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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所服刑工作存在的問題、原因及對策
留所服刑就是指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罪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刑罰時,不再送交監獄而由看守所代為監管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這種刑罰執行方式在對罪犯改造過程中起到了積極作用,彌補了監獄改造機關司法資源的不足,節約了在罪犯交付執行活動中的人力和財力,為罪犯家屬探視及感化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提供了便利條件。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留所服刑的范圍擴大化、甚至出現違法留服,增加了看守所的負擔;二是看守所忽視對留所服刑罪犯的嚴格管理,利用罪犯管理罪犯,造成看守所通風漏氣、傳遞信件,混關混押,甚至形成牢頭獄霸,不利于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對已決犯的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改造。一、留所服刑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
1、審判機關遲延執行罪犯的留所問題。
某些罪犯在判決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遲延將執行通知書送達看守所,導致該類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造成不適當的留所服刑。
2、看守所不愿交付執行罪犯的留所問題。
余刑在一年以上經濟條件較好的已決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費,看守所處于經濟效益考慮,不愿交付執行或為了照顧關系而不交付執行,造成留所服刑。
3、勞改機關拒收罪犯的留所問題。勞改機關為追求企業效益而對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殘罪犯拒收,造成違法留所服刑。
4、罪犯鉆法律空子留所服刑。
余刑在一年以上另幾個月的罪犯,一審后上訴,待二審有結果時,余刑已不足一年。
二、造成不適當留所服刑的原因:
1、法律規定不明確,造成法院在判決生效后不及時交付執行,導致留所服刑。刑訴法第208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由于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沒有時間限制,導致法院對罪犯不及時交付執行。
2、看守所不依法將罪犯交付執行導致罪犯留所服刑。
當前,看守所經費困難,認為批一個罪犯就跑省里一趟,成本太高,采取集中審批集中交付執行的辦法,造成一些罪犯余刑不足一年。
3、監獄等勞改機關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對年齡較大或有病的罪犯不予接收。
4、某些罪犯通過拉關系,走后門,達到留所服刑的目的。
5、檢察機關監督不力。對以各種理由拒不投勞和監獄拒收的違法行為缺少具體有效的法律監督手段。
三、解決不適當留所服刑的對策。
1、明確判決書送達的時間和地點。
2、改革監管體制,實行監獄和企業相分離;
3、增加看守所經費;
4、強化監所檢察監督,一是加強對留所服刑審批手續的監督,對余刑一年以上需留所服刑的,應經主管局長審批,并征駐所檢察人員同意后方可留所服刑。二是監所檢察人員除有建議權外,對不適當留所服刑的應有否決權。即未經駐所檢察人員同意,不得留所服刑。三是對違法留所服刑實行專項檢察、追究違法留所服刑相關人員的黨政紀責任。
5、建議立法機關盡快增加徇私舞弊不交付執行罪。
對審判、檢察、監管、勞改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余刑一年以上應交付勞改執行,而拒不交付,致使罪犯在違法留所服刑期間又實施犯罪,產生牢頭獄霸等嚴重情節的行為,應在瀆職罪中增設徇私舞弊不交付執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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