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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間侵吞貨款
本報9月13日訊 在實習期間即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4萬余元的貨款據為己有。近日,經嶗山法院審理,犯職務侵占罪的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據悉,王某于2001年12月來到青島某公司實習,2002年9月,負責銷售工作的他售給某單位11.87千米光纜,貨款為兩萬余元,王某提取現金后只向單位交回了1萬元,將剩下的1萬余元貨款據為己有。同年12月,王某再次采用此方法,又將另一筆1萬余元的貨款據為己有。后來他又先后將兩萬余元的貨款侵吞。不久,當王某發現自己侵吞公款的事被人察覺后立即潛逃。
今年 3月 25日,潛逃兩年多的王某潛回島城時被警方根據線索抓獲,王某將全部贓款退回。 (徐乃斌 任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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