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處方管理制度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處方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處方管理制度1
為了加強對獸藥經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根據《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公告第193號》中規定的《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公告第278號文件》中規定的《獸藥停藥期規定》等法規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獸藥必須是由通過GMP企業認定生產的,并依法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產品。且不超越《獸藥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經營范圍。所購進的產品與標簽或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
二、從業人員中,至少有1名通過獸醫執業獸醫水平測試人員。
三、《獸藥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明要掛在店內顯著位置。
四、獸藥要分類陳列,類別標簽要準確,字跡清楚、藥店和藥架必須衛生整潔。處方藥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經營獸用中藥材的,應標明產地。不購進、不經營假劣獸藥、違禁獸藥和人用藥品。
五、建立獸藥經營臺帳,購貨登記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銷售登記應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無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庫、入庫要有準確詳盡的登記,每月清帳一次,帳物要相符。
六、向獸藥購買者說明獸藥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不得虛假夸大和誤導用戶。銷售處方藥的,應當遵守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由具備相應資格的職業獸醫開具。對已出售的獸藥出現質量問題和不良反應,應及時向當地獸藥行政部門報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確保所經營獸藥的質量。獸藥要分類保管,出庫遵循先產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過期藥物登記造冊,分開存放,明確標識,不得混放。
處方管理制度2
處方藥管理制度旨在規范醫療機構及藥店的藥品銷售行為,確保患者能夠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處方藥物。它通過嚴格的管理流程,防止濫用、誤用藥物,保護公眾健康,同時也有助于維護醫療市場的秩序和公平。
內容概述:
1. 處方開具:規定醫生需根據患者病情開具明確、合規的`處方,禁止無處方銷售處方藥。
2. 藥品采購:要求醫療機構和藥店從合法渠道采購處方藥,并確保藥品質量和有效性。
3. 藥品存儲:設定藥品儲存條件和期限,防止藥品變質或過期。
4. 銷售與調配:規定藥師在銷售處方藥前需核對處方,向患者提供用藥指導。
5. 記錄與報告:要求醫療機構和藥店保存處方記錄,定期上報藥品使用情況,以便監管。
處方管理制度3
門診處方管理制度是醫療機構日常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醫生開具處方的行為,確保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該制度涵蓋處方的開具、審核、執行、記錄和監控等多個環節,旨在實現藥品使用的合理化、科學化。
內容概述:
1. 處方權限:明確醫生開具處方的`資格和權限,如職稱、專業背景等。
2. 處方格式:規定處方的格式、內容和填寫要求,包括患者信息、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療程等。
3. 藥品選擇:強調合理用藥原則,防止過度使用抗生素、激素等藥物。
4. 審核流程:設定處方審核機制,確保處方的合規性。
5. 記錄管理:規定處方記錄的保存期限和查閱規定。
6. 教育培訓: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處方管理的培訓和考核。
7. 監控與反饋:建立處方監控系統,對異常處方進行追蹤和反饋。
處方管理制度4
醫院處方管理制度是確保醫療服務質量、保障患者安全、規范醫生用藥行為的重要制度。它涵蓋了處方的開具、審核、調配、發藥、用藥指導等多個環節,旨在促進合理用藥,防止藥品濫用,保障醫療安全。
內容概述:
1. 處方權限管理:明確醫生開具處方的資格,規定不同職稱醫生的處方權限。
2. 處方格式與標準:設定統一的.處方格式,包括患者信息、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等。
3. 處方審核機制:設立處方審核部門,對開具的處方進行合規性審查。
4. 藥品調配與發藥流程:規范藥師的工作流程,確保藥品正確無誤地分發給患者。
5. 用藥指導與患者教育:要求醫生和藥師向患者解釋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6. 處方監控與評價:定期對處方進行統計分析,評估醫生的用藥行為。
7. 違規處理:對違反處方管理制度的行為設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處方管理制度5
1.目的:加強處方藥品的'管理,確保本公司處方藥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2.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81條
3.適用范圍:適用于本本公司按處方銷售的藥品。
4.責任:執業藥師或藥師對本制度的實施負責。
5.內容:
5.1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執業藥師或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藥學技術人員對處方進行審核并簽字或蓋章后,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復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簽全名或蓋章。單軌制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如顧客不肯留下處方,執業藥師或藥師必須將處方內容登記在《處方登記記錄》上。其他處方藥,顧客可以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5.2銷售處方藥必須憑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調配。
5.3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處方藥銷售后要做好記錄,處方保存2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的,應做好處方登記。
5.5對有配伍禁忌和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和銷售。
5.6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時,不得調配。
處方管理制度6
一、處方調劑人員必須經專業或,考試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二、審方人員應由具有藥師或主管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
三、審方人員收到處方后,認真審查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藥品劑量及處方醫師簽章,如有藥品名稱書寫不清、藥味重復、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劑量等情況,就向顧客說明情況,經處方醫師更正重新簽章方可配方,否則拒絕調劑。
四、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藥品的調節器具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規定,凡不合乎規定者不得調配。
六、單劑處方中藥的調劑必須每味藥戥稱,多劑處方必須堅持四戥分稱,以保證計量準確。
七、凡需特殊處理的飲片應按規定處理,需另包的.飲片應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調配處方時,應按處方依次進行,調配完畢,經核對無誤后,調配及核對人均應簽章,再投藥給顧客。
