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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26 18:06:59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分包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程、運營等項目分包安全管理,以保證公司質量、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指標的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經公司選擇并簽定分包合同的勞務分包和工程分包管理。各部門、各廠站、項目應嚴格執行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總經理

  (一)批準外包項目計劃,并監督各部門正確執行。

  (二)授權委托代理人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四條分管副職領導

  (一)負責合格承包商名錄的審定。

  (二)負責重大項目開工報告的審批。

  第五條安全監察部

  (一)檢查監督相關單位外包資質審查及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二)負責檢查監督外包項目安全手續執行情況。

  第六條項目管理部門

  (一)組織承包商資質審查,項目合規性調查管理。

  (二)組織開展外包安健環監督檢查、反違章管理。

  (三)組織總結和評價外包安健環管理工作。

  (四)建立合格承包商名錄。

  第七條財務部

  (一)負責外包項目費用(含安全生產費)審批、預付、結算工作。

  (二)負責對承包商安全保證金的收支和賬目管理工作。

  (三)負責外包項目施工期間安全文明違章罰款的收存、安全獎勵的支出以及賬目管理工作。

  第八條項目經理部(項目管理部門)

  (一)組織或參加審查承包商和人員的安全資質、條件。負責工程施工前對外包單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二)組織或參與制定、審查施工合同中有關的安全技術措施與要求。負責外包項目承包商安全措施的審查。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及監護工作。

  (三)協助和監督承包商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及過程管理等工作。組織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四)組織現場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違規處罰、支付確認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九條承包商

  (一)保證滿足安健環需要的相關資質,對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與發包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并嚴格遵守其規定。

  (三)負責項目的施工現場管理,對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負責。

  (四)負責工程施工所需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的制定、實施。

  (五)負責施工人員的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工作。

  (六)接受安全監察部門、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外包安健環資質審查

  第十條招投標管理部門依據公司管理規定,組織外包項目的招標工作,投標要求中應將承包商安全資質、條件材料列入必備內容,作為重點審查項目。

  第十一條承包商應提交《承包商安全審查表》(見附件1),提供本單位的安全資質、條件材料,且內容應完整,否則應補充完善,并經監理審查確認(如果有),無監理單位的項目由項目部審查,包含單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納入國家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企業)。

  (二)同類項目工作業績以及近3年安全生產業績證明,并注明是否發生人身傷亡等事故。

  (三)安全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施工人員登記表(見附件2)。

  (五)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設置、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文件。

  (六)項目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

  (七)法律法規或公司或承包項目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協議的簽訂

  第十二條簽訂外包項目施工合同的同時,發包方與承包商應簽訂《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應由總經理或授權其他負責人代表公司與承包商具有資格的負責人簽訂,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管理協議中應當至少約定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對項目作業內容、要求及危險因素進行描述。

  (二)雙方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三)雙方安全生產違約責任與處理。

  (四)安全考核與獎懲標準。

  (五)相關事故報告、調查等規定,包括發生事故雙方責任。

  (六)其他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必須納入的內容。

  第十三條《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應增加、補充的條款由項目管理部門擬定,安全監察部對協議內容、條款進行審查,明確承包商現場安全負責人和項目管理部門安全監護人及發、承包雙方安全責任。《外包安健環管理協議》一式四份,公司及承包商各執二份,應作為工程資料妥善保存。

  第十四條安全管理協議涵蓋施工項目全過程,超出施工范圍的仍需單獨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第十五條兩個以上承包商在同一施工區域內進行交叉作業,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承包商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樣本見附件3),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五章承包商入場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承包商按《安健環監督項目表》(見附件4)向項目管理部門報送安全管理檔案、材料,項目管理部門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檔案。

  第十七條承包商完成項目管理機構組建,落實全員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等手續后,可為承包商辦理《承包商入場審批表》(見附件5)。

  第十八條入場安全教育。

  (一)各單位應對承包商提供和解釋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定;對承包商的安全培訓事宜,按照公司《安全培訓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各單位應督促承包商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要求承包商妥善保存教育記錄;必要時可對其安全教育情況進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準許入場作業。

  第十九條入場人員備案

  承包商進入公司作業現場的人員,如:負責人、專職安全監察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特殊作業人員等,應事先進行備案,填寫《施工人員登記表》(見附件2)。承包商入場人員不得隨意更換,確需更換時應進行作業資格審查,并重新備案。

  第六章施工過程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將承包商納入項目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管控。工程開工前,項目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負責人及主要相關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術交底,并留存書面證據

