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控制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
1.目的
針對施工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制定控制計劃,明確安全技術措施、控制方法、控制時機及責任人等要求,實施全過程安全控制。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屬各施工項目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制定、實施及日常管理。
3.職責
3.1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在編制施工技術手冊時,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風險分析預測,根據分析預測結果制定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
3.2項目經理協助工程技術人員制定本班組施工項目的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并負責具體實施。
3.3專職安全員負責本部門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實施情況的日常監督。
3.4工程管理部負責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審核、監督及日常管理。
3.5總工室負責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批準與考核。
4.工作內容和要求
4.1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編制:
4.1.1 對施工項目進行危險源辨識、評價描述,評價方法見:《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危險控制計劃控制程序》。
4.1.2對危險源進行危險分級,分為極度危險(j)、高度危險(g)、顯著危險(*)、一般危險(y)、稍有危險(s)、微小危險(w)六級。
4.1.3危險等級在“稍有危險”即“s”級以上的危險源需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制定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進行控制。安全技術措施要全面細致,針對性、操作性強。
4.1.4施工安全風險控制方法的`選擇
4.1.4.1施工安全風險控制重在過程控制,根據工地安全管理需要,設定五個安全管理控制點:書面見證點、見證點、停工待檢點、連續監護點、提醒點。
4.1.4.2安全管理控制點的適用范圍見下表:
控制點
類別
控制點
代碼
控制點適用范圍
書面見證點
r
各類人員的上崗證、體檢情況、安全教育情況等
見證點
w
施工過程的設備狀態、環境、工藝情況、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等
停工待檢點
h
重大施工項目、特殊作業環境或工序等
連續監護點
s
特別危險項目如排架拆除、超重物件吊裝、坑井及容器內作業等
提醒點
a
施工人員安全防護設施、作業環境安全、易疏忽的安全注意事項等
4.1.4.3 控制計劃中的每一項安全技術措施均應設安全管理控制點,每個控制點必須有專人負責。
4.1.5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時機或頻次的選擇
4.1.5.1責任人應適時或按時對安全管理控制點實施控制。控制時機或頻次一般分為四類:p — 項目開始前、d — 每天至少一次、w — 每周至少一次、t — 每次作業前。
4.1.5.2p是指項目開工前必須對書面見證點r進行確認,對見證點w、停工待檢點h進行見證和驗證;d是指每日至少進行一次見證點w、停工待檢點h的見證與驗證;w是指每周至少進行一次見證點w、停工待檢點h的見證與驗證;t是指每次作業前都應進行見證點w、停工待檢點h的見證與驗證。
4.1.6 將上述步驟的結果依次填寫在《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表》(見附件)中的相應欄內,作為作業指導書的一個必要部分。
4.2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編號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由編寫者進行編號。
4.2.1有工程編號的施工項目風險控制計劃編號示例:
sd-該施工項目工程編號。
說明:
sd——項目部名稱(上海大學項目部)。
4.2.3各部門縮寫代碼表:
部門
代碼
部門
代碼
機械施工處
j*
焊接施工處
hj
建筑施工處
jz
電氣施工處
dq
混凝土公司
hn
其他
qt
4.3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實施
4.3.1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經施工技術、安監部門審核、項目總工批準后方可實施。
4.3.2應保證施工項目技術負責人、班組長或施工負責人、部門專職安全員、施工技術、安監部門各持有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一份。由項目部安監部門負責統一歸檔。
4.3.3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技術交底上,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參加施工人員進行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交底,確保所有施工人員對其充分熟悉。
4.3.4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中的各級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控制計劃中的控制方法及控制時機要求,適時或及時對相應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確認、見證和驗證,并對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與否負全責。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后,由責任人簽字確認。
4.4 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的變更
因施工工序、作業環境、安全技術措施及責任人發生較大變化時,原編制者或各級責任人應及時提出變更請求,經審核、批準后實施變更,確保控制計劃的適宜與可靠。
4.5 所有施工項目未制定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不準開工。
4.6檢查與考核
4.6.1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按公司《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管理規定》進行檢查。
4.6.2 本辦法的執行情況按公司《職業安全健康獎懲管理辦法》、《反違章實施細則》進行考核。
5.相關文件
5.1《危害辨識、危險評價和危險控制計劃控制程序》
5.2《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管理規定》
5.3《職業安全健康獎懲管理辦法》
5.4《反違章實施細則》
6記錄:《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表》
附件:施工安全風險控制計劃表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行為,加強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的管控,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未經批準和授權,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股東/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沖突人應做好內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沖突事項的回避工作。
第四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直系親屬均納入防控監督范圍),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利益沖突人不得未經批準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
第二章內幕信息、利益沖突的界定
第五條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對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產生較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尚未公開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上正式公開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資者報告的事項。
利益沖突是指,相關人士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將要投資、可能投資或已經投資的標的企業存在共同投資關系、投資或被投資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基金資產價值的事項。
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內幕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研究決定的重大業務中的保密事項;
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戶的合同、協議、投資建議書、財務數據等;
公司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其他經股東會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三章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
第七條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或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第八條內幕信息知情人分為內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內部任職的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的內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職,但能獲知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和單位作為公司內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內幕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獲悉內幕信息、或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單位和人員:
(三)上述(一)、(二)項下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經股東會會議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章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條 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尚未披露前,應嚴格將信息的知情范圍控制到最小。
第十條 內幕信息公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應將載有內幕信息的文件、光盤、錄音帶等資料妥善保管,不準借給他人閱讀、復制,不準交由他人代為攜帶、保管。內幕信息知情人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電腦儲存的有關內幕信息資料不被調閱、拷貝。
第十一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前,不得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標的股票或股權,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利。
第十二條 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布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將有關內幕信息的內容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播。
第十三條 由于工作原因,經常從事有關內幕信息的`部門或相關人員,在有利于內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應具備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
第十四條 公司需加強內部的事前提示,在召開公司內部重要會議前,應明確內幕信息的范圍內容及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后果,必要時應要求參會人員簽署《保密提示函》。
第十五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將知曉的內幕信息對外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等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按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留用察看、降職降薪、沒收非法所得、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以及適當的賠償要求,以上處分可以單獨或并處。
第十六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利用內幕信息操縱股價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違反本制度規定進行內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動而受到公司、行政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罰的,公司將把處罰結果進行公告。
第五章公司相關人員利益沖突的回避
第十八條 公司利益沖突人,非經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也不得將應屬于公司、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資機會歸己方所有。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上述期間內明確提示公司其與交易事項存在利益沖突,并應當申請回避。
第二十條 如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回避,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確需發生此類交易的,該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工作人員應再投資決策時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定期和不定期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否買賣股票或股權投資情況和利益沖突人是否回避情況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記錄。
第六章內幕交易及利益沖突回避防控考核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須將本制度所列內容納入內部考核評價體系,并作為考評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三條 考核的標準如下:
(一)公司內部各部門及相關人員是否遵守本制度相關要求;
(二)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存在違規買賣股票或股權投,是否進行利益沖突回避情況;
(三)是否違反信息披露、利益沖突回避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對敏感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前述人員直系親屬內部交易、利益沖突未回避情況實行問責追究,問責追究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停職反省;
(四)經濟處罰;
(五)解除勞動關系;
(六)訴訟;
(七)移交司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規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3
1、起草、審查和修改公司各類法律文書,對總公司、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提出法律意見;
2、擬定和審核公司各類合同、協議;
3、代表公司處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4、協辦客戶的資信情況調查及調查報告的撰寫;
5、負責公司部門、員工投訴事宜的調查、反饋,并提出處理意見;
6、 負責為公司應收賬款的清欠工作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協助公司貸后管理員、資金管理員督促客戶及時還款,負責應收賬款逾期四期以上的清欠管理;
7、負責主辦或協辦疑難賬款的法務清收及相關訴訟工作。
8、 對公司各部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違反總公司、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督促有關部門予以整改,并向上級及時反映;
9、組織實施對公司員工的法律宣傳、培訓;
10、 為公司的運營提供法律咨詢及提出法律建議;
11、負責、協助公司危機事件和重大糾紛的處理。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4
本程序描述了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范圍內的生產、經營中,為充分識別危險源并正確評價風險,合理確定風險等級,選擇控制手段。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公司相關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危險因素,實現對危險源的預防和有效控制。
燃氣集團有限公司范圍內的生產、經營中能夠控制和必須施加影響的危險因素的識別評價與更新。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gb 1386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8001
《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局56號文)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 9006
1) 提供足夠的人員、物項、資金等資源,保證危險源辨識工作和危險源風險控制方案的有效實施。
4.2分管副總經理
2) 組織對集團公司危險源的辨識、評價和控制策劃工作。
1) 識別、建立并更新集團公司的《風險清單》和《重大風險清單》;
2) 策劃公司危險因素控制的目標、指標;
3) 對各部門/所的危險源的控制績效進行監督;
4) 根據評價結果制定管理方案或管理措施,并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 根據公司的《風險清單》、《重大風險清單》,列出;
2) 將本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的《風險清單》、《重大風險清單》報安全質監部;
3) 根據安全質監部制定的管理方案、控制措施或應急預案,并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5.1.1辨識范圍
