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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時間:2024-12-24 10:03:0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1.0目的

  規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衛生檢驗標準。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3.0職責

  3.1機電維修部主管負責定時檢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

  3.2水泵房管理員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管理。

  4.0程序要點

  4.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4.1.1機電維修部主管每月5號之前檢查小區內每個水池(箱),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自己的工作日記上。

  4.1.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管理員專職負責,水泵房管理員應持有經衛生防疫站認可的《健康證》。

  4.1.3每個水池(箱)應結構完好、無滲漏,檢視窗應加蓋上鎖,水池(箱)周圍及頂蓋應清潔、干凈。

  4.1.4水池(箱)應每隔4個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員應持有衛生防疫站認可的《健康證》。

  4.1.5清洗消毒水池(箱)時應提前兩天通知公共事物部,由公共事物部通知有關用水部門和用戶做好儲水準備。

  4.2水池(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項

  4.2.1在水池(箱)內作業時,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最好用手電筒或應急燈。

  4.2.2抽污水的潛水泵應裝漏電開關,漏電開關應提前試驗并確認動作可靠。

  4.2.3水池(箱)消毒人員需戴防護眼鏡和口罩,如果在水池(箱)內感到頭暈、氣喘,則應馬上離開水池(箱)到外面呼吸新鮮空氣。

  4.2.4上下水池(箱)時應把緊扶手、踩溫不銹鋼梯,嚴防跌落。

  4.3水池(箱)清洗消毒前的'準備工作

  4.3.11:00滅菌凈水溶液或市衛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4.3.2潛水泵、應急照明燈或手電筒。

  4.3.3掃把、尼龍刷、尼龍繩、膠桶、眼鏡、口罩、膠手套。

  4.4水池(箱)清洗消毒程序

  4.4.1排放水:

  a)排放水時應提前關閉水池(箱)進水閘閥,讓水池(箱)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費;

  b)為確保用戶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箱)的時間應控制在1.5小時以內。

  4.4.2清洗消毒:

  a)清洗:

  鏟出水池(箱)內泥沙及各種沉積物;

  用掃把或尼龍刷從水池(箱)頂部、四周墻壁、底部依次反復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凈應再進行刷洗直至干凈為止。

  b)消毒:

  用掃把或尼龍刷蘸取1“00的滅菌凈水溶液(或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溶液),依次反復刷洗消毒;之后將水池(箱)蓋好封閉半小時;

  用清水沖洗一遍整個水池(箱),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復用清水沖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c)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結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開閘閥向水池(箱)內注水,達到調定的水位后加蓋上鎖。

  4.5取樣送檢

  4.5.1用干凈的礦泉水瓶從水池(箱)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貼上標簽,標簽上應寫明送檢單位及送樣日期。

  4.5.2水樣當天由機電維修部主管安排人員送至市衛生防疫站進行檢測。

  4.5.3如果檢測不合格,則應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箱)直至合格為止。

  4.6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結束后,應完整、規范、清晰地把情況記錄在《水池(箱)清洗消毒記錄表》內,并于每次小區內全部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結束后3天內由水泵房組長把記錄整理成冊交機電維修部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水池(箱)清洗消毒記錄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

  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 設施設備管理:涵蓋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保養和更新。

  2. 水質監控:定期檢測水質,確保居民用水安全。

  3. 應急處理:制定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措施和響應機制。

  4. 用戶服務:提供用戶咨詢、投訴處理和用水指導。

  5. 法規遵從:確保所有操作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

  6. 員工培訓:對物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內容概述:

  1. 設施管理:包括水箱、泵房、管道等設備的清潔、檢查和維修。

  2. 水質檢測:涵蓋微生物、化學成分、渾濁度等各項指標的檢測方法和頻率。

  3. 應急預案:設立供水中斷、設備故障等突發狀況的'應對流程。

  4. 用戶服務:建立用戶服務熱線,處理用水問題,提供水質報告。

  5. 法規標準:明確國家和地方關于二次供水的法規要求,定期審核合規性。

  6. 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供水知識、操作規程和安全知識的培訓。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3

