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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04 12:23:2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監督管理制度

  現如今,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監督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監督管理制度

監督管理制度1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在物業經理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企業的安全工作。

  2、負責新入職員工安全生產教育、職工全員教育、特殊工程人員教育等多種教育,并進行考核。

  3、組織開展安全月等安全知識競賽等活動,組織制定、修訂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草案)、危險源點及監控辦法,負責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組織匯總、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提出技術措施方案,批準后嚴格監督執行情況。

  4、組織全廠性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對新、改、擴建項目及設備更新發行項目堅持并參加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試車投產工作,使其符合安全要求。

  5、負責本企業鍋爐、壓力容器等特殊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經常進行現場檢查。督促并協調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工作或生產,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6、負責動火特種作業的審批(報消防主管、物業經理、主管副總審批同意后執行),監督檢查日常動火等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7、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檔案,主管輕傷以下事故處理,參與、協調重傷及其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8、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職工勞動用品的發放標準,并督促及時發放、合理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防塵、防毒、防噪音、防暑降溫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監督管理制度2

  一、伙管會組織人員:由廚房管理員、廚師兩名、后勤部一名,生產一、二車間各2人,礦山2人組成。

  二、伙管會職責:

  1、每月一次工作總結,匯報有關情況;聽取財會人員收支匯報。

  2、每兩周一次例會,總結前一時期的飲食情況和工作情況,匯總員工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并研究落實,討論下一階段的工作。

  3、加強員工與食堂工作人員的交流,加深互相間的理解與支持。共同營造優質文明的就餐環境。

  4、配合公司文明建設,積極在員工中提倡文明就餐,對于就餐不遵守公共秩序、損害公物的行為進行批評、監督。

  5、負責監督檢查廚房、餐廳的'食品衛生,督促維持食堂正常的進餐秩序。

  6、負責食品的質量、品種、價格的調查及調整,并派專人參與物品的購置,對長期定點的購置商家進行時時監督。

  7、每周六中午12:30召開伙管會議,制定下周食譜。

監督管理制度3

  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權限內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并對監督工作質量負責。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配備必要的試驗、檢測設備,根據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交通部制定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鑒定工作。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實施中應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公路建設項目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項目法人應在24小時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事故同時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一般質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會同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重大公路工程質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別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監督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范、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泄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便攜式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設備,并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并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信息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信息等資料的統計、匯總和分析。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鑒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采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布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煤礦的職業病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九條等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進行的修訂。

監督管理制度5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文件精神,對縣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特制定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

  一、建立領導機構

  組長:

  成員: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科室負責人

  消防救援大隊防火監督干部

  聯絡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隊副大隊長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解決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會議召開時間、地點由組長溝通確定,聯絡人負責具體會議事項。

  三、共享信息資源

  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在工程取得審查和驗收合格文書后,5日內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審批文書移交消防大隊一份存檔,確保消防救援大隊能夠隨時查閱工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竣工圖紙等資料,具體工作的開展由聯絡人具體實施,其他成員配合。

  四、建立信息通報制度

  聯絡人負責對本領域新出臺的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相關政策、國家標準、地方性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收集整理,及時通報相關成員。

  五、明確監管職責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一是負責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的監督。

  二是將施工圖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納入到年度勘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專項檢查的內容。

  三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

  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隊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隊職責

  一是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指導。

  二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三是負責將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未取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建筑工程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查處。

監督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籃、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

  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但同級人民政府設有建筑業管理部門并將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能確定由該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使用、安裝和檢驗檢測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購置與報廢

  第五條建筑業企業、設備租賃單位或者個人購置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未實行許可生產的產品應具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購置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和本省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六條建筑業企業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和設計計算書,由企業技術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起重機械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許可生產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它資料。

  第八條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報廢后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安裝與拆卸

  第九條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單位,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等活動。

  第十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當依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其作業過程的安全負責。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地質資料、施工平面圖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

  第十一條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境和有關標準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安裝、拆卸作業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前,作業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時,應當設置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

  第十四條起重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試運轉。在向使用單位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移交前,應當委托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或者拆卸合同;

  (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三)安裝驗收資料;

  (四)檢測資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未實行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

  (三)產品合格證和注冊商標;