1) 危險源辨識應覆蓋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及服務的各個方面;
2) 危險源辨識過程中,應保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則,對以下方面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分析和辨識:
常規和非常規的活動;
所有進入作業場所人員(合同方人員和訪問者)的活動;
工作場所的設施(無論是由本組織還是外界所提供)。
5.1.2辨識依據
3)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明確的;
4) 相關方關注或要求的;
5) 行業標準的要求;
6) 行業單位發生的事故經歷。
5.1.3危險源辨識的方法
本公司危險源辨識采用的方法/標準為:《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13861-20xx);重大危險源辨識的方法/標準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
5.1.4危險源辨識步驟
1) 劃分作業活動;
2) 按照《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13861-20xx)進行分析辨識,列出危險源清單。
5.1.5危險源的更新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補充識別與評價:
1) 管理評審要求時;
2) 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設備;
3) 相關方合理的要求或抱怨時;
4) 法律、法規變化時;
5) 公司制定的方針有變化時;
6) 對危險因素的重新識別、評價按上述相關步驟進行。
已辯識的危險源程度進行分級,評估風險的可允許性,確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1—5),確定需要制定的目標、管理方案并加以控制,有針對的進行風險控制,確保安全目標得以實現。
5.2.1風險評價方法
根據公司運行情況,本公司采用工作過程分析法(jha)和標準相結合的防范進行評價。
作工作過程分析法主要是以與系統危險性有關的兩個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系統危險的大小。個因素是: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s:發生事故會造成的后果(嚴重程度)
評價公式:
r=l*s(注:r:風險值)
1) 危害發生的可能性l判定準則:
序號
分值
標準
1
5
在現場沒有采取防范、監測、保護、控制措施,或危害的發生不能被發現(沒有監測系統),或在正常情況下經常發生此類事故或事件。
2
4
危害的發生不容易被發現,現場沒有檢測系統,也未作過任何監測,或在現場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執行或控制措施不當,或危害常發生或在預期情況下發生。
3
3
沒有保護措施(如沒有保護防裝置、沒有個人防護用品等),或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執行,或危害的發生容易被發現(現場有監測系統),或曾經作過監測,或過去曾經發生類似事故或事件,或在異常情況下發生過類似事故或事件。
4
2
危害一旦發生能及時發現,并定期進行監測,或現場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執行,或過去偶爾發生危險事故或事件。
5
1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監測、保護措施,或員工安全衛生意識相當高,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極不可能發生事故或事件。
2) 危害后果嚴重性s判定準則:
序號
s值
人員
財產損失/萬元
停氣
其它
1
5
造成人員死亡
> 100
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在1000戶以上的事故
重大環境污染
2
4
造成人員重傷
>50
公司形象受到重大負面影響
3
3
造成輕傷
> 20
管道故障或泄漏造成50戶(約一幢樓)管道用戶停氣
造成環境污染
4
2
造成人員輕微傷
>1
造成輕微環境污染
5
1
無人員傷亡
<1
燃氣泄漏或故障造成一根立管戶用戶停氣
無污染、無影響
3) 風險等級r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
風險等級
風險(r= l×s)
控制措施
ⅴ(巨大風險)
20~25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繼續作業,對改進措施進行評估
ⅳ(重大風險)
15~16
采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建立運行控制程序,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ⅲ(中等風險)
9~12
建立目標、建立操作規程、加強培訓及交流
ⅱ(可接受風險)
4~8
建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定期檢查
ⅰ(可忽略風險)
<4
無需采用控制措施,保存記錄
5.2.2判定重大風險
辯識、評價出重大風險,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基礎。凡具備以下條件的均應判定為重大風險:
1)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列入重大危險源的項;
2) 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
3) 曾發生過事故,并未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的;
4) 直接觀察到可能導致危險的錯誤,且無適當控制措施的;
5) 通過jha評價方法,風險等級ⅳ級(含)以上的,也評價為重大危險因素。
5.3.1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包括控制措施、管理方案、應急預案。根據風險評價得到的等級按下列原則確定設計、維持和改正的行動清單:
1) 消除風險;
2) 降低風險;
3) 使用個體防護裝置。
5.3.2危險源的管理
4) 非重大風險可通過日常運行控制:現行的規章制度、辦法、措施、作業指導書等技術或管理措施予以控制;
5) 重大風險的管理:
根據風險評價對重大風險制定目標、指標;
根據目標、指標的要求在考慮本單位現行規章制度、辦法、措施、作業指導書等技術或管理措施,在公司安全方針、目標、指標的框架下制定或完善相應的管理方案/辦法/措施等,對重大風險予以控制;
提供設施和培訓的需求并對控制技術和管理提供有關信息輸入;
根據外部條件變化和內部條件發生變化及時更新危險源信息;
必要時制定應急預案;
定期對危險源控制的績效進行監測和測量。
是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包括場所和設施)。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及《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局56號文),我公司主要的重大危險源如下:
液化天然氣(lng站存儲量為220—330噸,臨界量為50噸);
中壓的公用燃氣管道,且公稱直徑;≥200mm的;
南湖lng站六儲罐(易燃介質,最高工作壓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壓力容器(群))。
5.4.1天然氣
主要成分是甲烷,分子式為ch4,常溫下呈氣態,-162℃以下可以液化,一般以壓縮氣態或液態形式儲存;ch4在標準狀態下密度為:0.72 kg/m3;
閃點(℃):-188;
引燃溫度(℃):538;
爆炸極限:4.9~15%;
燃燒值:35.11mj/m3。
5.4.2重大危險源分級
5.4.2.1 分級方法
1) 分級指標
采用單元內各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在線)量與其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經校正系數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為分級指標。
2) r的計算方法
式中:
q1,q2,…,qn —每種危險化學品實際存在(在線)量(單位:噸);
q1,q2,…,qn —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臨界量(單位:噸);
β1,β2…,βn— 與各危險化學品相對應的校正系數;
α— 該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廠區外暴露人員的'校正系數。
3) 校正系數β的取值
3)根據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類別不同,設定校正系數β值,見表2-2和附表2-3:
表6-1 校正系數β取值表
危險化學品類別
毒性氣體
爆炸品
易燃氣體
其他類危險化學品
β
略(本公司不涉及)
2
1.5
1
注:危險化學品類別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中分類標準確定。
4)校正系數α的取值
根據重大危險源的廠區邊界向外擴展500m范圍內常住人口數量,設定廠外暴露人員校正系數α值,見表2-3:
表6-1校正系數α取值表
廠外可能暴露人員數量
α
100人以上
2.0
50人~99人
1.5
30人~49人
1.2
1~29人
1.0
0人
0.5
5) 分級標準
5)根據計算出來的r值,按表2-4確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級別。
表2-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級別和r值的對應關系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級別
r值
一級
r≥100
二級
100>r≥50
三級
50>r≥10
四級
r<10
6)分級結果
根據嘉興市燃氣有限公司液化天然氣儲存情況,r值計算如下:
r=(6+4)×1.5×2=30≥10
故lng站-儲配站屬于三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因按照《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統一規范設置重大危險源安全警示牌的通知》(浙安監管危化〔20xx〕110號)的要求設置二牌一箱,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5.4.3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1) 控制與消除火源
禁吸煙、攜帶火種、穿帶釘皮鞋進入燃爆區;
動火必須嚴格按動火手續辦理動力火證,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電器;
使用“防爆”工具,嚴禁鋼質工具敲打、撞擊、拋擲;
按規定安裝避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測;
加強門衛,嚴禁機動車輛進入火災、爆炸危險區、運送物料的車輛必須穿戴完好的阻火器等管制措施,正確行駛,防止發生任何故障和車禍。
2)嚴格控制設備質量及其安裝質量
罐、槽、管線等設備及其配套儀表及其配套設施要選用質量好的合格產品,并把好質量、安裝關。
管道、壓力容器及其儀器等有關設施應按要求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和試壓。
對設備、管線、泵、閥、儀表、報警器、監測裝置等要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維修、保持良好的狀態;
按規定安裝電氣線路,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保持完好狀態;
有易燃易爆物質揮發或散落的場地,高溫部件要采取隔熱、密閉措施;
3)防止易燃易爆物料的跑、冒、滴、漏。
4)加強管理,嚴格工藝紀律
禁火區內根據“170號公約”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張貼作業場所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杜絕“三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嚴守工藝紀律,防止工藝參數發生變動;
堅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淤報警器、壓力表、安全閥、管線防凍保溫、反腐、消防及救護設施是否完好,液體報警器是否正常;貯槽、管線、截止閥、調節閥等是否泄漏,消防通道、地溝是暢通等;
檢修時,特別是易燃易爆有有毒的設施,必須做好與其他部分的隔離(如安裝盲板等),并且做到徹底清洗干凈,在分析合格后,并有現場監護通風良好的條件下方能進行動火等作業。
檢查有否違章、違紀現象。
加強培訓、教育、考核工作。
防止車輛撞壞管線及管架橋等設施。
5)安全設施要齊全完好
安全設施如消防設施、遙控裝置齊全并保持完好;
貯罐安裝高低液位報警器;
易燃易爆場所安裝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6)泄漏后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查明泄漏源點,切斷相關閥門,消除泄漏源,及時報告。
如泄漏量大,應驅散相關人員至安全處。
7)定期檢測維護保養,保持設備的完好狀態,檢修時,要徹底清洗干凈,并檢測有毒、有害物質濃度、氧含量,合格后方可作業,作業時要有人監護及拯救后備措施,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
8)在特殊場合下(如在有毒物場所搶救、急救等),要有應急預案,搶救時正確佩戴好相應的防毒過濾器或隔離式呼吸器,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9)組織管理措施
加強對有毒物、有害物的檢測,檢查有毒有害物質是否跑冒滴漏;
教育、培訓員工掌握有關有毒物的毒性,預防中毒、窒息的方法及其急救法;
要求職工嚴格遵守各種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設立危險、有毒、窒息性的標志;
設立急救點,配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器材。
6.記錄
安全質監部保存危險因素識別、評價記錄及公司風險清單、重大風險清單;
各部門/所負責保存本單位風險清單、重大風險清單,對于危險源辨識清單(見附錄1)和危險源風險評價表(見附錄2)只作為識別、評價記錄由本部門保存,不再報送安全質監部。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5
1目的
建立、實施、保持危險源的識別、隱患排查和風險評價控制程序,以識別、評價公司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和可施加影響的危險源、隱患,確定危險源、隱患與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為制定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指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對危險源的識別、隱患排查和風險評價。
3定議
3.1危險源
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3.2風險
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
3.3危險源辨識
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3.4風險評價
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3.5隱患
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20xx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第16號令: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3.6重大隱患
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總局16號令: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身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7第一類危險源
根據能量意外釋放理論,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是傷亡事故發生的物理本質,把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載體)或危險物質稱第一類危險源。
3.8第二類危險源
導致能量或危險物質約束或限制措施破壞或失效的各種因素稱作第二類危險源。第二類危險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誤和環境因素。
4職責
4.1公司總經理負責危險源辨識、隱患排查及風險評價的組織領導工作;批準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批準重大職業健康風險、重大隱患控制措施。
4.2安環部具體負責全公司危險源辨識、隱患排查工作,組織有關人員評價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4.3各部門參與所屬范圍內的危險源的識別與評價、隱患排查工作。
5控制程序
5.1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范圍
本公司各部門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產生的危險源、隱患;所有進入本公司作業場所的外來人員(包括合同方和訪問者)活動所產生的危險源、隱患;工作場所的設施(包括外單位借用)使用所產生的危險源、隱患。
5.2 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應考慮的方面:
5.2.1 危險源識別應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
5.2.2 隱患排查應考慮人、機、料、法、環等方面。
5.3危險源、隱患特性的確定:
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確定危險源、隱患特性。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將危險因素分為20類,部門按此標準確定相應特性。
5.4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方法:
5.4.1 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實行三級管理,分公司級、部門級、班組級。
5.4.2 班組級采用工作危險分析(jha)。
5.4.3 部門級采用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5.4.4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5.4.5 重大危險源辨識按gb18218-20xx標準確定。
5.4.5 班組級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由班長組織,班組按崗位由全體員工辨識并討論評審后提交部門確認;部門級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由部門負責人組織,挑選部門各類人員,對班組級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運用安全檢查表分析(scl)確定部門的危險源及隱患;公司級危險源識別、隱患排查由安環部組織,人員由安環部、制造部、總務室組成,運用安全檢查表分析(scl)進行公司級的安全隱患排查。
5.5危險源辨識、隱患排查頻率:
5.5.1危險源辨識通常每年末或年初系統組織一次;班組級隱患排查根據作業活動的特點排查,原則上每周不少于1次;部門級隱患排查每月組織不少于2次;公司級隱患排查每月組織不少于1次。
5.5.2 公司級的隱患排查安環部應排出年度計劃,根據年度計劃,排出月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重點排查實際工藝與工藝設計的一致性、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控制方法上的缺陷。
5.6危險源、隱患臺帳
5.6.1班組(崗位)、部門、公司(安環部)分別建立危險源、隱患臺帳或清單。危險源清單未詳盡到隱患的,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及時更新危險源臺帳或清單。