  一 目的

  1、規范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衛生檢驗標準,制定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 范圍

  2、適用于公司所管物業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 職責

  3、工程部負責人負責檢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

  4、空調給排水班負責二次供水管理。

  四 內容

  5、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各水箱應結構完好、無滲漏,檢修孔應加蓋上鎖,水池(箱)周圍及頂蓋應清潔干凈;

  (2)水箱每隔6個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調班負責查驗清洗人員資格證書原件并留存復印件;

  (3)清洗消毒水箱時應提前2天通知客戶相關單位;

  (4)空調給排水班值班人員每班巡檢水箱水位并記錄。

  6、水池(箱)清潔消毒安全注意事項:

  (1)在水池(箱)內作業時,光源需采用36V以下的安全電壓,最好用手電筒或應急燈;

  (2)抽污水的潛水泵應裝漏電保護開關,漏電開關應提前試驗并確認動作可靠;

  (3)水箱清洗作業時,應向箱內提供氧氣或通風,如若在水箱內作業時感到頭暈、氣喘,應立即離開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鮮空氣;

  (4)上下水箱時,綁好安全繩、安全帶,應把緊扶手,踩穩不銹鋼梯,嚴防跌落。

  7、水池(箱)清洗程序:

  (1)施工預備工作:

  - 根據生活水池(水箱)容積以及用水、排水情況,選定的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服務單位,預備好消毒藥劑及抽水用的潛水泵、高壓清洗機及有關工具,并落實好持有健康檢查合格證和培訓證的清洗人員名單。

  - 按實際情況與將要清洗水池的`確切日期,提前一天通知清洗單位,視水池(水箱)容量預先將市政府補水關閉,爭取在清洗前盡量將余水用去,以減少水流浪費,并通知有影響的用戶做短時間儲水準備工作。

  - 水池(箱)清洗前,電工配合接電,水工2~3名具體協助清洗單位準備工作就緒,清洗單位接上安全照明燈,檢查水池(箱)通風情況并采取相應通風措施,然后打開排污閥門排水。地下水池需用潛水泵進行排水,并清除池底污泥雜物,必要時用污水泵將污物抽出,池壁池底用消毒藥水消毒,清洗人員所用的手套及所有勞動工具用殺菌劑噴霧消毒。清洗人員進入地下水池前,必須向水池內鼓風半小時,降低水池空氣中二氧化碳等氣體的濃度,做好各項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同時填寫“清洗生活水箱工作安全檢查表”。

  (2)沖洗:

  - 放掉水池(箱)內的水后,將水池(箱)中的泥沙、青苔等雜物除去,用自來水反復沖洗,放掉或用潛水泵抽出水池(箱)內的臟水。

  - 配制一定濃度的消毒劑溶液,用高壓水槍對水池(箱)內各面反復沖洗,對一些較臟的表面用硬刷刷洗,直至將各表面清洗干凈。

  - 放掉或用潛水泵抽出水箱內的臟水。

  (3)清洗:開啟進水閥,用自來水將水池(箱)內反復沖洗一至二次。

  (4)消毒:

  - 關閉出水閥,關閉進水閥,投入一定量的消毒劑溶液(低濃度)。

  - 開啟進水閥,將水池(箱)注滿水,關閉進水閥,攪拌后浸泡消毒30~60分鐘。

  - 放掉或用潛水泵抽出水箱內的臟水,開啟進水閥,水箱投入使用。

  (5)封閉水池(箱)出水口,防止雜物掉入或發生其它意外。

  (6)化驗:清洗消毒完成后,及時通知深圳市水務局水質檢驗中心進行取樣,水箱進水合格而出水不合格的,由清洗單位重復上述操作,直至水樣合格。進水樣不合格的,由市水質檢驗中心上報市(區)水務局,由市(區)水務局責成供水企業采取相應整改措施。進、出水樣均合格的,由市水質檢驗中心出具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水質合格證明書。

