械和設備,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4、及時反映、處理不安全問題,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工傷管理制度4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于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于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于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抵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5

  工業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疼惜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看法》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急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馬上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與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具體狀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力氣輕度或臨時丟失的損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峻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力氣有重大損失的損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覺事故的人員,應馬上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需馬上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馬上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需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損害程度、初步緣由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方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其次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疼惜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疼惜事故現場,并快速實行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需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具體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需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緣由,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緣由,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狀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狀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狀況后,假如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看法不能取得全都時,依據(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需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依據“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緣由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峻處理不放過;寬敞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需依據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狀況追究責任,并依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賜予經濟懲處、行政處分。情節嚴峻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準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看法,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有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準時上報有關部門。

  附錄:傷亡事故登記表

工傷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其次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需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依據員工入職時所供應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損害險和人身意外損害醫療險。員工必需供應真實、牢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供應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擔當。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準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需將員工個人資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并提示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消逝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擔當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緣由受到事故損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損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損害的;

  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緣由受到損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損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聽從領導指派支配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進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需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狀況,并準時實行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大事必需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狀況,應馬上護送受傷人員到四周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消逝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

  責人因客觀狀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峻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后,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確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狀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名目、工傷保險藥品名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擔當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確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擔當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擔當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擔當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②事故非本人不行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

  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緣由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沖突后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托付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需上交公司。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后進行結算。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丟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力氣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依據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依據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工傷管理制度7

  第一條:為保障勞動者因工傷殘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工傷保險工作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

  第四條:本規定責權部門為品質管理部。

  第五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1、公司根據員工入職時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為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員工必須提供真實、可靠的個人資料,以便公司購買保險。

  2、若員工本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后果由員工本人承擔。品管部應對入員工工的個人資料進行核實。

  3、異地入職的員工個人資料需由部門經理及時向公司品管部傳遞,因路途遙遠而無法將原始資料上交到品管部的,主管人員必須將員工個人資料制作成文本格式,使用電子郵件發往品管部郵箱,并提醒品管部查收。否則中間出現的險情將由部門主管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工傷投保費用由公司統一支付。員工不需支付費用。

  第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入職公司后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5、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6、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7、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條:發生工傷事故時,現場負責人必須第一時間向品管部通報情況,并及時采取措施。措施有:

  1、涉及公安、交警部門的事件必須第一時間報警;

  2、發生傷患情況,應立即護送受傷人員到附近醫院就診。

  第十條:各部門負責人為出現工傷事故時的第一指揮人。部門負責人因客觀情況無法到達現場的,由現場最高職務人員負責指揮。第十一條:工傷申報: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提交材料如下:

  (1)、逐級主管人員填寫《員工工傷確認表》;

  (2)、員工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3)、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4)、病歷;

  (5)、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6)、費用結算明細表;

  (7)、交通、伙食費用原始單據。

  (8)、其他應補充材料。

  第十二條: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確定為工傷后,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治療工傷所需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第十三條:醫療補償標準及工資、待遇: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崗位工資

  7~30天100%的按崗位工資

  30天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100%的按崗位工資

  2~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100%的按崗位工資

  6個月以上100%的按崗位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80%的崗位工資

  7~30天60%的崗位工資

  30~60天40%的崗位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80%的崗位工資

  2~6個月承擔50%的`治療費60%的崗位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關系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①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②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的住院治療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原因而與公司以外的人、物發生沖突后導致工傷,所發生的民事、刑事糾紛將由公司委托律師進行處理解決。對方所賠償費用必須上交公司。第十五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第一時間從公司的財務中支出。待保險公司理賠過后進行結算。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及其親屬,因工傷保險事項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公司相關管理條例處理,調解不成的,按照勞動爭議的判決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工傷管理制度8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2、引用文件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

  3、工傷事故的確定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工傷事故分類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事故報告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事故調查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事故處理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事故管理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附錄:傷亡事故登記表

工傷管理制度9

  1目的與適用范圍

  1.1目的

  為認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廣大員工合法權益,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在職職工。