5.6.2 班組、部門、公司對隱患排查的隱患項目,下達隱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
5.6.3 公司對確定的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2)評審意見;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5)竣工驗收報告。
5.7危險源的更新
班組、部門、公司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危險源辨識及風險評價:
5.7.1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5.7.2 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5.7.3 技術改造項目;
5.7.4 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7.5 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5.8風險評價
5.8.1評價準備:危險源、隱患臺帳(或清單),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的'相關材料。
5.8.2 風險評價方法
5.8.2.1對一類危險源采用定性評價法
公司一類危險源主要為:列入危化品目錄的危化品為公司一般職業健康風險。
5.8.2.2對二類危險源采用lec法
d=lec
式中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
c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后果
d危險性
l——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分數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10完全可以預料
6相當可能
3可能,但不經常
1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很不可能,可以設想
0.2極不可能
0.1實際不可能
e——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
分數值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10連續暴露
6每天工作時間內暴露
3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每月一次暴露
1每年幾次暴露
0.5非常罕見地暴露
c——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分數值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100大災難,許多人死亡
40災難,數人死亡
15非常嚴重,一人死亡
7嚴重,重傷
3重大,致殘
1引人注目,需要救護
d——危險性分值
d值危險程度風險等級
>320極其危險,不能繼續作業5
160~320高度危險,要立即整改 4
70~160顯著危險,需要整改3
20~70一般危險,需要注意2
<20稍有危險,可以接受1
5.8.3 風險評價人員構成
公司級的風險評價由安環部組織,從各部門抽出較熟悉生產的員工3-5名組成風險評價小組,分別對危險源進行lec法進行打分,安環部匯總,得出總分及平均分。
5.8.4一般風險、重大風險的確定:
經lec法或風險度評價確定3級以上的(含3級)為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經lec法或風險度評價確定3級以下的為一般職業健康安全風險。
5.8.5 安環部應根據危險源辨識、隱患排查、風險評價結果,分別建立重大危險源清單、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清單和一般危險源清單。;
5.8.6 安環部應將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清單報公司生產總經理批準。
5.9選擇適用的風險控制措施
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優先控制的風險,制定并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5.9.1 風險控制措施的分類
5.9.1.1 根除危害的措施;
5.9.1.2 降低或減少后果的措施;
5.9.1.3 減少發生的可能性到可以容忍或可忽略的水平。
5.9.2 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
5.9.2.1 應考慮: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
5.9.2.2應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培訓教育措施、個體防護措施。
5.9.3重大風險、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控制措施應報公司生產副經理批準。
5.10班組、部門、安全部應定期組織對風險控制措施的評審。
5相關文件和記錄
5.1危險源識別表
5.2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清單
5.3危險源、重大危險源清單
5.4重大職業健康安全風險清單
5.5合規性評價記錄表
5.6作業活動清單
附二種分析方法
1、工作危險分析(jha)
第一步:選定作業活動
第二步:分解工作步驟
把正常的工作分解為幾個主要步驟,即首先做什么、其次做什么等等,
用幾個字說明一個步驟,只說做什么,而不說如何做;
班組集體討論。
第三步:識別每一步驟的主要危險和后果
識別思路:
誰會受到傷害(人、財產、環境)
傷害的后果是什么
找出造成傷害的原因(危險)
第四步:識別現有安全控制措施
管理措施、人員素質、安全設施
第五步:進行風險評價
第六步:提出安全措施建議
設備設施的本質安全
安全防護設施
安全監控、報警系統
工藝技術及流程
操作技術、防護用品
監督檢查、人員培訓
第七步:定期評審。
2、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安全檢查表分析是一份進行安全檢查和診斷的清單。它由一些有經驗的、并且對工藝過程、機械設備和作業情況熟悉的人員,事先對檢查對象共同進行詳細分析、充分討論、列出檢查項目和檢查要點并編制成表,以便進行檢查或評審。
安全檢查分析表析可用于對物質、設備、工藝、作業場所或操作規程的分析,為防止遺漏,在制定安全檢查表時,通常要把檢查對象分割為若干子系統,按子系統的特征逐個編制安全檢查表。
安全檢查表的編制程序
確定人員。要編制一個符合客觀實際,能全面識別系統危險性的安全檢查表,首先要建立一個編制小組,其成員包括熟悉系統的各方面人員;
熟悉系統。包括系統的結構、功能、工藝流程、操作條件、布置和已有的安全衛生設施;
收集資料。收集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制度及本系統過去發生的事故資料,作為編制安全檢查表的依據;
判別危險源。按功能或結構將系統劃分為子系統或單元,逐個分析潛在的危險因素;
列出安全檢查表。針對危險因素和有關規章制度、以往的事故教訓以及本單位的檢驗,確定安全檢查表的要點和內容,然后按照一定的要求列出表格。
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
部門:
區域/工藝過程:裝置/設備/設施:
分析人員:日期:
序號
檢查項目
標準
不符合標準的主要后果
現在安全控制措施
l
s
r
建議改進措施
本文件修改記錄
序號
生效日期
修訂內容說明
修訂人
批準人
備注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投資回報,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央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本指引。中央企業中的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國有控股企業由國資委和國資委提名的董事通過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按照法定程序負責督導本指引的實施。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風險,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企業風險一般可分為戰略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等;也可以能否為企業帶來盈利等機會為標志,將風險分為純粹風險(只有帶來損失一種可能性)和機會風險(帶來損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全面風險管理,指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理財措施、風險管理的組織職能體系、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一)收集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二)進行風險評估;
(三)制定風險管理策略;
(四)提出和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五)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控制系統,指圍繞風險管理策略目標,針對企業戰略、規劃、產品研發、投融資、市場運營、財務、內部審計、法律事務、人力資源、采購、加工制造、銷售、物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通過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制定并執行的規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第七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要努力實現以下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一)確保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并可承受的范圍內;
(二)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制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
(三)確保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四)確保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
(五)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后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八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注重防范和控制風險可能給企業造成損失和危害,也應把機會風險視為企業的特殊資源,通過對其管理,為企業創造價值,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 企業應本著從實際出發,務求實效的原則,以對重大風險、重大事件(指重大風險發生后的事實)的管理和重要流程的內部控制為重點,積極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全面推進,盡快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其他企業應制定開展全面風險管理的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可先選擇發展戰略、投資收購、財務報告、內部審計、衍生產品交易、法律事務、安全生產、應收賬款管理等一項或多項業務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建立單項或多項內部控制子系統。通過積累經驗,培養人才,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條 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應與其他管理工作緊密結合,把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融入企業管理和業務流程中。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建立風險管理三道防線,即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為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為第二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第三道防線。
第二章 風險管理初始信息
第十一條 實施全面風險管理,企業應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本企業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 在戰略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戰略風險失控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國內外宏觀經濟政策以及經濟運行情況、本行業狀況、國家產業政策;
(二)科技進步、技術創新的有關內容;
(三)市場對本企業產品或服務的需求;
(四)與企業戰略合作伙伴的關系,未來尋求戰略合作伙伴的可能性;
(五)本企業主要客戶、供應商及競爭對手的有關情況;
(六)與主要競爭對手相比,本企業實力與差距;
(七)本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八)本企業對外投融資流程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第十三條 在財務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案例,并至少收集本企業的以下重要信息(其中有行業平均指標或先進指標的,也應盡可能收集):
(一)負債、或有負債、負債率、償債能力;
(二)現金流、應收賬款及其占銷售收入的比重、資金周轉率;
(三)產品存貨及其占銷售成本的比重、應付賬款及其占購貨額的比重;
(四)制造成本和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
(五)盈利能力;
(六)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七)與本企業相關的行業會計政策、會計估算、與國際會計制度的差異與調節(如退休金、遞延稅項等)等信息。
第十四條 在市場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產品或服務的價格及供需變化;
(二)能源、原材料、配件等物資供應的充足性、穩定性和價格變化;
(三)主要客戶、主要供應商的信用情況;
(四)稅收政策和利率、匯率、股票價格指數的變化;
(五)潛在競爭者、競爭者及其主要產品、替代品情況。
第十五條 在運營風險方面,企業應至少收集與本企業、本行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一)產品結構、新產品研發;
(二)新市場開發,市場營銷策略,包括產品或服務定價與銷售渠道,市場營銷環境狀況等;
(三)企業組織效能、管理現狀、企業文化,高、中層管理人員和重要業務流程中專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經驗;
(四)期貨等衍生產品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流程和環節;
(五)質量、安全、環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發生或易發生失誤的業務流程或環節;
(六)因企業內、外部人員的道德風險致使企業遭受損失或業務控制系統失靈;
(七)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自然災害以及除上述有關情形之外的其他純粹風險;
(八)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的監管、運行評價及持續改進能力;
(九)企業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六條 在法律風險方面,企業應廣泛收集國內外企業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應對措施導致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與本企業相關的以下信息:
(一)國內外與本企業相關的政治、法律環境;
(二)影響企業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員工道德操守的遵從性;
(四)本企業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貿易合同;
(五)本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情況;
(六)企業和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情況。
第十七條 企業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十八條 企業應對收集的風險管理初始信息和企業各項業務管理及其重要業務流程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三個步驟。
第十九條 風險評估應由企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實施,也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協助實施。
第二十條 風險辨識是指查找企業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經營活動及其重要業務流程中有無風險,有哪些風險。風險分析是對辨識出的風險及其特征進行明確的定義描述,分析和描述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風險發生的條件。風險評價是評估風險對企業實現目標的影響程度、風險的價值等。
第二十一條 進行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應將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定性方法可采用問卷調查、集體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管理層訪談、由專人主持的工作訪談和調查研究等。定量方法可采用統計推論(如集中趨勢法)、計算機模擬(如蒙特卡羅分析法)、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事件樹分析等。
第二十二條 進行風險定量評估時,應統一制定各風險的度量單位和風險度量模型,并通過測試等方法,確保評估系統的假設前提、參數、數據來源和定量評估程序的合理性和準確性。要根據環境的變化,定期對假設前提和參數進行復核和修改,并將定量評估系統的估算結果與實際效果對比,據此對有關參數進行調整和改進。
第二十三條 風險分析應包括風險之間的關系分析,以便發現各風險之間的自然對沖、風險事件發生的正負相關性等組合效應,從風險策略上對風險進行統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在評估多項風險時,應根據對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對目標的'影響程度的評估,繪制風險坐標圖,對各項風險進行比較,初步確定對各項風險的管理優先順序和策略。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對風險管理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風險辨識、分析、評價,以便對新的風險和原有風險的變化重新評估。
第四章 風險管理策略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所稱風險管理策略,指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和外部環境,圍繞企業發展戰略,確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風險管理有效性標準,選擇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移、風險轉換、風險對沖、風險補償、風險控制等適合的風險管理工具的總體策略,并確定風險管理所需人力和財力資源的配置原則。
