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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筆跡鑒定
司法筆跡鑒定筆跡鑒定的概念及特征
“筆跡”一詞在我國出現最早,又稱“手跡”、“手書”、“筆”、“書”、“墨跡”、“墨寶”等等。《辭源》對“筆”的解釋有二。其一,“書具,古用簡牘,筆即刀錐之類。秦蒙恬始用鹿毛為之。”[1]其二,“述事而書之曰筆”。概括起來,“筆”有書寫工具和書寫結果兩重含義。《說文解字》將“跡”解釋為“步處”,即行走后留下的腳櫻古人將“筆”和“跡”疊用則表示用書寫工具書寫形成的印跡。將“筆跡”一詞與“筆”、“書”、“手跡”、“墨寶”、“墨跡”、“箋”等等表示書寫結果的詞、字進行比較,顯然“筆跡”一詞更為恰當。經過歷史長河的淘汰,“筆跡”一詞被中華民族世代相傳,充分體現了“筆跡”的輝煌生命力。由于筆跡的適用范圍擴大,研究筆跡的專家、學者增多,筆跡的定義也相應復雜起來。
有的從筆跡的特性方面給筆跡定義:“筆跡是每個人寫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從筆跡形成的原因和特性兩方面給筆跡定義:“筆跡是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是每個人寫字所特有的形象”。
有的從筆跡形成的條件和結果給筆跡定義:“筆跡是人們借助于書寫工具在承受客體上書或畫時留下的書寫動作運行的痕跡”。
有的從筆跡的范圍和形成的原理給筆跡定義:“筆跡是書寫文字符號的表現形式,是書寫動作的反映。即根據文字符號的書寫規則,運用書寫工具,通過書寫活動在書寫面上形成的痕跡”。
英美國家法庭科學工作者給筆跡定義為:“Hand Writing”,意即手寫文字。與我國傳統的筆跡定義一致。
《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大全 文件檢驗》將“筆跡”定義為:⒈“筆跡是按個人所理解和掌握的文字符號的規則,運用書寫工具,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書寫動作痕跡。”⒉“筆跡是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具有個性特點的文字符號的形象系統。”
在我國,用筆跡解決訴訟糾紛、決獄斷案已有兩千余年的歷史。歷代司法實踐中,“對筆跡”被列為傳統的辦案手段之一,筆跡鑒定可堪稱為一項古老的鑒定技術。我國在公元前119 年(西漢)就有了漢武帝識偽書斬少翁的筆跡鑒別實例, 到東漢建安時期(196~220 年)的“國淵比書”形成筆跡檢驗破案的完整案例[2]。筆跡學起源于我國,但初步形成一門技術學科則是在歐洲。1622年意大利的卡米洛巴爾迪發表《根據人的字跡判斷人的性格和氣質》。1872年法國米尚發表《書法的秘密》,論及筆跡與心理關系,提出“筆相”一詞,繼之在1891年出版《筆相學體系》、《筆相學的方法》。1895年意大利的龍布洛梭發表《筆相學指南》。德國漢斯布塞于1896年發行《筆跡學月報》,主張“筆相”是筆跡鑒定的基礎,在近代的歐洲普遍認為筆跡是書寫人的氣質、個性、才智、情感、道德、社會能力以至于好人和罪人的表現。在鑒定技術方面,法國的阿貝蒂隆將其所發明的人體測量法引伸用于筆跡鑒定,發表《筆跡的比對和同一認定》一文。主張將字的字行方向、字的間隔距離、字的傾斜度、字的大小作為比對的依據。法國的埃洛卡爾在其《犯罪偵查學指南》一書中也主張“筆跡經常不變的不是絕對大小,而是改變自己筆跡的比例關系。”并認為筆跡鑒定從定性過渡到定量檢驗的方法就是精確測量[3]。19 世紀末期筆跡學在歐洲問世后, 近代筆跡學的理論和方法才相聚傳入我國[4]。歐洲近代筆跡學技術流入我國之后發生了融合,在舊中國,由于多種原因,這項技術長期裹足不前。新中國誕生后,它與其他技術一樣獲得了新生。從20 世紀初起到20 世紀50年代為止的50左右的歷史時期,我國的筆跡檢驗與歐美等國相比,處于落后狀態。這個時期,筆跡鑒定雖已具雛形,但還沒有自成體系。30年代以后出版了一些刑事偵查方面的著作,基本上是效法歐美,理論和實踐上存在許多唯心主義、形而上學的東西。新中國的成立為我國筆跡檢驗鑒定學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前景。最近50余年來,我國文檢筆跡工作者努力奮斗、自強不息,寫就了文檢筆跡檢驗鑒定的光輝篇章。在學習前人和國外理論的同時,不斷總結自己的實踐經驗,開展科學研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文檢筆跡鑒定體系[5]。
文書檢驗,又稱為文檢、文件檢驗,是指運用語言學、文字學、生理學、心理學、物理化學及其他相關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對訴訟中所涉及的可疑文書物證進行分析、鑒別、借以確定該可疑文書與案件事實的關系及其與一定人的關系的技術科學。[6]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司法鑒定問題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對司法鑒定進行了明確界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文書司法鑒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制作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7]。筆跡鑒定是一門科學,是文件檢驗鑒定的重要內容之一,它是通過對檢材和樣本兩部分的筆跡特征,亦即書寫習慣特征,進行比對分析,鑒別兩者的總體特殊性是否同一[8],以確定是否同一人書寫的一項專門技術。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方面,書寫習慣的客觀反映性、相對穩定性、總體特殊性是進行筆跡鑒定的客觀基儲基本條件和鑒別依據;另一方面,書寫習慣又具有絕對的變化性和一定的普遍性,這些特性則是進行筆跡鑒定時必須鑒別認識的特性,是需要過濾掉的特性,不能作為同一認定的依據。