  2.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

  2.2 《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4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云政發〔2022〕255號)

  2.5《云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2.6 《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安監總管四〔2022〕128號

  3部門職責

  3.1事故當事人或安全員及時按要求報告事故;

  3.2生產部負責事故情況的核實工作,并向生產主管安全領導報告事故情況;發生工亡或重大工傷事故應及時向地方安全管理行政部門報告;

  3.3綜合辦公室負責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情況

  4管理要求

  4.1綜合辦公室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定的費用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4.2發生工傷事故,事故單位在積極組織搶救的同時,立即向公司安全環保科報告或公司領導報告。生產部負責受傷員工搶救協調工作,同時與當地縣醫院聯系進行救治工作。

  4.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按照工傷處理:

  4.3.1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進行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等部門驗證確診的';

  4.3.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

  4.3.3在工作時間,參加由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競技和文娛、體育比賽等活動而受到意外傷害的;

  4.3.5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出差期間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傷害的。醫院需將工傷人員的醫療有關資料報安全部、人力資源部備案。

  4.3.6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有關有效證明資料為依據。

  4.4工傷申報及認定

  4.4.1發生傷亡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安全環保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是否屬于工傷進行內部認定,對確定為工傷事故的由勞資科負責組織工傷認定資料的收集和申報。

  4.4.2勞資科在工傷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相關材料。

  4.5工傷認定

  4.5.1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工傷認定。

  4.5.2員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自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安全部負責準備相關材料,遞交給人力資源部。

  4.5.3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準備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受傷員工與本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出院小結》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安全環保科出具的《職工工傷事故備案表》、《職工事故報告單》;

  5)事故現場目擊證人書面證詞(二人以上);

  6)受傷員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6勞動能力鑒定

  4.6.1員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4.6.2勞資部負責向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委員會報送員工有關資料;

  4.6.3申請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應當準備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病歷摘要、出院記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等。

  申請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的,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上次鑒定結論。

  4.7待遇

  受傷員工醫療、康復、護理、傷殘等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執行。

  5記錄

  5.1《云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工傷認定相關表格。

  5.2工傷保險繳費憑證

  6附則

  本制度解釋權屬:xxx公司。

工傷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工傷事故申報程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成員企業、項目部員工。

  第三條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及上級工傷管理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并考核,各成員企業、項目部是安全生產和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公司安全科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傷害及檔案的管理。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知識,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項目部工傷事故的綜合分析必須按規定及時上報上級領導,并在今后防范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工傷范圍

  第七條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意外受傷;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在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最后工作時因事故受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職業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受傷或在事故中失蹤;

  (六)在上下班途中,非其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搶救無效后數小時內死亡;

  (二)在應急救援和救災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獲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書,到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津貼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吸毒者;

  (三)自殘或自殺。

  第四章工傷報告的處理

  第十條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處理工傷事故,并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在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公司安全科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

  第十一條需鑒定的工傷問題,成員企業必須填寫申請報告并填寫相關材料,公司安全科審核批準,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任何工傷事故在處理工傷事故之前,必須經過公司安全部門的審查。

  第五章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在8小時內到公司安全科登記。超過規定時間,事故成員企業將根據事故的`遲報進行處罰、項目經理、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科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報告調查的事故,無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于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數據。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鑒定后復工的,評估委員會的申請表應提交公司安全部門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鑒定機構鑒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鑒定,已確認并休息的員工應接受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工傷后重返工作崗位的員工需要再次住院并轉院治療,必須經鑒定機構鑒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

  第十八條工傷經鑒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在返回工作崗位之前,由安全培訓班對造成的工傷進行崗前培訓,經有關領導評定后復崗。

  第十七條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有調度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院疾病記錄中必須通過科學儀器進行診斷的部分,然后提交安全科,經工會討論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復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要住院的患者必須持有人力資源部頒發的腦損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院鑒定后,方可住院治療,鑒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工傷調查