九、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藥劑貼數,同時向顧客說明需要特殊處理藥物或另外的“藥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處方藥中的粉針,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和麻醉中藥,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的藥品必須憑處方,并做好記錄,處方留存二年備查。
處方管理制度7
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處方管理辦法(實行)》,制定《處方管理制度》。處方的開具、審核、調劑、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處方是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
二、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具有處方權。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局的處方須經執業醫師簽字后才有效。
三、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局麻醉的藥品、精神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院相關規定。
四、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特別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五、處方格式由三部分組成:
(1)前記:包括本院名陳、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年齡、門診或住院號、科別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
(2)正文:以Rp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人員簽名。
六、處方為四色格式:麻醉的藥品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并在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七、處方書寫必須符合下列規則: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項目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處方自己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3)處方一律用規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不得使用假藥名縮寫或寫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
(5)用量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徐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6)為便于藥學專業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7)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8)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
處方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院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增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藥物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措施》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處方點評是根據有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合適性(用藥適應癥、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互相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行干預和改善措施,增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的過程。
第三條 處方點評是醫院持續醫療質量改善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重要構成部分,是提高臨床藥物治療學水平的重要手段。醫院開展處方點評工作,并在實踐工作中不斷完善。
第四條 醫院加強處方質量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醫師處方行為,貫徹處方審核、發藥、核對與用藥交待等有關規定;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合理用藥知識培訓與教育;制定并貫徹持續質量改善措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醫院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醫院醫務科和藥劑科共同組織實行。
第六條 醫院在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下建立由醫院藥學、臨床醫學、臨床微生物學、醫療管理等多學科專家構成的“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組”和“處方點評工作小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征詢。 “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組”和“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應由如下科室成員構成。
一、處方點評領導(專家)小構成員:
組長:主管院長
副組長:醫務科主任、藥劑科主任
成員:各臨床科室主任及專家、檢查科主任
二、處方點評工作小構成員:
組長:藥劑科主任
副組長:藥劑科副主任
成員:藥劑科具有藥劑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師
第七條 藥劑科成立處方點評工作小組,負責處方點評的平常工作。
藥劑科處方點評小組應由科主任擔任組長,科室專家和骨干任成員。
第三章 處方點評的實行
第八條 醫院每月點評處方抽樣率不少于總處方量的1‰,絕對數不少于100張,病房(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應少于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應少于30份。
第九條 醫院處方點評小組應當按照擬定的處方抽樣措施隨機抽取處方,并按照《處方點評工作表》對門急診處方進行點評;病房(區)用藥醫囑的點評應當以患者住院病歷為根據,實行綜合點評。
第十條 醫院建立健全專項處方點評制度。專項處方點評是醫院根據藥事管理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擬定點評的范疇和內容,對特定的藥物或特定疾病的藥物(國家基本藥物、血液制品、中藥注射劑、腸外營養制劑、抗菌藥物、輔助治療藥物、激素等臨床使用及超闡明書用藥、腫瘤患者和圍手術期用藥等)使用狀況進行的處方點評。
第十一條 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精確的書面記錄,并通報臨床科室和當事人。
第十二條 處方點評小組在處方點評工作過程中發現不合理處方,應當及時匯總登記上報醫務科每月公示一次,同步按規定予以相應懲罰。
第四章 處方點評的成果
第十三條 處方點評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
第十四條 不合理處方涉及不規范處方、用藥不合適處方及超常處方。
第十五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不規范處方:
(一)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筆跡難以辨認的;
(二)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三)藥師未對處方進行合適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四)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五)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六)未使用藥物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七)藥物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晰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處方修改未簽名、未注明修改日期,或藥物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因素和再次簽名的;
