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藥店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醫保藥店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
一、藥店質量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辦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辦理和協調工作,負責對所屬各定點門店的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辦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舉行監督辦理。
二、制定與醫療保險有關的.管理措施和具體的考核獎勵辦法,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藥品賬目和財務賬目健全、清楚。專人搞好醫保藥品庫的維護和管理。
三、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四、規范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證、卡,嚴禁冒名配藥;嚴厲履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辦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五、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醫保處方配售,由藥師在處方上審核簽字。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每次配藥必須認真填列“醫療保險藥品零售憑證”,由參保人員簽字認可有效。
六、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七、收費人員規范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八、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進行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卷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九、嚴厲遵守藥品辦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生效藥品;嚴厲按醫保規定操作,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2
一、醫藥零售行業趨勢向好
我國老齡人口眾多,老齡化進程快。20xx年中國大陸65歲及以上的人口數量為1.44億人,老年人口占比升高至10.5%。近10年來,我國老齡人口占比的年復合增長率達到3.66%,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5%,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快。老齡化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一定程度上導致慢性病的發病率不斷攀升。20xx年腫瘤,心腦血管疾病以及呼吸道疾病在城鎮居民死亡構成中占比超過80%。老年人口數量的增長將提升對藥品剛性需求,成為藥品市場增長的重要有利因素。
我國居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人均用于醫療保健的支出也在快速增加。20xx年我國居民醫療保健支出達到1100元。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支出分別以約20%和10%的速度增長。
20xx年國內藥品市場規模達到13775億元,同比增長7.60%。其中城市等級醫院渠道仍占據超過半壁江山,零售實體藥店占比僅為16.41%。美國藥品市場的結構是零售80%,醫院20%。在醫藥分離政策的持續推進下,醫院渠道增速明顯下滑,醫藥零售市場將迎來新的增長機會。
現行醫療體制中醫療資源相對短缺,醫院掌握著社會幾乎全部的醫療資源,在藥品選購中占據決定性地位。隨著醫療改革的不斷推進,居民健康意識和保健能力的不斷提高,消費者可以通過更多的渠道來了解藥品。慢病藥物、OTC類健康藥物主導權逐漸回歸消費者,也為零售藥店業務發展帶來機會。
為破除“以藥養醫”的醫療環境,國務院出臺一系列政策,如控制藥占比,監控輔助用藥,鼓勵醫生多點執業,從而引導處方藥外流。
處方外流的最大收益者將是零售藥店。20xx年國內零售藥店處方藥銷量共939億元,在零售藥店整體營收中占比首次突破30%,同比增長14.93%。隨著醫改的推進,處方藥將逐漸成為引領零售藥店發展的重要業務板塊。國內零售藥店也在積極布局,從品類拓展,商業模式,專業服務和支付方式等多角度發展,迎接處方藥業務放量。
二、國內醫藥零售行業現狀
1、處方外流、醫藥分離帶動零售藥店行業成長。20xx年,中國藥品零售市場總規模達3093億元,較20xx年增長9.8%,其中藥品類(不含藥材類)銷售達2260億元,同比增長11.6%。
20xx年中國藥品零售市場中藥品銷售占比78.31%,同比增長9.15%;非藥品銷售占21.69%,同比增長11.08%。非藥品增長持續快于藥品。非藥品品類的增長主要由家用器械和食品兩個細分類別帶動,嬰幼兒配方奶粉和相關類別導入藥店銷售對食品在藥店的高速增長有積極的作用。
國內連鎖藥店乘行業東風迅速跑馬圈地,一方面在區域內形成規模效應,另一方面尋求資金支持拓展全國市場。為適應行業發展,藥店積極布局專業化醫療服務,開展慢病管理及個性化診療,推廣中醫特色醫館。優化互聯網+運營模式,帶動行業橫向延伸。
新版GSP政策要求零售藥店配備執業藥師,執行藥品電子監管,提高了藥店的運營成本。醫藥零售市場接近飽和,競爭激烈導致零售藥店利潤不斷下降。單體藥店的生存空間受到強烈沖擊。相對而言,連鎖藥店體量大,對上游議價能力強,品牌優勢明顯。放大資本優勢使得公司抗風險能力加強。因此連鎖化是藥店發展的必經之路。
20xx年5月,商務部《全國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xx-2015)》,明確指出,到20xx年藥品連鎖百強企業銷售額要占藥品零售行業銷售總額的'60%,連鎖門店在藥店中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目前,國內醫藥零售藥店數量龐大,但分布不均衡,連鎖化率和集中度較低,距離目標仍有不小的差距。
20xx年我國零售藥店數44.81萬,同比增長3.02%。全國平均每家藥店服務人口數為3011人,接近2500人/店的飽和標準。近五年來,零售藥店總數相對平穩,而其中連鎖藥店占比不斷攀升。尤其在20xx年連鎖率加速追趕目標,實現45.73%,然而與三分之二的目標尚有差距。
20xx年全國百強連鎖的直營門店數量接近3.3萬家,同比增長12.5%。百強連鎖直營店在國內零售藥店中占比僅為7.32%,而實現營業收入占整個零售藥店行業銷售額34.8%。說明連鎖規模效應帶來的品牌效應可以增強藥店競爭力,優先獲得市場認可。
20xx,我國十強連鎖藥店營收總額在零售行業中占比僅為17.04%。行業龍頭國大藥房營業收入仍不及醫藥零售市場整體3%。美國三大藥店(CVS、Walgreens、RiteAid)在20xx年合計銷售額則達到其零售藥店市場份額的89%。無論從門店數占比或銷售額占比角度,我國零售藥店行業集中度均仍處于低水平。
2、目前國內醫藥零售行業格局以區域連鎖為主,行業龍頭通過外延擴張布局全國市場。區域龍頭藥房掌握區域核心資源,并形成一定的規模效應。不同地區經濟及民生特色各異,企業發展狀況及地區開發程度不同,為行業整合帶來機遇與挑戰。
20xx年,全國醫藥零售市場規模最大的三個地區依次為廣東、江蘇、浙江。從單店產出來看,上海市以243萬元遙遙領先,江蘇、浙江、福建、陜西、北京等地藥店的單店產出也都超過100萬元。
從各區域經營狀況看來,以上海、福建和陜西為代表的地區藥店密度較小,而單店收入高于行業平均水平,我們將其定義為A型區域。該類型地區市場需求相對旺盛,并仍未被完全滿足,因此是新店開拓及資本進入的最佳區域,開發難度較低且市場空間大。相對而言,區域B單店營收及藥店密度均較低,受限于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醫療結構,市場需求有待進一步挖掘。新的藥店經營模式有望改變居民生活及醫療觀念,開發難度較大,未來有望開拓藍海市場。
大部分省份屬于D競爭激烈區,目前藥店密度相對較大,且單店收入小于90萬元。該區域是目前國內藥店叢林時代的最顯著縮影,需要改變單一的醫藥銷售經營方式,把握處方藥外流的機遇,開拓新的經營模式及盈利方式。最終,零售藥店希望進入黃金發展C區,實現藥店密度滿足人民要求(約2500人/店),且單店營收較高。
20xx年,國大藥房營收領跑國內零售藥店,同仁堂、大參林、桐君閣和一心堂的營業收入均高于50億元。日均坪效可以表征藥店單位面積的額盈利能力。國內各連鎖藥店坪效差異大,經營模式不同是重要原因之一。
以同仁堂為代表的連鎖藥店重視醫療服務,店內有中醫坐堂,業務板塊融合提升競爭力及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差異來自于地域差別。老百姓坪效表現優秀,門店布局中南部地區,藥店密度較低,空間大,門店盈利能力強。
3、中國的藥店正經營進入叢林時代,挑戰與機遇并存。單體藥店陷入經營困境,現階段連鎖企業并購擴張的最佳時機。醫藥零售行業受到資本市場的關注,三大連鎖藥店先后上市,迅速外延擴張跑馬圈地。區域龍頭開啟抱團模式。醫藥零售市場集中度有望快速提升。
藥店之間整合包括三種模式:直接并購模式;松散型聯采模式;股份制合作模式。
近兩年,老百姓、一心堂和益豐藥房先后上市,憑借資本優勢加速并購整合。上市公司收購方式主要是全資收購,后期也包括一些現金+股權置換模式。大型連鎖藥店在重點區域內實現高密度覆蓋,提升知名度與影響力后選擇進行全國性擴張。包括老百姓和一心堂在內的上市公司在門店拓展中更傾向于基層市場。基層市場競爭相對較小,尚有空白區域需要填補。順應分級診療的推進,基層市場需求將被激發,實現快速放量。
目前全國共有20多萬家單體藥店,在城市、城鎮、農村分布比例為1∶3∶1,主要服務于城鎮社區,區域特征明顯。單體藥店運營最大的問題是對于上游議價能力弱。通過商品集中采購的方式,成立縣級藥店聯盟、省級藥店聯盟,可以有效聯合整合區域采購需求,降低采購成本。
國內區域龍頭并購風云不斷升級,各地以區域內零售商股份制合作為主要形式,先后在貴州與四川區域開啟并購新模式。
四川省內藥店密度高,單店盈利能力較弱。若僅依靠區域合采分銷手段難以有效更合區域資源。20xx年9月6日,四川東升大藥房聯合巴中怡和藥業、南充嘉寶堂正紅大藥房等5家四川連鎖藥房正式簽署股份制合作協議,成立跨區域連鎖公司。本次股份制合作中,合作股東均以所有門店全部資產入股,原有公司不再保留任何獨立運營權。最大程度上實現資產、股權、管理、運營全方位合作,加快整合四川藥品零售市場。
三、中國藥店行業發展趨勢預測
藥店發展分為內生和外延兩大方面。現階段外部機會明顯,行業步入兼并擴張的熱潮。同時政策導向為醫藥零售行業帶來新的市場機會。處方藥市場開放為藥店的發展帶來顛覆性改變。藥店唯有通過內部優化升級,才能在時代浪潮來臨之時抓住發展機會,迅速占領市場。國內醫藥零售經營模式從未停止過改變的步伐,我們可以從DTP和O2O為代表的新興經營模式中窺見未來。
1、所謂DTP(DirecttoPatient),即制藥企業不通過任何商,直接將產品授權給藥房經銷。患者在醫院就診拿到處方后,可直接到藥店買藥,并獲得專業用藥服務。DTP從形式上是指從藥廠到患者的直銷形式,其本質是搭建在藥店專業服務平臺上的一對一服務。該業務模式依賴藥房與制藥企業資源的深度綁定,產品以高毛利專業藥為主。
DTP模式在21世紀初進入中國,十余年間未得到快速發展主要是醫院對于處方外流的嚴格限制。中國以藥養醫的弊病根深蒂固,改革任重而道遠。DTP模式銷售產品以新特藥為主,價格較貴,使用頻率相對低。目前隨著市場需求不斷提升,醫藥改革力度不斷加大,DTP藥房的發展機遇與挑戰并存。
隨著醫藥研發技術的不斷進步,近年來CFDA批準的新藥數目不斷上升。同時居民醫療保健需求被釋放,醫療支出快速上升,也將帶動新特藥市場發展。DTP模式可以融合醫生、藥店、廠商和患者四者需求,發揮新渠道優勢。
醫院從新特藥中獲益。醫療體制改革深入,政策要求公立醫院藥占比降至30%的期限越來越近,且藥品零加成削減醫院售藥利潤,更多處方藥將流向零售市場。近年來政策嚴格限制醫院藥占比,藥品招標政策改革導致高價藥、專科藥、新特藥流標。面對高不可攀的進院標準,廠商毫無疑問將轉向院外渠道,零售藥店最佳接盤者。醫生用藥受到限制,會傾向于接受與藥店合作,進行患者導流。
藥店專業化演變。政策大力推進處方藥外流,對于藥店來說是重要的發展機會。未來零售藥店想要承接處方藥銷售,必須具備專業藥事管理能力及醫療服務水平。DTP藥房將是醫藥零售行業專業化演變的第一步。
2、隨著互聯網技術發展,網上購物已經改變了消費者的生活方式。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帶動了蘇寧等一批線下商鋪的騰飛。電子商務勢必對傳統銷售市場帶來沖擊,線上線下融合勢在必行。因此包括上游藥廠,中游流通企業以及下游藥店紛紛布局醫藥電商模式,但是互聯網購物的熱潮是否能有有效復制到醫藥領域值得深入分析。
零售藥店經營醫藥電商先天優勢十足。實體門店是顧客信任中心、顧客服務中心、會員擴展中心、線上流量源泉,同時也是售后服務點、信任基點、送貨點、信息點、品牌展示點、自提點。以現有高密度分布藥店為根據地,解決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實現送藥上門是醫藥電商的最佳模式。
零售藥店多分布在社區及人口聚集地,深耕細作多年,擁有牢靠的用戶基礎。以一心堂為例,在云南地區布局超過2600家門店,十余年經營建立起百姓信任的品牌,并培養超過1000萬會員。連鎖藥店擁有會員數據庫,了解會員的基本信息及大致需求,有助于向線上導流,并進行精準營銷。
另一方面,網上售藥可以有效整合藥師資源,實現網絡遠程健康管理,提供專業用藥指導。GSP要求線下藥店配備執業藥師,輔助患者進行用藥管理。醫藥零售商搭建電商平臺,可以以此為載體實現門店間執業藥師資源線上共享。
同時為患者提供線上醫藥問詢服務,對于患者健康狀況進行遠程管理,建立會員健康數據庫。特別是對于慢性病患者,可以通過醫藥電商平臺持續獲得有針對性的藥師服務,并直接下單補藥,接受藥店送貨。
第三方醫藥電商相對于藥店有更加完善的配送體系及線上經營經驗,因此在前期醫藥電商經營中影響力更大。7月底,國家食藥總局宣布第三方網上售藥平臺試點工作已經結束。
