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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問責框架下的傳媒自律論文
摘要 自律是傳媒職業問責框架下的決定性因素,職業問責框架下的傳媒自律以媒介專業主義為基本原則,包括傳媒從業者個體、傳媒組織和傳媒行業三個層面的自律,其固有的缺陷近年來在歐美引發了尷尬的遭遇與嘗試性突破。建立一個新型的職業問責框架下的傳媒自律機制,應是當前重構我國傳媒自律機制的一個可行方向。
關鍵詞 職業問責 傳媒自律 有管制的自律 啟示
一、傳媒職業問責的涵義
這里的“職業問責(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也稱為“專業職責”或“行業職責”,是指麥奎爾、巴德爾等人提出的四種基本的傳媒問責框架之一。四種基本的傳媒問責框架是:政治問責(political accountability)、市場問責(marketaccountability)、公共問責(public accountability)、職業問責(professional accountability)。
在麥奎爾看來,職業問責框架具有如下一些特點:其一,職業問責發源于媒介從業人員的自重和自我約束。其二,其機制與程序主要包括一套被媒介專業團體的成員所采納的公開出版的倫理原則或行為準則,而且也包括那些“對特定媒介行為的抱怨與主張”的傾聽與仲裁。其三,處理的問題可能有關倫理或行為準則,但不可避免地都與媒介對個人或團體所造成的傷害或侵犯有關。其四,它具有自愿性、非強制性的優點,是為了媒介與專業者本身的利益的,鼓勵自愿性的自我改善和自我控制。其五,它的局限性主要在于:應用范圍較狹窄,通常無法對勢力強大的媒介產生壓力;整體來說,媒介內部專業主義并未得到強力的發展,員工缺乏必要的自主性。
巴德爾從五個方面把傳媒職業問責框架高度概括為:原則——專業主義、倫理原則;決定因素一一自律;參與方式——教育、同行評審;手段——反思、規約、新聞委員會:效果——獨立但缺少代表性。
二、職業問責框架下的傳媒自律涵義及其實踐
綜觀麥奎爾、巴德爾等人的上述觀點可知,傳媒職業問責框架以傳媒自律為基礎和決定性因素的制度安排,職業問責框架F的傳媒自律機制包含媒介專業主義、倫理規約、行業組織、傳媒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回應措施等。在此,筆者從下述三個方面來闡述職業問責框架下的傳媒自律的涵義及其實踐:
其一,以媒介專業主義為基本原則。
由此可見,傳媒職業問責框架下的傳媒自律,是把媒介專業主義制度本身隱含的價值理念和道德承諾變成約束的規范或機制,是媒介專業主義“制度化的倫理”。但是,這種傳媒自律的有效性也由此有賴于媒介內部專業主義的強力發展,其可能的障礙,一是相對于媒介管理者和老板而言,員工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二是媒介專業精英主義
其二,包括傳媒從業者個體、傳媒組織和傳媒行業三個層面的自律。
傳媒職業問責發源于媒介從業人員的自重和自我約束,其達成是以傳媒人的良心自律為基礎。可是,如今的媒體已經成了大行業,只有個人良心是不夠的。
傳媒組織內部自律主要是建立一套符合傳媒道德準則的質量控制體系和自我審查制度。“質量控制”這個概念覆蓋個人道德規范、媒體職業道德規范,以及任何能更好地為公共服務而提出的積極措施。它關注的角度是中立的,能滿足社會交往中各種參與者的需要。”
自我審查制度的典型代表是意見調查員或者讀者編輯制度。它們的共同點是意見調查員或讀者編輯通常是由資深記者擔任,他們代表傳媒組織的良知,需要得到同行的尊重,對他們的上級應既無所求也不懼怕,工作地位是完全獨立的,任務是聽取、調查受眾的意見和投訴,并做出解釋或更正和道歉,使一些簡單的糾紛和投訴得以在媒體內部得到解決。
傳媒行業自律機制主要包括自律組織、職業道德規約、自律運作機制三個要素。具體來說,就是由具有獨立地位和行業功能的行業協會組織制定具體的、可執行的職業道德規范,并明確道歉、更正、答復、罰款等履責形式;由“新聞評議委員會”之類的自律組織來有效推行傳媒道德準則,負責受理外界對傳媒界的投訴并進行裁決。