  (四)安裝合同;

  (五)檢驗檢測機構簽發的檢測報告。

  登記部門應當按機種分類統一編號。具體辦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建筑機械設備管理的機構制定。

  第十七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報季節、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必須執行建設部《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和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及相關專業標準。

  第十九條租賃企業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達到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的要求。

  出租企業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時應向承租方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裝、拆卸及維護保養方面的責任。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

  第二十條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與檢查: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群塔作業的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有防止群塔作業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實行總承包的,且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進行塔機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使用單位統一制訂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應當經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達到國家規定使用年限的,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五章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監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經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將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監督

  第二十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起重機械設備購置、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安全監督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涉嫌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定情況,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帳簿等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規定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責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三十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數量;

  (二)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樁工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7

  1、學校各職能部門要分別明確制訂各自安全工作職能,結合自身部門特點,把各自安全工作職能具體化,同時要形成校長負總責,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2、學校各級領導和相關安全工作人員,要分別明確制訂各自安全工作。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副校長、各處(室)和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學生宿舍管理員、學校門衛、學校電工等人員都要分別結合自身工作要求,把各自安全工作職責具體化,做到職責明確。

  3、學校各部門、相關人員要明確各自的安全工作職責,落實到每個、每個人員,不留漏洞,并作為簽訂安全責任書的`內容。

  4、學校定期、不定期地檢查,監督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并書面通報,對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并督促整改。

監督管理制度8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工作,結合全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筑工程的監督管理檔案的評查。

  第二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是指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和及其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的各類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檔案卷宗。

  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委托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工作。

  第三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包括:

  (1)有關上級部門文件或本部門下發或上報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報告等;

  (2)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事故處理等行政執法文書、記錄、證據等材料;

  (3)有關行政許可、依法審批或備案形成的資料;

  (4)日常安全監督工作形成的其他書面材料。

  第四條 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當設置專職(兼職)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人員,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應當及時整理、分類有序、并以年度為期限裝訂存檔,保證檔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采取平時評查與年度評查、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當對的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定期進行自我評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終進行。

  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對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重點:

  1、安全監督檢查的記錄、整改回復、復查記錄;

  2、行政處罰的主體、對象、違法事實、證據、程序、手續、案卷;

  3、安全事故處理的程序、證據材料、原因分析、責任認定、事故通報;

  4、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備案審查記錄;

  5、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監控記錄;

  6、當地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報告等其他材料。

  第七條 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評查實行等級制,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優秀:各類記錄齊全、行為規范、卷宗清晰;良好:各類記錄基本齊全、行為規范、卷宗清晰;合格:各類記錄基本齊全、行為規范、卷宗基本清晰;不合格:各類記錄不全、或反映出行為不規范、或卷宗不清晰。

  第八條 每次評查應對評查情況、評查等級、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意見,書面記錄在案,并由評查人簽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給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及時進行整改。評定等級每年進行一次。

  第九條 對評查中發現的好做法、好經驗應予以推廣,并可根據具體的評查情況,對優秀檔案及其承辦單位予以通報表揚

監督管理制度9

  一、為規范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各項規定,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落實主體責任,糾正違法行為,排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在每次監督檢查時,應填寫《安全監督檢查記錄》逐項填寫被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五、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和恢復生產經營或使用,監督檢查人員應事先向分管局長或局長匯報,經同意后實施。

  六、各職能處室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列入處室年度考核內容。

  七、本管理制度與國家相關法規如有不一致之處,以國家相關法規為準,并及時進行修訂。

  八、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監督管理制度10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高環保管理水平;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時掌握企業環境影響動態,及時對生產中存在的各種環境問題采取科學有效的處理措施,及時指導環境保護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公司每年年初進行一次環保工作總結和環保計劃安排會議,部署企業全年的環保工作,并征詢員工意見,形成環保會議紀要,報公司環保委員會審批執行。

  第二條

  公司每季度召開季度環保工作會議,對上季度環保工作重點、防范區域、季節性環境問題進行總結,并督促執行下季度環保工作計劃。

  第三條

  公司定期召開環保生產工作座談會,就環保工作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環境問題處理意見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并回答代表的提問,形成會議紀要,提交環保委員會及時研究解決。