  8、建立清洗、消毒檔案,對每次清洗、調度情況進行記錄,填寫“生活水箱清洗保養記錄表”,記錄內容包括:開始清洗時間、完畢時間、藥劑用量、清洗消毒人員名單及物業公司驗收人員簽名等內容。

  9、清洗單位完成作業后,應提交相關工作記錄,該記錄及清洗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作為“生活水箱清洗保養記錄表”附件一同保管。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4

  一、生活飲水衛生許可證按期審核并懸掛在顯著位置。

  二、負責供管生活飲用水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衛生知識。凡從事供管水的`人員上崗前和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在取得健康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二次供水設施要設專人管理,每天對供水設施和水質進行檢查,保持環境衛生,排水通暢,防護安全,如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并做好詳細記錄。

  四、對蓄水池每年進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應的記錄,清洗后及時對水質進行送檢。

  五、采購涉水產品要嚴格索證,任何人不得采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涉水產品及部件。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據《xx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第三條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按照《xx市城市供水條例》規定的水壓標準供水。不能滿足用戶需要時,建設單位應當投資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實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及其變更,應當經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并按規定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施工單位應當按核準的設計方案施工,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水池(箱)容積、水管管徑、機泵等能夠滿足用戶需求,便于維修、管理;

  (二)水池壁堅固、光潔,不滲漏,水池(箱)加蓋且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的裝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局合理,無死水區,管道表面用不同顏色的防腐涂料相區別;

  (四)不得將溢水管與排水設施直接連通;

  (五)建筑材料、管材、閥門等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質量標準;

  (六)機泵室與儲水池分建,并配備必要的防水質污染的裝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周圍10米范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

  第八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用戶用水設施同時驗收。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供水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交付使用后,由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無產權單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供水企業或有資質的單位(以下統稱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條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持供水設施正常運行,保證水壓符合設計要求和不間斷供水。因按計劃檢修供水設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按規定報批,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

  用戶并報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3天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不能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質異常時,應當隨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經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檢驗后的10日內將檢驗結果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應當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專業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并經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資質審查后,方可從事相應業務。

  第十三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員、保潔維修專業人員,必須經預防性健康體檢,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證,方可從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潔維修工作。

  第十四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和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和擅自改動、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應當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費收取標準,須經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至20xx0元罰款:

  (一)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經批準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或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五)損壞、侵占、擅自改動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規定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加強三臺縣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飲用水污染,保證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經過二次供水設施間接向用戶供給生活飲用水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處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等。

  第三條凡在公司供水范圍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是我縣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監督、管理。三臺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監督和監測。

  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由公司根據市政管網布置情景進行水力計算為依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市政供水本事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生活、消防應分別設置。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和建造除應貼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外,還應貼合下列要求,并經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衛生局、公司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選定的場所周圍半徑10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確保無毒、無害;

  (三)水池壁堅實堅固、光滑、不滲漏,水池加蓋加鎖,池蓋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機泵室與儲水池必須分建,儲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應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必須經公司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對其安裝結算水表,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直接向最終用水戶收取水費。屬于物業管理范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負責;其余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二次供水設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尚未移交給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屬于物業管理范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其余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并要指定專人管理。移交后的,應當由公司按照內部管理規范負責維護管理。房地產開發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負責。物業管理公司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盡量供給方便。

  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應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進行清洗后的水質檢測。水質檢驗應現場取樣,檢測項目根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確定。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并應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資料檔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記錄歸檔;

  (二)所使用的清潔工具、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產品,必須經衛生部門檢驗合格;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涉水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以防止飲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須及時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由其派員檢驗。清洗、消毒人員要經過健康體檢、專業知識培訓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制定。水質檢驗的收費標準,按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檢驗與技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執行。設施已移交給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費用;尚未移交的,由產權單位、物業公司或住戶支付。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由公司責令重洗;水質檢驗未現場提取水樣的,其檢驗無效,應重新檢驗并不得再行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不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承擔,并報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不得安裝結算水表并報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破壞二次供水設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質不及格或水質污染的,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職責。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

