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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委會完善之我見
審委會的存廢之爭已經塵埃落定,為了保證法院審判獨立,必須保留審委會;審委會的改革完善已成共識,審委會弊端影響審判的公正與效率。筆者相就改革審委會的人員組成及其議事規則談點意見和建議。
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審委會是法院的最高審判組織,是法院的業務中樞。其性質決定其組成人員必須是一個法院的審判精英,代表著法院的最高法律水平和和裁判能力。在實現的途徑上,法律規定,由院長副院長及經驗豐富的職能庭庭長組成。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不外乎考慮院長副院長及一些職能庭庭長長期從事審判工作,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具有這些身份的人絕大多數是法院的優秀分子,具有審判委員會委員所需要的法律水平高、裁判能力強品質。法律的這種規定基本上符合審委會的性質及其功能要求。但是這樣的規定,是假設存在這樣的一個前提,即一個法院的法官具有相同的職業背景,相似的職業經歷,法官業務素質上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任職時間的長短、工作成績的優劣上。概括起來,就是法官職業準入的一元化,法官職業進步的擇優性。
現時,上述這個前提并不完全確立,存在很大的缺口。主要表現在,法官職業準入的多元化。由于歷史的原因,法官的來源很多,主要是軍轉干,外單位調入,學生畢業分配,公開招考。其中有專業對口的,有專業相近的,更多的是與法律風馬牛不相及的。在整體上沒有共同的職業背景,沒有相同的職業經歷。在這個群體里,職務不是評價法官職業能力的標準,只是地位和權力的象征。審委會委員的素質與法律的預想距離很大。據調查,一個縣級法院15名審委會委員中,無一具有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的經歷,無一參加最高法院組織的資格考試,無一通過國家的司法考試,都是憑借以前與審判無關的根本取得了委員資格,所以“不懂行指導懂行”成為許多人對審委會的評價。
法律設立審委會制度目的是保證法院審判的整體水平,維護法院獨立審判權威,但因其預設的前提條件被大打折扣,以致其預期的效果也被大打折扣。雖然其在保證法院的獨立審判,實現全院審判的統一和平衡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審判的質量和效率卻遠不盡如人意,甚至與法官獨立辦案的效果還有很大距離。一方面,審委會是法院最高審判組織,有權最終決定案件的裁判結果,承辦法官或合議庭必須服從和執行它的決定,法官的正確意見不一定得到審委會的認可;另一方面,獨任法官或合議庭法官辦理案件面監因錯誤而承擔責任的風險,而審委會是眾人擔責,誰也無責。法官為了回避不必要的犧牲,寧愿選擇審委會討論而不再堅守自己的判斷。近年來,在一再要求限制研究案件數量的環境下,審委會研究案件數量逐步上升,充分證明審委會逐漸成為法院錯誤判決的避風港。審委會議案不能使案件質量有所提高,使得很多人質疑這項制度,提出廢除的建議,確實情有可原。
是否應該廢除?現在已有定論,筆者也同意,不再多言。筆者要說的,就是改革審委會的人員組成制度,不能僅以職務定身份,要通過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方法選拔委員,還審委會委員的本來要求。要加強對委員履職情況的考核和檢查,執行淘汰制,實行任期制,建立能進能出的機制,完善保證委員質量的長效機制。具有行政職務的法院領導干部可以從審委會退出來,專職從事政務工作,負責對審委會委員的監督管理,發揮領導作用。當然,也不反對具有委員素質的院領導進入審委會。
關于審委會議案規則,筆者以為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一是確立少議具體個案,多總結審判經驗的指導思想,嚴格限制審委會討論具體案件的數量;二是明確審委會討論個案的標準,讓審委會真正討論疑難復雜案件,保證審委會議案的高層次性;三是規定所有提請審委會研究的案件,承辦組織必須預先拿出自己的意見,否則,不予研究,體現審委會議案的審查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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