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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商業健康險可享個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發布通知,決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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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點地區
根據《通知》要求,試點地區包括四個直轄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以及石家莊市、山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蘇州市、寧波市、蕪湖市、福州市、南昌市、青島市、鄭州市(含鞏義市)、武漢市、株洲市、廣州市、南寧市、海口市、成都市、貴陽市、曲靖市、拉薩市、寶雞市、蘭州市、西寧市、銀川市(不含所轄縣)、庫爾勒市。
二、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每年2400元
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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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商業健康險可享個稅優惠》(http://www.ipr-jzsc.com)。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二)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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