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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又稱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
。合同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因此,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生效合同產生一個義務群,這個義務群主要包括四種合同義務:
1.主合同義務
主合同義務又稱為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能決定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合同法》第135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屬于出賣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59條所規定的“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屬于買受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通過出賣人與買受人雙方當事人所負擔的主合同義務,即可判斷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而不是借用關系或租賃關系。主合同義務是典型的約定義務,是生效合同關系里當事人所負擔的最重要的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主合同義務,往往會導致對方當事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違反主合同義務而不具備免責事由的,須承擔違約責任。
2.從合同義務
從合同義務又稱為從給付義務,是指主合同義務之外,債權人可以獨立訴請履行,以完全滿足給付上利益的義務。《合同法》第136條所規定的“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義務,即為出賣人所應負擔的從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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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http://www.ipr-jzsc.com)。從合同義務主要輔助主合同義務來實現交易目的,既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特別約定,也可以根據交易習慣產生。違反從合同義務,須承擔違約責任。3.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是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如《合同法》第60條所規定的“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為附隨義務。《合同法》第266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承攬人所負的這種保密義務,屬于附隨義務。就附隨義務的具體內容而言,學者公認的有以下幾種:
(1)注意義務,即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應盡到善良管理人或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
(2)告知義務,又可分為:使用方法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業務上的告知義務;忠實報告義務;給付不能告知義務、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時,有關債權、債務的重要情事的告知義務;繼續合同中影響合同履行情況的告知義務;保險合同中的危險告知義務;
(3)照顧義務,又可分為對債權人的照顧義務和對標的物的照顧義務;
(4)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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