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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
書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調解協議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
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活動,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應制作調解書,以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規定不需制作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不需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有:
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調解維持收養關系案件;
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
調解書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首部:包括制作調書的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的結果。該部分為調解書的核心部分,要求寫得具體、明確,尤其是調解的結果部分,以避免當事人在履行調解書時發生爭議;尾部:包括案件審判人員、書記員的簽名、調解書的制作時間和人民法院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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