政府對于網上售藥的限制主要來自于對于配送環節,及處方藥銷售的顧慮。第三方售藥平臺的退出給予零售藥店彎道超車的機會。然而,目前消費者網上購藥仍心存疑慮,市場空間有限的,藍海市場有待開發。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促進法》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條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保精細化管理,促進醫療機構供給側改革,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負責制定醫療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評估、協商談判、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并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醫保協議管理、等。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以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部門批準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
(一)、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條申請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醫療機構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保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
(六)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醫療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醫療機構補充。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不超過3個月,醫療機構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二)核查醫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醫療機構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協議約定。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八)法定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具有依法依規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保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控制患者自費比例,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范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措施,嚴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協議執行醫保總額預算指標,執行按項目、按病種、按疾病診斷相關分組、按床日、按人頭等支付方式。不得以醫保支付政策為由拒收患者。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執行集中政策,優先使用集中采購中選的藥品和耗材。醫保支付的藥品、耗材應當按規定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并真實記錄“進、銷、存”等情況。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和。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條定點醫療機構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樣式的定點醫療機構標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等信息,包括疾病診斷及手術操作,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費用結算明細,醫師、護士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要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報送藥品、耗材的采購價格和數量。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醫療保障部門。
報告。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及協議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優化醫保結算,為參保人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按規定進行醫保費用直接結算,提供費用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為符合規定的參保人員提供轉診轉院服務。參保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憑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醫療機構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醫療機構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醫療機構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經辦機構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為本地和異地參保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承擔管理服務職責。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和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醫療機構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醫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責任及風險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療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一條有條件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按國家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保資金,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在突發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國家規定預撥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違規申報費用,經審查核實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政策咨詢。除急診和搶救外,參保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對于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周期內未超過總額控制指標的醫療費用,經辦機構應根據協議按時足額撥付。對定點醫療機構因參保人員就醫數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四)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五)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
(六)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九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醫療機構的動態管理。
第四十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賬戶、診療科目、機構規模、機構性質、等級和類別等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四十一條續簽應由定點醫療機構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保協議續簽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到期后自動終止。
對于績效考核結果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采取固定醫保協議和醫保協議相結合的方式,固定醫保協議相對不變,年度醫保協議每年根據具體情況調整,簡化簽約手續。
第四十二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醫療機構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二)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三)經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六)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九)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請求中止、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醫保協議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公立醫療機構不得主動提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及以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醫療機構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醫療服務行為、購買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
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中止和解除醫保協議等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醫療服務行為以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醫保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醫保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醫保協議內容應與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醫療機構意見。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4
回顧20xx年醫藥零售連鎖行業發展歷程,圍繞連鎖企業發展的核心主題——擴大規模,增強盈利能力。因此,20xx年醫藥連鎖上榜十大關鍵詞為:
核心關鍵詞一:資本融資
上榜理由:連鎖藥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必然要進入資本運作和品牌運作階段。
關鍵詞一:連鎖的需求——激烈競爭中的快速發展需求。
醫藥零售連鎖企業已經步入了快速發展時期,各連鎖企業發展速度均較快,企業之間的競爭在于誰比誰跑得更快,醫藥零售企業的發展速度的快慢在一定程度上取決與企業資金實力,單純靠連鎖企業經營所積累下來的資金來發展顯然是力不從心。隨著醫藥連鎖行業集中度和規模化的發展趨勢和新醫改政策引導下醫藥連鎖行業的發展趨勢更加市場化,非市場化的經營模式,例如依附國家醫療政策的現象,如醫保定點藥店,將越來越缺乏發展動力。市場化的連鎖經營將使連鎖行業的市場競爭程度更加激烈,連鎖藥店僅僅依靠自身的發展而積累資金來發展企業將是緩慢而痛苦的過程,連鎖藥店建立和完善企業核心競爭力并逐步形成規模效應成為企業發展的必由之路,通過兼并、收購、重組等手段向真正的規模化和壟斷化連鎖經營發展,全國大區域性的壟斷性連鎖藥店正在逐步形成,而資本融資運作是其快速發展強有力的發展動力。連鎖藥店資本運作的主要目的是獲取外來資金以滿足連鎖企業的快速發展需要,以及連鎖企業規模化的發展而獲得資本市場融資的機會。而在開店成本越來越高的大環境中,規模優勢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只有做大規模,才能夠更多地從上游獲得資源支持和價格優勢。
關鍵詞二:資本的青睞——行業發展的階段和潛力已經受到資本市場的青睞。
隨著藥品零售市場的逐步成熟和連鎖藥店發展的規模化集約化程度加強,游離于醫藥零售企業之外的資金正在涌動,零售連鎖企業對資本的吸引主要體現在其對投資者后期良好成長的回報,而非短期回報。同時絕大多數零售連鎖藥店的良好資產狀況和零售行業良好市場成長性與終端網絡的完善和健全,尤其是終端網絡和市場規模所占有的市場資源,也是廣大投資者青睞的原因。
關鍵詞三:效益利潤PK經營利潤
20xx年連鎖藥店已經開始從經營利潤導向開始向經營效應利潤導向發展,并為藥店盈利水平提升尋找新的突破。資本市場的融資、上市的運作前提條件必然與大力發展連鎖藥店的經營規模和提升連鎖藥店的整體盈利水平相關聯,以滿足資本市場運作的要求。連鎖藥店之間兼并收購重組是連鎖藥店規模化發展和提高集中度的最佳途徑。具有一定規模和一定品牌的藥店要想駛入發展的快車道就一定要向資本經營上發展。資本經營翻過來又能加快藥店的規模和品牌建設,使之步入良性循環之中,增強藥店的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
關鍵詞四:財務中心管理PK銷售中心管理