  一、水池結構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耐腐蝕;水池人孔必須加蓋加鎖,鎖匙由值班人員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氣孔口應有防蚊蟲進入的不銹鋼網;溢流管、排空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專業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質檢測中心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二次污染高發期應適當增加清洗次數,定期投加適量消毒劑。

  三、水池管道、閥門定期維護,發現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即組織維修、更換。非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開啟或關閉水池閥門。

  四、水池四周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殺;周圍禁止設置旱廁或堆放垃圾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8

  1.0目的

  規范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衛生檢驗標準。

  2.0范圍

  適用于xx物業轄區內二次供水的管理。

  3.0職責

  3.1維修部電工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管理。

  3.2維修部主管負責制訂年度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組織實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3.3總經理負責審核和批準年度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并監督實施。

  4.0工作內容

  4.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4.1.1二次供水是指用戶以一次配水網引出的用水蓄水或加壓的再次(或多次)的供水裝置。二次供水由指定的'給排水技工負責管理。

  4.1.2給排水維修工負責水池(箱)的管理工作,要求每個水池(箱)(包括地下,樓頂)須結構完善,加蓋,加鎖,水口干凈。

  4.1.3新建、擴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設施,須經供水管理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設計和竣工驗收。

  4.1.4二次供水清洗的施工單位,須具有合格的資質及衛生許可證。

  4.1.5外委施工單位清洗人員,須持“健康證”、“培訓證”,并經衛生防疫站認可。

  4.2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

  4.2.1給排水工程師每年12月制訂下年度的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一般情況下每季度一次。

  4.2.2水池(箱)清洗及消毒采取對外委托的方式,由具資質的清潔單位進行。外委單位的確定按《采購控制程序》執行。

  4.3通知

  4.3.1給排水工程師于每次水池(箱)清洗及消毒計劃實施前兩天通知客戶服務部及外委施工單位。

  4.3.2客服中心在計劃實施前24小時出停水告示,通知相關用戶。

  4.4放水

  4.4.1確保用戶的正常供水,放水工作必須提前到清洗、消毒水池(箱)的前3小時進行,并記錄開始放水時間和結束放水時間。

  4.5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程序

  4.5.1工具、用具的準備:工作服、掃把、尼龍刷、鐵鏟、消毒藥物、照明、水泵、鼓風機、口罩、眼鏡等。

  4.5.2安全須知

  a.電源:水池內作業要用36v以下安全電壓工作照明,最好用手電,應急燈,三相水泵要裝有漏電開關。

  b.缺氧:有些水池長期封閉,無通氣孔,空氣流通極差,可在水箱底部水口處連接鼓風機吹風,約3小時通風時間,然后選用如下試驗:

  ――生物試驗:將一只活兔放入水池(箱)內部,約10分鐘后取出,如活兔精神不振或已不能活動,說明水池中還有有害氣體,須繼續通風直到沒問題為止。

  ――物理試驗:把燃著的蠟燭放入水池,如不熄滅說明水池內不缺氧,否則須繼續通風直到沒問題為止。

  c.注意事項:在清洗水箱的過程中,消毒人員須帶防護眼鏡和口罩,如在水箱內感到身體不適,產生頭暈,眼睛酸痛、心悶、氣緊,要馬上離開水池,用清水沖洗眼睛,呼吸新鮮空氣即可恢復。

  4.5.3除雜物和清洗清洗人員清洗水池時,先用鐵鏟鏟出池內泥砂及各種沉積物,然后用掃把或尼龍刷從水池(箱)的頂部――四周墻壁――水池(箱)底部,依次反復刷洗,刷洗完畢用清水整體沖洗一遍,排出污水。