第二十七條 一般情況下,對戰略、財務、運營和法律風險,可采取風險承擔、風險規避、風險轉換、風險控制等方法。對能夠通過保險、期貨、對沖等金融手段進行理財的風險,可以采用風險轉移、風險對沖、風險補償等方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根據不同業務特點統一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即企業愿意承擔哪些風險,明確風險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并據此確定風險的預警線及相應采取的對策。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要正確認識和把握風險與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糾正忽視風險,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講條件、范圍,認為風險越大、收益越高的觀念和做法;同時,也要防止單純為規避風險而放棄發展機遇。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與收益相平衡的原則以及各風險在風險坐標圖上的位置,進一步確定風險管理的優選順序,明確風險管理成本的資金預算和控制風險的組織體系、人力資源、應對措施等總體安排。
第三十條 企業應定期總結和分析已制定的風險管理策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結合實際不斷修訂和完善。其中,應重點檢查依據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和風險控制預警線實施的結果是否有效,并提出定性或定量的有效性標準。
第五章 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風險管理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如:關鍵風險指標管理、損失事件管理等)。
第三十二條 企業制定風險管理解決的外包方案,應注重成本與收益的平衡、外包工作的質量、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以及防止自身對風險解決外包產生依賴性風險等,并制定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 企業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應滿足合規的要求,堅持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則,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企業制定內控措施,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做出風險性決定;
(二)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與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三)建立內控批準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條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四)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五)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準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六)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企業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七)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并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八)建立健全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形成由企業決策層主導、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企業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員對其應采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六章 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以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大決策、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為重點,對風險管理初始信息、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關鍵控制活動及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采用壓力測試、返回測試、穿行測試以及風險控制自我評估等方法對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檢驗,根據變化情況和存在的缺陷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建立貫穿于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準確、完整,為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三十八條 企業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
第三十九條 企業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各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工作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檢驗,要根據本指引第三十條要求對風險管理策略進行評估,對跨部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進行評價,提出調整或改進建議,出具評價和建議報告,及時報送企業總經理或其委托分管風險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至少每年一次對包括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在內的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和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并開展。
第四十一條 企業可聘請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對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出具風險管理評估和建議專項報告。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實施情況、存在缺陷和改進建議:
(一)風險管理基本流程與風險管理策略;
(二)企業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系統的建設;
(三)風險管理組織體系與信息系統;
(四)全面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第七章 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主要包括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法律事務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組織領導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對于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即指國資委,下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依法履行職責,形成高效運轉、有效制衡的監督約束機制。
第四十四條 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應建立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獨立董事人數應超過董事會全部成員的半數,以保證董事會能夠在重大決策、重大風險管理等方面作出獨立于經理層的判斷和選擇。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就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在全面風險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并向股東(大)會提交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工作報告;
(二)確定企業風險管理總體目標、風險偏好、風險承受度,批準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了解和掌握企業面臨的各項重大風險及其風險管理現狀,做出有效控制風險的決策;
(四)批準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五)批準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六)批準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七)批準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八)批準風險管理措施,糾正和處理任何組織或個人超越風險管理制度做出的風險性決定的行為;
(九)督導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
(十)全面風險管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企業,董事會可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召集人應由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擔任;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召集人應由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擔任。該委員會成員中需有熟悉企業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備風險管理監管知識或經驗、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董事。
第四十七條 風險管理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二)審議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三)審議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四)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綜合報告;
(五)審議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六)辦理董事會授權的有關全面風險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八條 企業總經理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持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擬訂企業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第四十九條 企業應設立專職部門或確定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全面風險管理的職責。該部門對總經理或其委托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報告;
(二)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跨職能部門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研究提出風險管理策略和跨職能部門的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并負責該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對該風險的日常監控;
(五)負責對全面風險管理有效性評估,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的改進方案;
(六)負責組織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七)負責組織協調全面風險管理日常工作;
(八)負責指導、監督有關職能部門、各業務單位以及全資、控股子企業開展全面風險管理工作;
(九)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條 企業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應符合《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8號)的有關規定。內部審計部門在風險管理方面,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全面風險管理監督評價體系,制定監督評價相關制度,開展監督與評價,出具監督評價審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 企業其他職能部門及各業務單位在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中,應接受風險管理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風險管理基本流程;
(二)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
(三)研究提出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報告;
(四)做好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
(五)做好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有關工作;
(六)建立健全本職能部門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子系統;
(七)辦理風險管理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通過法定程序,指導和監督其全資、控股子企業建立與企業相適應或符合全資、控股子企業自身特點、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八章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將信息技術應用于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包括信息的采集、存儲、加工、分析、測試、傳遞、報告、披露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采取措施確保向風險管理信息系統輸入的業務數據和風險量化值的一致性、準確性、及時性、可用性和完整性。對輸入信息系統的數據,未經批準,不得更改。
第五十五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能夠進行對各種風險的計量和定量分析、定量測試;能夠實時反映風險矩陣和排序頻譜、重大風險和重要業務流程的監控狀態;能夠對超過風險預警上限的重大風險實施信息報警;能夠滿足風險管理內部信息報告制度和企業對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五十六條 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應實現信息在各職能部門、業務單位之間的集成與共享,既能滿足單項業務風險管理的要求,也能滿足企業整體和跨職能部門、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綜合要求。
第五十七條 企業應確保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和安全,并根據實際需要不斷進行改進、完善或更新。
第五十八條 已建立或基本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企業,應補充、調整、更新已有的管理流程和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尚未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應將風險管理與企業各項管理業務流程、管理軟件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實施、同步運行。
第九章 風險管理文化
第五十九條 企業應注重建立具有風險意識的企業文化,促進企業風險管理水平、員工風險管理素質的提升,保障企業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六十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大力培育和塑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樹立正確的風險管理理念,增強員工風險管理意識,將風險管理意識轉化為員工的共同認識和自覺行動,促進企業建立系統、規范、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第六十一條 企業應在內部各個層面營造風險管理文化氛圍。董事會應高度重視風險管理文化的培育,總經理負責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日常工作。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中起表率作用。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成為培育風險管理文化的骨干。
第六十二條 企業應大力加強員工法律素質教育,制定員工道德誠信準則,形成人人講道德誠信、合法合規經營的風險管理文化。對于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法及違反道德誠信準則的行為,企業應嚴肅查處。
第六十三條 企業全體員工尤其是各級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應通過多種形式,努力傳播企業風險管理文化,牢固樹立風險無處不在、風險無時不在、嚴格防控純粹風險、審慎處置機會風險、崗位風險管理責任重大等意識和理念。
第六十四條 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應與薪酬制度和人事制度相結合,有利于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風險意識,防止盲目擴張、片面追求業績、忽視風險等行為的發生。
第六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重要管理及業務流程、風險控制點的管理人員和業務操作人員崗前風險管理培訓制度。采取多種途經和形式,加強對風險管理理念、知識、流程、管控核心內容的培訓,培養風險管理人才,培育風險管理文化。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中央企業中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由經理辦公會議代行本指引中有關董事會的職責,總經理對本指引的貫徹執行負責。
第六十七條 本指引在中央企業投資、財務報告、衍生產品交易等方面的風險管理配套文件另行下發。
第六十八條 本指引的《附錄》對本指引所涉及的有關技術方法和專業術語進行了說明。
第六十九條 本指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7
