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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時間:2023-04-28 14:28:16 就業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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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畢業生(含畢業研究生)就業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服務,維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凡取得畢業資格的,在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按有關規定就業。

  第三條 畢業生是國家按計劃培養的專門人才,各級主管畢業生就業部門,高等學校和用人單位應共同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和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的義務。必要時,國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畢業生就業。

  第四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要貫徹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一般和面向基層,充實生產、科研、教學第一線的方針。在保證國家需要的前提下,貫徹學以致用、人盡其才的原則。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畢業生到邊遠地區、艱苦行業和其他國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條 國家教委歸口管理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國務院其他部委(以下簡稱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地方)負責本部門、本地方畢業生就業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國家教委的主要職責:

  1、制定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法規和政策,部署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

  2、組織研究并指導實施全中國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

  3、收集和發布全國畢業生供需信息,組織指導和管理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雙向選擇活動;

  4、編制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制訂國家教委直屬高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委、地方所屬高校抽調計劃;

  5、負責全國畢業生就業計劃協調工作,管理全國畢業生調配工作;

  6、指導、檢查畢業生就業工作,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部門派遣本地區高校畢業生;

  7、組織開展畢業教育、就業指導和人員培訓工作;

  8、開展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科學研究和宣傳工作;

  9、檢查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教委的統一部署,提出本部門畢業生就業的具體工作意見;

  2、及時向國家教委報送所屬院校畢業生就業計劃和本部委需求信息;

  3、組織協調所屬院校的畢業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動;

  4、制訂并組織實施所屬院校的畢業生就業計劃;

  5、組織開展所屬院校畢業教育、就業指導工作;

  6、負責本部門畢業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7、開展有關畢業生就業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1、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國家教委的統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就業的具體工作意見;

  2、負責本地區畢業生的資源統計工作,并按時報送國家教委;

  3、收集本地區畢業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時報送國家教委;

  4、制訂本地區所屬院校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并及時報送國家教委;

  5、組織管理本地區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

  6、受國家教委委托組織實施本地區高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交負責畢業生的調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組織開展畢業教育、就業指導工作;

  8、檢查、監督本地區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

  9、開展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傳工作;

  10、完成國家教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高等學校的主要職責:

  1、根據國就業方針政策和規定以及學校主管部門的工作意見,制定本學校的工作細則;

  2、負責本校畢業生的資格審查工作,及時向主管部門和地方調配部門報送畢業生資源情況;

  3、收集需求信息,開展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負責畢業生的推薦工作;

  4、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提出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

  5、開展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

  6、負責辦理畢業生的離校手續;

  7、開展與畢業生就業有關的調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職責:

  1、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畢業生需求計劃,向有關高等學校提供需求信息;

  2、參加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積極招聘畢業生;

  3、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接收、安排畢業生;

  4、負責畢業生見習期間的管理工作;

  5、向有關部門和學校反饋畢業生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由國家教委統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應按照統一部署具體指導所屬院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

  第十二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分為就業指導、收集發布信息、供需見面及雙向選擇、制訂就業計劃、進行畢業生資格審查、派遣、調整、接收等階段。

  第十三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一般從畢業生在校的最后一學年開始。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一般應在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門及有關高校提出下一年度畢業生需求計劃,11月-5月與畢業生簽訂錄用協議。

  第十五條 畢業生的就業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學生的學習。畢業生聯系工作時間應安排在1月-5月,春季畢業研究生可適當提前。1 2 3  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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