  4.5.4消毒

  a.用1:1000的滅菌凈(一般為漂白精粉)水溶液進行消毒,用掃把或尼龍刷依次反復刷洗消毒,并將水池(箱)蓋好,封閉半小時后排出消毒水。

  b.水池(內)注入適量自來水,用清水將上述位置反復清洗,清洗出消毒藥水。

  4.5.5注水在清洗工作徹底完成后,開閘向水池(箱)注水,達到說定的水位高度,并加蓋加鎖。

  4.5.6取樣送檢

  a.水樣抽取及送檢工作由外委單位安排人員完成。

  b.水樣抽取地點應從底層水池和頂層水箱各抽樣一支。

  c.盛放水樣的容器為礦泉水或蒸餾水瓶,盛容量為300毫升的水,盛水前應將水瓶清洗干凈,并在瓶外貼上送樣單位及送樣日期。

  d.在取水樣的當天應由外委單位安排人員將水樣送至衛生防疫站受檢,并負責取回《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交管理處文件管理員存檔。

  e.如《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結果為不合格時,應由維修部主管安排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箱)。必要時請衛生防疫站部門派人監督全過程,直至檢測合格為止。

  4.5.7記錄和報告

  a.在水池(箱)清洗、消毒的全過程,應安排專人跟進,填寫《水池清洗驗收表》,作為結算依據之一,并交資料室存檔。

  b.衛生防疫站的《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原件存檔,副本由維修部保留一份備查。

  5.0相關文件

  無

  6.0記錄表格

  6.1《衛生檢測結果報告單》(檢測單位提供)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9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城市居民的飲用水安全和水質穩定,涵蓋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監測等多個環節,以期實現高效、安全的供水服務。

  內容概述:

  1. 設施規劃與建設: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標準、材料選用、施工驗收等流程。

  2. 運行管理:明確設施的日常運營規程,包括啟停操作、水質監控、壓力調節等。

  3. 維護保養:設定定期檢查、清潔消毒、設備維修的標準與周期。

  4. 應急處理: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備故障、水質異常等突發情況。

  5. 法規遵從:確保所有操作符合相關法規和行業標準。

  6. 培訓與教育: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專業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7. 記錄與報告:建立完善的記錄系統,定期向上級和相關部門報告設施運行狀況。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預防水質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防止腸道及各類傳染性疾病的發生,保障學校師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總務處為學校二次供水唯一管理單位,負責學校二次供水配套設備設施正常運行、水質監測、計量、繳費等工作,負責學校二次供水工作配套規章制度與檔案的`建立。

  第二章管理原則

  第三條配合行業主管單位做好水質監測,接收大家監督,確保讓大家喝上“放心水”和“滿意水”。

  第四條二次供水設備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并保持供水設備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人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第六條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器、小便斗直接連接。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第七條學校自行配備檢測儀器,每天對供水設施巡查和對水質監測,同時做好巡查監測記錄。

  第八條做好二次供水工作環境清潔工作,同時做好供水設備設施及周邊環境的監控工作,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范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發生。

  第九條嚴格控制水質消毒效果,保證水質余氯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并做好消毒登記工作。

  第十條水池周邊要做到每日巡查,水質要保證每日檢測,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由衛生管理人員或委托專業清洗隊伍進行,每年暑假、寒假消毒各一次,清洗消毒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并做好水質檢測,水質必須送當地疾控中心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接受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監測,確保水質衛生安全。

  第十一條水質監測發現嚴重的水質和健康危害問題,應當及時向轄區教育主管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啟動應急預案。任何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十二條飲水機、熱水器設置專人管理,應放在固定、安全、衛生的位置,防止二次污染,必須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每學期不少于二次。

  第十三條確保二次供水工作正常運行,遇有行業主管單位、學校停水的特殊情況,須及時通知學校辦公室院并在院網發布通知。

  第十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涉水工程,總務處必須參與設計方案的研究,有責任提出合理化建議。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前應將設計方案提交總務處,竣工后總務處按方案參與驗收。對未收到設計方案的工程項目,總務處不予參與驗收,出現一切責任問題由工程負責部門負全責。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在學校供水管網私接設備設施,否則以盜水盜電行為予以處罰。