資本融資是資本上市的前奏,融資資金進入企業后將會圍繞企業上市的各種條件建立和完成企業經營和發展的各項中心指標,以銷售為中心的`經營模式將變成以財務為中心的經營模式,這是連鎖企業經營的最大變化。以財務為中心的經營模式必須注重經營數據的達標,其最基本的兩個核心數據是企業經營規模(銷售額)和經營利潤(盈利)指標。零售連鎖企業會相應地調整自身的經營思路和營銷模式。例如,加大多元化經營的品種類別和力度,以前占比10%,以后可能調整到20-30%,甚至40%;加強與利潤相對高的并有合作意愿的品牌產品企業的合作,借助品牌企業市場推廣和資源優勢,推動零售連鎖企業的整體銷售額提升等等。再有,產品毛利率和銷量上合理布局以獲得最大的利潤空間,產品品類選擇和管理,尤其是產品力好的產品選擇,注重和加強與上游供應廠商的合作意識,共贏發展。門店經營中合理調整藥品零售價格(例如平價的概念)和藥店專業化服務水平,注重連鎖企業品牌效益和美譽度傳播,提升門店競爭就是消費者競爭的意識,加強品牌效應的消費者體驗一致性。
關鍵詞五:兼并、重組、聯盟和合作是實現規模化發展的最佳途徑
連鎖企業規模化的發展核心指標是銷售額,銷售額的增長與連鎖企業門店數量和質量密切相關,而開店成本和機會的難度不斷提高的今天,連鎖企業依靠自身開店的途徑是越來越艱難,雖然企業自開門店的質量有較大把握的保障,但連鎖企業前期投入資金與門店數量成正比,門店的選址還不能為我們自身左右,許多連鎖企業的開店速度根本達不到企業規模化發展的要求,還有其他一些關鍵因素,例如門店管理和經營的人才需求、藥店選擇地理位置、藥店商圈的格局改變等因素都存在著潛在的巨大風險。而通過連鎖企業間的兼并、收購、重組、聯盟和合作,能夠短期內實現連鎖企業的規模化的要求。而且目前各連鎖企業之間,尤其是區域間互為優勢的連鎖企業之間的合作意愿還是非常強烈的。
關鍵詞六:強化管理、提升經營技能
20xx年連鎖藥店發展重點在強化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苦練內功,提升藥店門店的經營技能和專業化服務水平,提煉有效的經營模式,以獲取良好的直接經營所帶來的利潤。在20xx年中,連鎖藥店提高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和強化門店經營技能和專業化服務水平依然是藥店經營管理的前提,他是吸引資本資金進入的重要指標之一,同時資本資金的進入反過來又會促進連鎖企業更加規范化、標準化的管理進程。目前各區域的主流連鎖藥店絕大多數都是民營企業,他們的發展史往往是從一家藥店發展起來的,管理和經營水平也是在藥店不斷發展實踐過程中不斷摸索和積累起來的,企業的發展潛力和思路與企業老板的經營思路和局限息息相關,一言堂的現象存在普遍。資本資金進入后能夠更好地促進連鎖企業正規化地運行,更加符合目前市場化競爭環境中的發展需求。藥店管理方式從粗放管理向品類管理、服務人性化管理轉型。
核心關鍵詞二:醫改新政
上榜理由:醫改新政影響的是整個醫藥行業,零售醫藥行業當然也不例外。
關鍵詞七:國家基本藥物目錄
本輪醫改方案《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已經明確指出,醫改的最終目標是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同時明確了政府在醫改中的主導地位和政府資金上的投入,但考慮到中國實際國情,廣覆蓋的醫療保障就面臨者是低水平的保障,首先是保障窮人的就醫問題,其次才是普通老百姓的就醫問題,至于民眾更高的醫藥保障需求就只能借助各種商業醫療保險和自身負擔。對于醫藥藥品銷售鏈中中低端市場的藥品需求格局會在本次醫改中受到極大影響。在本次醫改形式下,各方利益沒有考慮到的就是藥品零售行業,尤其是符合中低端市場需求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即將出臺,將在國家重點扶持的基層醫療機構中的大規模使用,與零售藥店重點目標顧客相重疊的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的藥品,主要是這類藥品中中低端類藥品銷售將回歸社區和鄉村醫療,直接影響著零售藥店的藥品銷售,低水平的醫療保障對社會發展所需求的中高端醫療藥品服務影響不大,低端市場所需求的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的類似普藥銷售的市場份額將會迅速放大,市場競爭格局將會更加激烈。零售藥店如何在本次醫改中扭轉劣勢,除了加強零售藥店藥品銷售方便便利的優勢外,還應該增強零售藥店對顧客購藥的藥學專業服務功能和其他促銷活動的氛圍吸引,不斷提升藥店的品牌美譽度和信任度,重點抓住中高端藥品類目標顧客的銷售,同時及時調整零售藥店所經營的品類進行符合醫改后的市場需求的轉變,更加符合“大健康”的經營理念,加快零售藥店多元化經營的步伐。
關鍵詞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藥房
雖然本次醫改新政幾乎沒有對零售行業的考慮,但我們依然可以化被動為主動,依托我們已經成熟的社區藥店的優勢,積極配合政府醫改的發展進程,將連鎖藥店中的社區藥店主動店融入社區衛生服務體系中去,本輪醫改方案再次強調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衛生投入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目前許多社區型的零售藥店都在為社區居民的健康服務,我們完全可以想辦法加入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行列中,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藥房聯姻,使自己的藥房成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大藥房,或利用自身藥店所處社區的地理和已經建立起來的品牌服務優勢,使之成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例如,云南鴻翔藥業一心堂連鎖藥店的社區藥店已經成為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大藥房。
核心關鍵詞三:采購聯盟
上榜理由:大型主流連鎖開始步入資本之路,小型醫藥連鎖同樣也在探尋生存發展之道
關鍵詞九:全國、區域、省級采購聯盟
為了最求更大的利潤空間,降低采購成本,采購聯盟由PTO率先在20xx年宣告成立,經過幾年的發展,一些全國性的采購聯盟如PTO、特格爾、廣州思明的金百合部落等醫藥零售行業的采購聯盟已經發展成為了行業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些采購聯盟主要由國內一些知名的主流連鎖企業發起和合作,他們為行業的采購帶來了新的模式,藥店采購聯盟在近兩三年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大大小小的聯盟此起彼伏,熱鬧非凡。而在目前市場激烈競爭格局下,許多區縣級地區的連鎖藥店由于經營規模較小,競爭實力遠遠不如區域中主流連鎖藥店,而市場產品的價格競爭和利潤競爭同樣困擾著這些中小連鎖藥店。在以PTO、特格爾等全國性采購聯盟逐漸成熟之后,全國各地各種各樣區域性的采購聯盟也開始紛紛涌動,20xx年有許多區域的采購聯盟在行業內悄然不動聲色地發展和壯大起來了,例如,大家知之甚少的東北恒愛OTC聯合體,他是聯合東北三省各縣、市當地最大的藥店成立的統一采購、統一銷售的戰略營銷合作組織,近年來牢牢占據了東三省,成績也相當不錯。采購聯盟已經漸漸成為08年醫藥連鎖行業的熱點話題。
核心關鍵詞四:“大健康”概念的健康藥房
上榜理由:零售行業的價格競爭并沒有結束,最沒有技能技巧和門檻壁壘的藥品價格競爭將逐漸由以價格導向為中心的藥品平價、平價概念,過渡到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大健康”概念的多元化超市型醫藥藥房。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5
一、藥店負責人全面負責醫療保險定點管理工作,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藥店藥品安全、配藥行為、處方藥管理、合理收費、優質服務等方面進行監督和考核管理。店長具體負責藥店日常管理,做到以下幾點:
二、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定點協議規定,履行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做到:
1、規定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嚴禁冒名配藥,發現偽造或冒用掛失卡的應立即扣留,并通知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嚴格執行急、慢性病配藥限量管理規定,不超量配藥。
2、藥店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以方便參保人員為出發點,盡量提供有適合用法的小包裝藥品。
3、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處方藥必須憑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配售,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
5、嚴格按醫保規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資金,不得超范圍刷卡,不得為持卡人員兌換現金。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以藥易物等違規行為。
6、規范店員電腦操作,維護好各類信息數據,保證醫保費用結算的及時準確。
7、藥店遵守職業道德,不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名義廣告宣傳;不以現金、禮券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三、處罰:
1、丟失原始憑證:出貨小票、退貨單等(店長罰款100元,當班營業員50元)
2、超范圍刷卡的,一旦發現立即重處(第一次:店長罰款500元,營業員300元,收營員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開除)
3、刷卡區與非刷卡區商品未分開擺放,或標示不清不正確的(店長罰款100元、營業員50元)
4、發現違規為顧客刷卡提取現金的,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6
在目前新醫改政策的引導下,零售行業的競爭不僅僅發生在藥品零售行業內部的藥店間的競爭,在新醫改政策引導下還增加了藥品零售行業與國家新醫改政策重點扶持的基層醫療機構尤其是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之間的競爭,藥品零售行業如何因時而變,及時正確調整自己的經營思路和競爭思維,充分發揮零售藥店的便利性優勢,增加顧客醫學和藥學服務水平,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拓展自身的發展和生存空間。從目前的新醫改政策中,我們很難確定零售藥店從本次醫改中有多大利好的消息,而國家重點扶持和建設的基層醫療機構,會逐步改變和影響患者購藥的途徑,基層醫療機構重點關注的常見病、多發病和慢性病也是零售藥店藥品銷售中最為主要的品類之一。如何應對呢?簡單地說,首先,繼續加強零售藥店藥品銷售方便便利的優勢;增強零售藥店對顧客購藥的藥學專業服務功能和其他促銷活動的氛圍吸引,不斷提升藥店的品牌美譽度和信任度;其次隨著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實施,也會促使零售藥店所經營的品類進行符合醫改后的市場需求的調整,更加符合“大健康”的經營理念,加快零售藥店多元化經營的步伐。最后,融入和參與到社區衛生服務體系中去也是零售藥店不錯的選擇。例如,云南一心堂連鎖藥店承擔起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大藥房的職能。
目前我國零售藥店的整體數量還在不斷增加,相同商圈互為競爭的藥店之間的市場競爭也愈演愈烈,有資料顯示同址開店相同規模的藥店會使原有藥店的顧客人流量減少30%-40%。在新醫改形式下,未來三年將是醫藥行業格局變革的三年。在醫藥零售行業中零售藥店之間的競爭已經上升到一定技術含量競爭的高度,零售藥店的競爭核心實際上是顧客的競爭,價格、服務、促銷等只是簡單的手段而已,建立以顧客服務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成為新形式下零售藥店提升市場競爭力的必要保證。零售藥店的經營已經從單店經營向連鎖經營再向資本經營的軌跡發展,從實體經營要利潤向資本市場要利潤轉變,零售藥店已經開始向精細化管理要效益,品類管理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視高度,苦練管理內功和經營技能,向新特藥要利潤,并不斷完善藥學服務,提升服務品質。
打造核心競爭力一:顧客細分前提下的服務競爭
針對顧客的服務與競爭是所有經營理念的核心所在。顧客競爭是通過顧客的服務來實現,競爭顧客首先需要針對顧客類群進行細分,按照顧客的價值程度進行有的放矢的細分策略。我們需要針對顧客進行分析后發現,離退休后的中老年人購藥的頻次相對較高、購藥途徑相對固定、購藥數量相對較高、能夠順利接受店員藥學服務的機率相對較大,同時這類人群日常生活相對單調和空閑,藥品消費支出占其收入比例較大。如果我們的零售藥店能夠通過一些活動加強這類人員的藥學服務,促進他們與藥店之間的溝通和情感,穩固和擴大這類重要細分人群將會給我們藥店的業績帶來更加穩定的收益。同時,這類顧客群體的藥品主要集中在慢性疾病類中,尤其是心腦血管系統、神經系統、呼吸系統和內分泌系統等的疾病,他包括高血壓、冠心病、心絞痛、糖尿病、慢性支氣管炎、哮喘、肺氣腫、肺心病、糖尿病、神經衰弱綜合征等以及常見的頭暈、頭痛、失眠、多夢、健忘、胸悶、氣慌、心悸等癥狀困擾。而這類病癥的藥物往往是處方藥品,而消費者在醫院很難能夠獲得醫院醫生詳細通俗的溝通和講解,而國家正在針對老百姓看病難問題所采取的主要解決方案是大力發展的基層醫療機構(包括農村的鄉鎮衛生院/室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作用,也同樣存在醫患溝通平臺不對等和就診溝通時間少的問題,同時還存在著基層醫療機構醫生整體醫療水平的信任度和權威性的問題。因此,如何調整零售藥店在目前醫藥環境中的競爭優勢,是我們目前連鎖藥店所面臨的重要經營戰略策略。
零售藥店應該充分發揮消費者方便性購藥等基本優勢的前提,圍繞藥店中品類管理工作的核心,調整和提升零售藥店的醫學、藥學服務水平和店員的銷售技能,充分發揮藥店購藥咨詢方便快捷的優勢,并利用處方藥品尤其是慢病藥品銷售的特點,盡顯行業優勢。處方藥品尤其是慢病類的藥品,在藥店中吸引和穩定藥品購買頻次和消費支出占比較大的重要消費群體意義重大,例如,這類顧客中主要是身體健康開始出現問題的中老年人群,如果藥店能夠為這些顧客提供會員制的健康知識講座,或走進社區,開展健康講座,既可以為顧客帶來他們所關心的健康醫學知識,又能夠提供藥店和顧客之間的溝通平臺,增進彼此間的相互了解和溝通,真正體現藥店的顧客服務和藥學專業形象,為老百姓提供全方位的健康服務的同時,通過藥店吸引和穩定病源。當然零售藥店為這些顧客群體尤其是慢病群體所提供的免費藥學服務,完全可以充分利用相互合作的上游供應廠商的專業醫學和藥學資源,通過上游供應廠商所能夠提供的免費資源回饋和吸引藥店的顧客,并不斷發展和維護成為藥店忠實的消費者。