  第二十一條承包商應制定相應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審批后執行(有監理的項目由監理審批,項目部門監督,無監理的項目由項目經理審查)。

  第二十二條承包商不得對外包項目項目進行轉包,進行分包應符合國家規定并征得發包方同意。存在分包情況的承包商將分包合同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三條承包商應嚴格履行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監督和培訓體系,制定和落實安健環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滿足項目需要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日常自主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部應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督促承包商提交相應資料和記錄。承包商安全管理檔案應包括:承包商安全資質審查、人員基本情況名冊、安全培訓記錄、安全協議、承包商施工機具臺賬、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賬、應急管理、事故管理以及項目需要建立的其他檔案等。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門應負起施工安全管理責任,項目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召開工程協調會,協調工程進度、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總結安全施工情況。

  第二十六條項目管理部門隨時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執行、施工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安全保護用品使用等進行檢查和指導,對各種違章行為、未經許可隨意變動工作范圍的及時制止,并有權停止其工作,對施工存在的安全問題,通知承包商負責人,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施工現場物品存放安全,對易燃易爆藥品(雙氧水、苯、乙醇、油漆、稀料、粘合劑)和建筑材料等,保存時應遠離熱源,且與易燃品分開存放,設“禁止煙火”等警示性標志,并按規定配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承包商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措施及計劃要求進行施工,嚴禁擅自改變施工方案。

  第二十九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對承包商的安健環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及時宣貫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查或督促監理審查承包商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對承包商施工過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定期檢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履行情況、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監督承包商的安全投入,確保承包商將安全費用按計劃足額用于采購更新作業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落實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部門要檢查承包商安全施工的組織機構、安全監察人員、施工機械、車輛、工器具、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能否滿足安全施工要求。不合格的.嚴禁進入施工現場。

  第三十二條對承攬起重機械安裝、拆遷、消防設備安裝檢修、爆破等有特殊規定的工作的承包商,項目管理部門應組織檢查其具備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專項資質認可證件;對承攬電氣、壓力容器、承壓管道等施工具備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應不定期組織施工安全檢查,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協議履行情況、規章制度及安全措施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為,必要時下達《安全監察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承包商的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發生變動時,應報項目管理部門,新進場人員應經三級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應隨時向承包商傳達上級安健環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和事故通報等,督促承包商加強安全管理,組織學習安全生產制度、文件、事故通報,分析發生的不安全事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承包商接受發包方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以及經濟處罰,施工中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險情時,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險情擴大,并立即停工,組織人員撤離;發生人身、設備、火災等事故的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向項目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項目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應急管理。要求承包商根據工作范圍、作業環境以及項目的特點,對施工現場容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危險源、危險部位、危險環節進行監控,并制定施工現場應急預案,配備應急物資和器材,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三十八條項目管理部門應督促承包商保障安全生產作業環境,落實塵、毒、噪聲、高低溫等有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做好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條承包商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期間,應穿著統一的工作服,以保證有效識別。

  第四十條實行監理的項目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對危險性較大的關健作業,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商安全監察人員應進行全過程旁站監督。

  第七章承包商的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包商若發生安健環事故,應立即上報各單位。各單位應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事故管理。督促承包商的現場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四十二條按照《安健環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要求,發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時,事故調查處理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應按照公司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承包商退場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項目完成后,承包商應辦理《承包商退場審批表》(見附件5)。

  第四十五條各單位應根據項目特點編制退場移交目錄,完善退場審批制度。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2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最大限度的消除和控制掘開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危險危害因素,進一步落實工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積極實施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員工生命安全和礦井安全,提高我工區安全風險管理能力,根據我公司及集團公司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事故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實行上下結合、左右協調、主動加互動等形式,在事故預防上堅持做到“一個中心,兩個貫穿,四個結合”(即以消滅人身傷亡事故為中心;把安全意識貫穿于員工頭腦,貫穿于生產環節的全過程;做到專管與群防結合,員工之間自檢與互檢結合,管理人員定檢與巡檢結合,督促與整改結合),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隱患排查體系,充分發揮全員參與隱患排查的積極性,做到生產無事故,作業無“三違”,設備無缺陷,環境無隱患,制度無缺陷,教育無遺漏,使全員、全過程以及每道工序、每個環節的安全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1、員工在每次作業前,必須開展隱患排查,做好自查自檢,堅決做到“三不生產”(即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生產)