媒體職業道德規范主要關注的是責任,它的定位是自由與責任結伴而行。各種協會、同業公會和工會正式通過了某種職業道德規范之后,都提出了一些制裁措施(例如開除),很多職業道德規范也為新聞記者爭取一些法律允許記者享有的權利。
瑞典的新聞評議委員會以及該委員會的外部監察人制度則開世界風氣之先,具備獨立于政府之外、并又有一定強制力的特殊地位。英、德兩國的新聞自律組織能夠要求媒體刊載裁決,但卻沒有類似瑞典的罰款等更進一步的強制力量。資本力量相對更為強大、且“放任主義”更為明顯的美國,新聞自律組織的發展空間就更為受限。 其三,固有的缺陷引發尷尬的遭遇與嘗試性突破。
職業問責框架下的傳媒自律既是因于媒介專業自治傳統的根深蒂固,也是因于傳統上以政治(主要是法律和政策)和市場導向為基礎的問責機制已不足以適應新形勢的變化,而且,在傳媒問責框架的提出者麥奎爾、巴德爾等人看來,“公共問責“模式才是民主社會確保公眾利益得以表達的一個好方法。”“我們應該更經常地提倡向民本視角度‘轉變”’也就是說,傳媒自律的有效達成還有賴于公眾提高公民意識和媒介素養,更多地積極參與媒體公共領域活動與監督媒體,
在實踐中,通常正是記者們自己反對在編輯部里引入意見調查員或者讀者編輯這類紀檢人員。而在一些媒體資方人士或傳媒管理人員看來,媒體問責體系意味著記者和大眾將逐漸參與對媒體的控制,一些老板通常是把媒體問責內容包括在其公關策略里。這些是傳媒組織內部自律遭遇的最大障礙。
而對傳媒行業自律而言,1980年代后隨著新聞媒體愈發向市場傾斜、媒體組織加強科層控制、記者自主性衰退,除了市場力量較小的北歐之外,其他國家的自律機制都在社會經濟的制約下,面臨缺乏強制力、導致自律功效有限的普遍缺陷。如同社會責任論的新聞專業規范逐漸成為媒體的卸責與公關策略一般,這些制度化的新聞自律機制,同樣逐漸淪為業者的公關與行銷工具。
鑒于傳媒自律的上述遭遇,近年來歐盟執委會提出了稱為“共同管制”(co—regulation)、“有管制的自律”(regulatedself_regulation)或“受監督的自律”(Audited self—regulation)的審慎引入國家規范的的作法。在這種作法中,國家提供“業界自律”得以運行的法定架構,原則上以市場中參與者所共同建立的自律機制為主要原則,政府只設立自律所要達到的公共目標;但是當市場失靈或自律成效不彰、導致公共目標無法達成時,政府就可以依法介入協調、進行處分或調整架構。在私部門方面,則可以在國家不介入實質內容的情況下,設立一個專業組織、規范與自律程序,只要能夠符合一定的公共目標期望,就可以免于政府的直接干預。
三、職業問責框架對我國重構傳媒自律機制的啟示
通過政府以問接方式提供一個傳媒自律得以運行的健全的法定架構,結合廣大新聞工作者與公眾和非政府組織的加入,建立一個新型的職業問責框架下的傳媒自律機制,應是當前重構我國傳媒自律機制的一個可行方向。職業問責框架下的傳媒自律可以為重構我國傳媒自律機制提供如下一些具體啟示:
其一,賦予媒體行業組織應有的地位和行業功能。
其二,由行業協會組織業界人士和非業界人士或非政府組織共同制定職業道德規范:規范應是具體的、可感知和可執行的,應明確傳媒及其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應對新聞業與娛樂業加以區別,明確經營者與編輯部的權利義務關系。
職業道德規范準則應根據信息獲取階段、信息篩選階段、信息處理和發布階段及信息發表后階段等不同的上作階段進行細化。還應包含如下一些容易引起爭議的事項的準則:媒體運用隱性采訪手段及對政府的發問應有怎樣的倫理尺度?主編應該對其記者的行為負責嗎?又該如何負責?轉載失實新聞又該如何負責?媒體不同,相應的職業道德規范也不完全相同,諸如平面印刷媒體與視聽媒體的區別。還需要一些專門新聞的準則,如財經新聞、體育新聞、法制新聞、娛樂新聞等。
其三,成立“新聞評議委員會”之類的自律組織來有效推行傳媒道德準則,負責受理外界對傳媒界的投訴并進行裁決,發起關于傳媒道德問題的時論,廣泛公布評議結果,形成輿論壓力。
其四,傳媒機構自身應建立一套符合傳媒道德準則的質量控制體系,通過設立意見調查員或者讀者編輯制度來完善自我審查制度,需建立制度化的員工教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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