(十)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十一)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物的;
(十二)無特殊狀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狀況下需要合適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開具麻醉、精神藥物、醫療用毒性藥物、放射性藥物等特殊管理藥物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十四)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的;
(十五)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規定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規定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用藥不合適處方:
(一)適應癥不合適的;
(二)遴選的藥物不合適的;
(三)藥物劑型或給藥途徑不合適的;
(四)無合法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合適的;
(六)聯合用藥不合適的;
(七)反復給藥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互相作用的;
(九)其他用藥不合適狀況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狀況之一的,鑒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癥用藥;
2.無合法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合法理由超闡明書用藥的;
4.無合法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步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似藥物的。
第五章 點評成果的應用與持續改善
第十八條 醫院藥劑科會同醫務科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成果進行審核,定期發布處方點評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成果,對醫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匯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善建議,并向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報告;發現也許導致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采用措施,避免損害發生。
第十九條 醫院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組和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小組應當根據藥劑科會同醫務科提交的質量改善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藥質量管理和藥事管理改善措施,并責成有關部門和科室貫徹質量改善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第二十條 醫院將處方點評成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師定期考核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醫院將處方點評成果納入有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標,建立健全有關的獎懲制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院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采用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浮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合法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3個月;限制處方權后,仍持續2次以上浮現超常處方且無合法理由的,由醫務部取消其處方權;一種考核周期內5次以上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認定為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參與培訓;對患者導致嚴重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相應懲罰。
第二十三條 藥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藥物、進行用藥交待或未對不合理處方進行有效干預的,醫院采用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患者導致嚴重損害的,依法予以相應懲罰。
第二十四條 醫師因不合理用藥對患者導致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解決。
處方管理制度9
五一醫院處方管理制度是醫療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旨在確保醫療質量,保障患者安全,防止藥物濫用,優化醫療資源利用,并促進醫療費用的合理控制。通過規范處方行為,該制度有助于提高醫生的專業水平,降低醫療糾紛風險,同時也為患者提供更為準確、有效的治療方案。
內容概述:
五一醫院處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處方權限:明確醫生開具處方的資格和權限,規定不同級別的醫師可以開具的藥品種類和劑量。
2. 處方格式:統一處方的格式,包含患者基本信息、疾病診斷、藥品名稱、劑量、用法、用量、療程等要素,保證信息清晰無誤。
3. 藥物選擇:倡導合理用藥,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品,限制特殊藥品的使用。
4. 處方審核:設立藥房處方審核機制,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進行修正或拒絕配藥。
5. 處方記錄:建立完整的`處方電子檔案,便于追溯和分析,同時保護患者隱私。
6. 培訓與監督: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處方管理培訓,強化法規意識,同時實施處方點評,持續改進處方質量。
7. 法規遵守:遵守國家及地方的藥品管理法規,確保處方活動的合法性。
處方管理制度10
處方管理制度是醫療機構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醫療服務質量,保障患者安全,以及合理使用醫藥資源。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處方的開具、審核與執行流程
2. 處方的標準化格式與內容規定
3. 處方權限的`設定與醫生資質要求
4. 處方藥物的分類與使用管理
5. 處方的記錄與存檔制度
6. 處方的監控與審計機制
7. 處方錯誤的預防與處理程序
內容概述:
1. 法規遵守:確保處方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
2. 醫療人員培訓:定期對醫護人員進行處方知識與技能的培訓,提高其處方開具的準確性和合規性。
3. 藥品管理:規范藥品的采購、儲存、調配和使用,防止濫用和誤用。
4. 信息系統: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處方的電子化管理,提高效率,減少人為錯誤。
5. 審計與評估:定期對處方進行審計,評估處方管理制度的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和完善。
處方管理制度11
門診處方用藥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安全:通過規范處方行為,減少用藥錯誤,保護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醫療質量:確保藥物使用符合最佳實踐,提高治療效果,減少不良反應。
3. 控制醫療成本:防止濫用和過度使用藥品,降低醫療費用。
4. 維護法律合規: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不當處方引發的法律責任。
處方管理制度12
非處方藥管理制度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保障公眾健康。其主要內容涉及藥品的采購、存儲、銷售、宣傳及售后服務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 藥品采購:規定非處方藥的供應商資質審核、藥品質量檢驗標準以及采購流程。