  2、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應做到“一想、二查、三嚴”,即想當天生產、工作中有哪些不安全問題,如何處置;查工作場所的機械設備、工具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無隱患,查本身操作是否會影響周圍人員的安全,如何防范;嚴格遵守安全要求,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3、各級安全管理人員、現場值班人員以及班組長要認真進行現場巡回檢查,觀察安全生產動向。要通過對現場設備動態情況、制度執行情況、員工情緒變化情況、文明生產情況、環境因素等進行檢查,從中發現不安全因素,并及時采取措施控制事故隱患。

  4、2人或多人以上的作業班組,應實行聯保互保制度,積極開展自查自檢和互查互檢活動,以有效排查和預防事故隱患。在作業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三檢制”(即員工自檢、上下工序或相鄰工序互檢、班組長或安全員巡檢),做到“四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所傷害,并監督別人不傷害別人)。

  5、隱患排查實行各作業區域分段包保負責制,班組長、現場值班人員、安全員應對所轄區段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并對本區域(段)設備危險源點分布情況定時、定期按檢查路線和要求進行重點檢查,以掌握危險源點的控制情況和變化情況,使每一源點每時每刻都在日常的監控之下。

  6、加強班組基層建設,強化班組現場管理,積極推行和實施班組內部的安全“三查”(即查安全思想、查安全措施、查安全工器具)活動,消除一般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⑴查安全思想

  主要內容:是否存在影響安全的僥幸心理,是否有習慣性違章的苗頭,是否有嚴重影響精力集中的思想因素,身體健康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有疲勞、饑餓、飲酒等有關情況。

  主要作法:自查:在接受作業任務后,由作業人員在進班會上匯報自查的主要情況。互查:在匯報自檢情況以后,由參加班會的員工特別是同一作業任務中工作的員工或聯保互保對子通過簡明扼要的詢問、講評等對自查情況補充完善;再由作業負責人對自查情況進行核對;最后由班組長、安全員確認并決定是否同意其參加作業。使參加作業的人員在作業前就具有安全意識強、精力充沛的良好狀況。

  ⑵查安全措施

  主要內容:清楚明白自己擔負的作業任務以及和自己作業任務有關的其他作業內容。完成該項作業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預想、反事故措施等有關內容。

  主要作法:自查:由作業人員檢查自己擔負的工作以及與自己作業有關的其他人員的作業內容;在作業前應該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考慮周全、已經落實;重大作業項目,是否作了事故預想并制定了反事故措施。互查:在自查的基礎上,由班組長組織參加作業的人員互查互幫;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逐一核對,包括在作業現場一一落實,經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⑶查安全工器具

  主要內容:按作業內容應該配備的安全工器具是否一一準備妥當,有無遺漏;安全工器具是否經過預試、檢驗合格,是否良好;規格型號是否符合作業要求;作業人員是否能夠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

  主要作法:自查:由作業人員分別對所需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清點、核對、檢查和確認。互查:由班組長或班組長指定人員再次檢查確認,以確保作業中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

  7、隊組隊干出井后必須在交接班記錄上進行登記;工區職能人員必須在寫實本上登記。

  8、隱患整改

  ⑴安全主任堅持開好礦每周1次的安全例會,對當天、當周查出的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⑵凡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必須經安全主任簽署“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明確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及安全質量要求和整改復查負責人,“通知單”一式三份,一份交整改負責人,一份交整改復查負責人,一份留底備查。由整改復查負責人對整改情況作信息反饋報安全主任。

  ⑶凡未按期限整改安全隱患的,對責任者一項一次罰款100—500元,若造成嚴重后果,追究相應責任。

  ⑷班(組)長負責當班施工地點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若礦查出不應出現的安全隱患,將給責任者一次30—100元的罰款。

  二、主要災害預防

  1、“—通三防”

  ⑴瓦斯災害預防。

  ①堅持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②進回風巷道,做到隨時修護,保證進回風斷面;

  ③通風系統合理、可靠、經濟、設施完整齊全;

  ④緊緊圍繞《陽煤60條》開展工作;

  ⑤強化井下各巷道工程質量,減少片邦冒頂,消除局部瓦斯積聚;

  ⑥強化盲巷管理,按規程規定及時處理,不留隱患。

  ⑵火災預防。

  ①嚴禁煙火入井,一經發現開除出礦,嚴禁穿化纖衣服下井;

  ②井口附近20米,嚴禁煙火、取暖、進行電焊工作;

  ③加強機電完好管理,消除失爆;

  ④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放炮,查出違章放炮給予重處;

  ⑤一旦發現井下出現火災,如火勢不大,對人的安全威脅不大,要立即將火撲滅,然后向礦匯報,如火勢威脅大,應立即將全部人員沿逆風方向撤出,并立即向礦上匯報

  ⑶煤塵預防。

  ①井下所有進回風,都要安設灑水噴霧裝置;

