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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作業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作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條 運行中的供電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部分帶有電壓及一
經操作即可帶有電壓的設備。
鐵路供電設備一般可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條 電力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能參加作業:
1.經醫生診斷無妨礙從事電力工作的病癥,如:心臟并神精并
癲癇并聾啞、色盲癥、高血壓等,如經體格檢查(一般兩年一次)發現
有上述病癥,應及時調換其工作。
2.具備必要的電力專業知識,熟悉本規程有關內容,并經考試合格
。
3.應會觸電急救法(見附錄一)。
第3條 對電力工作人員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技術安全考試:
1.定期考試:每年一次。
2.臨時考試:
(1)新參加工作已滿六個月者;
(2)工作連續中斷三個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種或職務改變者。
鐵路局負責組織對水電段長、分局和段技術人員、電力調度、試驗人
員的定期考試。鐵路分局負責組織對供電所主任、技術人員和各站、段、
廠的電力工作人員的定期考試。對考試合格者發給“電力安全合格證”(
見附錄二)。
第4條 新參加電力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
干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隨同參加工作,但不得
單獨工作。
外單位支援、學習人員參加工作時,應由工作執行人介紹設備情況和
有關安全措施。
第5條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應按《電力設備試驗標準》進行試驗
,并合格者。
【章名】 第二章 保證安全工作的組織措施
第6條 在運行中的高壓設備上作業按下列分類:
1.全部停電作業,系指電力線路全部中斷供電或變、配電設備進出
線全部斷開的作業。
2.鄰近帶電作業,系指變配電所內停電作業處所附近還有一部分高
壓設備未停電;停電作業線路與另一帶電線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
距離不夠者;兩回線以上同桿架設的線路,在一回線上停電作業,而另一
回線仍帶電者;在帶電桿塔上刷油、除鳥巢、緊桿塔螺絲等的作業。
3.不停電的作業,系指本身不需要停電和沒有偶然觸及帶電部分的
作業。如更換綁樁、測量接地電阻、涂寫桿號牌、修剪樹枝、更換燈泡、
檢修外燈燈傘等的作業。
4.帶電作業,系指采用各種絕緣工具帶電測量低壓負荷電流、電壓
,檢修或穿越低壓帶電線路,拆、裝引入線等工作,以及在高壓帶電設備
外殼上的工作。
第7條 在電力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頭命令或電話命令);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護制度;
4.工作間斷和轉移工地制度;
5.工作結束和送電制度。第一節 工作票制度
第8條 在電力設備上工作,應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三);
2.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四);
3.填用倒閘作業票(見附錄五);
4.以口頭或電話命令時,應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記錄簿(見附錄六)
。安全工作命令記錄簿應看作與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條 在下列設備上全部停電、鄰近帶電的作業,應簽發停電工作
票:
1.高壓變、配電設備上的作業;
2.高壓架空線路和高壓電纜線路上的作業;
3.高壓發電所停電(機)檢修,或兩套以上有并車裝置的低壓發電
機組,當任一機組停電作業;
4.在控制屏(臺)或高壓室內二次結線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時,需要
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上的作業。
第10條 在下列設備上作業,應填寫帶電作業工作票:
1.在高壓線路和兩路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上的帶電作業;
2.在控制屏(臺)和二次線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的作
業;
3.在旋轉的高壓發電機勵磁回路上,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
的工作;
4.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
電流。
第11條 在下列設備上作業,按口頭或電話命令執行:
1.單一電源供電的低壓線路停電作業;
2.測量接地電阻,涂寫桿號牌,修剪樹枝,檢查桿根腐朽、電桿裂
紋、拉線地錨,打綁樁和桿塔基礎上的工作;
3.低壓電纜上的作業;
4.測量低壓負荷電流和電壓;
5.拉、合線路高壓開關、配電變壓器一、二次開關和變、配電所內