2. 存儲管理:涵蓋藥品的儲存條件、庫存管理、有效期管理和過期藥品處理。
3. 銷售規定:明確非處方藥的銷售范圍、銷售人員資格、銷售記錄的.保存與核對。
4. 宣傳推廣:規范藥品廣告內容,禁止誤導性宣傳,確保消費者獲取準確信息。
5. 售后服務:建立完善的退換貨機制,提供用藥咨詢和不良反應報告渠道。
處方管理制度13
為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特制定制度。
第一章 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一條 處方印制和保管發放:
1.處方由醫務、藥學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做出樣模,統一印制、保管,分為普通處方(白色),急診處方(黃色),兒科處方(綠色),麻醉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紅色),二類精神 藥品處方(白色)。
2.處方領用、發放應進行登記,計數管理。
第二條 處方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1.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應以藍色或黑色筆書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處簽醫師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張處方修改不得超過兩處,否則應重新開具。
4.藥品名稱要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按說明書服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處方中有規定作皮試的藥品時,醫師須在相應藥品名稱前注明皮試結果,或“續用”。
6.患者年齡要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兒童患者到急診科或其他臨床科室就診時,要使用兒科處方。
7.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要單獨開具處方。
8.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要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9.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要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10.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要在處方“診斷”欄注明原因并在劑量右上方再次簽名。
11.門診處方要注明臨床診斷。特殊情況下,如一些診斷對心理產生影響的疾病;涉及患者隱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標準疾病代碼。某些疾病在首次門診或急診不能確診時可寫某癥狀待查。
12.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處方已達5種藥物且正文無空白處時可省略斜線。
13.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要與藥劑科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要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三條 醫囑書寫要符合下列規則:
1.一般項目:患者姓名、科別、住院號、頁碼。
2.醫囑格式包括:起始日期和時間、長期醫囑內容、醫師簽名、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停止日期、醫師簽名、停止執行時間、執行護士簽名。
3.藥品順序:先開具口服藥品,后開具肌內注射或靜脈用藥品。
4.醫囑不得涂改,長期醫囑需修改時應直接書寫停止日期和時間并簽名,然后開寫正確醫囑;臨時醫囑需修改時用紅筆在醫囑上標注“取消”字樣,并緊隨“取消”字樣后簽名。
5.開具成組藥品時,每種藥物書寫一行,然后在一組藥物后劃一斜線,表明加入上藥液,斜線右側書寫用法;成組藥物停用其中一種時,應先停止該醫囑,再寫新醫囑。
6.藥物過敏皮試要單獨一行書寫在臨時醫囑上,寫明皮試藥品,在藥品名后標注一個括號,由執行護士將皮試結果填入括號內,如結果為“陽性”時需用紅筆記錄結果。
7.臨時醫囑不得出現每日多次用法的醫囑,需要一次以上治療時,應分別開具臨時醫囑,或開具長期醫囑;出院帶藥僅書寫藥名、數量、單次用藥劑量,并注明出院帶藥。
第四條 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1.劑量要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以克(g)為單位時可以略去不寫,液體劑型或注射劑以容量為單位時,須注明藥物濃度。藥品用量以阿拉伯數字表示,小數點前的“0”不得省略,整數后不寫小數點和“0”。
2.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
3.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要注明含量;中藥飲片方劑以劑為單位。
第二章 處方權的獲得與簽名留樣管理
第五條 醫院制定醫師處方權審批制度和審批程序。
處方權審批包括:本人申請、科室意見、醫務科審核、批準等。
第六條 醫院制定醫師簽名留樣登記管理制度,建立普通處方、麻醉 藥品、精神 藥品處方簽名留樣冊。簽名留樣冊包括:醫師姓名、職稱、科室、處方權限、個人簽名、處方權批準時間、備注等內容。簽名留樣冊保存于醫務科和藥房,藥劑人員審核醫師所開處方的簽名與簽名留樣一致時,方可調配處方并發藥。
第七條 醫院對批準授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簽名留樣,同時將處方權通知書和簽名樣模送達藥劑科等相關科室。醫師要在醫院簽名留樣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第八條 醫院對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 藥品、精神 藥品、抗菌藥物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考核合格后由醫院授予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調劑資格。
第九條 試用期人員和進修人員開具處方,要經帶教老師審核、并簽名后方有效。
第十條 醫院對因各種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處方權的醫師辦理停止手續,醫務科應及時通知藥劑科和相關科室,并在其簽名留樣登記冊內注明取消。藥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調配該醫師處方。
第三章 處方的開具
第十一條 醫師要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品的處方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醫院制定藥品處方集。內容包括:規范化的.處方,藥品名稱、劑型、規格、劑量、用法、價格;處方的注釋部分應包括:作用機理、臨床應用、適應范圍、相互作用、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禁忌癥、合理用藥提示,劑量增減提示等信息。
第十三條 醫院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 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在“診斷”欄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藥房有權拒絕調劑超期限處方。
第十五條 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要在“診斷”欄注明理由。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醫師要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 藥品和精神 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 藥品、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
第十七條 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的,首診醫師要親自診查患者,建立并保存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 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 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 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要注明理由。