1.2筆跡鑒定的科學原理
我國筆跡鑒定的對象主要是漢字筆跡。筆跡是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具有個人特點的文字符號形象系統。它的本質是人的書寫習慣和書寫技能。筆跡分為正常筆跡、偽裝筆跡、摹仿筆跡、條件變化筆跡和繪畫筆跡等。筆跡鑒定是文件檢驗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通過兩部分筆跡之間比較鑒別,確定是否同一人筆跡的一項專門技術。其原理可闡述為:書寫動力定型決定書寫習慣。[9]書寫動力定型,是指自動支配和調節書寫活動的大腦皮層機能系統性的效應活動體系。人在書寫練習過程中,大腦皮層接受一定順序出現的復合刺激,形成與之相適應的暫時聯系(條件反射)系統。經過反復的書寫練習刺激,即形成書寫動力定型。書寫習慣的生理機制就是建立在條件反射基礎上的書寫動力定型。書寫習慣受人的生理結構、教育程度、書寫練習情況、氣質個性等綜合影響,每個人的書寫習慣均不相同。筆跡的反映性是筆跡檢驗的物質基矗書寫習慣必然要在書寫的筆跡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來,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它不僅在長篇的、正常書寫的筆跡材料中能反映出來,而且能在筆跡數量少和非正常的筆跡材料中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來,就是有故意偽裝也不會徹底改變。筆跡的相對穩定性是筆跡檢驗的基本條件。一個人的筆跡在長時間內不會發生重大變化,這是由于人的書寫動力定性的守常性,語言文字社會規范與規則變化的緩慢性等,決定了一個人不同時期形成的筆跡雖有差別,但其本質特征不變。筆跡的總體特殊性是筆跡檢驗的鑒別依據。這是由于個人的書寫習慣具有共同性與特殊性的雙重屬性,決定了不同人的筆跡特征既有符合又有差異,而特征總和則各不相同。筆跡鑒定主要依靠對筆跡特征的判斷。凡是與標準寫法(印刷體)不一樣,或與大多數人寫法不一樣的都是特征。筆跡共分為八大特征,八大特征中又分為若干細節特征。每個人的筆跡都有大大小小無數特征,其中有些特殊的、不受偽裝變化影響的特征是有價值的特征。書寫人想通過偽裝來掩蓋自己的筆跡特征是不可能的,包括文檢人員自己想掩蓋自己的筆跡特征都是不可能的,這在文檢案例中都有案可查。筆跡鑒定的過程是一個發現特征和認識特征的過程,鑒定人員要善于發現筆跡中特殊的、穩定的、不受書寫人偽裝和條件變化影響的特征,以其鑒定經驗準確地判斷這些特征的價值,并依據特征的價值、數量進行綜合評斷得出鑒定結論。特征價值的大小可用該特征在人群中的出現率來具體衡量。比如某個字的特殊搭配,在一千人當中只有一人會出現這種特殊,這個字的特征價值就較高。得出這個“價值較高”的認識,鑒定人員第一要做到發現該處特殊,這和鑒定人的業務素質有關;第二要正確判斷該特征在一定群體內價值約為千分之一,這和鑒定人的檢案經驗有關。[10]
1.3筆跡鑒定的功能與作用
證據制度的發展經歷了由人的證據為主的自由證明制度時期、法定證據時期發展到現在的依靠審判人員自身具有的“人類普遍的認識能力”來評斷的自由心證制度。自由心證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對證據的取舍與運用及證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預先作出規定,而是讓法官憑借“良心”和“理性”自主作出判斷,并依據心證形成的內心確信對
案件事實作出認定。然而自由心證發展到現在又為法官專斷或恣意帶來了可乘之機。“站在20世紀末思考證據法的未來,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討正在演進的事實的認定的科學化的問題。”[11]現代科技的發展在挑戰傳統的事實認定的同時也豐富了我們認識社會的途徑。在審判中越來越多的對于法律程序非常重要的背景信息已非“人類普遍的認識能力”所能解決,需要通過科技手段加以證明。司法鑒定人員(英美法系稱為專家證人)以其經過專門教育和培訓的專業技術知識解決了科學技術對審判技術的沖擊,彌補了審判人員認識能力的不足,是其認識能力的延伸。
證據證明力以證據能力為前提和基礎,是指證據資料作為證明待證事實的價值大小與強弱狀態或程度。證據的證明力,一般由法官自由心證原則作出判斷,法律并未加以任何形式的限制。鑒定結論作為我國法定證據種類之一,融自然科學與法學于一體,是指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接受法院的委托或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12]鑒定人須是對所需要鑒定的問題具有專門的科學技術知識的人。民事訴訟中的鑒定主要包括文書鑒定、醫學鑒定、工程質量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會計鑒定等。鑒定結論以鑒定書的形式表現出來,其內容主要包括鑒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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