打造核心競爭力二:實時調整品類結構,充分發揮藥店品類管理和銷售技能作用。
目前高毛利產品是零售藥店品類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品類,目前醫藥競爭環境下,高毛利產品品類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零售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高毛利品類的'策略也將隨著新醫改政策的深化實施而變化。高毛利品類管理目的就是為藥店實現最大利潤貢獻的產品規劃和銷售管理,尋求高利潤的前提下必須提升產品對顧客的吸引力,零售藥店的競爭實際是顧客的競爭,價格、服務、促銷等只是簡單的手段而已。因此,高毛利品類的選擇策略和標準應該因適而調整。
高毛利產品品類除了為零售藥店帶來可觀的利潤支持外,更重要的還需要通過藥店的采購和銷售技巧吸引和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并能與藥店中品牌產品和銷售額大的產品類有機結合而非對立的銷售。
高毛利品類除了毛利率這項硬性指標以外,還必須注重產品其他軟性指標的評判,他包括:產品力,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團隊掌握產品銷售技巧能力和難度,有效成功推薦率等。注重產品線的規劃,并與連鎖藥店業態模式相匹配,產品類價格帶的管理,充分融合市場銷售資源與采購資源的有機結合,注重門店銷售激勵及管控。高毛利品類產品同樣需要進行主力產品、補充產品、季節產品、臨時產品和快速產品的分類管理,嚴格把控新產品、試銷品、停購產品、淘汰產品的監控和淘汰更換措施。再有,注重高毛利品類產品差異化的構建,首先,按照產品特色選擇主推產品,依靠主推特色產品構建自己的品類差異化與特色,獨家差異化主推才是真正的高毛利主推,其次,按照藥店主要目標人群選擇產品類別,選主推品種首要明確門店的市場定位,知道目標顧客群是誰,目標顧客群就是你的主推人群,了解主推人群需要哪些品類的藥品,也就是確定主推品類,確定了主推品類,再去重點尋找主推品種,構建主推產品差異化,不要被動等待客戶上門談判,而應該主動尋求連鎖藥店需求的產品企業。主推產品選擇需慎重,不能頻繁更換,否則門店店員和消費者都會陷入無所適從的尷尬境地。零售藥店主推高毛利產品執行是關鍵,為了能夠順利執行下去,零售藥店需要建立和完善主推產品內部管理執行措施,并把主推手段的執行管理規定落實到門店的日常管理中去,并配合主推產品獎勵激勵措施,建立優先配送主推產品制度,完善主推產品的培訓體系和定期培訓工作措施,加強與產品企業之間的培訓合作。
零售藥店如何通過強化品類管理,規劃好藥店的品類結構,是零售藥店企業之間競爭技能所在,是實際工作中迫切需要做好的工作內容。我們將日常品類管理的藥品逐步分為四類進行闡述。
針對普藥類產品:主要為常見病用藥,這類產品銷售要注重價格。
這類產品主要是一些消費者非常熟知的產品,主要用于常見疾病的治療,如感冒藥品類。采購策略為注重產品的價格,包括采購成本價格要低,藥店零售價格也要相對較低,以價格吸引消費者;同時,要對該類產品包裝進行要求,要體現產品的品質感和質量信任;還有對產品規格的要求,主要體現在藥店根據當地消費者購藥價格承受能力,選擇(以片劑為例)產品單盒價格低(虛低)還是每片價格低(真實價格低)。
針對組合推薦類產品:根據疾病分類,按醫生處方習慣組合。
組合推薦是最能有效達成店員向顧客推薦藥品的目的,顧客到藥店購藥,已經有了明確購買某種產品的意向,店員的攔截推薦難度加大,成功幾率相對較低,而如果針對其疾病進行組合藥品推薦,由于組合推薦產品一般在消費者心目中沒有明確的目標,成功推薦的幾率非常高。按照來藥店購藥顧客的疾病進行分類,針對顧客購藥頻次和數量最多的疾病進行細致的設計;按照臨床醫生處方習慣為患者提供科學合理的組合推薦產品方案,如葡萄糖酸鈣口服溶液有脫敏作用,高血壓聯合用藥使降壓平穩等;再按照方案進行組合推薦產品的采購,保證這類品種有主推產品。
品牌產品相同成分的非品牌產品:慎重、合理,促銷配合。
這類產品為品牌產品的替代高毛利產品。所謂的品牌產品除了真正意義上的品牌藥,還包括廣告產品和該區域醫院臨床推廣工作做得好的處方藥產品,即醫院銷售所帶動的零售銷售的產品,其在零售市場的銷售猶如品牌產品,顧客往往指定購買。這類產品是最能為藥店帶來人流量的品類,零售藥店主推這類的高毛利產品時需要慎重,并且一定要合理、科學,防止有損客流的行為發生。該品類是終端店員攔截最常見的主推產品類,也是店員終端推薦中相對容易的品類。品類選擇原則是:西藥類要求化學成分完全相同,而價格相對低廉,例如,開瑞坦(Loratadine Tablets),選擇氯雷他定(相同化學成分),這類產品的零售價格的制定和促銷方式的選擇非常重要;中藥類要求主要成分相同,價格相對低廉,如六味地黃丸,可選擇品牌企業的非品牌產品,中藥存在不同企業療效有所差異的問題,因此,產品的零售價格和促銷手段同樣非常重要。
專業化推廣類產品(處方藥):首重安全性。
主要是指心腦血管系統等慢性疾病、腫瘤、神經衰弱癥候群、內分泌系統(糖尿病)等常見以處方藥治療為主的疾病。包括慢病中的心腦血管系統用藥(冠心病、高血壓、降血脂、腦血管性老年癡呆等)、內分泌系統的糖尿病、神經衰弱癥候群(頭暈、頭痛等)用藥等。由于該品類主要以處方藥為主,零售藥店在推薦處方藥產品時往往顧慮較多,主要體現在由于相比OTC藥品,處方藥藥品的副作用和不良反應的控制難度較大,不想因為推薦了處方藥品而出現一些不必要的客戶爭端和矛盾。但該產品品類在藥店中又非常重要,是藥店主要購藥群體——中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的主要購藥品類。因此,該品類產品的銷售就非常重要,同時對藥店店員的專業化知識技能要求較高。該品類產品首先考慮產品的安全性,即藥品副作用和不良反應少,使用安全是第一位的;其次是療效明確;再次,由于該品類產品中,慢病治療藥品需要患者長期服用,采購能夠與連鎖藥店長期合作的產品很重要,需要建立穩定的上游供應廠商合作關系,上游供應廠商能夠提供藥店店長和店員的專業化培訓和推廣手段,也是采購該品類產品的重要條件之一。而且還是最容易為連鎖藥店構建品類中的特色產品,突出自身品類差異化,獨家差異化主推才是真正的高毛利主推。
打造核心競爭力三:資本促進藥品零售企業步入加速發展期。
藥品零售企業正處在競爭格局激烈的快速發展時期,各零售企業發展速度較快,企業之間的競爭在于誰比誰跑得更快,零售企業的發展速度的快慢在另一個層面上取決與企業資金實力,單純靠連鎖企業經營所積累下來的資金來發展顯然是力不從心,就好比你騎著自行車與開著汽車的運用資本資金的競爭對手賽跑,當然開車又有開車的煩惱,車壞在半路上耽誤的事情會更多,運用資本經營運作零售企業關鍵在于如何保持良好的車況(定期的保養和維修)和能否選擇一位優秀的駕車人。因此,科學適宜地運用外部資本資金加速零售連鎖企業的發展步伐是非常必要和必須的。
資本市場的拓展,對零售企業自身經營管理水平提升和規范化管理的要求較高,零售企業經營者必須強化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苦練內功,提升連鎖企業各門店的經營技能和專業化服務水平,提升連鎖藥店的整體盈利水平和經營規模,以吸引資本投資者的關注,同時,中小型零售連鎖企業也可以通過兼并、收購、重組、聯盟等形式,提高企業集中度,走上規模化發展道路。
進行資本市場拓展的藥品零售企業在經營管理和思路上應該進行必要的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營銷中心的變化:資本進入企業運作的近期目標是企業上市,圍繞企業上市的各種條件的建立成為企業經營和發展的中心問題,以銷售為中心的經營模式將變成以財務為中心的經營模式,這是連鎖企業經營的最大變化。以財務為中心的經營模式必須注重經營數據的達標,其最基本的兩個核心數據是企業經營規模大小數據和經營利潤數據。零售連鎖企業應相應地改變自身的營銷規模,例如,加大多元化經營的品種類別和力度,以前占比10%,以后可能調整到20-30%,甚至40%;加強與利潤相對高的并有合作意愿的品牌產品企業的合作,借助品牌企業市場推廣和資源優勢,推動零售連鎖企業的整體銷售額提升等等。
2、企業規模的變化:零售連鎖企業經營規模是其能否上市關鍵指標之一。單憑自身企業通過各種手段提升銷售額和增加企業門店數量和質量提升銷售規模需要一定的時間,并且增加的幅度短期內不可能有大幅度改變,同時自身企業門店數量的增加質量雖然有保障,但連鎖企業前期投入資金與門店數量成正比,許多連鎖企業的開店速度根本達不到企業規模化發展的要求,還有其他一些關鍵因素例如,門店管理者的需求、藥店選擇地理位置、藥店商圈的格局改變等等因素都存在著潛在的巨大風險。而通過連鎖企業間的兼并、收購、重組甚至相對松散重組和上市聯盟(不是絕對的誰吞并誰而是技術層面上的合作和處理,例如廣東大參林連鎖),能夠短期內實現連鎖企業的規模化的要求。
3、企業經營利潤:零售連鎖企業經營利潤或盈利水平是其能否上市另一個關鍵指標之一。圍繞著零售連鎖企業經營利潤水平,排除有限地優質的經營管理和手段所帶來的利潤增長外,就是連鎖企業的多元化經營和高毛利產品的采購、銷售和上量問題。我們零售連鎖企業在經歷了一個瘋狂的高毛利產品時期后,已經開始注重品牌產品和高毛利產品的有機結合運營,其核心在于在產品毛利率和銷量上合理布局以獲得最大的利潤空間,高毛利產品的盛行已經到了如何營銷階段,選擇有銷售上量潛力的產品,如品牌企業的二三線品種等,會在零售連鎖企業的銷量和利潤給予更好的回報。同時一些品牌較好而生產企業又能給予更大的市場費用支持的產品也將成為經營利潤要求的主角。
4、連鎖企業經營網絡和規模可持續發展變化:零售連鎖企業經營者開始從營銷創新和盈利基礎上求發展開始演變為注重企業網絡和規模能否持續性增長發展的需求。當資本資金進入連鎖企業后,連鎖企業的規模化發展是大面積的進行,人才引進和培養、門店服務水平差距的拉來、品牌效應的消費者體會不一等諸多因素都將成為許多企業所面臨的管理難題,其核心在于消費者的服務水平跟進和變通,例如藥品零售價格與藥店專業化服務水平的合理調整等。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7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
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
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 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
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
蹤處理結果。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8
1、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定點藥店調劑,藥店營業員應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定點零售藥店人員無不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調配劑量有疑問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給予調劑。
2、《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目錄》書中規定的藥品可以在定點零售藥店憑(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進行購藥,目錄規定以外的藥品只能憑現金直接購買,如果是處方藥還必須有執業醫師的.處方才能購買。
3、參保人員看病就醫必須持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等有效證卡到定點藥店就診購藥,其醫療費用結算采用以記賬為主,輔之以現金交費的結算方法,社保局核發的《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手冊》和專用卡均限于本人使用。
4、參保人員調動,死亡等要及時到社保局辦理變更和注銷手續,參保人員應將職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手冊和專用卡妥善保管,及時更改個人帳戶密碼,如不慎丟失者,應及時向社保局辦理掛失,丟失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由參保人員自理。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9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并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并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采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訂單生成,采購訂單確認后,系統自動生成采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采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后,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后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采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并系統確認后,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并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采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采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于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于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跟蹤處理結果。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事務所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第三條本制度所稱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參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縣有關規定,由個人分別按繳費類別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六條 基金按照國家要求實行同一辦理,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解。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七條 基金預算是指醫保事務所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八條 每年度終了前,由醫保事務所按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表式、工夫和編制要求,按照本年度預算履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九條 醫保事務所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由醫保事務所審核匯總后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同意并報縣政府核準后,由縣財政部門及時告訴縣社會保障部門履行,并報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核準的年度基金預算書面告訴醫保事務所。