第十九條 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 藥品、第一類精神 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條 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要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一條 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 藥品,鹽酸麻黃堿處方為一次常用量,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院內使用。
第四章 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二條 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藥師資格在藥劑科備案。藥師簽名式樣要在醫院留樣備查。
第二十三條 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二十四條 處方調配、審核、核對、發藥崗位不得少于兩人操作,特殊情況單人值班時,應按兩人調劑崗位的程序操作,并實行單人雙簽字。
第二十五條 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二十六條 藥師要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七條 藥師要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二十八條 藥師要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二十九條 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要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條 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一條 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要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
1.對存在“十八反”、“十九畏”、妊娠禁忌、超過常用劑量等可能引起用藥安全問題的處方,要由處方醫生確認(“雙簽字”)或重新開具處方后方可調配。
2.調配含有毒性中藥飲片的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二日極量。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應給付炮制品。如在審方時對處方有疑問,必須經處方醫生重新審定后方可調配。處方保存兩年備查。
3.中藥飲片調配后,必須經復核后方可發出。本院由主管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調劑復核工作,復核率應當達到100%。中藥飲片調配每劑重量誤差要在±5%以內。
第三十二條 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要在處方上簽名。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醫院建立處方點評制度,每月填寫處方評價表,對醫師處方進行綜合評價,實行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
第三十四條 醫院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警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三十五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取消:
1.被責令暫停執業;
2.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3.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4.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5.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6.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三十六條 處方由藥劑科統一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 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 藥品和第一類精神 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院領導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六章 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處方管理制度14
處方藥管理制度文庫,旨在規范醫療機構內部的處方藥管理,確保藥品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濫用和誤用,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該制度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處方開具規定
2. 藥品采購與存儲管理
3. 藥品調配與發放流程
4. 應急處理與不良反應報告
5. 員工培訓與考核
6. 法規遵從與質量控制
內容概述:
1. 處方開具規定:明確醫生開具處方的權限,規定處方格式、內容及簽名要求,強調電子處方的管理和紙質處方的保存期限。
2. 藥品采購與存儲管理:制定藥品采購程序,確保合法合規;設定藥品儲存條件,如溫濕度控制,防止藥品過期或損壞。
3. 藥品調配與發放流程:規定藥師核對處方、調配藥品的步驟,以及患者取藥時的確認程序,確保藥品正確無誤地到達患者手中。
4. 應急處理與不良反應報告:設立緊急應對機制,對藥品短缺或突發狀況做出快速響應;建立不良反應報告系統,監測藥品安全。
5. 員工培訓與考核:定期進行藥品管理法規培訓,提升員工專業技能,通過考核確保其熟知制度并嚴格執行。
6. 法規遵從與質量控制:持續關注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更新,確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時效性;實施質量檢查,確保藥品質量和管理流程的合規性。
處方管理制度15
1、目的:
加強中藥飲片的經營管理,確保科學、合理、安全地經營中藥飲片。
2、依據:
《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
門店中藥飲片經營的全過程
4、責任人:
中藥飲片調配、復核、銷售人員
5、內容:
5.1門店所經營的中藥飲片必須從配送公司購進。
5.2門店所購進的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每件包裝上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必須注明批準文號。
5.3購進進口中藥飲片的.應有加本公司質管科原印章的《進口藥材批件》及《進口藥材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5.4該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藥飲片不得購入。
5.5中藥飲片裝斗前應做質量復核、凈選、過篩后裝斗,做好裝斗復核記錄,不得錯斗、串斗,及時清理格斗,防止混藥,斗前應標明中藥飲片名稱。
5.6調配中藥飲片的處方必須經執業中藥師審核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調配和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處方留存五年備查。
5.7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5.8嚴格按配方、發藥操作規程操作,堅持一審方、二核價、三開票、四配方、五核對、六發藥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稱準分勻,總貼誤差不大于±2%,分貼誤差不大于±5%,處方配完后應先自行核對,無誤后簽字交處方復核員復核,嚴格審查無誤后簽字方可發給顧客。
5.10應對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兌服等特殊用法單包注明,并向顧客交待清楚,并主動耐心介紹服用方法。
5.11經營中藥飲片應配置所需調配處方和臨方炮制的設備。
5.12中藥飲片的儲存有防塵、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變的設備,并按其不同特性進行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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