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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承包三方轉讓合同
甲方:南靖縣金山鎮新村村委會(下簡稱“甲方”)
乙方:吳志雄(下簡稱“乙方”)
為吸引外來資金,發揮我村山地資源優勢,提高山地的產業化建設,有效解決新村勞動力剩余問題,促進經濟繁榮,增加農民收入,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把石尖山至洋祠溪一帶村有山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公司經營,用于油茶等農作(植)物生產基地等和開發生態旅游產業等,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簽訂如下條款。
一、轉讓標的的位置和范圍。
新村村石尖山至洋祠溪一帶村有山林地,班號為山地面積約420畝(按林業部門實測班號畝數為準)。
二、轉讓期限
轉讓期限:50年。即自2034年6月29日(日本永隆國際商事有限會社2034年6月28日期滿)起至2084年6月28日止。承包期限為伍拾年。
三、轉讓承包金、押金的標準及支付
轉讓承包金為:2034年6月29日至2044年6月28日,按每畝每年60元計算;之后租金即2044年6月29日后,參照洋祠溪山村有林地租金執行。
合同簽訂后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簽署押金人民幣壹萬元(可抵2034年6月29日后租金),其余租金在2034年6月29日日本永隆國際商事有限會社承包期滿后繳納一年承包金及相當于一年承包金金額的押金,以后依次類推,提前一年繳納未來一年的承包款繳款,時間為每年 1月 1 日,繳款金額、時間以村收款收據為準。
四、有關規定及經營管理權益。
1、山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后,其土地轉讓范圍內的雜物、雜草、果(雜)樹的清理,現場存有地上物和植物全部無償歸乙方所有及由乙方自行處置,開發經營形式由乙方自行決定。
2、乙方應本著開發與保持生態平衡相結合的原則,在其承包年限內應保持10%的山地林帶,減少水土流失,其開發項目不得污染環境。所有經營建設必須通過環保測評合格。
3、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土地征用和開發手續,費用由乙方負責。
4、乙方在轉讓期限內,所經營的產品及銷售稅費(按國家政策規定的應征稅費)由乙方負責,乙方享有自主經營開發權力,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除本合同第四款第2條及國家政策不允許外)和方式干涉乙方的經營管理,不準收取租金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林地評估及林權轉讓費由乙方支付)。乙方因經營需要,如需轉讓轉包、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等必須確保相對方遵照本合同全部條款,甲方應給予必要的支持。
5、因生產需要,乙方拓寬道路(路面寬4米)動用的山地、田地、園地等,甲方應予以協調,費用由乙方支付。
6、承包期內,若出現其它任何第三人針對轉讓地塊或標的地塊上的地上附著物主張權利提出異議,甲方應及時處理,若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應負責賠償損失,有爭議地塊無法解決的應退還爭議地塊已繳租金。
五、在承包期內,國家需要征用,土地征用和安置費歸甲方,其余的賠償(如青苗、樹木及地上附著物等)及國家征地獎勵金等歸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協助乙方在轉讓標的界址、劃清界線、協助聯系水電、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為乙方提供用電用水及通信方便,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還應協助乙方梳理協調與當地村民有關事項,確保乙方依法、安全自主經營。
七、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本合同違反法律及上級政策有關強制性規定,甲方不得單方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第四款第2條及國家政策不允許外),否則視為嚴重違約,應賠償因此所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按本合同規定執行,甲方有權單方中止合同另行承包并不予任何補償。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受法律保護,不受法人代表更換的影響,若單方違約,應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共2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鎮招投標管理中心、林業站各一份。
(附:新村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壹份)
甲方:新村村委會乙方:吳志雄
法人代表:劉志明法人代表:
201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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