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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鑒定什么時候做
傷情鑒定什么時候做首先是到當地派出所報案,由當地派出所出具鑒定申請書,然后可以作法醫鑒定。一般是在病情穩定后,就可以做。這樣的情況,一般需要當地派出所許可,所以可以向派出所辦案民-警聯系。
我5月20號從單位坐車回家發生交通事故,醫生鑒定是左腿脛腓骨骨折,做了骨折內固定手術(內附鋼板)(一年左右去鋼板),6月份我已做了工傷認定(6月下了認定書)。現在我在家還沒上班,醫生囑咐我還是拄著拐杖走路,等下個月才能不用拐杖走路,請問我現在算不算醫療期結束或者是傷情穩定?我這種情況到底什么時候做工傷傷殘鑒定?假如現在做傷殘鑒定有沒有超過期限?
----------------------------------------問題補充:--------------------------------------------------
謝謝!我去香洲區勞動局問過,工作人員說我要一年左右取出鋼板后才能做傷殘鑒定。但按《工傷保險條例》傷情穩定后一個月內就做傷殘鑒定,那請問我這種情況什么時候算傷情穩定呢?到底是一年后取出鋼板做呢還是傷情穩定了就可以做?其實我是怕按勞動局說的過了實效我不能做傷殘鑒定,那樣我就享受不了工傷待遇了。請好心律師幫我解除我的困惑,非常感謝!!!
我不知道你是站在受害者還是施害者的角度,從上述文字描述來看,你是站在施害者的角度。首先,關于第一個問題,傷情鑒定與是否立案無必然關系。但該案立案標準為是否構成輕傷,如構成輕傷,將進入刑事程序,但當事人原諒的情況下也可以作為民事調解結案。其次,如構成輕傷以上,必定會進入刑事程序,該案將可能不能調解。
總之,只要雙方同意協商,可就相關部門作鑒定,也可不通過鑒定,雙方協商賠償金額結案。
如果是作傷殘等級鑒定的話,工傷事故發生可能構成傷殘,所以,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一般要求待工傷職工傷情穩定后,就可以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為工傷職工申請傷殘等級鑒定。醫療上一般認為在治療三個月后,屬于穩定需要的最低時間,所以傷殘鑒定至少要在工傷治療三個月之后做,如果有的傷殘治療沒有結束,或達不到穩定,還需要繼續順延做傷殘鑒定的時間才合法、合理、合適
工傷的相關知識:
工傷類型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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