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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業如何面對WTO
一、WTO與中國律師業的關系
(一)律師業的逐步開放是我國為加入WTO 采取的積極措施之一
中國自1986年正式提出恢復gatt席位的申請后,始終未停止過關于“復關”,繼而“入世”的艱難談判。因此,對于烏拉圭回合談判三項新議題之一的服務貿易,中國一直對gats的制訂和運作持積極參與的態度,1991年7月,已對世界做出先一步開放包括銀行、廣告、 旅游及律師服務在內的專業服務等6個行業的初步承諾。1992年7月起,正式開始了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試點工作。到目前為止,已有81家外國律師事務所和26家香港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分別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市設立辦事機構。我國在逐步加大律師對外交流力度的同時,也已批準13家境內律師事務所在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
(二)WTO對律師服務業提出的要求
根據gats對服務貿易的界定,服務貿易是指以四種方式提供的服務:(1 )過境交付(如國內律師以現代通訊方式向國外的當事人提供服務);(2)消費者流動(如國內律師為來華的外國人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如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開設分所);(4)人員流動(如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的分所聘用中國律師)。
同時,gats作為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重要成果,繼續適用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市場準入國民待遇作為基本原則。尤其在市場準入方面,參照作為WTO成員國的日本, 其承諾實行市場準入自由化的項目主要有四:(1)服務提供者數量和業務量的限制;(2)對雇傭的限制;(3 )限制法人或合伙制形式的措施;(4)外資限制。 即使我國在談判初期對個別項目(如合伙的禁止等)予以保留,全面自由化的趨勢在所難免。這樣,根據我國提交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單,法律服務業的開放作為專業服務貿易開放的一部分,在WTO框架下完成自由化, 將會出現以下情形。即各成員國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互相沖進對方陣地,與當地的律師合伙或予以雇傭,如同在本國一樣自由開展業務活動,最終將導致該專門職業的資格完全互相承認。自由競爭將提高律師業作為服務業的“生產性”,推進其“產業化”進程。
二、面臨的挑戰和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程度
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發了《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根據該《暫行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未經司法部批準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并從事業務活動;不得規避法律,以咨詢公司、商務公司或其他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也不允許外國律師直接在我國境內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與中國律師聯合在我國境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另外,辦事處不得聘用中國律師,其在業務收費、稅務、外匯管理、財務會計及其他活動上,都應依照中國法律,并接受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同時,《暫行規定》對辦事處的業務范圍也作了諸如“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不得向當事人解釋中國法律”等的限制。
固然,我國不論是在“復關”還是在“入世”的談判中,始終貫徹中央“有計劃有步驟”的精神,今后也將繼續堅持。然而一旦加入 WTO,根據承諾,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步開放,以上羅列的對外國律師業的限制也將逐步消除。因此,目前國內部分律師基于國家對外國律師入境的一系列限制,尤其是“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而產生的優越感將不復存在,競爭意識將被強烈喚起。
(二)目前律師事務所主體性質不明確帶來的“稅”、“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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