  第三章供管水員工配置原則

  第十六條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衛生、技術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之后每年進行一次業務知識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第十七條供管水設施指定專人管理,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在上崗前應取得行業行政單位下發的健康證明(書),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并按要求定期體檢、換證。

  第十八條供管水工作人員必須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要求實施作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違反。

  第十九條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條供管水人員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病癥的,應主動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或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二次供水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學院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定的用水行為,學校將依規定予以處罰。影響惡劣,情節嚴重,學校將追究直接責任人與單位主管領導責任,將依法追責,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從20xx年6月7日開始實施。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1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保護師生及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市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現結合校園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和市衛生行政職能部門關于二次供水的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四年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三、建立衛生管理機構,設置專(兼)職飲水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二次供水管理,形成年度二次供水專項檔案,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四、二次供水設施要符合衛生標準,所用材料、涂料必須無毒、無異味,不得影響水質衛生,其材料應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有效衛生許可批文。

  五、管理人員,維修人員及水箱清洗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才能上崗,以后應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或健康帶菌者,不得從事管水,清洗等工作崗位。

  六、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城市市政自來水管網直接連通,地下儲水的.溢水管應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設施。

  七、高、低水箱(池)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確保水質衛生。在地下儲水周圍半徑10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毒有害物質,樓頂水箱周圍應干凈。

  八、二次供水設施能正常運轉,設備整潔,地面干凈。儲水處有消毒設施,儲水箱、池應加蓋上鎖。二次供水水箱、水池內壁應光滑,便于清洗,頂部有蓋,并設換氣孔套上紗網,周圍有防護措施。

  九、每周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巡查和現場余氯測定,有記錄備查,并做好環境清潔。

  十、供水設施設備在維修、改造時,首先索要新設備的衛生許可批件,保證水質的安全衛生。每年必須用符合標準的消毒藥劑徹底清洗消毒二次,消毒前先向承擔清洗消毒的單位索取清洗人員的健康體檢合格證,和消毒藥物的衛生許可批件。消毒完畢后,水質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規定的標準方可飲用。

  十一、一旦發現飲用水水質有異常改變,不得隱瞞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供水行政部門或衛生防疫機構,防止介水傳染的流行。

  十二、積極、主動配合區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本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并接受監督檢查。

  十三、嚴格按照國家衛生監督執法機構要求,認真做好其他關于二次供水的相關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2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保護業主的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現結合我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學習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對二次供水的.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池周圍無工業、生活污染源,確保水質衛生。

  三、二次供水設施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做到每年一次體檢和參加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四、按時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兩次巡查和現場余氯測定,有記錄備查,并做好環境清潔。

  五、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年二次,確保水質安全衛生。

  六、積極、主動配合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加強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并接受監督檢查。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3

  一、總則

  1、為了規范物業公司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提高供水質量和供水效率,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和舒適,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物業公司管轄范圍內所有樓宇及其相關設施的二次供水管理。

  3、物業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依法管理。同時,注重居民的意見和反饋,適時進行優化和完善。

  二、組織架構

  1、物業公司應設立二次供水管理部門負責二次供水工作的規劃、執行和監督。

  2、二次供水管理部門設立專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維護保養和緊急事故處理。

  三、二次供水工程建設

  1、物業公司在新樓宇建設中,應按照國家相關的二次供水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

  2、已建樓宇的二次供水管道和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運行正常和安全。

  四、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

  1、物業公司應制定日常維護計劃,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保養,確保設備完好、無泄漏、無堵塞。

  2、對于老舊設施,物業公司應按照規定及時更換和更新,確保二次供水設施的`有效運行。

  3、物業公司應建立設備檔案,記錄設備的運行情況、保養維護和更換情況,以便追溯和查詢。

  五、二次供水管理服務

  1、物業公司應提供良好的二次供水管理服務,包括水量穩定、水質清潔、供水時間合理等。

  2、物業公司應建立有效的居民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居民在二次供水方面的問題和需求。