第十條 事務所要嚴格按批準的年度基金預算執行,并認真分析基金收支情況,定期向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基金運作的監控,發現問題迅速糾正。
第十一條 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基金預算時,醫保事務所要編制調整方案,由縣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縣財政部門同意并報縣政府批準后,由縣財政部門及時通知縣社會保障部門執行,并按照要求報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縣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將批準的調整方案書面通知醫保事務所。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 基金按國家和本縣有關征繳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三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
(二)利錢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采辦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獲得的利錢等收入。
(三)財政補貼收入是指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縣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形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兼顧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賬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醫保事務所要定期將征收的基金及時繳存縣財政專戶。縣財政部門和醫保事務所憑該憑證記賬。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基金要按照社會保險的兼顧范圍,按照國家和本縣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七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二)上解下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下級經辦機構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經縣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報酬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組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第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賬戶中列支。
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社會兼顧醫療保險報酬支出是指按本縣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兼顧基金支付范圍以內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條 醫保事務所應根據工作需要,在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分別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受縣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各類社會保險待遇的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一條 醫保事務所應根據批準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縣財政部門統一的用款申請書,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縣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縣財政部門有權責成醫保事務所予以糾正。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撥入醫保事務所支出戶。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二十二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三條 基金結余除按照經縣財政部門和縣社會保障部門約定、最高不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舉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四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辦理: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采辦的國家債券,具體按財政局規定辦理;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縣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四)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后調整繳費比例。對國家未規定統一繳費比例的,可由縣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縣政府批準后,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相應的繳費比例。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縣財政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賬戶,在經縣XXX認定、招投標確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縣財政專戶、支出戶只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
第二十六條 縣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醫保事務所征繳醫療保險費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縣財政補貼收入等。
第二十七條 縣財政專戶發生的利錢收入,直接計入縣財政專戶。醫保事務所支出戶產生的利錢收入,及時劃繳縣財政專戶。
縣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同時,出具財政專戶繳拔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醫保事務所記賬和備查。
第二十八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縣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賬,同時,縣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醫保事務所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二十九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醫保事務所負責現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醫保事務所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戶銀行對賬。醫保事務所和縣財政部門要定期相互對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
第三十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要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由醫保事務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請,經縣財政部門批準后,轉入相關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決算
第三十一條 每年度終了后,醫保事務所應按照縣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工夫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辦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醫保事務所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二條 醫保事務所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在規定期限內經
縣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后,送縣財政部門審核,經縣財政部門同意后報縣政府批準。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九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三條 醫保事務所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并接受社會對基金管理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社會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舉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正,并向縣政府和縣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未按時、未按規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有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改正,并作財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對有第三十六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僅對其內容體系的核心要點舉行了準繩性的概括,涉及財務會計的具體辦理辦法或操作規范,在不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本制度編制,經事務所主任核準后履行。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1
一、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的現狀
藥品供應網按照“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政策扶持,法律規范"和改革醫藥管理體制,促進醫藥分開的原則,扎實推進。截至目前,全市藥品批發企業發展到21家,藥品零售連鎖公司3家,零售藥店593家。其中,設在鄉鎮的藥店176家,自然村212家,鄉村藥店占全市藥店總數的65%。藥品供應網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渠道規范,藥價降低,農民得到實惠。引導通過GSP認證的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實行內部直接配送,按照農村藥店開辦政策標準,擴大藥品零售供應網點。農村藥店由實施“兩網"建設前的3家,擴大到現在的212家,3年多增加了7O倍,極大地方便了農村群眾購藥治病需求。市場份額隨之擴大,藥價不斷降低,鄉鎮衛生院代購分發一統農村藥品市場供應的格局被打破,農民得到了實惠。二是招商引資,加強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按照我市招商引資政策和藥品監管的法律法規,引導有資金實力和管理規范的企業、個人,來我市投資開辦藥品批發零售企業,鼓勵企業內部直接配送和連鎖經營。同時采取聯合辦學,開辦藥學專業函授班等形式,為發展農村藥店、提高農村藥品供應網絡建設水平儲備人才。三是加強監管,保證了藥品質量。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斷加大對新開辦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強化GSP質量認證和認證后的跟蹤監督檢查。目前全市有53%的鄉村藥店,通過了GSP質量認證檢查。另外還通過規范鄉鎮衛生院藥品代購分發行為,擴大其分發覆蓋面形式等,促進了藥品供應網絡建設。農民就醫狀況明顯改善、醫藥費用負擔有所減輕,“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狀況有所緩解。