為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規范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醫院工作秩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內涵
(一)概述
1.醫院風險是指所有可能影響醫院目標實現的事項。
2.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是醫院通過風險組織建設、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風險處理等一系列活動來發現、了解、處理風險,促成醫院減少失敗、降低不確定事項、實現目標的一種方式。
它是由一個不同部門不同層次人員共同參與的過程。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是指在我院工作范圍內與社會群眾、廣大患者和醫院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活動等重大事項在制定出臺、組織實施或審批審核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這是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的最重要的工作。
二、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堅持的原則
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穩定是硬任務,建立健全醫院風險化解制度,準確預測、提示、規避和化解風險,防止和克服因決策、政策、項目、改革、醫患糾紛等引發不穩定隱患,實現由被動保穩定向主動創穩定的轉變。
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制度應包括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的組織架構、組織人員、制度設計(修訂)流程及方法、評估流程和處置方法及措施、控制管理制度及職責等內容。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度。醫院建立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分三級機構組成,一級管理機構為領導小組,二級管理機構為專業組,三級管理機構在二級機構下根據工作職能由若干部門構成。
1.領導小組:由院長任組長,分管院領導任副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任成員;
負責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整體組織的建立,并督促落實。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工作的落實。辦公室設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
2.專業組:根據分管領導分工各負其責,由各分管院領導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分別成立醫療管理、護理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經濟管理、黨群工團及服務管理等5個專業組,負責所屬專業組范圍內的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
3.工作小組:在二級管理機構下,由分管領導牽頭,由主辦部門負責人任組長,協同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任成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成立具體的工作小組。如成立醫療管理專業組下設醫療質量管理、醫保管理、醫療缺陷管理、感染管理、外科管理、內科管理、醫技管理工作小組;黨群工團及服務管理專業組下設醫德醫風管理、星級服務管理、黨務管理、工會管理等。
根據風險的涉及范圍,可分別由一級、二級或三級機構負責完成,一般多鼓勵由三級工作小組開展活動,解決身邊現場的風險問題。
(二)建立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制度、崗位職責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制度體系具體應對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的組織架構及職能、組織人員及職責權利與義務、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體系設計、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考核評價、風險數據庫建立、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培訓、風險文化建設、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監督、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報告等處出詳細的規定。
因此,對醫院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制度體系的建設,由各專業組及工作小組負責本工作組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制度的擬報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制度建立的綜合協調、修訂完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制度的審議工作。
三、建立醫院風險識別、評估體系及風險數據庫體系識別、評估醫院潛在的各項風險,并建立風險數據庫,這是醫院推行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的關鍵。
醫院風險識別的目標是要做到識別醫院每一部門、每一崗位、每一業務、每一事項、每一流程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因此,需要全院各部門按照部門工作取能權限、工作事項范圍、業務工作流程、崗位職責同步進行,并最終交叉匯總形成風險數據庫。
(一)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可由管理工作小組采用頭腦風暴法將醫院目前所存在的風險逐一列出,也可按照業務流程圖組織架構逐一清理風險。按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的規范,通過業務流程圖清理是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其具體的工作流程如下:
1.按每一部門、科室、班組、崗位、業務事項,將醫院所有業務工作按流程進行分類并編號,建立醫院全部業務流程圖編碼目錄。
2.對業務流程圖目錄進行多層次的組織、拆分,以檢驗其流程劃分的恰當性,并對全部業務流程圖目錄進行調整和修訂完善。
3.按每一業務流程中的節點進行風險分析,盡可能尋找出每一業務工作中可能涉及的風險事項。
4.按每一業務流程建立風險文檔,并對各風險發生的原因、可能生、影響程度、可能的結果和后果、風險控制措施進行記錄和描述,即建立風險說明書(可按照崗位說明書格式擬定),經專業組審核后,統一交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最后提交領導小組審議。
(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包括事前評估、事中評估、事后評估。
1.事前評估:在進行風險識別時,要做好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發生的前提、發生的后果程度等進行分析和評估。此項評估要作為風險說明書的構成要素一并納入。
2.事中評估:在風險發生時,首先就需要對風險產生的原因、可能帶來的影響進行預估,并啟動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將風險納入處理渠道,進行早期干預;
在深入了解風險發生的根源、執行干預的具體效果后,評估如何對風險采取承擔、轉移、轉換、對沖、補償、控制等多種方式進行處理,力爭把不良影響降到最低。
3.事后評估:風險處理完畢后,由工作小組對風險發生、處理全過程進行分析,以規避此類風險的再次發生。
風險評估的一般流程:定義流程、目標風險;確定風險評估報告基礎;識別風險;確定每一風險形成原因及后果;確定每一風險的影響程度;確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確定風險級別;確定風險處置策略及策略的有效性;修訂風險評估各要素;最后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領導小組可通過綜合安全檢查表法(SCL)、LEC評價法來建立風險評估量表(如下),以此來對風險進行評估分級。如根據風險發生的后果按無關重要、較小、中等、較大及空難性順序來定性量度(按1至5級);
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按幾乎肯定、很可能、可能、不太可能及罕見的順序來定性量化(按5至1級)。分別將橫向和縱向等級相乘,乘積表示風險的大小。注:可在此表基礎上再綜合風險發生的頻繁度。
四、風險的控制處理
風險的控制處理包括鑒定處理風險的各種選擇范圍,對這些選擇進行評估,制定風險控制處理的具體計劃措施并加以實施。
(一)風險的控制處理過程可選擇的模式不繼續進行可能產生風險的活動;
降低發生的可能性;
減小后果;
風險轉移;
保留風險。選擇最適合的實施方法,使其成本需要與所得到的利益相稱。如果風險程度很高,但此風險可能得到相當大的機會(如新技術、新業務的開展),此時需要根據對風險處理的成本和糾正風險潛在后果的成本,相對此情況可通過增加對風險損失的提前告知、嚴謹的科學態度、嚴格的'工作流程,來減少風險及風險到來時的損失。
例如在高危患者手術及新技術應用時,為了治愈病人及衛生事業的發展均采取接受風險方法來處理;
在考慮其風險的大小及可能原因后,可采取嚴格的操作流程,由高水平富有經驗的專家來實施,以減少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并在事先實施會診簽字、知情同意簽字等,一方面讓患者了解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達到理解支持及轉移風險,另一方面進一步加強實施者的責任感,準確預見可能發生風險的情況,以分解轉移風險,使風險降到最低。
(二)風險的實時監控處置
充分發揮風險工作小組的作用,適時了解掌握風險發生時的實際情況,隨時掌控風險發生的進程,適時發布處置命令,以化解風險或減少風險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
五、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的持續改進
(一)修訂完善
通過對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實際效果進行評估,對達到控制效果、減少或降低風險后果的辦法、措施,予以保留;
對未達到控制效果的,總結產生的問題所在及形成原因,每年進行修訂完善。
(二)考核獎懲對風險事后評估的情況納入考核獎懲或績效考核,及時予以兌現(具體細化納入獎懲體系統一管理)。
(三)標準固化對經過實際運行,較為成熟的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納入醫院管理標準的工作手冊,規范為管理辦法、工作指南,使風險處理納入規范化、標準化處置程序。
六、相關工作要求加強工作協調,建立工作機制。
(一)整體聯動,協調配合。各部門、科室要牢固樹立風險防范的工作觀念,相互配合、相互協調,建立整體分析、評估、處置、改進的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工作格局。
(二)信息預警超前,做好苗頭問題及早發現。實現信息預警工作制度化、經常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組、工作小組及部門要注意收集整理風險信息資料,供領導決策參考,切實做到隨時掌握情況、隨時報送信息、隨時解決問題。
(三)將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工作納入綜治季度工作會議,實行信息預警工作制度化,定排查風險,建立工作臺賬、目錄。做到每月必須排查突出性矛盾和普遍性問題。
(四)嚴格考核,嚴明獎懲。加大對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力度,確保工作順利開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工作納入綜治目標管理內容,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釀成重大風險問題的,實行責任追究制,促進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工作取得實效。
(五)抓住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關鍵,強化社會穩定風險控制。始終將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因素作為管理的重點,努力維護社會穩定,將可能引起社會穩定的風險控制在萌芽狀態。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充分識別危險有害因素、正確評價風險、合理地確定風險等級,并選擇有效的控制措施,以降低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生產活動,包括規劃、設計、新改擴建、供應、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檢維修、檢驗、分析、后勤服務等過程中的危害識別和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的管理。
3職責
3.1安全領導小組
負責審議所識別出的不可容許風險及重大風險的控制措施。
3.2工會
參與危害識別(包括工會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源)、風險評價、控制措施的策劃并監督實施。
3.3總經理
批準風險控制措施計劃。
3.4安環部
負責本制度的歸口管理,負責生產和管理活動中的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并監視風險控制的有效性。
3.5各部門
負責工作范圍內的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策劃。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工作流程
4.2風險評價的策劃、組織和準備
4.2.1制定風險評價計劃
4.2.1.1安環部組織協調、指導并監督各部門開展職業健康安全風險評價工作。負責制訂風險評價計劃,具體內容包括評價范圍、目標、準則、內容及時間安排等。
4.2.1.2風險評價的范圍包括公司所屬所有部門與其活動的各階段及所有的裝置設備設施等。具體為: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非常規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8)企業周圍環境;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
4.2.2成立風險評價組織
公司成立由管理者代表為組長的風險評價小組。小組成員應覆蓋所有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安全員、生產工人代表)、工會組織代表等成員組成。
4.2.3 收集資料
按職能分工,收集以下資料:
——適用于本次活動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以往安全評價及安全檢查的信息(如安全工器具試驗結果、員工體檢結果、壓力容器安全檢定結果、設備噪聲測量結果、消防設施的檢查結果);
——“三同時”批準書及許可文件;
——使用物料、化學品、危險品清單及其安全參數;
——能耗、物耗數據及成本信息;
——工藝過程及技術資料;
——設施布置及安全設施設置;
——組織的方針、戰略和規劃文件;
——組織的機構和職責劃分的文件;
——組織現行的管理制度文件;
——以往發生的事故、事件、違法行為及其調查處置結果的信息;
——健康安全記錄等。
在以上資料不足時,立即組織現場調查和監測活動。
4.3劃分作業活動
4.3.1各部門、車間可按照以下方法劃分作業活動:
(1)按生產流程階段;
(2)按地理區域;
(3)按裝置;
(4)按作業任務;
(5)按生產、服務階段;
(6)按部門;
(7)上述方法的結合;
(8)管理活動、崗位職責;
(9)生產車間:按照工藝單元(正常操作、異常情況處理、檢修狀態下的停車、交出條件確認、開車);
(10)檢修單位:檢修任務或活動。
4.3.2 劃分作業活動后,填寫并完成“作業活動清單”和“設備設施清單”中相關欄目。
4.4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方法
4.4.1分析評價方法選擇
(1)直接作業的風險評價方法為工作危害分析(jha);
(2)崗位、部位、裝置等風險評價方法首選工作危害分析(jha),其次為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
(3)重要設備、關鍵設備的風險評價為安全檢查表法(scl);
(4)管理活動選用工作危害分析(jha)或安全檢查表法(scl);
(5)新生產工藝線路的設計評價方法選用預先危險性分析法(pha)或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hazop);
(6)經公司領導批準的其它方法。
4.4.2 工作危害分析法(jha)
4.4.2.1工作危害分析法主要用于日常作業活動的風險分析,辨識每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
4.4.2.2分析步驟
(1)選定作業活動;
(2)分解工作步驟;
(3)識別每一步驟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后果;
(4)識別現有的安全控制措施;
(5)進行風險評價;
(6)提出安全措施建議;
(7)定期評審。
4.4.2.3分析結果填入“工作危險分析記錄表”。
4.4.3 安全檢查表法(scl)
4.4.3.1安全檢查表分析可用于對物質、設備、工藝、作業場所或操作堆積的分析,為防止遺漏,在制定安全檢查表時,通常要把檢查對象分割為若干子系統,按子系統的特征逐個編制安全檢查表。在系統安全設計或安全檢查時,按照安全檢查表確定的項目和要求,逐項落實安全措施,保證系統安全。
4.4.3.2分析步驟
(1)根據分析對象的功能組件,確定每一分析項目;
(2)選擇分析對象;
(3)針對分析項目,查閱有關標準、規范、規定、作業指南,確定相關標準要求;
(4)研究分析項目的.設計和操作可能與標準、規定不符而產生的偏差;
(5)分析上述偏差可能導致的后果;
(6)識別現有的針對分析項目的控制措施,找出現行管理存在的缺陷;
(7)進行風險評價;
(8)提出建議、改進措施。
4.4.3.3分析結果填入“安全檢查分析記錄表”。
4.5風險評價準則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設計規范、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4.6風險評價
4.6.1根據影響危險程度的兩個方面
(1)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
(2)事故一旦發生可能產生的后果;
用公式表示為:
r=l×s
式中 r——風險度;
l——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發生的頻率與現有的預防、檢測、控制措施的綜合;
s——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結果的嚴重性。
4.6.2評價分值和風險等級的確定見表1、2、3、4。
表1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可能性分值(l)
分 數
偏差發生頻率
管理措施
員工勝任程度
(意識、技能、經驗)
設備設施現狀
監測、控制、報警、聯鎖、補救措施
5
在正常情況下經常發生
從來沒有檢查;沒有操作規程
不勝任(無任何培訓、無任何經驗、無上崗資格證)
帶病運行,不符合國家、行業規范
無任何防范或控制措施
4
常發生或在預期情況下發生
偶爾檢查或大檢查;有操作規程,但只是偶爾執行(或操作規程內容不完善)
不夠勝任(有上崗資格證,但沒有接受有效培訓)
超期服役、經常出故障,不符合公司規定
防范、控制措施不完善
3
過去曾經發生、或在異常情況下發生
每月檢查;有操作規程,只是部分執行
一般勝任(有上崗證,有培訓,但經驗不足,多次出差錯)
過期未檢、偶爾出故障
有,但沒有完全使用(如個人防護用品)
2
過去偶爾發生
每周檢查;有操作規程、但偶爾不執行
勝任,但偶然出差錯
運行后期,可能出故障
有,偶爾失去作用或出差錯
1
極不可能發生
每日檢查;有操作規程,且嚴格執行
高度勝任(培訓充分,經驗豐富,意識強)
運行良好
有效防范控制措施
表2評估危害及影響后果的嚴重性(s)
分數
人員傷亡程度
財產損失
停工
環境污染
法規及規章制度
符合狀況
公司形象
5
死亡;終身殘廢;喪失勞動能力
≥10萬元
