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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正文: );立契約書人買受人:x x x 出賣人:x x x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 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x 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 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1] [2] 下一頁【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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