  第四條

  公司根據環保工作形勢,不定期召開環境問題通報和事故案例分析總結會議,制定防范措施、吸取教訓、總結經驗。

  第五條

  公司就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環保資金投入、污染源治理等重大問題,召開環保工作專題會議,聽取各方面的建議、意見,并

  形成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六條

  環境保護檢查原則上與安全檢查同時進行,側重于檢查所制定的措施、管理方案的`實施情況,發現新風險,并及時制定解決方案。

  第七條

  公司每月組織一次環境衛生文明大檢查,對檢查的情況進行通報、總結、評比、考核。

  第八條

  安全環保部和各二級單位專(兼)職環保員不定期對所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等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第九條

  班組環保員每日進行巡回檢查,檢查生產的同時檢查環保工作。

  第十條

  各級環保管理人員進行的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定期檢查要有詳實的記錄,提出整改建議,并對整改結果及時進行驗證。每月 20 日將檢查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以書面形式報至安全環保部存檔。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環保委員會辦公室,配備專業工作人員,處理日常事務,并隨時檢查、監督各項環保工作。

  第十二條

  公司接受全體員工、社會人士、地方政府對公司各項環保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環保部。

  環保管理臺賬和資料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環保工作,建立健全環保管理臺帳和資料,并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集團公司相關要求,堅持認真做好環保臺賬和資料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環保臺賬和資料主要包括上級部門關于環保方面的指示文件、國家及地方和行業規范標準、環保管理制度、環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污染因子檢測臺賬、環保運行設備管理臺賬、污染物排放匯總臺賬、向上級部門匯報的資料等,公司環保資料管理主要由安全環保部負責。

  第二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獲取國家、地方、行業和上級部門在環境保護方面出臺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等,并及時做好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貫徹落實。

  第三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新建、擴建、改建等基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和“三同時”管理情況,做好相關資料的整理和建檔工作。

  第四條

  各排污部門定期做好對排放污染物的環境監測工作,并將監測報告送報安全環保部進行審核和匯總。對于存在的超標問題,由排污單位配合安全環保部盡快采取科學合理的措施解決。

  第五條

  各排污部門做好環保設施設備和采樣點位的日常維護、疏通和清障工作,保證環保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完善相關維護資料,及時匯總報送安全環保部審核和存檔。

  第六條

  對于新進環保設施設備,安全環保部與設備管理部負責其資料的審查,做好新設備基本資料登記工作。

  第七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排污申報和排污情況的上報工作,并做好上報情況的記錄存檔。

  第八條

  安全環保部不定期進行全公司環保工作執行情況的檢查,公布檢查結果,啟動相關環保工作的考核機制,并將相關記錄存檔。

  第九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環保部。

監督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各類衛生監督員管理,依據《食品衛生法(試行)》、《傳染病防治法》、《藥品管理法》以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各類衛生監督員是指依照上述法律、法規聘任的在法定監督范圍內進行衛生監督的食品衛生監督員、傳染病管理監督員、藥品監督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化妝品衛生監督員、放射防護監督員、學校衛生監督員等不同類別監督員。

  第三條國家實行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縣以上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衛生監督員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各類衛生監督員由聘任機關發給全國統一的證件、證章。

  第二章資格

  第五條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方可受聘為衛生監督員。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者方可參加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

  (一)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和監督管理實踐經驗:

  1.從事衛生防疫或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具有科員以上職務的衛生行政人員;

  2.從事衛生防疫或藥檢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或已取得醫(技)士以上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經省轄市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有關法律知識培訓合格。

  第七條衛生行政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合格證書后,經法律、法規授權機關聘任方可成為相應專業的衛生監督員。

  第三章任免

  第八條衛生監督員在下列機構中聘任:

  (一)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

  (三)各級各類衛生防疫、防治和藥檢機構,必要時也可從鄉鎮(街道)一級衛生機構中聘任。

  第九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為完成特定的衛生監督任務可從全國聘任國家特派的衛生監督員。

  第十條為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監督職責,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聘任助理監督員或檢查員。

  第十一條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被聘任為衛生監督員:

  (一)非在職人員;

  (二)專職實驗室的檢驗人員;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衛生監督任務的人員;