農村藥品監督網建設,目前全市已發展藥品監督員71人,鄉鎮協管員222人,村級信息員5377人,實現了“縣有監督員、鄉有協管員、村有信息員”的工作要求,一個縣級監管為主、鄉級協助、村級報告的三級農村藥品監管網絡格局全面形成。我市藥品監督網建立運行以來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政府重視。各縣區政府均以縣編辦或縣(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對藥品監督網建設工作行文,無論是設立監管站還是設立食品藥品監管助理員,都明確了其職能,隸屬于鄉鎮政府管理,業務上受縣級食品藥品監管局指導,在自然村中指定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二是機構基本建立。全市有71個鄉鎮辦設立了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有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掛靠在相關部門合署辦公,不斷強化對農村衛生室規范用藥的分類管理和動態管理。三是落實了監管責任。實施目標管理考核,加強了食品藥品協管員和農村信息員的專業知識培訓和業務指導。
二、“兩網"建設的難點和問題
(一)藥品供應網絡方面。一是農村群眾居住分散,經濟基礎薄弱,消費水平低,有的網點建得起但立不住,偏僻行政村建不了網點。二是部分鄉村網點購貨渠道比較亂。三是部分網點購進藥品驗收記錄執行不到位,各種檔案不健全。四是部分網點管理意識比較差,過期藥品(醫療器械)不同程度存在。
(二)藥品監督網絡方面。一是各縣建立的縣鄉村三級藥品監督網絡,鄉鎮藥品協管員有的來自計生部門、有的來自婦聯、衛生院,還有的來自司法所、工商所等不同部門,基本是兼職。二是經費無保障。我市各級財政均無“兩網”建設專項資金,監督員、協管員和信息員的工作經費和補貼無法落實。各縣區在行政村中聘任的信息員均為兼職,無任何酬勞。為調動其工作積極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雖然落實了打假舉報獎勵政策,有的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拿出部分財力、經費對監督員、協管員和信息員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償,但這些做法經不起時間考驗不能堅持。三是專業素質較差,易受到人身攻擊,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監督積極性。目前通過縣、鄉鎮、村監督網絡發現并查處的假劣藥品案件還不是很多。20xx年我市通過“兩網"查處的假劣藥品案件共102件,其中最多的縣達到了40起,有的縣為零。四是鄉村藥店不能納入新農合購藥報銷范圍,制約了發展。目前,管理規范、通過了GSP質量認證的藥店還不能納入新農合定點購藥報銷范圍,新農合定點報銷范圍只限在衛生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單位,兩者相比明顯處于不公平的競爭態勢。有的藥店即使微利經營也難以維系,市場調節作用發揮不明顯,群眾不能購買質優價廉藥品,農村群眾對此呼聲較大。
三、加快“兩網"建設的建議
確保廣大農村群眾用藥安全,是貫徹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市農村藥品“兩網"建設,應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省政府提出的“建得起、立得住、運行好”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強力推進。
(一)深化體制改革,建立完善農村藥品“兩網”組織體系。結合鄉鎮政府機構改革,在全市各縣區統一建立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專職助理員,明確其在政府中的地位和職能,配備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備。探索建立有人事、編辦、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財政、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深化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的管理機制,為“兩網"建設提供組織保證。
(二)健全農村藥品“兩網"建設的保障體系。按照省政府提出的藥品“兩網"建設“建得起、立得住、運行好”目標要求,我市的“兩網”建設工作經費和藥品監督員、協管員、信息員的補助經費,應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同時,進一步落實打假舉報獎勵政策,多方籌集資金,確保監督網長期發揮作用并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促進藥品市場秩序不斷規范,維護農村群眾用藥安全。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2
為了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改革的任務和原則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建立醫、患雙方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實現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克服浪費。
二、實施范圍
(一)城鎮所有用人單位,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具體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范圍,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鄉鎮企業及其職工是否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調查研究后確定。
(二)基本醫療保險以地(市)級為統籌單位,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個別地(市)確因所屬各縣(市)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消費水平差異較大,可以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總量平衡、適當調劑”的辦法,具體辦法由各地(市)確定。
省屬、中央屬駐榕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執行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政策,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管理。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的要求,養老保險已由省社保局經辦的中央屬駐榕企業及其職工,其基本醫療保險也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另行確定。
三、基金的籌集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合理分擔。
(一)單位繳費。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6%-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確需超過7%的,報經省政府批準,但最高不超過8%。
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為準。
(二)職工個人的繳費。職工個人以其月工資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按用人單位繳費率和職工個人繳費率之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退休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不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四)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來源按現行醫療費開支渠道列支。
(五)隨著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各地(市)人民政府可對本統籌地區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率作相應調整,但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及處罰辦法等,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及省人民政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它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清償其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同時應按用人單位實際退休人數、統籌地(市)上年度職工年人均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基數預留10年。
四、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建立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
(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記入參保職工的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分40周歲以下、41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人員三個年齡段,按不同的比例分別記入其個人帳戶;職工年齡越大,記入個人帳戶的比例越高,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要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參保職工個人帳戶只能用于支付本人的醫療費用,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職工變動工作單位,其個人帳戶隨之轉移。
五、基金的支付
(一)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參保職工的門診醫療費原則上由個人帳戶支付或個人自付。參保職工門診醫療費用,屬于規定范圍內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用,達到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可由統籌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特殊病種具體項目由省衛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參保職工的住院醫療費原則上由統籌基金支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支付或個人自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財政行政部門負責制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用藥范圍》及相應的管理辦法。凡是符合以上管理辦法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可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計劃生育手術及經鑒定認定的計劃生育手術后遺癥等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額支付。
(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經批準緩交期滿仍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
(四)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時所發生的直接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撥付專款解決。
(五)企業職工的工傷和生育的醫療費用,分別按工傷和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機關、事業等單位職工的工傷、生育醫療費用由原渠道開支。
六、醫療服務的管理
(一)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年檢制度。
1.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批準開業的醫療機構和藥店,均可向所在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的資格。
