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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異體質學生安全協議書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協議,簽訂協議能夠保證雙方合作愉快。那么協議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特異體質學生安全協議書,歡迎大家分享。
為進一步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責任,關愛特異體質學生,促進特異體質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特簽訂本協議書。
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系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之間只是教育管理關系。
一、學校責任范圍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特異體質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的學生,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情況,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二)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三)學校教師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四)對特異體質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學生的監護人,導致特異體質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二、學生及監護人責任范圍
特異體質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特異體質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的監護人沒有在上學、放學時按時對學生進行接送的;
(六)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學校與學生監護人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
本協議書未涉及之處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準。
學校(蓋章) 學生監護人簽字:
校長簽字: 學生簽字:
班主任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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