  3、物業公司應建立定期與居民代表溝通的機制,了解居民對于二次供水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便優化服務和提升管理水平。

  六、緊急事故處置

  1、物業公司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緊急事故處置預案,并組織專業力量進行相關培訓。

  2、在發生二次供水緊急事故時,物業公司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處理事故,保障居民的用水需求。

  3、物業公司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二次供水緊急事故的情況,并積極與相關部門協作,共同解決問題。

  七、二次供水費用管理

  1、物業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合理收取二次供水費用。

  2、物業公司應及時將收到的二次供水費用用于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3、物業公司應定期向相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報告二次供水費用的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八、法律責任

  1、物業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如果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導致二次供水問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物業公司應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包括警告、罰款、解雇等,確保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九、附則

  1、本管理制度的解釋權歸物業公司所有。

  2、本管理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補充,應經物業公司審查通過后執行。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4

  1、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與管理應有專門負責的人員。

  2、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

  3、運行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對設施進行定期維修保養。

  4、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設備的運行情況及相關儀表、閥門應按制度規定進行經常性檢查,并做好運行和維修記錄。

  5、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不得隨意更改已設定的運行控制參數。

  6、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泵房內的排水設施、各類儀表、閥門等,保證閥門不漏水;自動排氣閥、倒流防止器運行正常。

  7、二次供水管理人員經常進行二次供水設備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影響供水安全的各種故障隱患。發現供水設施運行有可能影響到水質安全的異常情況,應按相關規定及時上報。

  8、二次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應及時搶修,盡快恢復供水,超過24小時未能恢復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采取臨時供水措施。

  9、泵房內應整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及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物品。泵房應保持清潔,確保設備運行環境處于符合規定的濕度和溫度范圍。

  10、二次供水運行管理人員應定期巡檢設施運行及室外埋地管網,嚴禁在泵房、周圍堆放雜物,不得在管線上壓、埋、圍、占,及時制止和消除影響供水安全的因素。

  11、按有關規定要求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檢測結果向用戶公布。

  12、運行記錄等相關資料要歸檔保存至少三年。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5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與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中的自來水,經過另行貯存、加壓再送往用戶的供水方式;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市二次供水設置的儲水設施、加壓設備、水處理設備、供水管線、電控裝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簡稱維護管理單位)是指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產權單位等。

  第三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荊州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荊州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荊州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工作。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開發單位或建設單位,能夠委托城市供水企業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凡屬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總概算中應計入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與房屋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造價、施工和監理等活動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后,應征求城市供水企業對該方案的意見。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九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執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的規定,所用設備、材料等必須貼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設備、管材、配件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參加。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通之前,建設單位應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產權人可移交或委托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手續完成后,應將相關資料分別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對已建成運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自愿選擇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在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對設施進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戶一表”改造,且驗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管。

  第十二條已建成運行并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其維護管理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計入服務費成本。

  第十三條對無物業服務企業或無產權單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房屋所有權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應負責對相關設施進行檢修完善、維護管理,房屋所有權人應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本規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含房屋所有權人)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協議,依法約定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委托或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后,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轉所需的維護、更新等相關費用,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標準。城市供水企業對所收取的費用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并理解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及價格、審計等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和水壓的合格,相關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進行搶修,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應。

  第十七條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檔案管理和相關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并實行持證上崗。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周邊環境進行巡查,確保該設施的周邊環境貼合國家衛生標準。維護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進行一次檢測,并對蓄水池和水箱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水質檢測本事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供水到達《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測與消毒的結果應及時向相關用戶公示。

  第十八條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不間斷供水,因工程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供水水質不貼合國家標準停止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用戶,并在12小時內采取緊急處置措施;超過24小時仍未恢復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確保用戶基本生活用水供應,并在24小時內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對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質定期進行衛生安全監督檢測。對供水設施未按規定清洗消毒及水質不貼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責令維護管理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貼合相應的條件,清洗消毒的`專業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維護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維護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二)維護管理單位供應的二次供水水質不貼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維護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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