2.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財政、藥政、工商行政部門共同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定辦法,各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本著中西醫并舉,基層、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職工就醫和有利管理監督的原則,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并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接受參保職工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醫療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
4.建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競爭機制。參保職工可選擇若干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處方在若干定點藥店購藥。省藥品監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定點藥店購藥藥事事故處理具體辦法。
(二)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發〔1997〕3號)精神,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廣泛開展疾病預防工作,以較少的經費投入,使人民群眾得到良好的醫療服務,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
1.建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水平。具體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等行政部門制定。
2.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降低藥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的比重,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具體辦法由省衛生、財政、物價、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
3.加強醫療機構和藥店的內部管理,規范醫藥服務行為,減員增效,降低醫藥成本。要加強業務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醫藥服務人員的素質和服務質量。
4.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積極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眾的醫療衛生服務網絡。企業自辦的醫療機構要隨著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進行分離,并納入當地衛生事業發展的統一規劃。具體辦法按省政府閩政〔1997〕文193號執行。
七、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二)各級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支付,并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利息收入免征各種稅費,基本醫療保險利息收入并入基金。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
(五)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各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
八、妥善解決有關人員的醫療待遇
(一)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帳管理。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上述人員在保證醫療待遇不變的同時,要加強管理克服浪費,具體辦法由省財政、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二)要嚴格退休審批制度。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應給予適當照顧。
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職工和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達不到規定年限的,可以補交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三)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政策。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人事、衛生等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用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
九、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
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允許建立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也可以建立商業醫療保險,鼓勵用人單位建立互助醫療保險,提高職工的醫療水平。
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開支,也可從工資結余和公益金中開支,企業福利費、工資結余和公益金不足列支部分,經同級財政行政部門核準后列入成本。
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統一辦理商業醫療保險辦法解決。
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組織領導和實施步驟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做好宣傳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廣大職工和社會各方面都積極支持和參與這項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和要求,要盡快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工作機構,充實加強力量,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各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務院《決定》和本意見精神,制定本地(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
(二)各地(市)要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實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經當地黨委、政府審定后,報省政府審批。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3
第二條市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實行刷卡管理。IC卡由市社保局統一制發。IC卡制作的工本費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
第三條 IC卡用于記錄參保人員的基本情況和個人賬戶資金的收支情況。
第四條 個人賬戶資金的構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2%)全部劃入個人賬戶。
(二)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按繳費工資的1.6%劃入;退休人員按繳費工資的3.8%劃入。
(三)以上兩部分的利息收入。
第五條 個人賬戶資金的錄入:
(一)市社保局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臺帳及個人賬戶資金劃轉記錄臺帳。
(二)市社保局應逐月審定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劃轉記錄情況,并按時足額劃撥個人賬戶。
(三)個人賬戶由用人單位和市社保局定期核對。
第六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使用范圍:
(一)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醫療費用;
(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三)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暫停劃轉個人賬戶,待年度內繳清費用后,再劃轉。
第八條市社保局為參保人員設置個人賬戶,發放IC卡,并建立個人賬戶微機管理系統。用人單位負責本單位參保人員IC卡的領取和發放。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配備刷卡機,并負責個人賬戶的結算和記錄。
第九條 參保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憑IC卡進行結算。
第十條 市社保局對個人賬戶實行統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個人賬戶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資金,按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經核定后劃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節余資金可結轉使用,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條 駐武都城區外的參保人員和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不發放IC卡,其個人賬戶的資金按季度或按年度發放給參保單位,由單位轉發本人。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內工作調動的',若調入單位已參保,則辦理相關手續,其IC卡和個人賬戶繼續使用;若調入單位沒有參保,個人賬戶使用至無余額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參保后繼續使用。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外工作調動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并由市社保局收回IC卡。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與參保單位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暫時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使用至無余額止,IC卡暫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參保后繼續使用。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并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員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繼承人,由市社保局收回死亡人員的IC卡。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的IC卡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報告本單位,由用人單位向市社保局申請掛失,并辦理補發手續。在遺失期間造成的個人賬戶資金損失,由參保人員本人負責。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有權查詢本人個人賬戶的資金情況,對個人賬戶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實施監督。市社保局和用人單位對參保人個人賬戶資金余額一年核對一次,并由用人單位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十八條 IC卡的記錄權屬市社保局。用人單位或參保人涂改、偽造、盜用IC卡的,一經發現立即沒收。對由此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重損失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年初進行一次性核定。當年內其個人賬戶劃入比例不作變動,在下年度核定時統一調整。
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依據參保人員的IC卡作為其就醫和購藥的憑證,并以此進行費用結算,核減個人賬戶基金,在每季度5日前報送上季度醫療費用、購藥費用憑證,到市社保局審核后辦理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每年應向用人單位和市社保局提供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情況匯總表,以及平時掌握的個人賬戶資金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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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連鎖藥店是現今中國藥品零售業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形式,連鎖經營通過標準化、簡單化、專業化原則提高經營效率,實現規模效益,有著其他零售組織形式無法比擬的競爭優勢。但是,縱觀我國醫藥連鎖經營市場,既有許多優勢條件,也存在許多問題。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可以從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和內部監督五個方面對醫藥連鎖企業的管理提供一個保障。內部審計評價是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評價,是一個循環的過程,評價分析現行的做法有無改進的空間,同時結合業務、企業的具體情況提出改進方案,在這個過程中也提升了整個團隊對于問題的共識和認知。企業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的全面評價有助于提升企業內部管理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