部分裝置(≥2套)停工
發生市級以上有影響的污染事件
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
影響超出鹽城市的范圍
4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職業病;慢性病;住院治療
≥5萬元
1套裝置停工
污染波及相鄰公司,在園區有影響
潛在不符合法律法規
影響限于鹽城市范圍內
3
需要去醫院治療,但不需住院
≥1萬元
部分工序停工
污染限于廠區,緊急措施能處理
不符合行業或工業區的規章制度
影響限于
阜寧縣內
2
皮外傷;短時間身體不適
<1萬元
受影響不大,幾乎不停工
設備局部、作業過程局部受污染,正常治污手段能處理。
不符合公司規章制度
影響限于公司及周邊范圍內
1
沒有受傷
無
沒有停工
沒有污染
完全符合
無影響
表3風險等級控制措施及實施期限
風險度
等級
應采取的行動/控制措施
實施期限
20-25
巨大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繼續作業,對改進措施進行評估
立刻
15-16
重大
采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建立運行控制程序,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9-12
中等
可考慮建立目標、建立操作規程,加強培訓及溝通
2年內治理
4-8
可容忍
可考慮建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但需定期檢查
有條件、有經費時治理
<4
輕微或可忽略
無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記錄
表4 風險評估表
嚴重性
可能性
1
2
3
4
5
1
1
2
3
4
5
2
2
4
6
8
10
3
3
6
9
12
15
4
4
8
12
16
20
5
5
10
15
20
25
4.6.3凡r值達9及以上列入“中等、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
4.6.4各部門(車間)將形成的“工作危害分析記錄表”和“安全檢查分析記錄表”和“中度、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報安環部。
4.6.5安環部組織相關人員對部門(車間)上報的“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公司的“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報總經理批準后下發至各部門(車間)。
4.6.6安環部負責組織開展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價。風險評價的頻次為每月一次,當下列情況發生時,將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a)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b) 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c)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d) 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e) 組織機構發生較大變動。
4.7風險控制
4.7.1相關部門(車間)根據識別的風險,制訂控制措施。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
a)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b)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
c)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及公司的經營運行狀況;
d)可靠的技術保障及服務。
4.7.2控制措施應包括并按如下順序:
a)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
b)管理措施,實現規范管理;
c)教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d)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傷害。
4.7.3納入“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的風險的控制措施應形成管理方案報安環部審核,總經理批準下發執行。
4.7.4責任部門(車間)根據管理方案落實具體的措施,加強管理,確保風險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4.7.5安環部對所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測,如未達到預期效果,安環部組織相關部門(車間)進行原因分析,重新制定控制計劃并實施,直至達到預期效果。
4.7.6安環部向總經理匯報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作為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進行管理評審的依據。
4.7.7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的風險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對存在的隱患建立隱患治理臺帳,落實隱患治理,執行《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對于確定的重大風險項目,需建立檔案,內容包括:
a)風險評價報告及技術結論;
b)評審意見;
c)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算情況等;
d)治理時間表和負責人;
e)竣工驗收報告。
4.8風險信息更新
公司不間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以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每年評審或檢查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當下列情況發生時,將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a) 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b) 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c) 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d) 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e) 組織機構發生較大變動。
4.9 風險管理的宣傳和培訓
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危險因素識別、風險評價方法、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等。增強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使其認識本崗位的風險,并掌握控制風險的技能。
5相關文件
《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6記錄
6.1作業活動清單
6.2設備設施清單
6.3工作危險分析記錄表
6.4安全檢查分析記錄表
6.5中度、重大及不可接受風險控制措施清單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9
第一章目標和原則
第一條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保護特定客戶資產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特定客戶資產業務的規范發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防范利益輸送及其他有損害特定資產客戶利益的行為。
公司特定資產風險控制的總體目標是:保證公司特定資產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規定;確保特定資產的穩健運行和受托財產的安全完整,防范和化解風險,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輸送行為,確保公平對待公司所管理的各類資產。
第二條特定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應當遵循的原則:
合法性原則
公司應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簽署資產管理合同,忠實履行合同義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運作應與資產管理合同和委托人的收益目標和風險承受度相一致,充分依據資產管理合同規定構建投資組合。
健全性原則
風險控制必須覆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各級人員,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獨立性原則
公司設風險控制委員會、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各風險控制機構和人員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監察和稽核。
防火墻原則
特定資產管理部應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保持相對獨立,公司自有資產與公募基金、特定客戶資產等各類不同資產的運作應當嚴格分離,分別獨立運作。
公平原則
公司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杜絕利益輸送行為,通過完善相關制度、流程,在公平的基礎上使特定客戶資產的投資管理可以充分利用公司既有的行政、系統、研究資源,同時防范公司其他資產向特定客戶資產輸送利益,保證公平對待各類投資者。
第二章公司內控風險控制架構與流程
第三條公司設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進行風險控制。風險控制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總監、市場部總監、金融工程部總監和基金運營部總監組成,總經理任風險控制委員會主任。
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制定公司內控制度并執行;對公司運作中存在的風險問題和隱患進行研究并作出控制決策;負責聽取各部門風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0
通過對醫療器械的安全控制和風險分析,采取相應措施從而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
適用范圍:
通過正常招采程序進入我院的醫療設備(含科研、教學)、配件。
醫療器械使用安全風險管理是對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環節可能發生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價、控制和檢測工作的管理方針、程序及其實踐發系統運用。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50號,自20xx年6月1日實施;
2、《國務院關于修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0號,自20xx年5月4日實施;
3、《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自20xx年2月1日實施;
1、《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xx版),第六章醫院管理6、9、4、1“有醫學裝備臨床使用安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與流程”。
2、《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xx版),第六章醫院管理6、9、4、1“有生命支持類、急救類、植入類、輻射類、滅菌類和大型醫用設備等醫學裝備臨床使用安全監測與報告制度”。
1、病人和操作人員不能覺察的危險因素,如放射線、電離輻射、磁場。
2、昏迷、麻醉狀態或臥床病人,尤其老人、兒童、殘疾人,對危害無法采取正常反應。
3、作為生命支持和功能替代的醫療器械,其安全性、可靠性能直接影響人體生命安全。
4、使用中的醫療器械絕緣程度下降,保護接地措施不當等因素造成的電氣安全隱患。
5、多種醫療器械連接使用,可能產生更大的安全隱患。
6、不同醫療器械之間相互干擾,如電磁干擾產生的安全隱患。
7、有源醫療器械通過皮膚或直接插入體內時,電氣安全性能造成的危害。
8、特定環境如濕度、溫度、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易爆物質,使醫療器械在應用中可能造成安全性、可靠性下降。
10、年久失修或大修理后未按常規進行設備有關數據檢測,使電氣、機械等部件安全性能下降未被發現。
11、使用人員操作失誤或無關人員在無意或無知情況下變動醫療器械的工作狀態和預設置,造成的安全風險。
12、未重視生產廠家提示的適應證、禁忌證及風險因素或可能產生的副作用。
1、為防止醫療器械在使用中對病人和工作人員造成傷害,必須設置警示標志。
(1)危險標示:對放射線、電離輻射、高磁場等區域的通道與入口處,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
(2)狀態標示:對X線機房、CT機房、直線加速器和SPECT等機房,當設備處于工作狀態時,通常設置紅燈以示警告。
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的標準IEC60601-1-1988〔《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第一版〕及其第一號修訂標準0991-10制定了醫用電氣設備安全的國家標準GB9706、1-1995《醫用電氣設備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該標準是醫療設備在整個使用壽命周期中必須達到的安全基本要求。
醫療器械必須采用保護接地,配電方式為三相五線制、保護接地母線接地電阻應小于4Ω。大型醫療設備如CT機、MRI、DSA、直線加速器、SPECT等,應按設備安裝說明書中接地電阻要求,設置專用接地保護。對有特殊要求的供電系統如心胸外科手術室,應采用1:1隔離變壓器與專用接地線,隔離變壓器的二次回路不接地。
國家對放射診斷、治療設備,包括X線機、CT、DSA、核醫學設備如SPECT、PET、PET-CT、γ計數儀,醫用直線加速器、鉆機,模擬定位機、x-刀和γ刀等,國家己有成熟的防護標準和安全規范,主要的防護規范有兩項,《GBW-3-80醫用遠距離γ射線治療衛生防護規定》和《GBW-2-80醫用治療X線衛生防護規定》。
在采購醫療設備時,應選擇通過電磁兼容性安全認證的`醫療設備。在設備的安裝布局中,應考慮醫療設備之間的相互干擾與影響、在使用前應分析各種醫療設備的電磁兼容性問題,制定操作規程時應充分強調電磁輻射的防護措施。
設備使用前對醫護人員、操作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可采取現場培訓和工廠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大型醫療設備培訓可分多次完成。
(2)了解使用說明書、維修手冊及與該設備有關的國際、國家標準。
(3)科室所購置設備應具備說明書,并隨機器放置。醫學裝備部按使用說明書,協助臨床科室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內容如下:
①有關醫療設備適用的對象、設備保管人員、應用范圍、開機前檢查、注意事項及標準程序。
④操作中的注意事項、安全風險、禁忌、操作人員要求等。
(5)大型貴重精密儀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具備操作人員上崗證。
(2)大型貴重精密儀器設備應指定專人操作與專人負責管理。
(4)使用人員應與工程技術人員合作,共同開發醫療設備的全部功能,做到物盡其用。
(5)為確保醫療設備始終處于最佳的性能狀態,并及時發現設備性能的變化,對大型醫療設備日常的質量控制,由使用科室醫技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對設備作穩定性檢測,并進行評價。
(6)操作使用人員應按設備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要求對設備定期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
(7)根據《醫療設備三級質量控制具體要求規范》及設備技術要求,醫學裝備部制定設備維保周期及內容,并定期對維護報告進行分析。
(8)醫學裝備部按照《急救生命支持類設備管理制度》,《大型醫療設備管理制度》等對全院醫學裝備進行定期巡檢及預防性維護,并對巡檢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并做好記錄。
(9)設備維修人員在維修醫學裝備后應進行相關的性能檢測和電氣安全檢查,并對檢測內容進行登記,經檢修仍不能達到使用安全標準的醫療器械,不得繼續使用。
(1)科室應將設備日常維護及使用情況定期報告醫學裝備部。
(2)醫療設備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該醫療設備,懸掛設備停用標識,并立即通知醫學裝備部,可撥打63910296(外線)、2296(內線)或與設備責任人直接聯系。
對培訓記錄、預防性維修、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計量管理及維修數據進行分析評估,評估數據作為下周期管理依據。針對數據分析原因,持續改進。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權投資業務的安全運作和管理,加強公司內部風險管理,規范投資行為,提高風險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資項目運作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使用資金對企業進行的股權投資類業務。
第三條風險控制原則
公司的風險控制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覆蓋股權投資業務的各項工作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部門組織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風險控制工作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并貫徹到業務的各具體環節;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應隨著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變化,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風險管理理念等內部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業務的發展,及時對風險控制制度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墻原則:公司與關聯公司之間在業務、人員、機構、辦公場所、資金、賬戶、經營管理等方面嚴格分離、相互獨立,嚴格防范風險傳遞及利益沖突給公司帶來的風險。
第二章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第四條風險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應根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特征,將風險控制工作納入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之中。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共分為五個層次:執行董事、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部、業務部。
第五條各層級的風險控制職責
執行董事職責:
(1)審議批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基本制度,決定風險控制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聽取風險控制委員會的報告;
(2)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