  (四)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為不宜從事擔任衛生監督管理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藥品監督員的聘任,不受本條所列(一)、(二)項所限。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所聘衛生監督員的業務水平、法律知識和執法情況進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依法直接撤免或建議原聘任機關撤免:

  (一)不符合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聘任的人員;

  (二)經資格考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員;

  (三)不接受指定的業務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

  (四)在衛生監督和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并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的人員。

  第十三條各類衛生監督員資格考試、在職培訓和工作考核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離、退休或調離衛生監督崗位的衛生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辦理解聘手續。被撤免和解聘的衛生監督員由原聘任機關收回其衛生監督員證件、證章、帽徽、標志等,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職責

  第十五條各類衛生監督員在法定范圍內,根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依法進行預防性和經常性衛生監督管理;

  (二)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單位及經營藥品的'個體工商戶的藥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抽驗;

  (三)進行現場調查和監督記錄,依法取證和索取有關資料;

  (四)進行現場采樣,提出檢測項目;

  (五)對違反衛生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六)參加對有害人體健康事故、假藥案和疫情的調查處理;

  (七)宣傳衛生法規和業務知識,指導、協助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衛生和藥品知識培訓;

  (八)執行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管理機構或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其它監督任務。

  第十六條各類衛生監督員必須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各項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工作程序等。

  第十七條各類衛生監督員必須做到: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二)忠于職守,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風紀嚴謹,證件齊全,著裝整齊,文明執法,恪守職業道德;

  (四)遵守監督執法程序、標準、規范和制度;

  (五)取證及時、完善,方法科學、手段合法;

  (六)執法文書書寫規范,手續完備;

  (七)履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義務;

  (八)不與被監督者建立經濟關系,不擔任被監督者的顧問或在被監督單位兼職;

  (九)遇有與被監督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有礙公正執法情況時,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各類衛生監督員的職權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

  第五章獎懲

  第十九條縣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在各類衛生防疫及藥品監督執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衛生監督員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條對違法違紀的衛生監督員,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其它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聘任的各類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并將聘任衛生監督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的省轄市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依法設置的助理監督員、檢查員以及各地依據地方性衛生法規設置的衛生監督員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中的“以上”含本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過去頒布的有關各類衛生監督員管理的規章與本辦法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監督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督,規范經費收支行為,增強經費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機關各項經費實行統一預算管理,本著“量入為出、力求節約,先收后支、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一)機關年度經費預算方案每年8月份由本辦各科、二層機構根據職能分工和業務需要,提出次年初步經費預算計劃,由綜合科財務人員匯總平衡,經辦領導審查,提交主任辦公會議審定。

  (三)年度經費預算支出,各科、二層機構原則上不得突破預算指標,沒有預算指標的支出不得列支;特殊情況需追加經費,須由部門寫出書面報告,提交辦公會議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三條 嚴格各項費用開支的審核報銷手續。

  (一)送綜合科財務人員報銷的票據必須是國家統一使用的有效票據并具有真實、完整、合法性,票據必須注明開票時間,單位、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財務人員有責任對記載不全的發票予以退回,對涂改及不合法的發票不予受理。報銷票據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票據有錯誤的應由票據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二)報賬程序:經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及單據,送會計審核簽字,各科領導、科長簽字,協管財務工作的副主任簽字后呈辦主要領導簽字后報銷。

  (三)經費支出每筆超過1000元(含)原則上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支付,特殊情況須填寫《大額現金支付審批表》經辦領導同意后,方可支付現金。

  第四條 經費報銷審批程序

  (一)各科在本年度經費預算指標內,報銷經費的,需經辦主要領導簽字后開支。

  (二)各科預算確定后,年度內原則上不予追加。如因特殊原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追加預算的,由各科寫出書面報告,送綜合科審核,提交辦公會研究,并經辦主要領導審批后執行。

  (三)各科舉辦的培訓、會議、考察開支標準和預算,先由舉辦科寫出書面報告(包括舉辦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人數、各項開支標準、經費預算額度等),送綜合科審核后,按照經費審批權限分別送辦領導審批后執行。

  (四)會議費管理:

  會議支出包括住宿、伙食、會場租金、交通、文件印刷、夜餐、辦公用品、備用藥品等支出。具體要求及標準按照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貴港市本級會議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