  ②嚴格做到放炮后,裝煤前都應灑水降塵;

  ③井下所有巷道,每月派專人對巷道邦的煤塵進行清掃,防止煤塵堆積。

  ⑷頂板事故預防。

  ①消除井下裸體巷道,如個別地段圍巖完整可以不支護,必須有專門報告報公司有關部門批準;

  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所有巷道的支護參數,支護質量都必須按設計支護,防止支護質量不合格而片幫冒頂傷人;

  ③采掘工作中如遇煤巖破碎,要按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專設臨時支護;

  ④嚴禁任何人在空頂下作業;

  ⑤強化巷道維修,盡最大努力降低巷道失修率;

  ⑥工作前,工作中嚴格敲邦找頂制度;

  ⑦嚴格支護材料的材質規定,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支護材料。

  2、機電事故預防

  ⑴不合格的設備、器材嚴禁入井;

  ⑵杜絕失爆、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靈敏;

  ⑶停送電必須是專人,禁止隨意停送電

  ;⑷安裝、搬移、檢修設備,嚴禁帶電作業;

  ⑸機電完好率達到質量要求。

  3、提升運輸事故預防:

  ⑴提升設備質量,提升能力達到要求,嚴禁設備帶病提升負荷提升;

  ⑵每班工作前要認真檢查設備,工作中設備運輸情況都要清楚掌握,并作好運行記錄;

  ⑶加強日常維修、注油、超期服務設備進行大修;

  ⑷斜坡一坡三檔、聲光信號,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

  ⑸斜坡和上下車場的軌道質量應滿足運輸要求;

  ⑹人力運輸必須嚴格煤礦操作規程執行,嚴禁違章推車。

  4、水害事故預防:

  ⑴準確掌握周邊小窯水,采空區積水和本礦井涌水情況;

  ⑵井下水池容積應滿足涌水量要求,必須保證定時清掏;

  ⑶水泵排水能應大于涌水量,現場必須要備水泵作備用;

  ⑷保證水溝暢通,不積水。

  三、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1、安全教育:工區每月不少于兩次,由安全主任負責主持有關人員參加(分班次上、下午不脫產參加)。教育內容:主要傳達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對安全工作的指示及要求,結合本礦實際,指出我礦安全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學習國家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本礦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培訓:工區每月不少于一次,由技術主任負責主持有關人員參加,培訓內容:“煤礦三大規程”和各工種技術操作,安全規程,礦井災害知識及預防、處理、措施等。

  3、工區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后的考試或測驗,全礦職工參加,對優勝者給予100—300元的獎勵,成績、不合格者給予100—300元的罰款。

  4、安全教育,培訓紀律規定:每少組織一次對負責人及主持人罰款100元,其它無故不參加一次罰款20元,全月累計2次及以不參加者,將停工教育并加倍處罰。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3

  1、積極采取措施,保護職工健康,消防粉塵危害,防止塵肺病的發生,杜絕矽塵病例,促進企業生產發展。

  2、本礦對坑道掘進采礦作業,碎礦工段礦石裝運等粉塵生產環節和接塵人員定期檢測,坑道作業人員每半年檢測一次,車間作業人員每個檢測一次。

  3、通過有效性綜合治理,各作業場所粉塵濃度不能超過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最大允許濃度不超過2—4毫克/立方米。

  4、具體治理措施:

  ①坑道井巷掘進、采礦必須保證供水,堅持濕式作業,杜絕打干鉆。

  ②合理安全勞動力,減少接塵人員。

  ③創造良好的通風條件,首先保證坑內貫通和自然通風,不能自然通風的井巷必須設置良好的。機械通風,及時排除炮煙和粉塵。

  ④碎礦工段車間的老虎口,圓磨振動篩、礦倉、漏斗等粉塵散發量較大的流程和工作場所,必須采取密閉式作業。礦石應保持5—10%的水份。

  ⑤礦石和精礦粉的裝卸,要保持3—5%的'水份,粉塵濃度不能超標。

  ⑥廠房、車間要設置良好的吸塵、除塵設備或濕式霧化設備。

  ⑦入廠新職工必須經過入廠前的健康檢查。

  ⑧從事粉塵作業的人員,應使用好勞保用品,特別是口罩和防塵口罩。

  ⑨塵埃要按時清掃干凈。

  ⑩散放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地應嚴禁煙火。

  ⑽生產性廢氣必須合理排放,防止跑冒、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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