(3)決定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構的設置;
(4)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風險控制委員會,其職責包括:
(1)組織擬訂公司的風險管理基本制度;
(2)對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審批的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核;
(3)監督和評估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等。風險控制委員會對執行董事負責。
投資決策委員會職責:對單筆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不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的.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和退出作出決策。
風險控制部是公司內專職的風險管理部門,其職責包括:獨立于業務部開展風險控制、合規檢查、監督評價等工作;在出現重大問題時及時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報送相關專項報告。
業務部職責:具體負責項目開發、執行、退出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業務部負責人作為股權投資項目風險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部門內部的風險控制執行工作,并負有及時報告、反饋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和風險問題的職責。
第六條為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公司設立獨立于項目組的后臺管理部門。
綜合管理部負責股權投資項目的文檔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會議籌備,以及相關會議資料的管理等。
財務部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財務核算和資金劃撥,為股權投資項目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三章風險控制流程
第七條風險管理的業務流程由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控制和風險報告五個步驟組成,是制定風險管理戰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礎。
第八條風險識別指對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內部及外部風險的來源進行辨別。
第九條風險評估是對風險的嚴重程度及發生概率進行科學合理的量化分析。
第十條風險分析主要對風險的驅動因素進行歸因分析,并評估其影響,提出避險建議和措施。
第十一條風險控制是對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制定風險防范和處理措施。
第十二條風險報告是指業務部、風險控制部根據職責范圍和報告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領導提交的與風險評估分析相關的報告。
第四章風險識別與評估
第十三條股權投資業務面臨政策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合規性風險等多種風險。
公司運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第十四條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項目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并且會影響項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實施,從而轉化為投資失敗風險。項目公司所屬行業的國家產業政策、行業規劃、稅收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項目投資前后技術、市場、產品、客戶發生不利變化,并導致項目公司偏離投資方案、估值整體下降,造成投資項目無法退出或虧損退出。
第十五條合規性風險
項目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對法律法規等理解有誤、故意違反則將出現合規風險。
第十六條法律風險
與被投資方、合作方、項目管理人之間的合同協議存在缺失導致出現不利于我方的訴訟。
第十七條操作風險
股權投資業務包括投資項目的選擇(即項目開發、初步審查、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項目實施)、投資項目的管理和項目退出等業務環節,在上述每個環節均存在操作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決策失誤、投資失控、員工內部欺詐、被投資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詐、盡職調查存在缺失、資金劃撥差錯、項目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項目跟蹤缺失、項目公司報告不暢等風險,其中,決策失誤、投資失控是重大風險。
第十八條市場風險
由于股權投資業務從項目投資到投資退出往往要經歷宏觀經濟、項目所屬行業、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的波動,導致項目公司估值、項目退出的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造成退出方案無法實施或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十九條公司對股權投資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全面和重點分析,并檢查、控制投資業務的合規性風險。
第二十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合規風險進行事前和事中控制:
(一)為保證股權投資業務合法、合規,制定、審查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二)制訂、審閱股權投資業務的相關合同、協議,確保合同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三)監督股權投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地執行;
(四)確保股權投資業務投資決策服從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公司通過以下手段對投資項目進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權投資業務的合規檢查制度;
(二)對股權投資業務運作和內部管理的合規性進行檢查,并向公司通報;
(三)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確保資產管理業務遵守公司內部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場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體現在投資立項環節上。
第二十三條公司制訂項目立項標準。立項標準應該參照國家產業發展規劃,符合公司關于投資范圍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業務部應當根據立項標準和投資范圍,對備選企業進行篩選形成項目池。項目人員應當在廣泛收集項目方提供的商業計劃書及其他相關信息材料的基礎上,對入選項目池的項目進行初步評估和風險收益分析。符合立項條件的,根據公司規定申請立項審批。
第二十五條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公司簽定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書進行審核,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六條在項目運作過程中,風險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專業支持。必要時,可申請引入外部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防范法律風險。
第二十七條公司制定專門的項目管理和投資決策制度,明確項目投資的業務流程和具體要求。
第二十八條為維護基金的權益,項目投資的范圍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基金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三)單筆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四)單一投資股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五)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于公司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
(六)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投資。
第二十九條盡職調查的風險控制
(1)公司建立盡職調查制度,規范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項目組在盡職調查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程序,記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形成相關報告。
(2)項目組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對擬投資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項目組應當對盡職調查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備性負責。
(4)項目組認為必要時,可申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參與或獨立進行調查工作。
第三十條投資決策的風險控制
(1)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或退出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獨立發表審核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委派專人或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進駐現場進行獨立的盡職調查,提交獨立的調查報告;
(3)股權投資業務的項目投資和項目退出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通過。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項目,應當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并根據基金合同規定提交股東審議。
第三十一條項目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對已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機制。
(1)項目組負責項目投資后的跟蹤管理,具體包括:定期實地回訪項目公司;定期收集項目公司財務資料、行業發展情況、企業財務狀況;定期對項目公司進行重新估值;定期對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進行重新評估等。
(2)項目組負責每月或每季度完成一次對投資項目項目的跟蹤管理工作,編制《項目管理報告》,并向主管領導提交該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對投資項目重大風險事項的處置進行決策。項目組在跟蹤管理過程中發現項目公司的經營情況重大變化、重大法律糾紛、權益發生變動、或者財務指標惡化、虧損等重大事項的,項目組應當及時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建立項目退出審批機制,對項目退出進行決策。當項目達到預期投資目標或出現重大緊急事項需要退出時,項目組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退出方案,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單筆投資額超過基金資產總額的【30%】,或者單一投資股權超過被投資公司總股本【30%】的股權投資項目,應當提交執行董事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
退出方案未通過審議的,項目組應當研究并重新設計退出方案,直至項目實現退出。
第三十四條對財務與資金管理的風險控制
公司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制定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核算人員。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及要求使用資金、單獨開立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對人員管理的風險控制。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應當專職。
第三十六條公司建立專門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公司風險進行隔離,防范利益沖突,規范關聯交易。
第六章風險控制報告
第三十七條風險控制報告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性報告兩類。
第三十八條風險控制部門定期對公司業務運作、日常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風險評估與評價,在每年度4月底前向公司領導上報年度風險控制報告,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九條公司發生或可能重大事項的,風險控制部接到報告后,根據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規定向公司領導報送臨時性報告。
第四十條風險控制報告中應明確風險事件發生的原因、經過、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應對或補救措施等內容。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為保證基金管理規范化運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客戶及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公司及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第二條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 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 保證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 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 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第三條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并普遍適用于公司每一位職員;
(2)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 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 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與公司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并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6)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第四條 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并易于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第五條 控制活動
公司對投資、會計、技術系統和人力資源等主要業務制定了嚴格的控制制度。在業務管理制度上,做到了業務操作流程的科學、合理和標準化,并要求完整的記錄、保存和嚴格的檢查、復核;在崗位責任制度上,內部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不相容的職務、崗位分離設置,相互檢查、相互制約。
(1)投資控制制度
①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資管理決策職能和投資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與項目組成員有不同人員擔任,人員之間保證相互獨立。
②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并審定資產配置比例,并評判各投資項目;項目組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范圍內,負責項目篩選、項目立項、項目調研和項目分析報告。
③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明示股權投資過程中各種禁止性行為。
④多重監控和反饋。投資部負責人對項目組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中的監控;審計部門進行事后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并督促調整。
(2)會計控制制度
①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及相應的操作和控制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
②做好會計審核工作,經辦財會人員應認真審核每項業務的合法性、真實性、手續完整性和資料的準確性。編制會計憑證、報表時應經專人復核,重大事項應由財務負責人復核。
③公司真實、全面、及時地記載各項業務,充分發揮會計的核算監督職能,確保信息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建立完整的業務臺賬系統,并通過業務臺賬系統和會計核算系統交叉印證,防止出現帳外經營、賬目不清等問題。
④制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⑤公司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強化資產登記保管工作,確保公司及客戶資產的安全完整。
(3)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學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訓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確保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
(5)審計制度
公司設立了審計部門,負責公司的監察工作。監察制度包括違規行為的調查程序和處理制度,以及對員工行為的監察。
第六條 信息溝通
公司建立了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信息及時送交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七條 內部監控
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風險控制部門,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有效運行。
第八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十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3