  第二十條發生事故公司安全科、分管安全副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時,由公司安全部牽頭,組織生產、技術、設備、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科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成員企業、項目部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范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后措施,由安全副經理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作出處理決定,任何成員企業、項目部或個人不得干預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生工傷事故的成員企業、項目部必須按事故調查組、根據公司安全部門的處理意見,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積極組織處理和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從重追究成員企業、項目部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相關信息和材料,對有關成員企業負責人、項目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以非正常方式私定工傷,公司概不負責,發生上訪的給予發生事故的部門、項目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保護員工免受依法舉報和指控工傷違規行為,并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傷管理制度11

  目的:

  由于員工受傷事故經常發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中有些原因是由于員工人為因素(忽視安全生產、工作疏忽大意、違反操作規程等)造成受傷事故,受傷事故的發生不但影響了工作,還造成了公司和個人財物損失。為使公司的工傷管理規范化,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傷范圍規定:

  1、原則上,下述情況之一發生受傷事故,可列為工傷:

  ①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

  ②在公司委派的廠外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而意外受傷。

  ③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④上班時間內在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⑤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二、非工傷范圍規定:

  參照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不能算工傷,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①因工負傷后,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醫院檢查治療。

  ②由于本人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如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酗酒、酒后上崗、酒后開車、蓄意違章等)或無證駕駛船舶、機動車輛。

  ③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為犯罪行為。

  ④不聽從公司領導安排和指揮,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傷害。

  ⑤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三、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廠內相關領導,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①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受傷的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2、工傷事故發生后7日內,部門要寫出事故詳細經過報辦公室確認是否屬工傷,辦公室初審,總經理和廠長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3、若發生重大事故,應保護事故現場,盡快報告廠長。在24小時內由辦公室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工傷人員醫療費報銷和工傷假待遇的規定:

  1、員工因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經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同時根據貢獻的大小,公司給予獎勵。

  2、員工工作過程中非人為因素(機械故障、電路故障、意外傷害或其他突發原因)發生受傷的、員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意外受傷的,可報銷全部醫療費,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間,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原工資標準計算。

  3、員工在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事故當事人承擔,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并進行相應處罰。

  五、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會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職、降薪、經濟處罰(按照因工傷事故發生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支付賠償金)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六、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則主要責任后果由公司承擔,并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進行相應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降級、降薪、績效考核扣分。

  1、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生效。

工傷管理制度12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推動酒店工作,保障職工利益,在本市工傷保險政策未正式出臺以前,現制定工傷處理暫行規定。

  1、酒店員工必須增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遵守崗位工作紀律,減少和防止勞動事故及職業危害的發生。

  2、工傷范圍及其認定、評殘、待遇等,參照勞動部發布的《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條例執行,夠條件的,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保險機構提出工傷報告,進行堅定確認,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3、發生工傷但達不到工傷上報鑒定條件的,即按內部工傷事故處理,具體辦法:

  (1)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個人申請、部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醫療診治材料,一并上報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批。

  (2)工傷較重的,可視情況給予工傷假,休息一周內的按出勤計發工資,超過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內部工傷在指定醫院就診的,給予一次性全額報銷,屬非指定醫院的,就診費用自理。

  4、職工由于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5)違反工作紀律或違犯操作規程

  5、本規定未盡事宜,一律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現特制定公司工傷管理制度。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章發生的意外受傷;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1)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2)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3)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4)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行政管理部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事故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主管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主管承擔;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工傷報案備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3、申報內容:

  按《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申報。

  4、受理部門:

  部門主管將《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如實填寫并報與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并在工傷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部門主管在調查事故詳細經過中,可再次根據事件經過清楚記錄報行政管理部確認是否屬于工傷,行政管理部初審,總經理核準,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五、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行政管理部并報告總經理,行政管理部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1)輕者,在公司內急救包扎;

  (2)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傷者送往就近的醫院。

  (3)事故發生要及時上報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及相關應急人員,到現場調查拍照、取證。

  2、若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保護好事故現場,盡快報告總經理和行政管理部,在24小時內由行政管理部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六、安全事故的分析:

  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據部門主管提供的安全事故書面報告,填寫安全事故分析報告,填寫《員工工傷報告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結后,公司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辭退、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2、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根據實際原因追究工傷事故發生部門主管的相應責任,進行相應的處罰,處罰包括:行政處分(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績效考核扣分、降職、經濟處罰。

  (1)機器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2)對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工傷事故的;

  (3)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或違規生產,造成工傷事故的;

  (4)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3、如因個人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其本人承擔;如因公司原因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醫療費由公司承擔。

  4、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程度,對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事故嚴重程度較小的,對部門主管、主要和次要責任人都進行書面警告,并對部門主管經濟處罰500元,主要責任人經濟處罰300元,次要責任人經濟處罰100元;事故嚴重程度較大的,對部門主管降職,并經濟處罰1000元,對主要責任人實行辭退,并經濟處罰500元,次要責任人實行記過,并經濟處罰200元。

  八、本制度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九、附件:

  1、《員工工傷事故備案表》;

  2、《員工工傷報告表》;

工傷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為公司工作的已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的員工,包括abc三類員工。

  三、工傷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h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a、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b、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c、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d、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e、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公司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與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的申報程序

  1、申報責任

  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2、申報范圍:

  1)、在本部門所轄范圍內,本部門所管轄的員工發生的一切工傷、安全事故,不受時間限制。

  2)、對公司已投保的員工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所涉及的范圍,包括員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傷害。

  3、申報內容:(詳見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齡;

  2)、事故(疾病)人家屬聯系方式及電話、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崗工作時間;

  4)、事故前的具體服務部門及工作性質;

  5)、事故發生時的具體崗位或具體位置;

  6)、上崗前是否受過該項工作的安全知識培訓;

  7)、是否有從事該項工作的國家承認的操作證;

  8)、工傷的傷勢程度的初步估計;

  9)、是否已住院、醫院名稱及地址。

  4、受理部門及責任:

  辦公室人力資源組是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受理責任執行首問責任制,即辦公室人力資源組的任何一個人在首先接到工傷安全事故申報時,為第一責任受理人,必須立即進行登記、報告和施救組織;同時負責對保險公司報告并進行理賠。

  報告對象是“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因推諉受理或受理后瞞報、緩報而導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責任受理人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產小組”負責每起工傷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傷安全事故分析報告表(表格詳見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現后一個工作日內將分析報告表轉交給辦公室人力資源組予以執行。

  2、分析報告必須由以下內容組成:

  1)、事故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服務部門、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

  2)、事故的具體經過;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

  5)、小組的處理意見;

  6)、事后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醫療補償標準: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組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

  承擔100%的治療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資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資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

  1——2個月

  承擔100%的.治療、住院費用及因治療而發生的交通費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資

  2個月—6個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費用,享受8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費用,享受60%的基本工資,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并參照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間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

  輕傷一般為皮外傷7天以內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享受80%的基本工資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資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資

  60天以上不計,并解除勞動關系

  重傷一般為頭部、胸部重傷、骨折1——2個月不計,或承擔20-70%的治療費用(按責任分擔)

  享受80%的基本工資

  2—6個月享受60%的基本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個月以上并解除勞動合同。

  死亡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60%)的搶救費用,并參照市社保局有關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

  注: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七、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及規定:

  1、工傷安全事故的處理: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盡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a部門各級主管對本部門的每起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所屬員工凡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對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處罰200元;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并罰款500元處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八、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

  3)、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4)、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5)、病歷;

  6)、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費用結算明細表;

  2、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或設備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將全額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公司和事故當事人雙方對工傷事故均有責任的,公司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3)、安全消防生產小組的事故分析報告判定為事故當事人自己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原則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當事人自行承擔;有總裁特批的,按總裁批示執行。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在保險理賠后的余額的20-70%,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5)、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后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工傷管理制度15

  企業如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立即登記和報告,由負傷人或最先發現人報告企業領導。

  1、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也應盡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并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后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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