  (五)差旅費管理:

  1.出差人員(含外出考察,下同)應就出差的人數、時間、地點、事由及經費預算形成專題報告,報辦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出差,并作為經費報銷的依據之一。

  2.出差人員按照上級財務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公借款須填寫借條,借款3000元(含)以下,由協管財務工作的副主任簽批,借款3000元以上由辦主要領導簽批。公務借款不能跨年度結算報賬。個人非因公不得借用公款。

  第六條 對于通過銀行轉帳的`業務支出,具體填報《銀行付款申請表》的經辦人員須負責該項轉帳業務的后續銷帳手續。

  第七條 隨著公務卡消費制度的推行,單位的各項支出應按公務卡的使用規程優先使用公務卡消費。確實不能使用公務卡消費的零星支出,方可通過現金報帳。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按《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辦理,文件規定可不采用政府招標采購的特殊人防設備,可參考《政府采購法》的形式,由辦公室組成集中采購小組負責采購工作。

  第九條 規范財務監督。每季度由綜合科在主任辦公會議上(各科領導參加)公布單位財務收支情況。每兩年邀請審計部門對本辦財務收支進行一次審計,切實加強財務監督。每年4月份由綜合科財務室對縣市區人防辦和辦二層機構上一年度的人防經費收支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年度內根據具體情況進行1―2次抽查。根據國家人防辦《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內部審計辦法〉的通知》的要求,經辦領導批準后,由綜合科財務室組織對市內重點人防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第十條 財務人員應根據職能分工及時編制會計憑證和會計報表,按規定妥善保存并裝訂歸檔。依法依規執行有關各項財務法規,履行各項財務職責。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

  第十一條 加強財務管理,搞好財務工作,涉及到單位、個人利益的具體經濟行為是機關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責任,共同遵守。

監督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遵循“明確、嚴謹、細致、公開”的原則,在處理我班財務問題時,做到合理運用、合理花費,杜絕資產流失、賬目不明,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二條 土木三班所屬班費由班社區委員負責管理,所有財務活動接受全班成員的監督。

  第三條 社區委員須備有財務管理登記本(加電子版),以記載有關事項。社區委員每次支出需在班群發布公告告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四條 土木三班的財務來源于大家的攤兌和可回收資源的變賣。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五條 土木三班所需物品只能由本班人員負責范文寫作采購。采購人員策在采購前應通過微信或qq向班長申請報帳,班長將申請信息截屏發至社區委員。經班長批準后,先自行墊付購買,報帳時登記。

  第六條 物品的每次采購應至少有兩人同行,如需采購專業用品(如特殊的宣傳用品等)須一位專業成員同行。

  第七條 采購結束后,社區委員應在兩天之內制作出財務報表,將經費用處標示清楚,注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總額、共計金額,并將相應正規發票(背面必須有采購者的`簽字)夾在其中,以此記錄。

  第八條 如有特殊情況個別部門需臨時采購物品,開銷在20元之內的

  可先告知班長,自行購買并開據正規發票以此保留。如超出20元,思想匯報專題必須征得班長的同意后方可采購。采購過后,補全原有手續(注:本條款只適用于特殊情況)。

監督管理制度14

  1、工作會議制度。鎮政府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專題會議。會議由鎮政府主要領導主持,會議主題是通報季度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研究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會議要作出決定并形成會議紀要,并由鎮安監站督促落實。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根據情況適時召開安全生產聯席會議。會議主題主要研究當前安全生產工作,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協調成員單位提出的有關事項,研究相關工作措施。會議研究事項由鎮安監站督促落實。

  2、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制度。鎮政府對各村(社區)、各生產經營單位、各重點場所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礦山、渡口碼頭、車站、危化企業、加油(氣)站、重點消防單位、學校、公眾聚集場所、其他高危企業等重點行業和重點單位,以及節假日、重大活動等重要時期要建立常態檢查督促機構,落實督促檢查責任,責任到人到點,嚴防死守。鎮安全監管人員不定期對各行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檢查要認真執行行業安全標準,不留空檔,做好檢查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隨時填寫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并實行跟蹤監管,期滿復查驗收。發現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并及時書面報告市縣安監及有關部門。