開關的單一操作。
第12條 當作業范圍涉及相鄰鐵路局、鐵路分局、水電段時,必須
取得鐵路局電力調度口頭或電話命令。當作業范圍涉及本段其他配電所時
,必須取得水電段電力調度的口頭或電話命令;受令人和發令人雙方均應
認真記錄、錄音,并復誦無誤后方可執行。
第13條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條件和責任如下:
1.工作票簽發人:由工長、調度員、所主任、技術人員或段總工程
師指定人員擔任,其責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確、完備的安全措施;
(3)正確指派各項工作人員。
2.工作領導人:由所主任、技術人員或工長擔任,負責統一指揮兩
個以上工作組的同時作業和總的作業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執行人:由熟悉設備、工作熟練、責任心強、有一定組織能
力的人員擔任,其責任是:
(1)檢查現場安全措施是否完備;
(2)向工作組員正確布置工作,說明停電區段和帶電設備的具體位
置;
(3)監護工作組員的安全,檢查工作質量,按時完成任務。
4.工作監護人:由配電值班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
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其責任是:
(1)在現場不斷監護工作人員的安全;
(2)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堅決制止繼續
作業;
(3)一旦發生意外情況,應迅速采取正確的搶救措施。
5.工作許可人:由配電值班員或能獨立工作、熟悉設備和有一定工
作經驗的人員擔任。在線路停電作業時,由工作執行人指定工作許可人完
成有關安全措施,其責任是:
(1)完成作業現場的停電、檢電、接地封線等安全措施;
(2)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可能;
(3)向工作執行人報告允許開工時間。
6.工作組員:由技術、安全考試合格者擔任,其責任是:
(1)明確所分擔的任務,并按時完成;
(2)嚴格遵守紀律,執行安全措施,關心組員的安全;
(3)發現問題及時向工作執行人提出改進意見。
第14條 工作票簽發人不能兼任工作執行人;工作領導人、工作執
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許可人。
第15條 工作票應用鋼筆、圓珠筆填寫,字跡清晰,不得涂改,并
于作業前一天交給工作執行人或工作領導人。工作中如需要改變工作內容
及擴大或變更工作地點時,應更換新的工作票。
工作執行人要求變更工作組員時,應取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在工
作票內注明變更理由。
第16條 工作票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天,工作間斷超過24小時
應重新填發工作票。
第17條 工作票按下列規定填發和管理:
1.在發、變、配電所內作業或由發、變、配電所停電的線路上作業
時,應填寫一式兩份,其中一份發給值班員,另一份發給工作執行人(有
工作領導人時,發給工作領導人)。上述以外的作業,可填一份發給工作
執行人。
2.一般一個工作地點或一個檢修區段填發一張工作票。但如在一個
發、變、配電所內全部停電或在一個站場內(由配電所依次倒閘停送電時
除外)幾條線路全部停電,并有兩組同時工作時,可僅簽發一張工作票發
給工作領導人。如上述作業僅有一組工作,需要檢修另一線路時,應按轉
移工地辦理。
當一個工作執行人負責的工作尚未結束以前,禁止發給另一張工作票
。
3.發給工作領導人的工作票,應注明工作組數及各工作執行人的姓
名。
4.各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對工作票中的內容有疑問時,應向簽發人
詢問明白,然后進行工作。
5.工作結束后一份由值班員,另一份交回簽發人保存三個月。
第18條 事故緊急處理可不簽發工作票,但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條 施工單位在水電段管轄的電力設備上施工時,應向水電段
有關的電力工區或變配電所辦理工作票手續。第二節 工作許可制度
第20條 在不經變配電所停電的線路上作業時,由工作執行人指定
工作許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21條 凡經變、配電所停電的作業,工作許可人(值班員)應審
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在完成所內停電、
檢電、接地封線等安全措施后還應:
1.會同工作執行人檢查安全措施,以手觸試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
2.對工作執行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接地線安裝處所和注意事項
;
3.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22條 工作執行人、工作許可人都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
員不得變更檢修設備的運行結線方式。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取得
工作票簽發人的同意。
第23條 停電作業的線路與其它單位的帶電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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