1目的
危害識別、風險評價與風險控制,是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核心。為加強公司風險管理,預防事故發生,實現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標準化和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生產裝置、設備、設施、貯存、運輸的風險評價與控制,適用于作業現場、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和非正常情況,包括新、改、擴建項目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拆除、報廢各階段的風險評價、風險控制、風險信息更新等。
3職責
3.1公司行政總監直接負責風險評價領導工作,組織制定風險管理制度,成立評價組織,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
3.2安全部是風險評價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風險管理的培訓工作,負責公司巨大風險和重大風險的評價分析,負責公司各單位風險評價記錄的審查與控制效果驗收,建立、更新危險源檔案,定期進行風險信息更新。
3.3各部門負責人負責低風險即等級判定為重大風險以下(不包括重大風險)各級風險的風險分析、記錄、審查與控制效果驗收。
3.4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應負責組織、參與風險評價工作,提供相關資料,要求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3.5風險評價和控制主要為從事該工作的人員服務,要求該項工作的從業人員參與評價。評價初期,可由各級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指導,進行示范,逐漸轉變由從業人員自行評價,從業人員風險評價可與技能考核相結合。
3.6非本公司施工單位到公司從事某項工作時,風險評價和控制由施工單位為主、公司為輔一起進行討論、分析,分析人員簽字也應包括兩部分人員。審核審定由施工單位管理人員負責。
4管理程序
4.1風險的分級管理
4.1.1風險評價依據本制度附錄《風險評價準則》進行分級。
4.1.2各部門負責對所轄范圍內所有的直接作業、操作崗位、關鍵裝置與重點部位進行風險評價。
4.1.3作業風險。巨大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初審簽字,經安全部復檢簽字后,報公司領導終審批準;重大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初審簽字后,報安全部終審批準;中等風險、可接受風險和可忽略風險作業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該部門專(兼)職安全員終審批準。
4.1.4崗位(裝置、部位等)風險。巨大風險和重大風險所在的崗位(裝置、部位等)由所在部門作為重點部位和關鍵裝置按照《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安全管理制度》進行管理;中等風險、可接受風險和可忽略風險所在的崗位(裝置、部位等)應由所在部門采取隔離、防護、制定操作規程等措施降低風險。
4.1.5風險評價、分析職責:
4.1.5.1項目規劃,設計前應由有資質的機構做安全預評價;
4.1.5.2項目的建設應由項目部進行風險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3項目投產運行后,常規和非常規活動風險應由各部門進行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4生產系統的開停車風險由生產技術部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5較重要的工藝改變應由安全部負責進行風險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6設備新增或拆除的風險應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7事故及潛在緊急情況的風險應由所在部門進行評價,并做好控制記錄;
4.1.5.8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活動,均由所在部門進行作業風險分析;
4.1.5.9原材料、產品的運輸、貯存和使用過程的風險應由供、銷部門進行分析并做好風險控制記錄;
4.1.5.10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的風險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記錄;
4.1.5.11安全防護用品應由相應的采購部門進行風險分析并做好控制記錄;
4.1.5.12人為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風險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記錄。
4.2風險評價方法選擇
4.2.1直接作業的風險評價方法為工作危害分析(jha);
4.2.2崗位、部位、裝置等風險評價方法的首選工作是危害分析(jha),其次為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
4.2.3重要設備、關鍵設備的風險評價為安全檢查表法(scl);
4.2.4新生產工藝線路的設計評價方法為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hazop)。
4.2.5經公司領導批準的其它方法。
4.3 評價準則
公司定性風險評價按附錄《風險評價準則》進行,需進行定量的風險評價由風險評價小組采用合適的評價準則。外部評價由相關資質機構自行選用評價準則。
4.4風險評價活動的實施步驟
4.4.1行政總監主持風險評價活動,成立評價組織。組織成員由有安全評價工作經驗和安全生產管理經驗豐富的人員組成。評價組織編制評價大綱。
4.4.2各相關部門收集、整理風險評價所需資料,提交評價組織。
4.4.3危害辨識,實施現場檢查、識別危險有害因素。
4.4.4通過定性或定量評價,確定評價目標的風險等級。
4.4.5根據評價結果,提出控制措施。
4.4.6得出評價結論。
4.4.7風險評價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3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4.4.7.1火災和爆炸;
4.4.7.2沖擊和撞擊;
4.4.7.3中毒、窒息和觸電;
4.4.7.4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泄漏;
4.4.7.5其他化學、物理性危害因素;
4.4.7.6人機工程因素(指人員、設備、工作環境合理匹配,使設備、環境適應人的生理及心理特征,從而使操作簡便準確、失誤少);
4.4.7.7設備的腐蝕、缺陷;
4.4.7.8對環境的可能影響等。
4.5確定重大風險
4.5.1依據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4.5.2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性;
4.5.3公司的聲譽和社會關注程度等。
4.6風險控制的'內容
4.6.1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
4.6.1.1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4.6.1.2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
4.6.1.3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及公司的經營運行情況;
4.6.1.4可靠的技術保證和服務。
4.6.2控制措施應包括:
4.6.2.1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
4.6.2.2管理措施,規范安全管理;
4.6.2.3教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4.6.2.4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傷害。
4.6.3風險控制管理
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落實所選定的風險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對于確定為重大風險的項目,需建立檔案,內容包括:
4.6.3.1風險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
4.6.3.2評審意見;
4.6.3.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
4.6.3.4治理時間表和負責人;
4.6.3.5竣工驗收報告。
4.7風險信息更新
不間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風險評價的的頻次一般每年一次,當下列情形發生時,公司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4.7.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4.7.2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4.7.3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4.7.4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4.7.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4.8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
重大危險源的辯識。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xx)規定,識別公司生產區域范圍內的不存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4.9風險管理的宣傳、培訓
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風險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危險因素識別、風險評價方法、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等。通過培訓增強從業人員的風險意識,使其認識到所在崗位的風險,并掌握控制風險的技能。
5相關記錄
《作業活動清單》
《重大危險源辨識記錄》
《工作危害分析記錄表(jha)》
《安全檢查分析記錄表(scl)》
《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記錄表(lec)》
《預先危險性分析記錄表(pha)》
《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記錄表(hazop)》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為了明確風險辨識與評估的職責、方法、范圍、流程、控制原則、風險信息更新、持續改進等,同時評價和確定一級風險、二級風險和重大風險,界定出一般危害和重大危害,以更好的、有的放矢的對風險進行控制、防范危險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二、范圍
適合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風險辨識、風險評估和控制管理(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分析、評估、管制,以及對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安全評估、控制管理)。
三、職責
1.總經理負責風險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管理的領導、組織、協調、分工等職責,由總經理批準發布《重大危險源清單》。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風險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管理的策劃、實施、檢查與監測工作,審查風險評價,組織制定、審核《重大危險源清單》,必要時及時更新清單。
3.人事行政部(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確定公司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風險并編制《重大危險源清單》和重大隱患項目治理方案;負責相關方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4.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辨識、風險評價和控制管理工作。
四、內容
1、風險識別的范圍
1.1公司常規活動和非常規活動(如生產、起重、運輸、登高、高溫、維修作業、辦公活動等)。
1.2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合同方人員、外來人員)。
1.3工作場所的所有設施/設備。
1.4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1.5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
1.6危險因素的種類
a)按能量分七種:機械能、電能、熱能、化學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機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b)可參考GB/T13861-20xx《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代碼》4種類型分類(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環境因素、管理因素)。
c)可參照GB/T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的二十種類別分類。
1.7按層次辨識:廠址、廠區布局、建筑物、生產工藝過程、生產設備、裝置等。
2、風險識別的方法
風險識別以事先分析為主的思想為指導,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檢查表(SCL)、現場觀察法等多種方法,可單獨或聯合使用。
a.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從作業活動清單中選定一項作業活動,將作業活動分解為若干個相連的工作步驟,識別每個工作步驟的潛在危害因素,然后通過風險評價,判定風險等級,制定控制措施。
b.安全檢查表(SCL):安全檢查表分析方法是一種經驗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員針對擬分析的對象列出一些項目,識別與一般工藝和操作有關的已知類型的危害、設計缺陷以及事故隱患,查出各層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確定檢查項目。再以提問的方式把檢查項目按系統的組成順序編制成表,以便進行檢查或評審。
c.現場觀察法:通過現場實地觀察、詢問、交談,從而快速識別出部門的環境因素;
3、風險識別的步驟
3.1人事行政部(安全辦,為行文方便,以下直接用“安全辦”稱道)負責設計風險識別所用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表格,發至各部門;
3.2各部門負責組織人員,按“風險識別的范圍”從本部門班組的活動、產品和服務(工序與工序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人與人之間,上級與下級之間等皆存在服務)中識別出具有或可能具有的危害,填寫《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報送安全辦;
3.3安全辦對各部門識別出來的危害進行整理、匯總、分類,分類形式可按不同的危害分類;
3.4安全辦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經風險評價后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發揮效用,確保募集資金項目盡快達產達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制度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第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第七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八條 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
第九條 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 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第十二條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三章 特定對象調查
第十三條 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十四條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五條 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詳見附件一。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十七條 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制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十八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
(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八)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十一)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采取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九條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六)惡意貶低同行;
(七)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四)海報、戶外廣告;
(五)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六)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
第二十一條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并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托管風險、基金委托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
(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
(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三條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第二十四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二十五條 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后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企業風險控制管理制度08-07
電子銀行的風險與控制05-01
論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05-01
安全風險管控制度05-01
關于電子銀行的風險與控制05-01
論國家審計風險的綜合控制05-01
控制風險關注保本基金04-30
廉政風險防控制度09-07
關于企業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淺論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