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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出租居間合同
北京市房屋出租居間合同正文: );合同編號: 委托人(甲方): 居間人(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出租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出租居間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為其居間出租具備以下條件的房屋(見附件),并協助其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用途:▁▁▁▁▁▁▁▁▁▁;對承租人條件的特別要求:▁▁▁▁▁▁▁▁▁▁▁▁▁▁▁▁▁▁▁▁。 乙方還應提供以下服務:▁▁▁▁▁▁▁▁▁▁▁▁▁▁▁▁▁▁▁▁▁▁▁▁▁▁▁▁▁▁▁▁▁▁▁▁▁▁▁▁▁▁▁▁▁。 第二條 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 現場看房 本合同簽訂后▁▁▁日內乙方應到房屋現場對甲方提供的房屋資料進行核實,經核實房屋狀況與甲方提供的資料不一致的,乙方應要求甲方對合同進行修改。 乙方陪同承租人現場看房的,甲方應予以配合。因甲方提供的資料與房屋狀況不一致造成承租人拒付看房成本費的,甲方應支付全部費用。 第四條甲方義務 (一)應出示身份證、營業執照、▁▁▁▁▁▁▁等真實的身份資格證明; (二)應出示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證明自己對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權利的其他證明; (三)應保證自己提供的房屋資料真實、合法; (四)應對乙方的居間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五)應對乙方提供的承租人資料保密; (六)不得在委托期限內及期限屆滿后▁▁▁▁日內與乙方介紹的承租人進行私下交易; (七)在委托期限內不得將出租房屋同時委托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出租;▁▁▁▁▁▁▁▁▁▁▁▁▁▁▁▁▁▁▁▁▁▁▁▁▁▁▁▁。 第五條乙方義務 (一)應出示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等合法的經營資格證明; (二)應認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項,按照房屋用途和甲方對承租人條件的特別要求尋找承租人,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匯報,并為承租人現場看房及甲方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 (三)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四)收取必要費用、傭金的[1] [2] [3] [4] [5] 下一頁【北京市房屋出租居間合同】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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