一、內部控制、內部審計評價的概述
(一)基本定義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共同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合法合規、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內部控制評價是定期對企業自身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實施的效率、效果進行檢查和評價,其目的是評價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對實現控制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二)方法內部控制的方法包括前饋控制(事前控制)、過程控制(事中控制)和反饋控制(事后控制)。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方法有多種,主要有個別訪談法、調查問卷法、專題討論會法、抽樣法、比較分析法、標桿法。現代連鎖藥店用得最多的是比較分析法和標桿法,通過對連鎖門店的銷售指標完成率、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的健全和完整程度來進行評價。主要采取從門店的收貨驗收記錄,養護記錄、溫濕度記錄,人員培訓記錄和銷售完成量比率等方面進行分析、比較、評價和考核。
二、現代醫藥連鎖企業內部控制及內部
控制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當前,我國藥品零售行業的連鎖化程度不斷擴大,連鎖藥店在藥品零售行業的主導地位日趨明顯,連鎖企業快速擴張、藥品零售連鎖率不斷提升但規范化程度不高。難以形成自己的核心贏利模式和核心競爭力,規范化程度不高,管理水平落后等等問題,一直困擾著醫藥行業的企業經理人,但所有問題都有其起因具體表現。
(一)企業領導者對內部控制的思想意識不強隨著我國目前醫藥市場的開放,使一部分民營企業家依靠著自己對醫藥市場的把握能力和個人的敢冒險精神完成了資本的原始積累。他們利用自己對醫藥市場的熟悉以搶占市場份額方式迅速發展自己的連鎖店。經過國家這兩年的大力宣傳和整治,民營企業家們大都對企業的財務工作有了初步的改觀和重視,但是在他們內心深處還是認為市場對他們來說才是最重要的'。至于如何抓內部控制,如何評價內部控制卻很陌生,對他們來說內部控制和評價就是一紙空文。他們還沒正確認識到內部控制的重要性,沒有認識到在現階段的醫藥連鎖企業中內部控制評價能夠找出經營的弱點,能夠使自己的企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內部監督機制內部控制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企業從上到下全員共同參與并承擔相應的職責。目前,多數醫藥連鎖企業的內控制度不夠全面,沒有覆蓋企業中所有部門和人員,沒有滲透到企業內部各個業務領域和業務操作系統。尤其是一些三四線城市的連鎖藥企,沒有一個從上到下做實質性的內控制度,缺乏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有些內控制度的制定是按照GSP文件要求制定的,為了檢查而制定,浮于表象。制定了制度但是實施力度不到位,這樣做的后果是短期內很難發現企業內部出現的管理缺陷,同時不能對缺陷進行風險評估和評價。
(三)貨幣資金活動的內部控制未實施到位資金管控不嚴,可能出現舞弊、欺詐,導致資金被挪用、抽逃現象。在有些醫藥連鎖企業下屬的門店中常常出現收入不入賬、坐收坐支等不規范行為,存在收支不相符現象,將多余的現金占為己有,利用錢賬兼管的機會貪污現金。其主要原因是會計稽核人員未能及時履行職責,未能有效地實行好內部控制。20xx年我地州級國有藥材公司下屬的一個連鎖門店,一年內現金短款5萬多元,由于連續兩年發生類似短款現象,公司領導直接報警處理,最后由于職責劃分不明確,未執行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未指定專人定期核對等等原因無法破案,公司領導采取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處事原則,讓門店所有員工按照職位的大小都進行了賠償,造成了負面影響。
(四)連鎖藥企的購、銷、存各環節沒能合理配合購、銷、存是一個獨立于生產制造過程之外的,又與之緊密聯系的業務流程。在一個醫藥連鎖企業中,購、銷、存本身并不能直接產生價值,但由這三個步驟組成了企業內部藥品物流通道,對這個流通過程的深入管理是促進企業增值的關鍵。每個藥品連鎖企業都按照新版《藥品GSP認證現場檢查評定標準(藥品批發企業)》《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制定了藥品的采購、收貨、驗收及儲存的操作規程。但是在購、銷、存的環節,還是在一些地州縣級的民營醫藥連鎖企業中出現各種狀況,如:采購部、倉儲保管部并沒有按照操作流程執行,采購部、質量管理部和質量負責人都是一個人,藥品收貨和驗收也由一人擔當,同時采購部與銷售部沒有合理分工配合,加之很多連鎖藥店為了刺激藥店的銷售,給每個門店都有銷售任務,出現了暢銷的藥品脫銷,大多普藥積壓的現象,藥品倉庫管理員工作遲緩未能及時提供各類藥品存量情況。因為購、銷、存各環節不能合理的配合使得一些醫藥連鎖企業成本提高,造成大量的資源浪費。例如我們縣市有一家連鎖藥業,它的直營店和加盟店一共有15家,其中二店由于所處地理位置及店長管理能力強,其銷售能力也很強,公司每次按照規定派送藥品,該店都能及時銷售完成不積壓貨,而三店相對銷售情況就比較差,往往是按照規定配送的藥品到最后滯銷了趕緊調撥給二店銷售,藥品的保質期基本上只剩兩個月了,這樣無形中就造成門店之間有的無貨,有的積貨滯銷,最終出現庫存藥品臨期的現象。
三、現代醫藥連鎖企業實現有效的內部控制和審計評價的方法
(一)提高企業領導者對內部控制和評價的思想認識強調以人為本,加強以人才隊伍建設和財務信息共享為中心,充分調動員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達到從上到下的一致性,發揮內部控制的最佳效果。首先對連鎖藥企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決策機制、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及公司運營管理方面進行內部控制評價。在整個內控制度評價系統里,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是相互制衡的,工作程序清晰明確并嚴格履行。減少內控制度被忽視或規避的可能性。轉變傳統觀念,以新的角度詮釋和思考,使控制理念成為控制環境的一個重要特質,通過宣傳告知員工內部控制的必要性,并通過建立適當的管理層控制機制,讓員工接受控制理念并能去配合實施,只有這樣,才能不斷促進內部控制的良性運行。
(二)構建及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構建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需要從整體層面和業務流程兩個方面著手,切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整體層面的內部控制在企業管理的較高層面存在并運行,對各業務流程層面的內部控制起著統領、約束和影響作用。整體層面的內部控制好比上梁,業務流程層面的內部控制好比下梁,上梁不正,下梁自然歪。業務層面的控制則需要從醫藥零售企業制度的完善即內部控制制度的具體環節入手,設計并運行起一套切實有效的、完整的內控制度,是目前各醫藥連鎖企業所急需的。
(三)全面提高貨幣資金的有效控制要想全面提高醫藥連鎖企業的貨幣資金的有效控制從以下幾個方面實施。首先,合理劃分職責,確保辦理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具體辦法如下,(1)資金支付的審批和執行。如:對公司管理人員明確審批資金有限額,審批權限有上線,審批范圍有限定,特別是對藥品的采購金額的大小權限及范圍制定相關控制措施。(2)資金的保管、記錄與盤點清查。如:總公司財務稽核定期對門店各自的收支匯總表、銷售小票、銀行入賬和社保入賬進行核對,以確保銷售收入不存在賬外循環。(3)遵守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部過程。(4)對辦理資金業務的人員定期進行崗位輪換。其次,加強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控制,建立嚴格監督檢查制度。
(四)建立以“銷”定“購”策略,確保最低存量,確保資金效益最大化采購是存貨管理的第一環節,做好醫藥連鎖企業采購環節的物流管理,是整個購、銷、存管理中的重要依據。一方面應將本企業所經營的藥品品種進行分類管理,藥企經營的藥品一般可分為“主導”與“輔助”兩類,主導藥品主要表現OTC藥品及一些保健品,其銷售量大且利潤空間也大,是藥企利潤的主要來源;輔助藥品主要有處方藥及中草藥,其銷售量小且利潤空間也小,其中中藥還有重量損失,但都是藥企銷售中必不可少的,可以作為是藥企利潤的補充。藥店銷售量的多少是核定采購量的來源依據。另一方面根據藥品的保質期及本企業的資金流的情況,對前一個季度的銷售量的平均數和資金流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再確定藥品的采購量及最低庫存量。這樣既能保證銷售的正常所需,又能降低對資金在采購環節的不必要占用,從而實現“錢”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五)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質量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七條:“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必須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藥品連鎖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規來實施,首先采購部門要確保供貨單位和所經營藥品的合法性。做到購進藥品的審核率、合格率及合法性都達到100%。其次,藥品倉儲部門做到藥品養護率、出庫復核率、倉庫衛生管理及倉儲管理和規律都達到100%,運輸完好率達到99%。質量管理部做到藥品入庫驗收率100%,驗收后入庫藥品合格率100%,不良反應報告及時性100%。質量風險管理是企業采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藥品流通過程中的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和審核的系統過程。通過對預先設定的質量風險因素進行分析評估,從而確定該因素在影響流通過程中藥品質量的風險評價。通過質量風險管理的方法,使全體員工主動地識別并控制藥品經營過程中潛在的質量問題,進一步保證和加強藥品和服務的質量。
(六)提高監督機制——建立內部審計和評審機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流程,使其在工作中自身考核管理辦法并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完善,實時地進行修正和調整。是內部審計立足于醫藥連鎖企業發展的重要前提。建立公司評審機制,對管理體系實施內部審核,驗證其是否持續滿足規定的要求且有效運行,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采取糾正或預防措施,促進公司管理體系不斷完善,有效防范質量風險,確保藥品經營質量。內部審計和評審機制作為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和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是一個十分有效而又重要的內部監督形式。
醫保藥店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布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后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咨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采購藥品,并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并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核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注冊地址和藥品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于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于規范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并定期修訂醫保協議范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并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范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征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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