  3、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管理制度。鎮各部門、各行業和各單位要定期進行事故隱患排查,高危高風險行業建立事故隱患日查制度,其他行業至少每周進行一次事故隱患排查,并做好隱患排查登記,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和“誰誘發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原則,對事故隱患進行分類分級,落實責任單位、責任人、整改目標和整改期限,實施事故隱患整治跟蹤。對轄區內重大危險源、高危企業進行登記建檔,并逐級上報,納入市、縣重大危險源、高危企業數據庫。對重大危險源實施責任監控,明確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4、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管理制度。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根據相關規定履行安全“三同時”審批手續,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嚴格農民新村、村民住宅新建、改建施工安全管理。

  5、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是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二是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三是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四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是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是事故的簡要經過;四是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是已經采取的措施;六是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報告后出現新的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偽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武圣宮鎮安全事故報告電話:6953308

  6、事故應急救援及處置制度。鎮政府值班室或安監站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向有關領導、上級政府和部門報告,并分別情況進行處置。對輕重傷2人以下事故、一般未遂事故,原則上由鎮安監站按本級預案開展事故處置工作。對重傷3人以上、死亡1人、遇險3人以上重特大未遂事故及重特大事故險情,在按程序報告的同時,鎮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事故搶險救援及相關處置工作。搶險救援過程中,組織人員疏散,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災難的發生。做好死亡人員的善后工作,保持社會穩定。搶險救援結束后,鎮政府要配合做好事故調查處理、災后評估、恢復重建等工作。

  7、安全生產值班制度。鎮政府實行每天24小時安全生產值班,有安全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和安全監管人員必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在節假日、汛期和易發生自然災害的季節,有關部門應堅持每天24小時值班。

  8、鎮領導聯系安全生產重點單位制度。鎮領導分別聯系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重點單位和企業。每月至少一次到所聯系的重點單位和企業,對安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督促,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問題。鎮領導開展安全檢查活動情況,每季度匯總上報縣安委會辦公室。

  9、安全信息及檔案管理制度。鎮安監站應落實人員負責安全生產文書資料與檔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建立安全生產監管臺賬;按文書資料與檔案的標準化管理要求,做好各類文件資料的收發歸檔工作。

  10、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瞞報事故行為。鎮安監站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并為舉報人保密。鎮政府應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11、縣級在鎮企業安全生產協調制度。對行政區域內縣屬、市屬及中央在鎮企業建立定期聯系制度,互通情況,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在應急救援、信息通報、社區安全、場地協作等方面保持緊密聯系和協同行動。

監督管理制度15

  1、藥劑科在藥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和供應工作。除放射性藥品可由核醫學科按有關規定采購外,其他科室和個人不得自購、自制、自銷藥品。屬集中招標采購的藥品,由市藥品招標采購中心按有關規定采購。

  2、藥劑科應設置藥品采購員負責藥品的'采購工作。藥品采購人員必須具有藥士以上職稱,并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術知識。

  3、采購藥品必須向證照齊全的藥品生產、經營批發企業采購。要選擇藥品質量可靠、服務周到、價格合理的供貨單位。供貨單位由藥劑科提名,藥事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藥劑科必須將供貨單位的證照復印件存檔備查。

  4、采購人員根據臨床與科研的需要,依據醫院基本用藥目錄科學地制定采購計劃,交藥劑科主任初審,主管院長審核同意后方能采購。新品種必須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藥劑科初審,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通過后方可采購。

  5、采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并加蓋供貨單位的紅章。采購特殊管理藥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6、采購人員不得采購“食”、“妝”、“消”、“械”等非藥保健品及無批準文號、無廠牌、無注冊商標的藥品供臨床使用。

  7、采購藥品必須執行質量驗收制度,如發現采購藥品有質量問題,要拒絕入庫。對于藥品質量不穩定的供貨單位,要停止從該單位采購藥品。

  8、要強化藥品采購中的制約機制,嚴格實行采購、質量驗收、藥品付款三分離的管理制度。藥劑科必須每年向藥事委員會匯報本年度采購藥品的品種、渠道、金額等情況,接受藥事委員會的監督。

  9、藥品采購人員不得收取供貨單位的回扣費。供貨單位給予的藥品讓利按有關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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